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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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管理

第1项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新开垦耕地种植农作物的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非法开垦的陡坡地每平方米一元至二元。”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二十度以上的风化花岗岩、紫色砂页岩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非法开垦的坡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元至二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开垦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开垦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或者其补救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每平方米处一元至一点五元的罚款。

2、开垦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每平方米处一元至一点五元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开垦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其补救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每平方米处一点五元至两元德罚款。

第2项企业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擅自开垦的荒坡地每平方米零点五元至一元。”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开垦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开垦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或者其补救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每平方米零点五元以上零点八元以下罚款。

2、开垦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每平方米处零点八元以上一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开垦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或者其补救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每平方米处一元罚款。

第3项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

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扰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或者取土、挖砂、采石200立方米以下的,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能恢复原状的。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2、扰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或者取土、挖砂、采石200立方米以下的,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补救措施不能恢复原状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扰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或者取土、挖砂、采石200立方米以下的,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处二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2、扰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取土、挖砂、采石200立方米以上的,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能恢复原状的。

处罚基准:处三千元至四千元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扰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取土、挖砂、采石200立方米以上的,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补救措施不能恢复原状的。

处罚基准:处四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2、扰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取土、挖砂、采石200立方米以上的,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处五千元的罚款。

第4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水土流失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水土流失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每平方米处两元以上以上三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水土流失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每平方米处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罚款。

第5项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个体采矿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治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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