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延期证明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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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恒大绿洲首期(二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

工程延期证明盖章申请

致:

- (以下简称我司)与 - (以下简称贵司)签订的- 合同,合同金额:120000元。施工工期: 2015年7月20日—2015年8月10

日,因我公司原因导致合同延期,致使我公司《外出经营证明》过期,影

响我司给贵司开具正规的建筑业发票,而北京市地税局于2014年提出新规

定,外出经营证明办理的时间必须要求在工程合同施工工期内,如逾期则

必须提供工程延期证明,证明此工程未完工,未结算,还会有付款及开具

发票等业务发生。此工程延期证明的签订,不会对贵司、对本工程造成任

何不良的影响,仅作为地税所需材料上缴地税管理部门。

因上诉原因特此向贵公司提出此申请,此合同计划于2015年11月25日

之前施工完成,由于2016年房地产行业、建筑业“营改增”税务调整所增

加的费用与贵公司无关,本次签订的工程延期证明所发生的一切后果与贵

司无关。

发包方:承包方:

201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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