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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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中组部向党员干部推荐的五批学习书目清单

中宣部中组部向党员干部推荐的五批学习书目清单

中宣部中组部向党员干部推荐的五批学习书目清单核心提示:从去年年初到今年年底,中宣部理论局、中组部干部教育局开展向党员干部推荐学习书目工作,目前已推荐了五批书目,得到广大党员干部的高度认可和广泛好评,对于引导党员干部多读书、读好书,推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顺利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们将这五批书目汇总,方便网友查阅。

前言: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是一项常规性工作、长期性任务。

为增强学习的针对性、有效性,现将中宣部中组部推荐学习书目、《人民论坛》推荐学习书目公布给大家,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结合这些书目,认真制定学习计划和学习目标,以此保证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扎实推进。

第五批党员干部学习推荐书目评介日前,中宣部理论局、中组部干部教育局向党员干部推荐了第五批学习书目,包括《马列主义经典著作选编(党员干部读本)》、《马列主义经典著作选编学习导读》、《从怎么看到怎么办——理论热点面对面·2011》、《孙中山传》、《星火燎原全集精选本》、《日出东方——中国共产党创建纪实》、《中国共产党历史大事记(1921年7月—2011年6月)》6种7本图书。

为帮助广大读者更好地阅读和理解这些图书,我们邀请有关专家学者撰写了书评文章,供大家学习参考。

《马列主义经典著作选编(党员干部读本)》、《马列主义经典著作选编学习导读》前不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译局组织编选的《马列主义经典著作选编(党员干部读本)》(以下简称《选编》)和《马列主义经典著作选编学习导读》(以下简称《学习导读》)与读者见面。

这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又一重要成果。

《选编》从浩如烟海的马列经典著作中精选出25篇著作,虽不到20万字,却涵盖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等各个领域,可谓经典名篇。

《学习导读》作为其辅助读物,分别对各篇的时代背景、主要内容和当代价值做了分析介绍,深入浅出,发人深思。

尽管这些著作过去也曾经读过,有的甚至读过多次,但站在新的时代,重读这些经典名篇,仍然会有新风扑面之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纲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纲要

李龙(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内容提要:随着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不断深入,在依法治国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

其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原则是“三者统一”,即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统一;实现路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运行机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护法制度。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者统一”道路大凡建设法治国家,往往都有一套理论体系,而这些理论是否符合国情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该法治国家的兴衰。

以美国为例,其资产阶级法治国家的模式是“宪法主治”,其理论体系集中体现在汉密尔顿等人合著的《联邦党人文集》之中,以后的发展则反映在26条宪法修正案里,并概括为三大原则:三权分立、基本人权和联邦主义。

英国法治模式是“法的统治”,其理论体系体现在洛克的《政府论》和戴雪的《英宪精义》以及后来的几个宪法性文件之中。

我们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更要一套理论体系。

我国经过从实践到认识,再从认识到实践的多次反复,经过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和中国法治经验的马克思主义化的有机结合,终于在不断总结和升华中,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

她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最新成果,内容丰富、博大精深。

鉴于该体系结构宏大,本文只能从其纲要谈起。

一、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理念”一词,源远流长,导源于柏拉图,起初纯属哲学范畴;后经康德在“三大批判”中的发挥,已成为一种学说。

黑格尔首先将“理念”引进了法学领域,但遗憾的是,他又经常将“法的理念”与“法的概念”混淆不清,有时说“法作为理念的自由”①,有时又说:“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②他甚至明确表示:“理念是概念和客观性的统一”③。

我们且不对黑格尔在这个问题上的思辨作出评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他是从客观唯心主义的立场来诠释理念的;我们是唯物主义者,应从实际出发来认识和使用“理念”一词。

社会主义法治读本

社会主义法治读本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心得案审科最近我所按上级要求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并学习了中共中共政法委组织编写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

通过学习,使我深刻的理解了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质上就是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基础上形成的,科学的、先进的理念,为当今社会和今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正确的思想指南。

在这里,我简单谈谈个人对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这个专题的浅显理解。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政法机关的神圣职责,也是我们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应当承担的社会职责。

公平正义理念内涵丰富。

首先是合理合法。

在律师执业过程中,我们经常碰到合理不合法或是合法不合理的事情,合理跟合法有时存在着矛盾,使得很多人对法院的裁决表示不满。

如何做到合理又合法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解决的问题。

公平正义的首要内容便是确保一切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只有纳入法律的轨道,社会才能正常向前发展。

同时在执法过程中,还必须确保执法行为符合我们立法的精神和目的。

法律是充分体现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执行机关权利的行使损害了人民的权利,无疑违背了立法的目的,会影响执法机关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这与公平正义是背道而驰的。

其次,公平正义还包含了平等对待的含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正义方面的具体要求,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具体方式。

在法律面前没有享受特权的人群,也不允许对处于劣势地位的主体有歧视。

作为律师,对待不同层次的当事人群都应当一视同仁,以礼相待。

特别是弱势群体,更应当伸出援助之手,维护其合法权益。

而作为政法机关,更应当严格执法,王子犯罪与庶民同罪。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其特征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0·5) 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重在强调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应遵守一定的原则, 与立法没有直接关系 B.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和坚持了人民民主丏政的国体 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 现途径 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法治建设根本目标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 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系统化意识形 态,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 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 新成果,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我国社会主义 法治事业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三者统一”,是社会主义法 治理念的本质属性,贯穿于法治理念之中,是法治理念的核心与灵魂 (1)党的事业至上:坚持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1)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 (2)依法行政 (3)公正高效权威 的司法 (4)普遍、严格守 法 (5)权力制约与监 督
依法治国-要求
1.发挥法律的 作用
(1)保障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法律在经 济关键领域的作用; (2)推动社会建设事业的完善:实现社会保险、社会救 助及基层组织法律化 (3)创新社会管理形式:针对重点方面,构建“人民调 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大调解格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陈毛路
前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全书共分上、中、下三编,初步回答了 “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怎么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上编论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 论,包括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理论渊源、实践基础和地位作用。 中编论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 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方面的基本内涵。下编论 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包括对立法、执法、司法、守 法、法律监督、法学教育与研究以及党的执政等各领域的要求。

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查报告一

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查报告一

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查报告一—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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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查报告一
在今年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我认真学习了中央、省、地院以及本院关于开展该项教育活动的意见、通知和安排,系统地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撰写了读书心得和读书笔记。

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又深入学习了“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通过学习和教育使我进一步明确了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作为一名检察干警为什么要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服务大局的检察宗旨。

对照自己的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对照党员标准,切实看到了差距,找到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联系工作和个人实际,通过深刻自查,我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和不足:
1、在学习中缺乏进取精神,容易满足现状,对自己要求不够严格,对业务和理论学习抓得不紧。

特别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系统理论理解不深,联系实际不够,缺乏学习的自觉性。

2、渎职工作缺乏创新意识,安于现状,不求有功、但求无过。

3、在执法思想方面,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不强;在执法观念方面,尊重人权意识、遵守程序意识不够;在执法行为方面,执法不规范、不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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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必须坚持—心得体会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必须坚持—心得体会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必须坚持—心得体会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通过学习胡锦涛、罗干等中央领导和高检院领导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讲话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特别是聆听了市委党校王国平教授讲座之后,使我进一步加深理解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和现实意义。

理念是行动的指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必须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

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实践中,要把公平正义作为制定法律和进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防止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与扩大,并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则,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防线;把公平正义作为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把公平正义贯穿于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之中,坚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称,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有权利的享有都建立在履行义务的基础之上,使遵纪守法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01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讲义习题汇总(权威、全面)

201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讲义习题汇总(权威、全面)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基本要求:了解:法治,法治理念,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四次重大创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提出。

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基本特征、本质属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三者统一”与“三个至上”的重大意义。

熟悉并能够运用:“三个至上”的精神实质及其内在关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分析和评价有关案例、实例。

考试内容:第一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法治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政治性人民性科学性开放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第二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第三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话的最新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的作用第二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了解: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服务大局的基本内涵,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

理解: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内在一致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分析和评价有关案例、实例。

2015年电子最新湖南省普法读本学习--法治理念部分

2015年电子最新湖南省普法读本学习--法治理念部分

课件名称法治理念部分目录学习第一部分法治理念(一)学习第一部分法治理念(二)学习第一部分法治理念(三)学习第一部分法治理念(四)学习第一部分法治理念(五)学习第一部分法治理念(六)学习第二部分新制定、新修改法律导读(一)学习第二部分新制定、新修改法律导读(二)学习第二部分新制定、新修改法律导读(三)学习第二部分新制定、新修改法律导读(四)学习第二部分新制定、新修改法律导读(五)学习第二部分新制定、新修改法律导读(六)学习第二部分新制定、新修改法律导读(七)学习第二部分新制定、新修改法律导读(八)学习第二部分新制定、新修改法律导读(九)学习第二部分新制定、新修改法律导读(十)学习第二部分新制定、新修改法律导读(十一)学习第二部分新制定、新修改法律导读(十二)学习第二部分新制定、新修改法律导读(十三)学习第二部分新制定、新修改法律导读(十四)学习第二部分新制定、新修改法律导读(十五)学习第二部分新制定、新修改法律导读(十六)学习第三部分其他重要法律法规政策导读(一)学习第三部分其他重要法律法规政策导读(二)学习第三部分其他重要法律法规政策导读(三)学习第三部分其他重要法律法规政策导读(四)学习第三部分其他重要法律法规政策导读(五)学习第三部分其他重要法律法规政策导读(六)学习第三部分其他重要法律法规政策导读(七)学习第三部分其他重要法律法规政策导读(八)学习第三部分其他重要法律法规政策导读(九)学习第三部分其他重要法律法规政策导读(十)学习第四部分省内外典型案例、重大法治事件评析(一)学习第四部分省内外典型案例、重大法治事件评析(二)学习第四部分省内外典型案例、重大法治事件评析(三)学习第四部分省内外典型案例、重大法治事件评析(四)学习第四部分省内外典型案例、重大法治事件评析(五)学习第四部分省内外典型案例、重大法治事件评析(六)目录目录第一部分法治理念一、依宪治国二、科学立法三、严格执法四、公正司法五、全民守法第二部分新制定、新修改法律导读一、《立法法》修正案导读二、《食品安全法》修正案导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导读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导读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导读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导读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导读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导读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导读第三部分其他重要法律法规政策导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导读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导读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导读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导读五、《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导读六、《湖南省禁毒法实施办法》导读七、《湖南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导读八、《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导读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导读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导读第四部分省内外典型案例、重大法治事件评析一、“呼格案”“念斌案”等冤假错案二、冷冻胚胎继承权案三、21世纪传媒特大新闻敲诈案四、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状告该县环保局,系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公益诉讼案五、葛兰素史克商业贿赂案六、长沙县福临镇政府状告生猪养殖户违约案第一部分法治理念(一)一、依宪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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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简编版)前言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质上就是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合理借鉴中外法治文明发展的优秀成果基础上形成的,是科学的、先进的理念,为当前和今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正确的思想指南。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可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这五个理念,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协调一致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

为部署、开展好这次教育活动,中央政法委组织编写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

在此基础上,又进行提炼概括,编写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简编版),目的是便于广大政法干警携带学习。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2006年4月第一章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在全社会和全体人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准确把握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刻内涵树立依法治国理念,需要准确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民主性和人民性的必然要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部分高低、贵贱、贫富、性别、职业、民族、信仰等,都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必须平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其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在社会主义法治之下,绝不允许一部分人成为“法外之民”的现象存在。

那种认为自己高人一等,法律只管民,不管官;只管别人,不管自己,将自己视作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的思想观念,从根本上背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同样需要彻底清楚。

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

这是法律尊严的重要体现,也是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

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有人违了法却能逍遥法外,那么,法律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就不可能树立起崇高的地位和威信。

(二)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

没有法律权威就没有秩序。

维护法律权威,一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自觉尊重和服从法律。

二是特别注重维护宪法权威,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

三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全国性法律相抵触,必须确保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一体遵行。

当前,有的地方和部门从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对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讲价钱、打折扣,甚至制定和实施一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法治原则的“土政策”、“土办法”,搞“你有法律、我有对策”,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必须坚决反对和有效制止。

四是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没有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彰显其权威性,难以起到规范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

现在执法活动中出现的“执法难”、袭警等现象,虽然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但少数执法部门执法不公而影响了执法公信力是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切实解决执法不公,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是维护法律权威的一项重要措施。

(三)严格依法办事。

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

严格依法办事,就是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严格依法办事具有四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职权由法定。

无法定授权的执法就是越权,就是对法律权威与尊严的损害。

现实生活中,一些执法机关及干警职权法定观念淡漠,执法越位、错位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没有罚款权却实施罚款,没有收费权却收费或变相收费等等。

越权就是违法行为,违背了依法办事的要求。

二是有权必有责。

行使法定权力,就必须对行使权力的过程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肩负着法定职责而不履行、不尽职、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

三是用权受监督。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法治权。

政法机关的权力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行使,整个行使过程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

四是违法受追究。

执法者违法对法治具有更大的危害性。

只有执法者的违法行为都毫无例外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惩罚,才能给整个社会树立依法办事的良好示范。

努力实践依法治国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一)提高法律素养。

政法干警必须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切实增强法制观念,打牢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职责的思想基础和知识基础。

一个执法者只有发自内心地尊重法律,自觉遵守和服从法律,才能真正做到严格执行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二)坚持严格执法。

严格执法是依法办事观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

一部法律,在现实中得不到切实执行,等于一纸空文。

不仅如此,如果执法不严成为一种经常发生的现象,就会使社会公众普遍产生对法律的轻视和忽略心理,从而对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造成严重损害,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

政法机关严格执法就要做到:一切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所有执法结果都必须符合立法目的。

(三)模范遵守法律。

政法干警模范守法对于培养整个社会依法办事的观念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反之,会为全社会树立不尊法、不守法的恶劣典型。

因此,模范遵守法律是政法干警的应尽责任。

每个政法干警都应当始终牢记自己所肩负的神圣使命,以模范守法的实际行动,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执法者的信任,从而使依法办事的观念深入人心,有力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

(四)自觉接受监督。

每个政法部门,每个政法干警,都要自觉地而不是消极地、真诚地而不是应付地、主动地而不是被动地把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执法办案的全部活动置于各方面的监督之下,不能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为借口排斥监督。

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监督,司法权力也不例外。

第二章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执法为民,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

执法为民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政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

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是执法为民的核心政法干警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具体来说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切为了人民。

就是要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时时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就是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问题,及时高效地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维护稳定,不能对群众反映的权益受侵害的案件麻木不仁,有案不立,立而不查,久拖不决,重罪轻判,甚至包庇违法犯罪。

必须妥善处理好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纠纷,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

(二)一切依靠人民。

集中体现在搞好政法工作必须走群众路线。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

走群众路线,是做好政法工作、实现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途径和保证,政法机关坚持群众路线,必须正确处理好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的关系。

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政法工作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如果脱离了人民群众,人民群众不支持、不配合,就会耳不聪、目不明。

因此,解决案多人少、警力不足的矛盾,解决一些地方破案难、取证难、追逃难、执行难等问题,都要注重从专群结合中找出路。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不同阶级有不同的人权观。

我们党一直把实现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作为革命和建设的重要奋斗目标。

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标志着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政法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公平公正、及时高效处理有关案件和事件,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和普遍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其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利。

其次要尊重和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切实树立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权、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观念。

政法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都要立足本职,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执法为民的要求。

(一)勤政守法。

最基本的要求和最重要的途径是把法律规定贯彻落实好,把手中的权力正确行使好,把责任认真履行好。

在我国,法律是最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政法部门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把这些法律变成现实,就是最好的执法为民。

勤政守法,执法为民,当前最紧迫的任务是要坚决杜绝乱作为,有效防止不作为。

乱作为主要是一些政法机关和干警违反法律程序和实体规定,为谋取个人利益、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滥用执法权力,乱罚款、乱收费、乱扣押、乱查封、乱冻结,非法插手经济案件等,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不作为则是政法机关和干警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工作不敬业,缺乏热情,有警不出,有案不立,久拖不决等,漠视人民群众的疾苦和合理诉求。

乱作为和不作为,都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以及政法机关的形象,必须在工作中坚决克服。

(二)甘当公仆。

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强化服务意识,认真履行好自己的法定职责,自觉做人民的勤务员。

要把管理与服务有机统一起来,在管理中体现服务,为服务强化管理,不能高高在上、盛气凌人,对人民群众“冷硬横推”,“吃拿卡要”,不能以加强管理之名损害群众利益,更不能以管理为手段谋取个人或部门利益。

要弘扬无私奉献和牺牲精神,兢兢业业,默默奉献。

(三)文明执法。

文明执法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政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进步的表现,是政法机关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外在体现。

政法机关文明执法,还有助于妥善化解矛盾,密切政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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