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等级医院评审——生物制品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生物制品管理制度生物制品管理制度(一)第一条为加强生物制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生物制品是药品的一大类别。
生物制品系指以微生物、寄生虫、动物毒素、生物组织作为起始材料,采用生物学工艺或者分离纯化技术制备,并以生物学技术和分析技术控制中间产物和成品质量制成的生物活性制剂。
它包括疫(菌)苗、毒素、类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品、免疫球蛋白、抗原、变态反应原、细胞因子、激素、酶、发酵产品、单克隆抗体、DNA重组产品、体外免疫试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并依法实施监督。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研制、生产、经营民用生物制品的各单位均适用本规定。
在现行体制下,抗生素、激素、酶仍按普通药品进行管理。
第四条新生物制品的研制和审批按部颁《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
除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验证外,其它制品未经批准,不得临床使用。
第五条新建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需事先向卫生部提出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卫生部审批。
经批准项目均须按卫生部颁发的GMP规定设计和施工;建成后由卫生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联合验收。
经验收合格单位,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六条已有产品的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增添新品种,需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GMP规定新建或者改建车间。
由卫生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准予增加新品种。
第七条经验收合格的生产单位,按所生产品种的创造检定规程连续生产三批产品,在自检合格后,将生产检定记录和样品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审查和检定。
卫生部根据检定所的报告核发《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第八条由卫生部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制订,卫生部审批、颁发的《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是国家对生物制品生产和检定的基本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生物制品规程》的技术规定。
生物制品管理制度范本(4篇)

生物制品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安全,规范生物制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加强生物制品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物制品管理制度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生物疫苗、生物药品、血液制品、生物体外诊断试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管理应遵循科学性、公平性、合法性和透明度的原则。
第四条生物制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生物制品生产管理第五条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
第六条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七条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配备合格的技术人员和设备,进行严格的生产管理和监控。
第八条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及时汇报产品生产情况和质量检查结果,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处理。
第三章生物制品流通管理第十条生物制品流通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流通。
第十一条生物制品流通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生物制品流通企业应配备合格的人员和设备,进行严格的流通管理和监控。
第十三条生物制品流通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产品的追溯管理和信息公示。
第十四条生物制品流通企业应加强对生物制品的储存、运输和销售管理,防止产品失效和污染。
第四章生物制品使用管理第十五条生物制品使用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使用。
第十六条生物制品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的正确使用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生物制品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产品的存储、分发和使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生物制品使用单位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处理。
第十九条生物制品使用单位应加强对生物制品的剩余量的管理和处置,防止污染和交叉感染。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处罚第二十条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生物制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抗肿瘤药物、血液制剂、生物制剂使用管理制度

抗肿瘤药物使用管理制度1.临床抗肿瘤用药必须严格掌握合理应用抗肿瘤药物的原则:⑴严格控制使用抗肿瘤药物的适应症,争取最佳疗效,改善患者的生存状况。
⑵严格掌握药物联用的指征,降低毒副作用。
⑶制定个体化的给药方案,注意剂量、疗程和合理给药方法。
⑷密切观察药物的副作用,及时调整给药方案。
⑸加强药物经济学的应用,尽量降低患者的药物使用支出,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2.抗肿瘤药物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专业人员给药。
3.必须以组织学诊断作为肿瘤化疗的基础,不能用抗肿瘤药做诊断性治疗和预防用药。
4.严格掌握肿瘤化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和各类抗肿瘤药物的药代动力学特征、使用剂量和使用方法,注意给药的剂量和疗程,结合患者的特点制定个体化给药方案。
5.联合化疗选择药物的原则:⑴每一药物应该在单独应用时有效。
⑵所用药物应具有不完全相同的药理作用和毒性。
⑶数药同用不致减效或拮抗,并力求协同或增效。
6.严密观察抗肿瘤药物的毒副反应,严格掌握特殊人群的用药特点。
7.开始化疗后,除被迫停药外,不可轻易停药,以防反跳。
8.肿瘤化疗时,必须加强支持治疗。
9.抗肿瘤药物废弃物必须与其它物品分开放置,并密闭存放在有特殊标记的特制的防渗漏的污物袋中,统一焚烧处理。
10.加强专业人员的职业安全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对接触化疗的医务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体检包括肝、肾功能、血常规及血小板等指标测定,并做好记录,以监测其健康状况。
11.医务处督促和指导医务人员严格执行抗肿瘤药物的合理应用的相关制度和相应培训,组织检查和考核。
12.严格执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的管理办法》,并纳入医院的质量管理和综合目标考核,与科室挂钩,与个人挂钩,奖惩分明。
医务处、药剂科、信息科等参与考核管理。
长垣市赵堤镇卫生院血液制剂临床使用管理制度血液制剂1、血液制品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本办法仅指血浆源医药产品,即血液制剂。
医院生物制剂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生物制剂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生物制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生物制剂的采购、储存、使用、运输和报废等环节。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1. 医院设立生物制剂管理小组,负责全院生物制剂的管理工作。
2. 药学部负责生物制剂的采购、验收、储存、配送、使用等工作。
3. 预防保健科负责预防用生物制剂的统一管理。
4. 各临床科室负责生物制剂的使用,并做好记录。
四、生物制剂的采购与验收1. 采购原则:生物制剂的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经营单位。
2. 采购程序:生物制剂的采购需经医院生物制剂管理小组审核批准,并按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
3. 验收程序:生物制剂到货后,药学部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验收,确保生物制剂的质量。
五、生物制剂的储存与运输1. 储存条件:生物制剂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储存,确保其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符合要求。
2. 储存设施:储存生物制剂的设施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防潮、防尘、防虫等条件。
3. 运输要求:生物制剂的运输应采用专用车辆,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确保生物制剂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六、生物制剂的使用1. 使用原则:临床科室在使用生物制剂时,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和诊疗规范进行。
2. 使用程序:临床科室在使用生物制剂前,需向药学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3. 使用记录:临床科室应做好生物制剂的使用记录,包括患者信息、用药剂量、用药时间等。
七、生物制剂的报废1. 报废条件:生物制剂在以下情况下应予以报废:(1)过期、变质或失效的;(2)标签破损、内容不清的;(3)储存条件不符合要求的;(4)其他经鉴定不宜使用的。
2. 报废程序:报废的生物制剂需经药学部审核批准,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八、监督管理1. 医院生物制剂管理小组定期对生物制剂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生物制品使用管理制度

生物制品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生物制品的管理,确保生物制品的质量和安全,提高生物制品使用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生物制品的定义和分类1. 生物制品是指以微生物、寄生虫、动物毒素、生物组织等为起始材料,通过生物学工艺或分离纯化技术制备的生物活性制剂。
2. 生物制品按照用途可分为预防用生物制品、治疗用生物制品和诊断用生物制品。
三、生物制品的采购和储存1. 生物制品的采购应选择具有合法生产资质和良好信誉的生产企业,采购时应查验生产企业资质、产品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
2. 生物制品的储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生物制品在储存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储存环境应保持清洁、通风、避光、避潮,温度和湿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四、生物制品的使用1. 生物制品的使用应遵循国家相关规定和产品说明书的要求,确保生物制品的使用效果和安全。
2. 使用生物制品前,应进行充分的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确保患者符合使用条件。
3. 生物制品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
4. 使用生物制品过程中,应密切观察患者的反应,如出现不良反应,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
五、生物制品的废弃和处理1. 废弃的生物制品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确保废弃物得到妥善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2. 废弃的生物制品应由专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排放。
六、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1. 生物制品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加强对生物制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废弃和处理的监督管理。
2. 生物制品的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生物制品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性。
3. 生物制品的使用单位应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虚报。
七、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生物制品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级医院生物制剂使用管理制度

生物制剂使用管理制度生物制剂(本规定指菌苗、疫苗、血清、类毒素等,不包括体外用诊断用品)及血液制剂是防病、治病、战备、救灾和临床抢救急需的重要产品。
为加强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管理,确保制品符合国家的法定标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特作如下规定。
一、生物制剂的管理权限:生物制剂统一由卫生部直接管理,由部属生物制品研究所生产。
其他有特殊需要生产某种生物制品的省、市、自治区和中国医学科学院所属单位,应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中国医学科学院向卫生部报告,经卫生部批准后方得生产。
二、生物制剂的储存按《生物制品规程》规定妥善保藏,保管不善致遇热、冻结、变质、变色、安瓶裂纹及过期失效的制剂,禁止销售使用。
1、下列各项半成品、成品须分别储存。
如条件可能时应单设储存库,否则亦应隔开放置,以免混淆。
(1)尚未或正在除菌、灭活、解毒之半成品,必须由制品部门隔离储存。
(2)已经除菌、灭活或解毒之半成品,在尚未得出检定结果前,仍由制造部门分别储存。
(3)待分装制品及分装后在检定中或检定合格尚未包装之制品,由分、包装室分别储存。
2、储存的生物制剂的容器应有明显标志,注册品种、规格、数量,以及贮存日期。
3、储存的生物制剂应填写库存货位卡及分类帐,由专人负责保管、整理,进出均需及时填写并签字。
4、各种生物制剂瓶口须严密包扎或封口。
5、各种生物制剂按各该制品制造及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温度、湿度及避光要求储存,应定时检查和记录储存库的温度。
6、生物制剂储存库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7、有疑问的生物制剂须加明显标志注明“保留”字样,待决定后再作处理。
8、检定不合格而应予废弃的生物制剂,应及时处理。
9、已过有效期的生物制剂,应及时废弃。
医院生物制剂临床使用管理办法(2021版)

医院生物制剂临床使用管理办法(2021版)
一、生物制剂的范畴
生物制品是应用生物工程原理,经加工生物或生物加工而生产的供基础医学研究及疾病预防、诊断与治疗方面的产品。
种类有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
二、生物制品的来源管理
根据《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使用经国家审批的生物制品。
三、生物制剂的贮存
(一)生物制剂对温度、光照等非常敏感,必须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环境条件贮存。
(二)属于高危药品的生物制剂有专门的存放位置,并设警示标识。
四、生物制剂的临床应用
(一)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的适应证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合理应用。
(二)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用法用量,并结合患者的实际情况拟订给药方案。
(三)生物制剂应单独使用,严禁与其他药品混合、配伍使用。
(四)应高度重视、注意观察生物制剂可能出现不良反应的情况。
(五)生物制剂的安瓿有裂纹、标签不清、药液变色、有摇不散的异物和絮状物者均不可使用。
过期失效的生物制剂严禁使用。
五、生物制剂的监督管理
1. 定期对临床科室的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点评,并在办公网上公示,对不合理用药情况进行干预,进行持续质量改进。
2. 加强对生物制剂安全性监测,对其不良反应/事件按照“可疑即报”的原则进行监测和报告。
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生物制品管理制度(一)目的规范生物制品的采购、保存和临床使用行为,确保药品质量的一致性,使其符合使用目的所要求的各项标准,提高医院生物制品使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二)范围适用于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使用生物制品的相关工作。
(三)定义生物制品:应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寄生虫和动物的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等,直接制成或应用现代生物技术、化学方法制成,作为预防、治疗、诊断特定疾病的制剂,通称生物制品。
疫苗、菌苗、类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品等均属于生物制品。
生物制品批签发(以下简称批签发),是指国家对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每批制品出厂上市或者进口时进行强制性检验、审核的制度。
检验不合格或者审核不被批准者,不得上市或者进口。
(四)操作规程1.生物制品的管理(1)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生物制品管理规定》《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家处方集》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加强对生物制品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2)制定和规范生物制品的购进工作程序,严格执行药品购进审批程序,做好药品生产企业(GMP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药品批发企业(GSP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及业务员(药品经营的委托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的资质和配送公司的经营范围的认证工作,合法规范地购进生物制品。
(3)严格执行生物制品的入库验收制度。
入库时应对生物制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生产单位、批准文号、配送公司进行登记、核对,并对药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入库。
(4)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在销售时,必须提供加盖本企业印章的该批生物制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5)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生物制品,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生物制品品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生物制品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生物制品(含血浆源医药产品,下同)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该类药物的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生物制品管理规定》、《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2010)》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生物制剂的范畴
生物制剂是应用普通的或以基因工程、细胞工程、蛋白质工程、发酵工程等生物技术获得的微生物、细胞及各种动物和人源的组织和液体等生物材料制备的,用于人类疾病预防、治疗和诊断的药品。
种类有疫苗、菌苗、类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剂、诊断用品、噬菌体、生物技术制剂等。
二、生物制品的管理
(一)组织管理
1.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我院生物制品的临床应用管理。
2.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生物制品管理规定》、《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家处方集》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加强对生物制品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二)生物制品采购与遴选
1.生物制品由药学部统一采购供应,任何其他科室或部门不得从事生物制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生物制品。
对市场紧缺的血液制品严格执行医院相关规定和审批流程。
2.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生物制品,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生物制品品种。
3.确因疾病治疗需求,对未列入医院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生物制品,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须严格执行医院相关规定。
(三)使用管理
1.生物制剂的使用
1)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的适应证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合理应用。
2)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用法用量,并结合患者的实际情况拟订给药方案。
3)生物制剂应单独使用,严禁与其他药品混合、配伍使用。
4)应高度重视、注意观察生物制剂可能出现不良反应的情况。
5)生物制剂的安瓿有裂纹、标签不清、药液变色、有摇不散的异物和絮状物者均不可使用。
过期失效的严禁使用。
2.药品调配
调配生物制品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或医嘱单,经药师审核后予以调配;并由药师复核药品,确认无误方可发放或配置。
3.用药复核
给患者使用生物制品前必须核对患者信息、药品信息,并仔细检查药品的外观状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给药。
静脉用生物制品应根据药品说明书规定选择合适溶媒配制输液,不得与其他药物混合、配伍使用,应建立单独输液通道。
4.药品贮存
生物制剂对温度、光照等非常敏感,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贮存条件贮存生物制品,属于高危药品的生物制品专门位置存放并有警示标志。
5.药品运输
加强生物制品的运输管理,药库要严格按要求做好药品的验收工作,每批生物制品均要收取相应的资质材料和检验证明,对需冷处保存的生物制剂,严格按冷藏药品冷链管理制度执行,规范冷藏药品验收、储存、运输、使用等管理。
(四)生物制剂的监督管理
1.医院应定期组织专家对生物制剂中血液制剂的临床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专项点评,分析结果由医务处公示、对生物制品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2.医院定期组织生物制剂合理应用规范的培训,并进行相关知识的考核。
3.加强对生物制剂安全性监测,对其不良反应/事件按照"可疑即报"的原则进行监测和报告。
4.医护人员应掌握生物制品的不良反应及相应的处置办法,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5.药学部应对生物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等定期进行评估。
6.药学部汇总生物制剂的不良反应/事件,定期向医院通报有关情况,并在院网上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