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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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社区工作者队伍绩效考核方案

2023年社区工作者队伍绩效考核方案

2023年社区工作者队伍绩效考核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社区工作者的工作任务逐渐增加,工作内容也呈现多样化的趋势。

而社区工作者队伍的绩效考核,既是对他们履职情况的综合评估,也是激励和强化工作动力的有效手段。

因此,在2023年,社区工作者队伍绩效考核方案的制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设定1. 提高居民满意度:通过工作绩效的考核,激励社区工作者提升服务质量,增强居民满意度。

2. 推动工作创新:将工作创新作为考核指标之一,鼓励社区工作者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3. 培养协作精神:通过团队绩效考核,促进社区工作者之间的互相合作,增强整个队伍的凝聚力和协作能力。

三、绩效考核指标1. 服务质量:评估社区工作者提供的服务品质和效率,包括回应住民需求的时效性、解决问题的准确性和服务态度等。

2. 工作创新:评估社区工作者在工作中的创新能力和实际成效,包括提出的新点子、创立的新项目和解决的难题等。

3. 与居民的沟通和互动:评估社区工作者与居民之间的沟通效果和互动情况,包括专题座谈会、居民满意度调查等。

4. 团队协作:评估社区工作者与团队成员的协作水平和团队合作效果,包括团队工作计划的制定、工作分配的合理性和团队建设等。

四、绩效考核方法1. 自评:社区工作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自评表,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包括服务质量、工作创新、与居民的沟通和互动以及团队协作等方面。

2. 居民评价:通过匿名调查等形式,邀请居民对社区工作者的服务满意度、工作态度等进行评价,以客观反映工作质量。

3. 主管评价:由社区工作者的主管领导根据自己的观察和了解,对其工作进行评估,并填写绩效评价表。

4. 团队评价:团队成员对彼此的工作进行相互评价,包括工作配合情况、工作效率等,以鼓励协作和改进。

五、考核结果处理1. 绩效考核结果将结合各方评价得出,将自评、居民评价、主管评价和团队评价等加权计算,得出最终绩效考核得分。

2023年社区工作者队伍绩效考核方案

2023年社区工作者队伍绩效考核方案

2023年社区工作者队伍绩效考核方案一、背景介绍社区工作者是社区建设和居民服务的重要力量,他们负责居民的日常管理、社区活动的组织和居民事务的解决等工作。

为了提高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方案。

本方案旨在对2023年社区工作者队伍的绩效进行全面评估,并为进一步改进和提高工作提供依据。

二、绩效考核指标1. 工作质量:包括社区工作者对居民各类事务的处理能力和服务质量,如对居民投诉、求助等问题的解决能力;社区活动组织的质量和效果等。

2. 工作效率:包括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时间利用率、工作效率和工作完成情况等,如是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是否有效利用工作时间等。

3. 居民满意度:通过居民对社区工作者工作的评价来衡量,包括居民的满意度调查、投诉与表扬的数量和比例等。

4. 团队协作能力:包括社区工作者之间的协作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如是否能够积极与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协作,是否能够与其他团队达成共识等。

5. 专业知识和技能:包括社区工作者所需的专业知识储备和技能水平,如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社区管理技能的应用等。

三、绩效考核方法1. 考核方式:采用定期考核和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考核作为年度总结和评价,日常考核则是对岗位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2. 定期考核内容:定期考核主要包括对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绩效指标进行评估和打分,并以此为依据进行薪酬调整。

同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工作表现优异者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表现不佳者进行培训和提升。

3. 日常考核内容:日常考核主要包括对社区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的表现进行日常观察和记录,并以此为依据进行任职评定。

同时,对工作不合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纪律处分,并进行工作再分配或者辞退等处理。

四、绩效考核流程1. 制定考核方案:由社区管理部门制定绩效考核方案,明确考核指标和方法。

2. 绩效目标设定:社区工作者根据自身工作情况和职责范围,与上级进行绩效目标的制定和约定,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工作。

2023社区工作者队伍绩效考核方案

2023社区工作者队伍绩效考核方案

2023社区工作者队伍绩效考核方案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和社会发展的不断推进,社区工作者的角色越来越重要。

社区工作者是社区建设的重要力量,他们负责协调社区内的各项事务,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引导和支持。

因此,对社区工作者的绩效考核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可以激励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还能提高他们的工作素质和效率,为社区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目标绩效考核的目标是通过量化的方法评估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表现,以便鼓励他们实现个人的成长和职业发展,同时提高社区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三、考核指标1. 工作成果:社区工作者应按照工作职责和任务要求,完成社区建设、居民服务和问题解决等相关工作。

考核指标可以包括:社区建设成果、问题解决效果、居民满意度等。

2. 专业能力:社区工作者应具备一定的行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地运用相关工具和方法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考核指标可以包括: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问题解决能力、学习和创新能力等。

3. 团队合作:社区工作者应与其他团队成员密切合作,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和互动。

考核指标可以包括:团队合作精神、协作能力、沟通效果等。

4. 自律和责任心:社区工作者应自觉地履行职责,具有高度的工作自律和责任心,确保工作按时完成且质量高。

考核指标可以包括:工作纪律、工作态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等。

四、考核方法1. 定期绩效评估:社区工作者的绩效评估应定期进行,一般可以采用每季度或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估的方式。

评估内容包括工作成果、专业能力、团队合作以及自律和责任心等方面的综合考核。

2. 360度评估:除了上级对社区工作者进行评估外,还可以采用360度评估的方式,即由上级、同事、居民以及社区工作者自身对其绩效进行评估。

这种多方面的评估方式可以更全面地评估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表现。

3. 绩效考核结果反馈:对于社区工作者的绩效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给他们,将评估结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作为指导,帮助他们分析原因和改进工作。

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社区工作者是社区事务管理的重要力量,为了规范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行为,加强社区治理能力,北京市制定了《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本办法的实施旨在确保社区工作者履行职责,提高社区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社区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社区工作,提升服务水平,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社区工作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秉承服务社区居民的宗旨,履行职责,忠诚履行社区工作职责,维护社区工作形象。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应当加强社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专业能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廉洁奉公。

第二章社区工作者的条件和权限第五条社区工作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工作者的职责;3.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4. 经过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六条社区工作者的职责和权限:1. 协助社区居民解决日常生活中的问题;2. 组织开展社区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3. 进行社区宣传,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4. 收集反映社区问题的信息,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5. 其他经社区办公室委派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社区工作者的权益和义务第七条社区工作者应当享有以下权益:1. 接受规范化的培训,提升工作能力;2. 参与社区决策和管理事务的权利;3. 获得合理的工作待遇和福利;4. 得到社区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关心。

第八条社区工作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忠实履行社区工作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2. 维护社区和谐稳定,协调处理社区纠纷;3. 遵守社区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4. 配合社区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及时报告工作进展。

第四章工作监督与评估第九条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应当受到社区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评估,定期进行工作汇报和绩效考核。

第十条社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和指导,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和条件,定期组织工作交流和经验分享。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各区(县)、街道(乡镇)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录等方式配备,其人数由各区(县)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和社区规模确定,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一)关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

1.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2.社区居委会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社区绩效考核细则

社区绩效考核细则

社区绩效考核细则一、考核目的二、考核内容1.社区服务质量考核:包括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完善程度、居民满意度调查、社区文化建设、环境卫生等方面。

2.社区管理效率考核:包括社区工作流程规范性、各项管理指标的完成情况、行政效能等方面。

3.社区工作创新考核:包括在提供基本服务的基础上,是否有新的服务项目、提出新的解决方案等方面。

4.社区发展成效考核:包括社区居民素质提升、经济活力、社区形象等方面。

5.社区工作团队评估:包括团队合作意识、沟通协作情况、工作效率等方面。

三、考核方法1.定期考核:每季度或半年度进行一次绩效考核,对社区的工作指标进行评估。

2.不定期考核:在特定事件或需要时,对社区工作进行考核,以补充定期考核的不足。

3.360度评估:由社区上下级、同事以及居民进行评估,形成多维度的考核结果,客观地反映社区绩效。

4.自评:社区工作人员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自我评估,以了解自己在工作中的表现和不足之处。

四、考核评分标准1.社区服务质量考核:根据居民满意度调查结果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完善情况,评定得分。

2.社区管理效率考核:根据工作流程规范性、管理指标完成情况和行政效能,评定得分。

3.社区工作创新考核:根据新服务项目的引入、解决方案的质量和可行性,评定得分。

4.社区发展成效考核:根据居民素质提升、经济活力和社区形象,评定得分。

5.社区工作团队评估:根据团队合作意识、沟通协作情况和工作效率,评定得分。

五、考核结果运用1.绩效奖励: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个人或团队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荣誉奖励。

2.绩效指导:根据考核结果提供指导和改进建议,帮助社区工作人员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3.绩效考核档案:将绩效考核结果记录在档案中,作为评价社区工作人员的依据,为晋升或调岗提供参考。

六、考核程序1.绩效指标制定:由社区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绩效考核指标。

2.绩效考核实施:按照定期和不定期考核的要求,对社区工作进行评估。

3.绩效考核记录和分析:将考核结果记录在档案中,并进行分析和总结。

社区工作者队伍绩效考核方案

社区工作者队伍绩效考核方案

社区工作者队伍绩效考核方案一、背景与目的社区工作者作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的重要力量,直接面对居民的需求和问题,承担着维护社会安定和促进社区发展的重任。

为了提高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提升居民的满意度和幸福感,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方案就显得十分必要。

本绩效考核方案的目的是:通过评估社区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表现,激励工作者积极主动、创新进取的工作态度,并促使其全面提升工作水平,进而推动社区的稳定和发展。

二、考核指标体系1. 工作业绩类指标:- 居民满意度:通过居民意见调查、投诉处理情况等方式评估社区工作者与居民关系的融洽程度和工作满意度。

- 案件办理质量:评估社区工作者处理日常工作中的案件能力和结果。

- 社区活动组织成功度:评估社区工作者组织各类社区活动的效果,包括参与人数、活动质量等。

- 整治整容成效:评估社区工作者参与社区整治整容工作的有效性和成果。

2. 服务质量类指标:- 居民咨询服务响应速度:评估社区工作者对居民咨询、诉求的及时反馈能力。

- 服务态度和沟通能力:评估社区工作者与居民沟通的效果和服务态度。

- 居民问题解决效果:评估社区工作者解决居民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效率。

3. 创新改革类指标:- 工作创新能力:评估社区工作者在日常工作中的创新意识和能力。

- 规章制度改革推动效果:评估社区工作者参与社区规章制度改革的贡献和推动效果。

- 工作方法优化:评估社区工作者在工作方法和流程上的创新与优化。

三、考核方法和权重分配1. 考核周期:年度考核,评估周期为一年。

2. 考核方法:以综合评价的方式进行考核,通过多种数据和材料的收集,结合上级部门督导、居民投诉情况等反馈信息,综合评估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绩效,并将其量化为具体得分。

3. 考核权重分配:- 工作业绩类指标:权重为40%。

- 服务质量类指标:权重为40%。

- 创新改革类指标:权重为20%。

四、考核结果与激励机制1. 考核结果通报:将考核结果按照得分高低进行排名,向社区工作者通报绩效排名和得分情况。

社区工作人员工作绩效考核方案

社区工作人员工作绩效考核方案

社区工作人员工作绩效考核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健全完善社区工作人员约束、激励、竞争机制,调动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在充分调研并征求社区工作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辖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考核测评领导小组为加强考核工作领导,成立社区考核领导小组。

二、考核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考核实行领导与干部相结合、居民和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对象社区支部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两委”成员。

四、参加测评大会人员参加测评大会的人员由党代表、居民(成员)代表、驻区单位代表以及其他方面的党员群众代表组成。

总数不低于20人,同时要注意扩大党员群众参与面,参会人员名单提前报社区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并提前公示。

五、时间安排第一阶段:XX年12月20日—12月26日为实绩公示期第二阶段:XX年12月27日—12月30日为社区测评期第三阶段:XX年1月4日—XX年1月10日考核结果公示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测评工作流程(一)实绩公示社区“两委”应对照年度目标任务和社会管理工作要求,对社区一年来各项工作全面总结;社区工作人员根据工作分工、岗位职责以及年度目标任务,对个人工作和履职实绩进行认真总结。

社区“两委”总结以及社区工作人员个人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在测评会召开前通过社区党务(居务)公开栏进行实绩公示,公示期3天。

(二)召开测评大会1、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居委会负责人就社区党支部、居委会工作运行情况分别进行陈述;党组织和书记述职重点为落实年度目标责任、民生问题台账、以及社区队伍建设情况;居委会和主任述职重点为如何加强居民自治、推进社区管理情况以及议事小组作用发挥情况。

2、由社区议事会、监委会负责人分别代表社区居民议事会、民主监委会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情况和履行召集人职责情况,接受居民代表会议的监督;3、社区工作人员分别对个人全年履职情况进行述职;4、党员群众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和满意度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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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考核工作,充分调动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素质,根据《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京办发[2008]20号)、《北京市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办法》(京民基发[2012]2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各街道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社区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站、商务楼宇工作站等组织中配备的社区工作者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考核应当以社区工作者的实际岗位职责、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群众满意率等为主要依据,着重考察社区工作者的思想政治素质、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工作作风和工作能力等。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奖惩挂钩、激励导向”的原则,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形式,实行组织考核、群众评议和自我评定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各街道应当成立由主管领导为组长的社区工作者考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街道社区工作者考核工作,并受理社区工作者对考核结果的复核。

第二章日常考核第六条社区工作者日常考核实行月度小结和季度考核相结合,根据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要求,重点考核社区工作者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在岗工作情况以及考勤情况等。

第七条社区工作者日常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岗位工作计划。

社区工作者应当根据所在岗位的工作职责,按月制定岗位工作计划。

(二)月度工作小结。

社区工作者应当在每月结束后十日内填写《北京市东城区社区工作者月度工作小结》,内容包括日常考勤、加值班、病事假、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服务对象评价情况、入户走访居民和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等方面情况,定期上报所在组织。

(三)季度工作总结。

社区工作者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填写《北京市东城区社区工作者季度考核表》,对季度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四)考核评鉴。

社区工作者所在组织正、副职或街道业务主管科室负责人结合社区工作者工作实绩,根据《北京市东城区社区工作者日常考核量化评分标准》进行量化评分,其中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社区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站、商务楼宇工作站等组织正职的季度考核由街道业务主管科室负责人进行评分,副职的季度考核由所在组织正职进行评分,一般工作人员的季度考核由所在组织主管副职进行评分。

(五)考核结果审核、确认。

社区工作者季度考核结果应当由街道业务主管科室进行审核、确认。

(六)考核结果反馈。

社区工作者季度考核结果应当告知社区工作者本人,并由本人在季度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七)考核结果备案。

社区工作者所在组织应当及时将季度考核结果汇总报送街道办事处社区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社区工作者季度考核总分为100分,在量化评分的基础上,再根据下列情形予以相应扣减:(一)病、事假相加超过三天或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以上的,每月每超过一天(次)季度考核扣3分;整个考核季度均未按规定出勤的,不参加当季考核;(二)凡旷工的,当季考核不得高于70分;(三)未完成工作计划的,根据实际工作完成情况,酌情扣分;(四)受处分的,处分期间季度考核不得高于70分;(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季度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季度考核按0分计。

第三章年度考核第九条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应当以日常考核为基础,以群众满意率和组织评议为主要依据。

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终进行,北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一条社区工作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高,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二)爱岗敬业,责任心强,作风踏实,吃苦耐劳;(三)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实绩突出;(四)服务意识强,在居民群众中拥有较高威望;(五)利用所学专长,创造性开展工作,提升各项工作水平;(六)年度内季度考核平均得分90分及以上。

第十二条社区工作者被确定为合格等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二)爱岗敬业,责任心较强,作风踏实,奉献精神强;(三)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能够完成本职工作;(四)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五)服务意识较强,得到居民群众认可;(六)年度内季度考核平均得分70分及以上。

第十三条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一般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三)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一定不足;(四)能够基本胜任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五)服务态度一般,居民群众认可度一般;(六)能够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四条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二)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不服从工作安排,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当年累计超过十五天的;(三)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的;(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的。

第十五条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街道参加年度考核的社区工作者总人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

第十六条各街道考评领导小组应当指导各社区成立由社区党员代表、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商务楼宇商户代表、街道职能科室等参加的考评委员会,负责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

考评委员会一般由7-9人组成,设主任1人。

第十七条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填写个人考核登记表。

社区工作者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填写《北京市东城区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登记表》,撰写年度个人述职报告。

(二)组织群众满意度测评。

考评委员会通过发放《北京市东城区社区工作者满意度测评调查问卷》,对社区工作者进行满意度测评。

调查对象应当包括社区党员代表,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驻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楼门院长,救助对象、老年人、失业人员、流动人口等服务对象代表,商户代表,物业代表等。

参加满意度测评的调查对象人数原则上不少于40人。

(三)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考评委员会应当以社区工作者满意度测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日常考核情况和个人年度总结、受奖惩情况、被投诉情况等,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群众满意率高于95%(含)以上的,可以确定为优秀等次;群众满意率低于95%,高于70%(含)的,可以确定为合格等次;群众满意率低于70%,高于60%(含)的,可以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群众满意率低于60%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对社区服务站、社区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站、商务楼宇工作站配备的社区工作者的考核,还应当将街道职能科室和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的评价意见作为重要依据。

(四)召开社区党组织/居民会议。

考评委员会主持召开社区党组织/居民会议,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工作者进行民主评议,讨论决定社区工作者考核结果。

(五)公示、确认和备案。

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社区工作者应当在社区公示,接受居民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天。

考核等次确定后,应当由社区工作者本人在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署意见,经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存入本人档案。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年度考核结果汇总报送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社区工作者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见义勇为、有重大创新成果、在重大政治任务或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经街道考评领导小组提出,考评委员会确认,社区党组织/居民会议讨论同意,可以直接被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九条社区工作者日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等次确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作为绩效奖金发放的主要依据。

(一)季度考核得分70分及以上的,按照规定全额发放绩效奖金;(二)季度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扣发考核季度绩效奖金的30%;(三)季度考核得分低于40分的,扣发考核季度绩效奖金的60%;(四)季度考核得分为0分或未参加季度考核的,扣发考核季度全部绩效奖金。

扣发的绩效奖金可以由街道在当年内自主分配。

第二十条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年终考核奖、续聘、奖惩、评优评先、培养使用等的重要依据,并记入社区工作者个人档案。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列入重点培养使用对象范围,并按照高于人均标准15%的比例发放年终考核奖;(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等次,且本人自愿的,可以作为续签社区工作者服务协议的依据,并按照人均标准发放年终考核奖;(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人均标准的60%-70%酌情发放年终考核奖;(四)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或未参加年度考核的,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免去(罢免)其所任职务,同时解除服务协议。

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还应当取消其当年各类先进评选资格,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第五章相关事宜第二十一条社区工作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街道考评领导小组申请复核。

考评领导小组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结果通知申请者本人。

第二十二条新录用的社区工作者,应当参加录用当年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但录用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年终考核奖按照实际工作月份发放。

第二十三条调任、转任的社区工作者,应当自到岗之日起参加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由所在组织、街道在征求原组织、原街道意见的基础上考核评分和确定等次。

第二十四条经组织选派参加学习、培训、借调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社区工作者,应当根据学习、培训、借调以及在社区工作表现等考核评分和确定等次。

非经组织选派,但经组织同意离职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五条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社区工作者,不进行年度考核;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三个月,不超过半年的社区工作者,不能被确定为优秀等次。

病、事假当年累计超过30天(含)的社区工作者,酌情扣发年终考核奖。

第二十六条社区工作者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不计分、不写评语、不定等次。

结案后,按规定补评得分、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第二十七条因出国、生病住院等原因不能参加年度考核的社区工作者,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完成补测工作,无正当理由拒不完成补测的,考核结果按照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在考核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以及社区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站、商务楼宇工作站等组织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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