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环境法法典化的基本路径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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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法的重要性及实施步骤

生态环境保护法的重要性及实施步骤

生态环境保护法的重要性及实施步骤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这不仅危害着人类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更威胁着整个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这部法律的实施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美丽中国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生态环境保护法的重要性及实施步骤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生态环境保护法的重要性1.强化环境治理意识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必将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环境、保护环境、爱护环境的意识。

每个公民和企业都将意识到自身应当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这将有助于推动人们走向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2.规范环境保护行为生态环境保护法为环保相关部门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了管理工具和可操作性较强的法律依据。

将制定更为严格的环保标准和监管制度,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将进一步加强。

从而能有效的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促进绿色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可以促进绿色经济和绿色产业的发展。

鼓励并支持环保科技和新能源,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开发和利用清洁能源和资源等,以实现经济增长与环保协调发展。

在这一方面,中央政府还提出了“绿色发展、低碳发展”等一系列的新发展理念和新的发展区域,助推我国经济实现转型升级。

二、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步骤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实施需要依据法律程序和各项法规进行,主要分四个阶段:1.环境目标与观测指标的确定确立环境保护目标,制定启动和实施环境监测体系,设置环境保护监控点,确保环境保护实施有明确的监控和反馈数据。

2.生态环境咨询和评估建立生态环境的评估和咨询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环境状况及其变化,制定保护计划,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3.环境污染预防和治理措施的制定依据环评报告,并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环境污染治理计划,提出治理措施和治理目标,对污染物质进行减量、处理和改善措施。

4.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处罚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惩罚将会更加严厉有效。

环境法典的创制及其构想

环境法典的创制及其构想

环境法典的创制及其构想作者:李小强来源:《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05期摘要: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法典化议题成为了一个热点学术话语,环境法法典化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予以展开。

环境法典的创制有利于实现环境法律规范的体系化表达,有利于形成环境法律规范的逻辑自洽,有利于减少环境法律规范的适用冲突。

创制环境法典需要有效的政治条件、成熟的法律体系、丰富的法治实践和优良的学术群体。

我国环境法典的创制应当定位为全面型、实体型和汇编型环境法典,模式选择应当采用介于形式化环境法典模式和实质化环境法典模式之间的适度化环境法典模式。

就体例构思来看,在“总则加分则”的基础上,将环境法典分则确立为污染防治法编、资源利用法编和生态保护法编,并且在这一体例之下可以对现有的主要环境法律予以分门别类的归入环境法典各编之中。

关键词:环境法典;环境法律;环境立法;法典模式;环境利益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099(2022)05-0093-09一、导言当下,随着民法典的制定出台与颁布实施,法典化议题成为了一个热点学术命题,跳脱于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之外的其他法律部门的学者也开始了法典化命题的讨论。

从历时性的角度予以审视,法典并非一个新生事物,而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古老概念。

放眼全球,以全局之目光审视可以发现,无论是历史溯源上的古往今来,亦或是地域观察下的中外图景,法典在社会治理体系中都是不可或缺的部分。

不同的是,受历史条件限制和人类认知的程度,法典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发挥着不同的价值和功能。

及至现代社会,法典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功能以及在社会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已经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同。

从法典的自身来看,法典所具有的位阶性和规范性决定了法典在依法治國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所谓位阶性,即在法治国的理念下,诸事都将纳入法治的框架下而得以展开和运行。

所谓规范性,即法典的规范通过保障权利和限制权力的方式来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

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

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

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一、引言环境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而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发展迅速的大国中,环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的健康,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

本文将对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二、《环境保护法》的背景与意义2.1 背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面临着严峻的环境问题。

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了巨大影响。

2.2 意义《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颁布实施,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最重要的基本法律。

它确立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具有重要的意义。

该法对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2.2.1 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污染者负责、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公众参与等。

这些原则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指导,并促进了相关各方积极参与。

2.2.2 建立了环境管理体制《环境保护法》建立了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包括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地方各级环境保护机构等。

这些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环境保护工作,推动了我国环境治理能力的提升。

2.2.3 规范了对污染行为的惩处措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如罚款、停产整顿等。

这些措施提高了违法成本,从而起到了警示和威慑作用。

2.2.4 促进了环境保护科技的发展《环境保护法》鼓励环境保护科技的研发和应用,推动了环境保护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这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持和保障。

三、《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3.1 环境质量标准《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标准,明确了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限值。

这些标准对于控制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3.2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

论我国环保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完备

论我国环保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完备

论我国环保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完备摘要: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等问题越来越严峻。

因此,完善和完备的环保法律体系是保护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目前的环保法律体系,提出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问题,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旨在为我国环保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完备做出一些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环保法律体系、完善、完备、案例、环保法律实施正文:一、环保法律体系建设的现状我国的环保法律体系建设始于上世纪80年代,经过多年发展逐步完善。

目前,我国的环保法律体系由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构成。

在这些法律的基础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等,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环保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的环保法律体系已经相对完善且日趋进步,但问题也十分明显。

首先是部门之间协调不足,各环保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往往存在时序不协调、工作重心不统一、法律标准不一致等问题。

其次是行政执法效果难以落地,许多污染行为仍在公开发生,环保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力度仍然不够,导致违法成本低,无法形成有效的威慑力和杠杆作用。

此外,缺乏具体的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和执法的可持续性也受到了影响。

三、案例分析(1)宁波鄞州区江北镇旭锦村污染问题旭锦村是宁波市鄞州区的一个村庄,因附近的一家化工厂向旭锦村排放污水,导致该地区水资源污染、植被死亡等问题。

该问题在居民的响应和举报下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关注。

但是,对这家化工厂的行政处罚有所不足,罚款不合理。

这事件表明了当前环保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方面需要加大力度,同时也需要完善监管和执法机制,以提高环保法律的执行力和切实性。

(2)北京市疏解中牟固体废物事件2013年,北京市因为收容不下大量的固体废物,疏解到河南省开封市中牟县,由7家处理固体废物的企业进行处理。

这7家企业把废物四处倾倒,污染了中牟县境内的大气、土壤和饮用水等资源。

中国环境法法典化路径

中国环境法法典化路径

中国环境法法典化的路径探索摘要:近年来,随着环境形势日益严峻,完善中国环境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如何选择环境立法的路径,学界观点不一。

基于我国的立法传统和环境法制现状,本文主张引入法典化路径,在分析环境法法典化功效和弊端的基础上,最终提出了发展开放性法典化路径的思路。

关键词:环境法;法典化;开放性作为应对环境危机的产物,环境法在近几十年内得到了迅速发展。

十几年来,我国环境立法空前繁荣,涉及到环保的法律法规大量出台,从一定形式上具备了对环境问题的规制。

但也同样存在着部门间立法冲突,环境立法缺乏体系等缺陷,制约着环境法律发挥它本该起到的作用。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起,欧洲大陆法系国家针对环境法存在的内容重叠、法律间相互矛盾的状况,对环境法的法典化进行探索,并于2000年左右完成了环境法的初步法典化,取得了一定成果,对世界其他地区和国家的环境法法典化进程和研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的环境法治,形成完备协调的环境法体系,环境法的法典化不失为一个值得选择的模式。

一、关于法典化“法典”一词最早由普通法国家的法学家所创,后来却一直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所广泛采用。

”法典化”在通常意义上被认为相当于”法典编纂”,其目的在于对法典所包含的法律形式上的逻辑系统和内容进行确定,完整并消除各部分间的矛盾。

西塞罗曾说”法是最高的理性”,最初的法典化倡导者崇尚人类理性,人们可从中找到普适性的理性原则来指导人类的生活。

可以说,理性是人类法律发展的指导力量,而法典正是书写出来的理性。

当然,历经几百年的探索,人类没有也不可能制定出一部包罗万象的完美法典。

笔者所倡导的法典化也并不是指经典意义上的完美法典,而仅在于”提供一个清晰的结构,使全部的法律规范和原则一致,促进法律的内在统一”。

二、环境法法典化的功效及弊端(一)功效前文已提到,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环境法法典化就已在欧洲发达国家展开并取得了一定成果。

如法国和瑞典已成功制定了环境法典;德国业已编纂了环境法典草案;而法律发展并不发达的亚非拉国中,多哥、哥伦比亚等国也编制了不同程度的环境法典。

环境法法典化的困境及破解

环境法法典化的困境及破解

环境法法典化的困境及破解摘要:环境法是以回应环境问题而生的专门性法律规范,而环境问题是因自然环境或人类活动引起的极端气候频发、自然资源损耗以及生态环境质量下降并由此对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所带来不利的影响。

《民法典》的颁布昭示着法典化时代的到来,环境法典作为环境法律渊源的体系性整合,克服了环境法治实践中环境法律规范碎片化、体系化缺失的困境。

同时比照民事私法规范领域的体系化之民法典编纂在我国的艰难进路,可以预见调整更为复杂的环境法律关系的公法与私法交叉的环境法典更是一段布满荆棘的道路。

关键词:环境法法典化;困境;破解引言所谓法典化,是指遵循一定理念、原则和规则,国家立法机关对于既定范围内同类或同一法律部门的法律进行统一化、系统化和逻辑化,从而编纂形成具有体系性、逻辑性、系统性和确定性特点的法典的动态立法过程。

环境法法典化,顾名思义即对环境法这一部门法进行系统化和逻辑化的编排,将现存所有的或者绝大部分的环境法律规范整合形成逻辑严密、构架严谨、体系完善的环境法法典化的过程。

1法典的基本含义法典的基本含义,第一,法典是个一般性法律概念。

从类型上,法律的表现形式可分为成文法与判例法。

法典是一个专属于成文法的下位概念。

然而尽管如此,法典依然是个适于所有传统的法律表现形式,而非专属成文法传统。

因此,法典是个一般性的法律概念。

第二,单行法是法典在概念上的对应物。

法典与单行法是成文法的穷尽分类。

法典并非实在法的唯一表现形式。

第三,法典是特定法律的“应然”表现形式,而非“较佳或最佳”表现形式。

对任何特定法律而言,并不是它既可以表达为法典,也可以表达为单行法,而是说它只能或应该被表达为法典或单行法。

第四,最重要也最复杂的是,法典是个跟部门法必然相关的概念。

同类的复数单行法,才是法律汇编和法典编撰的合适对象。

同类且复数的单行法的抽象名称一定是部门法;而法典化就是对本部门法表现为多个单行法之现状的否定。

中国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

中国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
中国环境法律法规案例分 析
案例一:某城市空气质量改善的成功案例
总结词
某城市通过实施一系列环境法规和政策,成功改善了空 气质量,减少了空气污染。
详细描述
某城市面临严重的空气质量问题,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 措施,包括限制工业排放、加强车辆尾气排放标准、推 广清洁能源等,有效改善了空气质量。经过持续的努力 ,城市的空气质量指数逐年下降,空气质量得到了显著 改善。
当前环境法律法规的不足之处
环保法律制度不健全
目前中国的环境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缺陷,例如对环境污染行为的 处罚力度不够严格,对环保行为的鼓励和支持还不够充分等。
环保执法不严格
由于环保执法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地区,容易出现执法不严格的情况 ,导致一些环境污染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环保司法不独立
环保司法往往受到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的影响,导致一些环境案件无 法得到公正处理。
案例二:某企业违法排污的处罚案例
总结词
某企业因违法排污被依法严惩,展示了中国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详细描述
某企业被发现违法排污,排放大量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环保部 门立即采取行动,对企业进行了罚款、停产整顿等一系列处罚措施。该案例展示 了中国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和零容忍政策。
中国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
2023-11-08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中国环境法律法规概述 • 中国环境法律法规的细分领域 • 中国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管 • 中国环境法律法规的挑战和未来发展 • 中国环境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01
引言
背景介绍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问题日益严重,对民众的健康和 生存环境构成了严重威胁。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律 法规。

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思路和构建方法——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和逻辑主线

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思路和构建方法——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和逻辑主线

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思路和构建方法——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为价值目标和逻辑主线
汪劲
【期刊名称】《江淮论坛》
【年(卷),期】2024()1
【摘要】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需要我们将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生态环境法典编
纂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

总则编规则体系应当以现行环境资源保护和循环经济与能源单行法律中的共通性规则加以构建,分则各编则应当以污染控制、自然生态保
护和绿色低碳发展为指向,分别构建朝向社会、生态和经济的可持续目标的行政规制、权利衡平和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调节等法律规范体系类型。

鉴于共通性生态环境规则和分则各编行为模式规范均包含不同性质的法律后果,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还应
当在总则和分则中分别设立有关法律责任及其相关的适用性、引导性和程序性规定。

【总页数】8页(P129-136)
【作者】汪劲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8
【相关文献】
1.编纂我国教育法典的基本定位与逻辑主线
2.《环境法典》编纂的研究之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
3.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责任制度的落实———以适度
法典化为视角4.领域型法典编纂中法律责任的设定——以生态环境法典为例5.编纂我国教育法典的基本定位与逻辑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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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环境法法典化的基本路径与模式摘要:在新的形势下法典化已经成为环境法发展的新路向,我国亦当对此予以积极回应。

尽管我国环境法仍未发展到成熟的基本法阶段,但基于现实国情和形势发展需要,我国环境法应当跨越基本法发展模式,直接进入法典化发展阶段,实行渐进式、阶段性的法典化。

在具体模式选择上,我国环境法的法典化应当在充分借鉴瑞典、法国和德国的环境法典(或草案)模式的基础上,采用法典法和单行法共存互补的方式,按照“总则-分则-附则”和“编-章-节”的体例结构来进行环境法典的编纂。

关键词:环境法;法典化;基本路径;基本模式Abstract:Codification has proved to be an alternative way for the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al law under new circumstances, which should be preferred by China to improve its environmental law. While Chinese basic environmental law has not yet well developed, in consideration of its reality and situation,China might skip improvement of basic laws and immediately enter the stage to codify its environmental law step by step. As for the specific approaches and paradigms, China should, by reference of the codes (or drafts) of Sweden, France and Germany, assume the way that permits the coexistence of a code and some specific enactments and lets them supplement each other. As for the stylistic rules and layout of the environmental code, it should have such contents as “general rules,partial articles and supplementary articles” which are to be compiled in the order of “chapter,section and article.”Key Words: environmental law; codification; basal path; basal mode 在环境危机日益严重、环境保护形势愈发严峻的现实催动下,环境法的发展正面临着如何进1步综合化、体系化和统1化的更高要求,而环境法发展的单行法模式和基本法模式已经暴露出自身的弊病和不足。

与之相应,在实现了由单行法发展模式向基本法发展模式进行转换之后,环境法再次面临着从基本法模式向法典化模式转换的发展问题。

从世界范围考察,瑞典、法国和德国等发达国家展开了1场环境法的法典化运动,已经或即将制定出全新的环境法典。

我国环境法的发展也同样面临着更加综合化、体系化和统1化的现实问题,在法典化已经成为世界环境法发展新趋势的背景下,如何选择我国环境法法典化的基本路径与模式,无疑是当前我国环境法发展的1项重大而崭新的任务。

本文拟对此进行初步分析,以期对我国环境法法典化进程的顺利开启有所助益。

1、我国环境法法典化的基本路径分析从目前我国环境法的发展状况来看,应该说还是处于单行法发展模式向基本法发展模式过渡的阶段,并没有完全进入基本法发展阶段。

这1基本判断和结论可以从中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具体构成、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具体内容以及中国环境法治实践这样3个层面上的分析得出。

从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具体构成上看,整个环境法律体系中并没有1个真正能够全面涵括环境法的基本领域、系统规定了环境法包括基本理念、基本原则、主要制度和调整措施在内的各种基本范畴、对整个体系有着很强指导和协调作用的1部基本性法律,整个体系内仍显得杂乱无章,甚至各自为阵。

尽管我国很早就制定了1部《环境保护法》,而且当初也是将其定位为环境基本法,但实际上该法并未能体现出基本法应有的功能;虽然在污染防治领域1定程度上起到了基本法的作用,但对于整个环境法领域来说显然还远不能称之为基本法。

从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具体内容来看,当前大部分学者们与此相关的理论研究的主要视点还都集中在“中国需要制定环境基本法”、“如何修改《环境保护法》以打造中国的环境基本法”以及“如何借鉴日本等国的环境基本法的修改或出台来建立起我国的环境基本法”等方面。

这表明环境法学界的共识是我国环境法目前还处于单行法发展阶段,面对实际中存在和产生的许多问题,环境法需要进1步发展、升级到基本法阶段。

而在我国环境法治实践层面上,无论是环境行政执法、环境司法还是环境守法方面,相关主体无不是以各种环境单行法律法规为直接依据和主要基础。

尽管某些环境法律实施主体在某些领域中(比如污染防治领域),也会在直接相关的法律规范中出现模糊、真空或矛盾冲突等问题时,“求助于”《环境保护法》;但总体来说,在环境法律实施领域中缺乏1个统1的、根本的适用依据,并没有1个效力等级更高的基本法来提供1些基本的精神指引和原则性规范。

现行《环境保护法》在调整范围和主要内容上没能充分反映和涵盖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领域中的有关问题这1重大缺失,导致了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领域内的相关法律的实施主体,在行政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实践中并不把《环境保护法》当作行为依据,更不用说将其作为效力级别更高的基本法了。

因此,当前我国环境法仍未能超越单行法发展阶段,只是面临着向基本法发展阶段的过渡和升级,或者说是处于单行法发展阶段和基本法发展阶段之间。

尽管《环境保护法》早就制定,并在1定程度上包含了基本法的“因子”,实践中也多少起到了1些基本法的作用;但该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基本法,只是给中国环境法的发展引入了“基本法”的概念和因子,展示了1种基本法的作用和可能,带有非常强的实验性特点。

基本法在我国环境法体系中并没有获得充分的重视与发展,诸多的“先天不足”与“后天失调”问题严重阻碍了基本法的发育成熟。

与真正实行了基本法发展模式、进入了基本法发展阶段的日本、美国、英国、韩国的环境法相比,我国环境法无论是从观念意识还是制度设计上都还远没有进入基本法的发展阶段。

由此,我国环境法当前仍处于单行法发展阶段向基本法发展阶段过渡、升级的基本现实,就使得其进1步的发展面临着两种不同的路径:基本法模式和法典化模式。

之所以会产生两种不同的路径选择,是因为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过去1段时期内1直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的发展,在环境法的发展上亦不例外。

当中国环境法开始进行初期的迅速发展,实现了单行法阶段的发展完善后,发达国家已经领先1步,不仅早已进入基本法发展阶段,而且有些国家已经认识到基本法模式的弊端和缺陷,甚至已经开始了法典化进程,进入了法典化发展阶段。

这样,当我国环境法完成了单行法阶段的发展任务、向下1个更高的发展阶段进发时,就存在着两种可能的选择。

1种是按部就班地走发达国家走过的道路,采取基本法模式进行基本法阶段的发展,等到基本法发展成熟后再进入法典化的发展阶段。

另1种就是突破发达国家已经走过的路径,跨越基本法模式,直接采取法典化模式进入法典化发展阶段。

由于环境法的发展10分迅速,基本法模式在1些发达国家的环境法发展中已经暴露出了1系列弊端和缺陷,加之我国环境法无论是基于快速变化的环境保护现实,还是自身赶超发达国家水平、不断发展完善的任务要求,都使我们应尽可能地选择第2种发展路径。

也就是说,实行跨越式发展,直接进入法典化发展阶段,努力避免基本法模式的诸多弊病和不足。

现代法学张梓太:论我国环境法法典化的基本路径与模式基于我国环境法治的现实情况,我国环境法的法典化不应当追求1种结构严密、事无巨细、全面包揽的大而全的法典,这种理想化的环境法典不是目前能够编纂出来的,即便编纂出来了也是脱离中国环境法治现实需要的。

而是应当定位为适度法典化,即对当前的环境法律体系进行1定程度的法典化,从而降低那种理想化法典的条件要求和目标定位。

同时,随着环境法的不断发展成熟,在适当的时候继续进行更高层次和阶段的法典化。

这种法典化发展模式是1种动态性的法典化,将随着环境法发展的进1步成熟和发达,而不断加强法典化的程度或调整法典化的形式,从而增强法典化立法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从前学术界认为,法典编纂应囊括1个完整的法律部门,并应尽可能通过1部法典对其加以完全的规范。

这种法典编纂的愿望体现了1个理想,即要求在进行了法典编纂的领域内除了该法典以外,排除其他1切形式的法律渊源。

这1理想在实践中是难以实现的。

……当立法者无法达到法典编纂的理想境界时,就有必要降低对法典编纂的要求,使这种要求在实践中也能实现。

今天,法典编纂可以理解为1种系统的制定、划分和发展法律的手段。

”[1]因此,与过去传统的法典化立法模式相比,应该说动态性的适度法典化模式是对法典化立法模式的1种革命性创新和突破性发展,极大地丰富了法典化立法模式形式的多样性和路径的可能性,也将极大地拓展和增加法典化立法模式在现在与未来的生命力。

如果能够成功实现,无疑将是环境法律部门对整个法律体系发展的1种重大贡献,亦将是我国环境法对世界环境法的发展所作出的1种重大贡献。

动态性的适度法典化模式要求我国环境法的法典化应当采取渐进式、阶段性的具体路径,而不必1蹴而就、毕其功于1役。

环境法法典化的整个过程可能需要几个阶段才能最终完成,制定出比较发达完善的环境法典。

而我们只需要循序渐进、拾级而上即可。

因为不同的法典化阶段会有着不同的法典化程度、标准和条件要求,我们只需要根据环境法所处的发展阶段来进行相应的法典化立法就行了。

就当前我国环境法发展的实际情况看,无疑应当处于法典化过程中的初级阶段,属于刚刚开始进行法典化,向法典化环境立法过渡的阶段。

在这个阶段法典化的程度1般不高,相应的条件要求也相对宽松,比较容易达到,以便顺利开启法典化运动的进程。

在我国环境法法典化进程的初始阶段,环境法典的制定并不是要包罗所有的环境法渊源,也不是要完全取代所有的环境单行法,在环境法典的结构下做到面面俱到;而是要择其根本和精要部分并加以整合,对比较基础性的范畴、制度和内容进行全面规定,在整个环境法领域中建立起1个全面具体、有机协调的法律框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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