地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范本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范本章节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井生产安全,预防矿井瓦斯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包括瓦斯检测设备的管理、瓦斯监测数据的采集与分析、瓦斯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理等。
第三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的目标是提高矿井瓦斯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矿井工作面和相关区域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第四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矿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
章节二:瓦斯检测设备管理第五条矿井瓦斯检测设备应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选择,并经过严格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矿井瓦斯检测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与维护,确保其准确度和可靠性。
第七条矿井瓦斯检测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具有相关的资质和技能,定期进行培训与考核。
第八条矿井瓦斯检测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确保及时恢复正常工作。
章节三:瓦斯监测数据采集与分析第九条矿井瓦斯监测数据应按时采集,并进行准确记录。
第十条矿井瓦斯监测数据的采集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矿井瓦斯监测数据的采集记录应予以妥善保存,并定期进行归档备份。
第十二条矿井瓦斯监测数据应定期进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则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处理。
章节四:瓦斯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理第十三条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应建立健全瓦斯浓度预警机制,一旦检测到瓦斯浓度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预警信号。
第十四条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应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实时监控,并及时进行瓦斯浓度报警处理。
第十五条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应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确保在发生瓦斯事故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救援。
第十六条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应进行定期的演练与培训,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与水平。
章节五:监督与考核第十七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应定期进行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应进行定期的评估与考核,确保工作的规范与有效。
第十九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工作考核结果应及时通报,并进行整改。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一、背景与目的瓦斯是煤矿开采过程中的主要危险因素之一,在煤矿生产过程中,需要对煤矿瓦斯进行监测监控,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之一,需建立完善的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以确保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管理。
二、管理规定1. 瓦斯监测设备维护规定1.瓦斯监测设备应每日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设备电源、传感器、数据传输等。
2.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确保设备稳定性和准确性。
3.维修记录应详细,记录设备出现故障的原因和应对措施。
4.定时进行设备维护保养,清洗检查传感器,更换生命周期内的配件等。
2. 瓦斯数据管理规定1.瓦斯数据应实时监测,确保数据准确、及时传输。
2.数据存储应按照煤矿瓦斯监测规定的要求进行存储,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善建议,确保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
3. 瓦斯泄漏应急反应1.瓦斯泄漏应急情况下,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2.紧急处理过程中,需确保设备操作和数据监测的安全性及可靠性。
3.在事故处理过后,需要对瓦斯泄漏事故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及整改方案制定,确保事故不再发生。
三、考核细则1. 设备运行情况考核1.瓦斯监测设备每年进行一次保养维护,保养记录要完整清晰。
2.每季度对瓦斯监测设备进行一次定期检查,检查记录要完整清晰。
3.设备运行情况得分占考核总分的40%。
2. 数据传输情况考核1.瓦斯监测设备数据传输应每小时完成一次,确保数据的及时传输。
2.数据传输情况得分占考核总分的30%。
3. 事故处置情况考核1.对瓦斯泄漏事故的处置时间和处置效果进行评价,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2.事故处置情况得分占考核总分的30%。
四、总结以上是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
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建议企业依据以上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开展考核工作,防范事故的发生。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采掘作业的煤矿(含煤矿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得从事煤矿生产活动。
第二章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第四条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条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装备监控系统的矿井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和配齐相应的系统维护人员。
系统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一氧化炭、温度,水位及顶板等环境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记录出来结果备查。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第九条为确保监控系统不间断的可靠正常运行,对不能正常工作的传感器要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各种传感器应有足够的备用量。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十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瓦斯监测系统管理规定范本(2篇)

瓦斯监测系统管理规定范本一、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矿井瓦斯监测系统能够有效运营,确保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矿井安全和瓦斯防治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矿井的瓦斯监测系统管理,包括瓦斯监测仪器设备的选购、安装、使用和维护等所有环节。
三、瓦斯监测系统选购1. 矿井应根据矿井瓦斯等级和工作面的特点,选择适合的瓦斯监测仪器设备。
2. 瓦斯监测仪器设备的选购应遵循性能可靠、灵敏度高、操作简便、实用耐用的原则。
3. 瓦斯监测仪器设备的选购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经过合格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四、瓦斯监测系统安装1. 矿井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置瓦斯监测仪器设备的安装位置。
尽量选择运行稳定、光照条件好、瓦斯浓度高的区域安装。
2. 瓦斯监测仪器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设备说明书的要求,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
3. 瓦斯监测仪器设备的安装应保持良好的通风环境,确保瓦斯浓度的准确测量。
五、瓦斯监测系统使用1. 矿工使用瓦斯监测仪器设备前,应接受专业的培训,掌握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2. 瓦斯监测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应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要求进行操作,禁止随意更换操作参数。
3. 瓦斯监测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应经常检查设备的工作状态,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 瓦斯监测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停止使用,并报告相关人员进行检修和维护。
六、瓦斯监测系统维护1. 矿井应建立健全瓦斯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维护周期。
2. 瓦斯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应定期进行,包括设备的清洁、校准、检测等工作。
3. 瓦斯监测仪器设备维护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经授权的配件,以及私自拆卸设备。
4. 维护过程中发现的设备故障应及时修复,并记录维修情况和结果。
七、瓦斯监测系统报警与处理1. 瓦斯监测仪器设备检测到超过安全限值的瓦斯浓度时,应及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 收到报警信号后,相关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包括停工、撤离等,确保矿工的人身安全。
山西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1

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目录一、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 (2)二、瓦斯事故应急预案 (2)三、操作规程 (13)四、岗位责任制 (14)(一)、监控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14)(二)、瓦斯监控组长岗位责任制 (14)五、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17)六、设备管理制度 (17)七、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 (18)八、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19)九、监控故障报告制度 (20)十、监控异常上报制度 (21)一、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1.1.实行24小时值班制, 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维护与管理工作, 并保证系统入网点的安全监测、监控数据及时、准确、有效地传送到上级服务器, 认真交接班, 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2.机房不整洁不接班, 室内东西短缺不接班。
3.当班出现的问题必须当班处理, 当班不处理不交接班, 如因特殊原因当班无法处理时必须及时汇报, 没处理、没汇报不接班。
二、交接班时必须把当班遗留问题向下班交待清楚, 交班人交待不清楚, 不能走, 接班人问不清楚, 不能接班。
三、值班人员因事或因病, 不能正常上班时, 请假事宜, 必须提前1天办理, 不允许出现空班漏岗。
四、瓦斯事故应急预案1.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瓦斯是煤形成过程中伴生的气体, 具有易燃易爆性, 瓦斯灾害是煤矿生产过程中一大安全隐患, 瓦斯爆炸事故主要与以下五种因素相关:(1)存在引燃瓦斯的点火源(瓦斯最低点火温度650—750度)或火花(瓦斯最低点为能0.28mj);(2)环境中氧气的浓度大于12%;(3)瓦斯浓度处于爆炸极限范围内5%—16%内;2.应急处置基本原则井下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后,救援人员应按照“紧急救灾、妥善避难、安全撤退、救人优先”的原则抢险救灾。
(1)以抢救遇难不员为主, 必须做到“有巷必入”, 要本着“先活者后亡者、先重伤后轻伤、先易后难”的原则救险。
(2)在进入灾区侦察时要带有干粉灭火器, 发现火源及时扑灭。
地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地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地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是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
为了规范地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管理,避免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监测点设置所有地方煤矿必须按规定设置瓦斯监测点。
瓦斯监测点的安装位置应当在容易积聚瓦斯、瓦斯浓度高的地方。
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到通风情况、瓦斯扩散等因素,设置合理的监测点。
二、监测设备要求1. 设备品牌地方煤矿使用的所有瓦斯监测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瓦斯检测仪器标准。
禁止使用未经核准或品牌不明的瓦斯监测设备。
2. 设备安装瓦斯监测设备的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瓦斯防治规定:安装位置应当靠近检测点,且方便检修和更换。
监测设备安装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
3. 设备维护瓦斯监测设备每季度需要进行一次检修和校准,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设备损坏或失效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三、监测数据管理1. 数据采集瓦斯监测设备每日必须进行数据采集,保证监测数据的时效性和真实性。
2. 数据存储地方煤矿要建立稳定、可靠的数据存储系统,每时每刻保障监测数据的安全可靠。
存储数据备份周期不得少于3个月。
3. 数据处理瓦斯监测数据应当由一名专责人员进行统计、分析、处理。
对于监测数据异常或超过警戒值的,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和报警。
4. 数据报送地方煤矿监测数据报送应当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将核准的监测数据上报相关部门。
四、监测预警1. 预警机制地方煤矿必须按规定建立完善的瓦斯监测预警机制。
当监测数据超过警戒值时,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和预警。
2. 预警响应地方煤矿在接收到监测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瓦斯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3. 预警处理地方煤矿在接收到监测预警信号后,应当对可能积聚瓦斯的区域进行疏散,停止生产作业,并进行必要的检修和校准。
五、监测报表地方煤矿要建立完善的监测报表制度,每月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制作煤矿瓦斯监测报表,并上报相关部门。
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煤矿工作区域内瓦斯监控系统的管理,提高煤矿瓦斯监控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确保生产安全和工人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煤矿工作区域内瓦斯监控系统的管理。
三、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
瓦斯监控系统是煤矿安全的重要保障设施,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原则。
2、严格管理。
对瓦斯监控系统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维护,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3、科学配置。
合理配置瓦斯监控系统,保证监测区域的全面覆盖和监控。
四、管理责任1、煤矿领导班子负总责,煤矿生产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2、煤矿生产部门负责具体运行及维护管理,建立专门的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团队。
3、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确保瓦斯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设备配置1、根据煤矿工作区域的实际情况,科学配置瓦斯监控系统。
2、设备的采购需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选购质量合格的设备。
3、设备的安装应当按照规范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安装。
六、系统运行1、设备的开启需要由专门的操作人员进行,操作人员需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2、系统运行需要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3、系统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七、数据监控1、系统需要保留监控数据,在需要时提供相关数据。
2、对监控数据进行定期分析,确保系统的可靠性。
3、监控数据的保密性需要做好,防止泄露。
八、维护管理1、设备的维护需要定期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定期进行设备的保养和检修,确保设备的寿命。
3、定期进行设备的更新,确保设备的性能。
九、安全培训1、对操作人员进行定期安全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演练,提高操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3、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十、附则1、对于破坏瓦斯监控系统的行为,需追究相关责任。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即是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希望广大煤矿工作者认真遵守,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4篇)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监控管理制度,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确保达到国家要求的技术性能和使用效果。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高度重视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潜在的危险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由煤矿管理部门负责,委托专业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调试。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覆盖全矿区域,监测点位布置合理;(二)具备网络通信和数据传输能力;(三)具备报警功能,能够实时发出报警信息;(四)具备数据存储和分析能力,能够进行历史数据查询和统计分析;(五)具备远程监控和控制能力,能够远程实时观察和操作。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并进行严格的验收和评估,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仪器和软件应选择正规厂家生产,并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和仪器的使用和维护应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和仪器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以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煤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设备和仪器的巡视和检查,并及时处理问题。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完好和使用寿命。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故障处理应及时进行,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维护过程中,涉及到的故障处理、维修和更换配件等费用应由煤矿管理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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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有效操纵瓦斯事故,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门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加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爱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21号)和《关于印发<山西省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治理方法>(试行)的通知》(晋煤安发[2005]1002号),结合全市地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情形,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入井的所有设备必须取得“安全外表校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证”,且系统工作稳固、性能可靠、运行正常。
第三条晋都市所有地点煤矿必须装备和使用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安装完成后,应申请市局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未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矿井,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建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外表计量校验制度。
煤矿企业应按规定要求设置甲烷传感器校验室,配齐校验设备和校验气样,并每班配备2名专职校验人员,从事专职校验人员,必须经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认证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具有一定的煤矿安全生产知识,持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发放的资格证方可上岗;没有设置甲烷传感器校验室的,必须定期到有资质的校验机构进行校验,保证各项指标正常。
第五条各煤矿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操纵人)必须对本单位的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爱护测试等治理工作负责,煤矿企业必须配备专职人员对本单位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治理和爱护。
第六条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直有关单位和煤炭企业必须建立矿井瓦斯监测监控信息反应机制,逐级进行信息反馈。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证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及运行的有效性,应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技术资料和系统治理资料。
1、各种规章制度包括: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治理制度,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治理制度,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资料治理制度,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制度,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监测日报制度,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检修制度,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网络运行治理制度,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瓦斯信息反馈制度,甲烷传感器报警追究制度,系统故障信息反馈制度,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专门情形上报制度,监控室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
2、技术资料图纸和档案治理包括: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操纵断电接线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布置电子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计方案、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布置图。
3、系统治理资料包括: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各工种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作业规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验收合格文件、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年检申请报告、市局监测中心年检意见书。
第七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应当设在煤矿调度室或在调度室设置监测终端,并将所有信息在监测终端上显示出来。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由专人负责治理。
第八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实现矿、县、市和省四级联网运行,并按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指令。
二安装第九条晋都市所有地点煤矿新建矿井的矿井设计,必须有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设计内容。
已开工建设和生产矿井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前,必须要有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安装设计。
设计内容包括: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连接、敷设,操纵区域等明确规定,并绘制图纸。
第十条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应用软件应具备自动搜索跟踪瓦斯超限、停风区域,监测显示瓦斯浓度和区域断电报警;综合实时监测报警、操纵设备位置、运行及操纵状态;隐患报警、网络跟踪调度;分类查询、汇总;联网通讯中断自动监测、报警;应用权限分级治理;防病毒和数据安全爱护功能。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监测中心站主机的网络地址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安全调度中心划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一条瓦斯监测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严禁与采纳“三专”供电的局部通风机共用电缆、变压器和开关。
第十二条井下主站和分站,应当设在便于人员观看、调试、检验及围岩稳固、支护良好、无淋水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距底板不小于300mm。
第十三条防爆兼本安型等复合型本安防爆电源,应当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断电范畴内,严禁防爆兼本安型电源设置在以下区域: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采纳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掘进巷道内等断电范畴。
第十四条矿用断电操纵器应采纳常开接点操纵隔爆型或隔爆兼本安型磁力起动器,将矿用断电操纵器的常开接点与磁力起动器停止按钮开关串接。
矿用断电操纵器应采纳常闭接点操纵隔爆型馈电开关,将矿用断电操纵器的常闭接点与馈电开关的分励开关并接。
使用断电操纵器操纵高压开关的方法由矿总工程师确定,但应保证监控设备故障闭锁功能。
第十五条严禁瓦斯监测监控设备操纵局部通风机。
但瓦斯监测监控设备必须操纵被串联通风的局部通风机。
第十六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 以上的地点。
第十七条防爆型矿井瓦斯监测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第十八条瓦斯监测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即当与闭锁操纵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有故障时,必须切断监测监控设备所监测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安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开关;当与闭锁操纵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固运行后,自动解锁。
第十九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具有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即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刻许多于2小时;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储备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主机应许多于2台,一台备用。
第二十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有切实有效的防雷电爱护。
第二十一条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大于300mm。
距巷道侧帮(棚腿、支护)不小于200 mm。
第二十二条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回采工作面传感器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低瓦斯矿井的回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1设置。
T1——回采工作面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1%CH4断电浓度为:1.5%CH4断电范畴: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1%CH42、高瓦斯矿井的回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2 所示设置。
T1——回采工作面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T2——回采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T1为1%CH4,T2为1%CH4断电浓度为:T1为1.5%CH4,T2为1%CH4断电范畴:T1、T2——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T1<1%CH4,T2<1%CH4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回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3所示设置。
T1——回采工作面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T2——回采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T3——回采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当T1不能操纵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时,必须在进风巷布置T3。
报警浓度为:T1为1%CH4,T2为1%CH4,T3为0.5%CH4断电浓度为:T1为1.5%CH4,T2为1%CH4, T3为0.5%CH4断电范畴:T1、T2——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T3——工作面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T1<1%CH4,T2<1%CH4,T3 <0.5%CH44、回采工作面采纳串联通风时,进风顺槽风流中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4所示设置。
T——串联通风被串回采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
报警浓度为:T为0.5%CH4断电浓度为:T为0.5%CH4断电范畴:T——进风巷、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T<0.5%CH45、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报警浓度为:1%CH4,断电浓度为:1.5% CH4,断电范畴: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1%CH4。
6、当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回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与回风巷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间距大于10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报警浓度为:1%CH4,断电浓度为:1%CH4,断电范畴: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1%CH4。
7、装有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机械化回采工作面、煤层厚度小于0. 8m的爱护层的回采工作面,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加风量已达到最高承诺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能降低到1%以下时,在符合一定的条件(1、工作面风流操纵必须可靠;2、必须保持回风巷的设计断面;3、必须配有专职瓦斯检查员)的回采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报警浓度为:1.5%CH4,断电浓度为:1.5%CH4,断电范畴: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1.5%CH 4。
第二十四条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报警浓度为:1%CH4,断电浓度为:1.5%CH4,断电范畴:采煤机电源,复电浓度:<1%CH4。
第二十五条专用排瓦斯巷中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2.5%C H4,断电浓度为:2.5%CH4,断电范畴:工作面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2.5%CH4。
第二十六条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5所示设置T1——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T1为1%CH4断电浓度为:T1为1.5%CH4断电范畴:T1——掘进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T1<1%CH4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6所示设置。
T1——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T2——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T1、T2为1%CH4断电浓度为:T1为1.5%CH4,T2为1%CH4断电范畴:T1、T2——掘进巷中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T1、T2<1%CH43、当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与回风巷中的甲烷传感器间距大于10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