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实现司法公正的制度性措施_1000003145115911
公正司法方面的举措

公正司法方面的举措
公正司法是一个社会中非常重要的方面,它关乎到每个人的权
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为了维护公正司法,各国都采取了多种举措。
首先,法律体系的建设是确保公正司法的基础。
各国都在不断
完善法律法规,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保障人民的权益得到有效
保护。
同时,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
司法
机构的独立性能够保障司法裁判不受外部势力的干扰,确保裁判的
公正性。
其次,推进司法改革也是维护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
司法改革
包括改革司法制度、优化司法程序、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
通过改革,可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保障每个人在司法过程中的权
利得到保障。
此外,加强司法监督也是确保公正司法的重要手段。
建立健全
的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可以有效防止司法腐败
和滥用职权现象的发生,保障司法公正。
另外,推动司法公开也是维护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
司法公开
能够增加司法活动的透明度,让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司法活动的过
程和结果,促进司法公正。
最后,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也是维护公正司法的重要
举措。
司法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保持公正、廉洁,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
总的来说,维护公正司法需要多方面的举措,包括健全的法律
体系、独立的司法机构、司法改革、司法监督、司法公开和司法人
员的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努力。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每个人在司
法过程中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得到维护。
如何通过制度创新来提高司法公正性与效率

如何通过制度创新来提高司法公正性与效率司法公正性和效率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如何通过制度创新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而这个问题的解决,必须从提高法官素养、加强法院管理、实现信息化建设等各个方面入手。
一、提高法官素养法官是司法活动的执行者和司法公正性的直接体现者,他们的思想观念、道德素养、专业水平等都会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因此,提高法官素养是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的重要保障。
首先,要加强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
通过法学教育、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教育等方式,使法官更加熟悉法律知识、积累宽广的法律实践经验、树立法律情操,增强法律素养和职业操守。
其次,要发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
专家委员会是由法院与学术界、业务界等建立联系的机构,他们能够为法官提供权威的意见和建议,使法官更加准确、专业地审判案件。
再次,要加强法官队伍建设。
加强法官队伍的建设,制定更加合理和完善的选拔、考核、评价制度,注重人才培养、激励和使用,使法官队伍更加稳定、高效、优质,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二、加强法院管理法院是司法公正性和效率的直接实现者,而法院管理的好坏直接决定了法院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因此,要加强法院管理,提高司法行政效能,才能更好地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首先,要完善考核制度。
完善法院人员考核制度,建立合理的人员岗位、工作量、质量、效果等综合评价标准,加强对法官的日常管理、问责机制,督促法官依法公正执行职务。
其次,要加强信息化建设。
推进数字法院建设,实现电子档案、电子办公、电子诉讼等政务服务和司法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再次,要注重队伍建设。
建立完善法院领导和中层干部的选任和任期制度,加强中层干部的培训和考核,优化法院人员组织结构,最终实现人尽其才、人人尽其用的目标。
三、实现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的技术保障,其意义重大,必须把信息技术应用于司法实践中,以便更好地帮助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
司法制度改革提高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法律措施

司法制度改革提高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法律措施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司法改革成为了当今世界各国都在关注的问题。
司法公正与效率是一个司法制度必须要兼顾的两个方面。
为了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双赢,各国都在不断探索和实施一系列的法律措施。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分析和探讨司法制度改革提高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法律措施。
一、完善司法人员培训机制司法公正的实现离不开专业素质过硬的司法人员。
因此,完善司法人员培训机制是提高司法公正与效率的重要法律措施之一。
首先,建立全面的司法培训课程体系,包括法律知识、法律文书写作、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内容。
其次,加强司法人员实践能力培养,通过模拟法庭、实务操作等方式提升司法人员的实践能力。
此外,还应建立健全司法人员考核机制,对不符合职业要求的人员进行淘汰和调整,确保司法队伍的专业化和高素质。
二、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提升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在司法制度改革中,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措施。
首先,建立统一的司法信息平台,实现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办案。
其次,推动电子诉讼系统的全面应用,实现立案、调查、庭审等各个环节的电子化,提高办案效率。
同时,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保障司法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增加司法透明度司法透明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措施。
为了提高司法透明度,应加强相关法律措施的引入。
首先,建立完善的司法信息公开制度,包括公开庭审过程、裁判文书、判决结果等信息,让公众了解司法程序和司法裁决。
其次,加强对公众舆情的管理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降低司法决策的不确定性和负面影响。
此外,加强司法舆论监督,提高司法机关的问责制度,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严格执行。
四、加强司法资源配置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是提高司法效率的关键。
为此,应加强相关法律措施的引入。
首先,加大对司法资源的投入,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确保司法机关正常运转。
其次,优化司法组织架构,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
司法领域中的公正保障措施

司法领域中的公正保障措施一、建设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础。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要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使其能够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
其次,要确保司法人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通过合理的选拔和任命制度,确保司法人员不受外界干扰,能够按法律和证据进行公正裁判。
二、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要加强司法伦理教育,使司法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使命,提高其法律意识和公正意识。
其次,要建立健全的司法人员职业道德评价机制,通过对司法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评估,激励优秀,惩戒不当行为。
三、推进司法公开和透明司法公开和透明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要加强司法公开和透明,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要加强司法审判信息的公开,包括审判程序、审判结果等。
其次,要推进庭审公开,允许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
此外,还可以建立司法公开的信息平台,使公众可以随时了解司法活动的进展和结果。
四、完善诉讼制度和程序保障诉讼制度和程序的公正性对司法公正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保障诉讼制度和程序的公正性,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要加强对诉讼制度的法治化建设,确保诉讼规则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其次,要加强对诉讼程序的监督和评估,防止程序上的不公正现象的发生。
此外,还可以加强对证据的审查,防止虚假证据和非法证据的使用。
五、加强司法救济制度的建设司法救济制度保障了被侵犯权益的人获得公正裁判的权利。
为了加强司法救济制度的建设,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要建立多元化的司法救济机制,包括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以满足不同问题的司法救济需求。
其次,要加强对司法救济程序的审查,确保司法救济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此外,还可以加强对司法救济制度的宣传和普及,使公众了解自己的司法救济权利。
六、加强司法监督和问责机制的建设司法监督和问责机制的完善能够及时纠正司法不公,维护司法公正。
论述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论述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实现司法公正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改革和措施。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实现司法公正的方法:1. 独立和公正的司法体系:建立一个独立的司法体系,保障法官的独立行使职权,免受政治干预和外部压力的影响。
确保司法机关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选拔、任用和晋升等程序符合公正和透明的标准。
2. 条件公平的审判环境:为各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机会和资源,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
例如,提供法律援助,确保一审、二审、再审等各级法院的审判程序具有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受害人和被告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3. 法治建设: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法律适用的范围和标准,并确保法律的平等适用和公平执行。
加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律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
4. 提高司法效率:优化司法程序,减少诉讼周期和延迟审判的问题,确保案件能够及时、有效地审理。
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案件管理和法律智能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5. 促进司法公开和透明:加强司法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审判结果和相关信息,提高司法公正的可见性和监督性。
建立公正和透明的司法评价机制,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执法行为进行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公正的现象。
6. 强化司法监督和纠错机制:建立和完善司法监督机构和投诉举报机制,加强对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监督和评估。
对司法错误、滥权和腐败行为进行严肃追责,保持司法公正的纠偏和修正能力。
以上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些可能的方法,然而,每个国家和地区的司法体制和环境不同,具体的实施步骤和政策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同时,司法公正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才能够真正实现。
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中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法制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将从立法、司法独立与公正审判、司法公正的监督等角度,探讨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首先,立法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
在立法过程中,应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公正的法律应适用于所有公民,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和义务。
因此,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避免特殊利益集团的影响,确保法律能真正反映整个社会的共识和利益。
其次,司法独立与公正审判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础保障。
只有在司法独立的前提下,才能保证法官行使审判权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为了确保司法独立,必须有独立的司法机构和司法体系。
这些机构和体系应能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的干预。
同时,还需建立有效的选拔机制,确保法官的素质和道德水平,杜绝利益输送和灰色交易。
此外,公正审判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公正判断,不受任何非法干扰。
审判机关应保证当事人的诉权,公正地听取各方意见和证据,确保案件的公正与公正。
同时,应加强证据的收集和保护,确保案件的事实查清,维护被告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实施刑罚时,也应坚持公正、人道和人权保护的原则,杜绝任何形式的虐待和歧视。
最后,司法公正的监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
监督机制的建立可以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一方面,可以通过内部监督机制,完善法官的评价制度,建立终身责任制,对法官的执法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避免滥用权力。
另一方面,也需要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如建立独立的司法监察机构,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追责,维护司法公正。
总之,实现司法公正需要从多个方面来着手。
立法、司法独立与公正审判以及司法公正的监督等环节的完善和健全,才能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司法公正的实现路径与挑战

司法公正的实现路径与挑战在一个社会中,司法公正是确保法律公平执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石。
然而,实现司法公正并非易事,会面临诸多挑战。
本文将探讨司法公正的实现路径以及面临的挑战,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一、司法公正的实现路径1.1 法律的权威性与完整性要实现司法公正,首先需要建立一套权威完善的法律体系。
法律是人民生活的准则,司法公正的基础。
政府应制定和修订法律,确保其与国际法和人权法兼容,并有效执行。
1.2 独立而有权威的司法机构为了保证法律的公正执行,司法机构需要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独立行使审判权。
司法机构应人选公正、专业,并受到独立的监督机构的监督。
1.3 公民参与和宣传教育公民参与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通过法庭公开审理、提供申诉途径、设立公民咨询中心等方式,促进公民参与司法过程。
同时,还应加强司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意识和认知。
二、司法公正面临的挑战2.1 腐败与权力滥用腐败和权力滥用是司法公正的主要威胁。
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可能因人身利益或受到外部压力而不公正地执行法律。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加强反腐败机构的建设,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薪资待遇,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确保司法工作人员廉洁公正。
2.2 社会偏见与歧视社会偏见和歧视也是司法公正面临的挑战。
司法机构需要确保在处理案件时不受个人意愿、社会地位或群体偏见的影响。
提高法官和律师的专业水平,加强平等和反歧视意识的培训,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
2.3 公众对司法公正的缺乏信任公众对司法系统的缺乏信任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挑战之一。
司法机构应加强与公众的沟通,提供信息透明和公开的司法过程,加强对法律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感。
三、解决方案3.1 建立独立监督机构为了解决司法机构内部的腐败问题,应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调查。
这将有助于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并为公众提供信任的依据。
3.2 推进司法改革司法改革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举措。
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公正与法律具有天然的联系,人类自古就在追求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公正既是普通公民权利的保护伞,也是违法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是法律权利义务一致性和平等性的体现。
司法公正是法治追求的目标,是民众的共同愿望,也是司法的最高价值。
罗马法学家凯尔斯就把法律定义为“公正的艺术”。
但究竟什么是公正?公正是一个历史相对概念,它在不同的社会制度,经济条件和历史时期内具有不同的形式和内涵。
如:美国学者E·博登海默认为:“公正具有一张海神般的脸,变幻无常,并且具有不同的面貌。
而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公正是一种观念形态,这些观念要受一定经济基础的制约,并最终决定物质生活条件。
目前,我国正大力实施依法治国方略。
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国家要实现对国家的治理起码应包括三个环节:立法、司法和守法。
其中,保证司法公正是连接立法和守法的中间环节。
没有司法公正就谈不上依法治国,就谈不上队人民负责。
司法公正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运用特定职权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以公道、正直的态度对待案件。
参与的各方,严格依照和遵循法定程序,公平、正确地确认和分配具体和权利、义务。
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因此,实现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首要追求目标。
保证司法公正,是司法官员执行职务的宗旨。
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院,公正的基本目标,都是通过履行自己的职权,实现司法公正,离开了这个基本目标,司法机关的各项工作都失去了意义。
法官、检察官都是司法官,把保证司法公正作为自己的最高追求,敢于严格执法,秉公办案,甚至以身殉职。
以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法律的尊严。
由此可见,公正是司法的灵魂、脊梁和最高要求。
没有公正就没有司法的生命,就没有依法治国,就没有社会主义的法制国家。
当前,司法不公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不完善,法官理解不一,司法官员在使用证据,认定了事实时往往凭借经验办事,同样的证据,有不同的认定结果,造成司法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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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8卷 第2期
试论实现司法公正的制度性措施
蔡玉霞
(中共烟台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山东烟台 264000)
摘要:完善的制度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必须从制度上着手,首先是改革目前法院的行政化制度,实行司法非行政化;其次是法院非地方化,摆脱对地方政府的依附;最后是法官队伍专业化,提高法官队伍的业务水平。
关键词:司法公正;制度;非行政化;专业化
中图分类号:D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540(2002)02-0097-02收稿日期:2002-01-20
作者简介:蔡玉霞,女,山东烟台人,中共烟台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讲师。
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在一个国家中,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的因而也是最重要的一道关口,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
了。
”[1]司法公正不仅是司法活动本身的要求,也是实现法治
国家的需要。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新世纪献辞中指出:人民法院在21世纪的主题就是公正与效率。
要实现司法公正,保证司法清廉,必须从制度的设置上加以改革和完善。
因为只要深入观察,我们就可以发现,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司法不公甚至腐败行为多半源于制度的缺陷,而非法官的个人品行。
本文拟从三个方面探讨一下实现司法公正的制度性措施。
一、司法非行政化
现代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司法的非行政化。
而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包括审判机构的设置,法官的进出,审判机构内部组成单元之间的关系,审判程序的启动、运行和终结等环节,基本上是以行政命令一以贯之的。
具体说来,司法行政化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院的内部结构具有行政性,一是形成了由普通法官到庭长、副院长、院长的行政等级体系,二是形成根据部级、局级、处级、科级、股级等不同级别确定法官政治待遇和裁判水平的位价体制。
法官对其上级的依附性为司法不公提供了温床。
2.从法院之间的
相互关系来看,法院的上下级关系的处理也具有行政性。
一是尽管法律给予了各级法院独立的审判裁量权,但是下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法律规定不明确、涉及较大社会影响和政治问题等时经常会象下级行政机关对待上级行政机关一样去请示上级法院,上级法院虽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必须回复,但只要愿意作出回复的,下级法院通常会按照上级法院的回复意见处理。
二是上级法院除了制作给当事人看的法律文书外,往往还制作一个专门给下级法院看的文件,实际上这个文件就等于行政机关之间上对下的行政文件。
3.法院内部审判业务的运作方式也具有行政性。
突出表现在庭长、院长的批案制度。
案件在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审理之后,作出判决前,主审人员必须将案件审理的具体意见上报主管的行政业务领导如庭长、副院长、院长等审查决定,作出批示。
这些做法严重干扰了司法独立,影响了司法公正。
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改革司法的行政化。
法院的内部组织不再与行政体制挂钩,从内部取消各机构的行政级别,各审判庭与其它机构脱离,不再用行政方式联系在一起。
可不再设庭长、副院长、院长这类行政性官员,取消批案制度,法官成为完全独立的审判人员,案件分配等事务性工作可交由立案庭完成。
法院内部的非行政化结构一旦形成,也就无须再设分管各审判庭的法院副院长,只需设协调法院内部关系的法院院长和主管法院事务的事务局长。
法院本身的行政级别也应取消。
法院本身的行政级别使法院被迫纳入了整个国家的行政化体制结构中,这与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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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是不相称的。
法院体制的非行政化要求解除法院之间原有的行政性关系,形成真正各自独立的一级司法审判机构,每个法院只向法律负责,而不是向上级法院负责,上级或上一级法院无权向下一级法院发出如何审判的指令,上一级法院的监督通过上诉制度来实现。
二、法院非地方化
新中国成立50年来,我国的法院地方化倾向非常明显。
一是机构设置地方化。
在法院系统中,只有最高人民法院这一个法院属于中央法院,其余各级法院,除了专门法院以外,全部属于地方法院,地方法院的数量占全国法院的99、9%以上。
二是隶属关系地方化。
各级法院由各级权力机关产生,并向其负责,接受其监督和罢免,而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各级法院之间没有行政上的领导关系。
地方各级法院几乎完全隶属地方权力机关。
三是法官的地方化。
“由于我们从来没有规定法官回避本籍,因此,中国绝大多数法官都是在自己的家乡所在地法院中工作甚至担任院长、副院长这样的关键职务。
调查显示,本地法官的数量与法院的审级呈反比,即审级层次越低,法院中本地人的比例就越高。
如果说,省高院还有一小部分非本地人的话,中级法院就只有个别的非本地人,到了基层法院,则几乎是清一色的本地人了。
”[2]四是经费来源的地方化。
地方各级法院的经费都由同级政府供给,这样各地经济发展及财政状况就决定了地方法院的财政状况,所以地方法院更多地倾向于从发展地方经济的角度去执行法律、裁判案件,为地方经济保驾护航,其后果是损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与威信,也和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相冲突。
所以,必须改革现行的司法机关的财政体制,其经费由中央财政划拨,摆脱司法机关在经费上对地方的依赖,同时也要在人事上摆脱地方的控制。
目前可以“将省一级司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由地方、党委或人事部门推荐改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推荐,实行省级以下司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由省级司法机关党组推荐的办法。
”[3]充分发挥中央对地方司法权的支配作用,从而实现法制的统一。
在法院的设置上可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实行双轨制。
即建立中央法院系统和地方法院系统。
中央法院系统设国家最高法院、国家上诉法院和国家地区法院。
地方法院由原来的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组成,法官仍然由地方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任免。
不管是中央法院的法官还是地方法院的法官,都要回避本籍,同时在就职时要进行宣誓。
三、法官队伍专业化
在我国,“直到今天,法院仍是各行业中外人较为容易进入的一个机构。
不必说法律专业文凭,基本法律常识的具备也没有被作为进入法院从事司法工作的先决条件。
甚至没有受到任何法律训练的人可以担任院长、副院长。
”[4]更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我国正规高等教育毕业生,特别是硕士、博士难以进入司法审判机关,已经进入司法审判机关为数不多的高学历人才也因各种因素难以久留。
不仅如此,法院还往往成为复转军人重要的安置去向,使得法官队伍专业化问题更加突出。
法官的专业化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性要求,是审判结果正确的先决条件。
因为司法审判工作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法律实务工作。
在案件事实的认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法律程序、根据事实适用实体法律等方面,要求法官具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很高的素质。
没有经过专门的、长期的法律专门技能训练的人不可能成为高素质的法官。
社会对法院司法活动的公正性要求具有极致性,即在人们的价值评价上,司法公正应当体现最高的公正。
因而,社会对法官的素质也有一种近乎苛刻的要求,即要求法官本身应当成为公正的化身。
因此,法官的培养和管理不同于一般的行政人员,这是一支专业性很强的队伍。
在我国要实现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对法官的任职资格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
现在我国已开始进行统一的司法考试,以提高担任法官和检察官资格人员的业务水平。
其实这还远远不够,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各级法院的法官从从事法律实践工作多年的律师中通过考试录取,这样在担任法官以前,他们就已经具备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了,从而保证法官的业务水平。
二是规定法官任期终身,提高法官的待遇。
为了保障法官履行职责,法官必须终身任期,法官的免职也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
无过错则永久任职,以保障法官职务的稳定性,这样法官就会有勇气和能力抵御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公正审判和法制统一才能实现。
另外,中国的法官与其它国家法官相比待遇较低,实现司法公正,杜绝腐败,应该保障法官这一群体维持体面的生活水平和生活方式所必备的基本物质条件,这对保证法官的尊严和责任感很重要。
实现司法公正必须从制度入手,同时也需要在观念上转变过来。
当然制度建设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
但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司法公正作为目标与价值,从制度上加以保障,使之完善起来的工作是不能停顿的,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同时也反映出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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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崔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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