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运营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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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联合运营合作协议

甲方:黄石游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协议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黄石游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乙方:

营业执照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协议双方合作开展直播服务项目,现双方因经营需要,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

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标的项目

甲方为一家在直播平台拥有较多公会资源以及较强运营能力的传媒公司,为乙方等合作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运营管理指导、主播推广、直播策划服务等。乙方为经纪公司在甲方

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双方基于共同利益就直播服务业务开展合作,为完全平等合作方,因行业

之特殊性,基于双方利益考虑,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得与火山直播平台其他经纪公司或公

会签署或开展类似相关业务合作。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 1)甲方设有专门团队,以现有技术对项目合作平台(所有直播平台)进行正常运营维护,并努力提升改进运营水平以满足用户的正常合法的文娱需求,保证乙方所提供之艺人,在甲方

的运营管理下获得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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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乙方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反映的情况,甲方应及时进行沟通和答疑。

(3)甲方确保其提供的在直播平台的运营和推广程序本身并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配合甲方提供正常运行项目频道时需要乙方提交的相关文件及证明。

(2)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火山直播平台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及手册,遵守甲方所制定的

各项规章制度,且有义务要求旗下艺人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3)合作过程中出现合约上未明确规定的条款,双方应秉承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积极沟

通。

(4)乙方所招募主播签约至甲方旗下公会【火山小视频乐聚工会】。

四、约定

(1)双方协议将乙方主播全部签约至甲方旗下公会,甲方按照平台分成具体占比如下(具体分成比例按双方当月实际总流水结算 ) 。

乙方的主播每月流水未达到【】时,甲方将结算给乙方【】平台分成,单个主播流水不

足 1W时,按【】分成结算。

乙方的主播每月流水达到【】及【】以上,甲方将结算给乙方【】平台分成,单个主播流水不足 1W时,按【】分成结算。

其他约定:由于火山官方打款特殊性,乙方需于每月 23-25 日将上月报表与甲方财务进行

核对,由于乙方旗下艺人所有流水收入全部会先结算至甲方,所以双方财务核算完报表

之后,甲方将直接扣除所得,再将剩余部分结算至乙方,结算日期为每月的 25-30 日,如遇节假日进行顺延,如遇平台问题结算超时将按照最终平台结算日为准。

(2)艺人保障之特别约定:乙方所有艺人的收入全部由甲方结算给乙方,乙方自行发

放,乙方在发放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事情由乙方自行承担,例如工资拖欠、提成比例等.

(3)甲乙方属于挂靠形式合作,主播归属权仍隶属乙方,无论甲方或主播都不可绕开乙

直接对接或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成为甲方直属主播,一切需要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五、违约责任:

协议所签订的内容,双方皆应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双方合作之细节;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协议所签订的内容,双方皆应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双方合作之细节。

六、不可抗力

由于发生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暴风雪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罢工、政府禁令以及其他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以致不能实现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对

事件承受方显失公平,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全部或部分免除事件承受方的违约责任。事件

承受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五日内及时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措施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不

利影响。

七、争议解决

(1)甲乙双方对执行本协议的一切争执,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双方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依照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仲裁规则解决,裁决一裁终局,对双方具有同等约

束力。

(2)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由于仲裁而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用等。

(3)仲裁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其他义务。

八、共同承诺

(1)本协议任何一方都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以签署、履行本协议,并受签署生效后的本协议及协议附件或衍生协议的约束。

(2)本协议任何一方都无诉讼、索赔、合同等可能对本协议的全部或者部分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为,且无任何法律法规、判决、约定、财务报表、股东决议等与本协议或协议附件中的

条款相冲突或阻止本协议或本协议附件的条款执行或实施。

九、其他

(1)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协议首页所

列明的地址、传真或电子邮件地址送达,一方如果变更地址、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地址的,

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

寄方式的,邮件到达对方地址当日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方

邮箱服务器之时视为送达。

(2)在协议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协议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并制作书面文件之前,提出

的修改意见不得视为成立。

(3)本协议约定的用词“不超过”、“以上”、“以内”等,皆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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