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 872—2015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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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上海地标)

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上海地标)

HJ/T 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5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84 HJ 629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38
环境空气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44 HJ 645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环境空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9 环境空气 苯并[a] 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Z 2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DB 31/933-2015
目次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3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6 5 监测要求.......................................................................... 10 5.1 一般要求........................................................................ 11 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 14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固定源大气污染物名录及有组织排放限值 ............................ 15 附录 B(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20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 21 附录 D(资料性附录)企业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控制台帐的基本要求 ........................... 26 附录 E(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 27 附录 F(规范性附录)废气中二噁英类和多氯联苯毒性当量浓度(TEQ)计算公式 ............. 32 附录 G(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 34 附录 H(规范性附录)环境空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 39

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上海市)

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上海市)

1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文件规定了印刷生产过程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厂区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边界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范围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印刷工业企业或印刷生产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新建从事印刷生产的企业及印刷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性引用文件文件。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9851 印刷技术术语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41616 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HJ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8 大气固定污染源 苯胺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 x 、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65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1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便携式傅里叶红外仪法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HJ 1066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印刷工业 HJ 1089 印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240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 2、NO 、NO 2、CO 、CO 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J 124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印刷工业 HJ 1261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HJ 1286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3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HJ 13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DB 31/ 1025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T 310003 固定污染源废气现场监测技术规范GB 41616术语和定义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印刷废气排放标准

印刷废气排放标准

印刷废气排放标准印刷废气排放标准涉及到印刷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的排放管控要求。

印刷废气主要来自于墨水、溶剂和纸张等材料的挥发,以及印刷设备的操作过程中产生的废气。

这些废气中可能含有各种有害物质,如挥发性有机物(VOC)、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各国和地区制定了相应的印刷废气排放标准。

以下是一些国内外常见的印刷废气排放标准:1.欧盟印刷业排放标准:欧盟针对印刷业制定了《印刷和干燥设备的大气排放指令》,对印刷业废气的排放进行了限制。

该指令规定了VOC和颗粒物的排放限值,并要求企业使用更节能、环保的设备和工艺。

2.美国印刷业排放标准:美国环保署(EPA)制定了《印刷行业的预防性控制技术(PCT)标准》。

该标准要求印刷企业采用最佳可行控制技术来降低VOC和PM的排放量,并进行监测和报告。

3.中国印刷废气排放标准:中国对印刷废气的排放进行了严格的管控。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法规,印刷企业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应的排放标准。

例如,北京市制定了《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要求控制印刷业VOC的排放。

以上仅为一些常见的印刷废气排放标准示例,实际的标准内容和要求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通常,这些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废气排放限值:标准会规定废气中各种有害物质的排放限值,如VOC、NOx、PM等。

企业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来确保废气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2.监测要求:标准通常会要求印刷企业进行废气排放监测,并定期报告监测结果。

监测可以通过安装废气排放监测设备来进行。

3.工艺改进要求:标准也会鼓励或要求印刷企业采用更环保的工艺和设备,如使用低VOC的墨水和溶剂、改进烘干设备等。

4.管理要求:标准通常还会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废气排放管理制度,并进行相关培训和宣传,以确保标准的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7.19
•【字号】沪府〔2024〕46号
•【施行日期】2024.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的批复
沪府〔2024〕46号
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沪环法〔2024〕122号文收悉。

经研究,市政府同意《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72—2024),作为本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请自行印发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此执行。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9日。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2019年8月目录1 项目背景 (3)2 标准编制的必要性 (5)3 国内外VOCs 监测标准及在线监测技术应用状况研究 (7)4 标准制订的编制原则和技术路线 (16)5 标准制定的技术路线 (18)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及确定依据 (18)7 性能指标验证 (29)1 项目背景1.1 项目来源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17年度省级环保科研课题项的通知》(苏环办[2018]25号),下达了江苏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制订任务,项目统一编号:2017016。

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承担本课题的制定任务,合作单位为苏州工业园环境执法大队。

之后,2019年2月《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标准列入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三年建设规划(2018-2020年)。

1.2 工作过程2017年12月,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成立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项目研究组,完成了项目任务书和合同的填报签订。

研究组初步拟定了标准编制的工作目标、工作内容,讨论了在标准制订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按照任务书的要求,制定了详细的标准编制计划与任务分工。

2018年1月,根据《江苏省环保科研课题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对承担的“江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编号:2017016)听取了课题组的汇报,经质询和认真讨论,通过开题论证,建议尽快启动实施。

2018年2月-2018年5月,收集省内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等政策文件,掌握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管理要求及安装情况。

收集在线监测系统测试原理、系统性能指标、安装要求、验收标准、数据审核、联网报送、运行管理模式以及日常管理考核等情况以及在江苏省的适用性。

赴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市环科院、苏州监测中心等相关科研院所、环保组织开展专家座谈,深入研讨在线监测先进技术、标准内容以及实施情况,广泛吸取了国内先进地区的标准编制与实施先进经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2.10.31•【字号】沪环保防[2012]422号•【施行日期】2012.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沪环保防〔2012〕422号)各区县环保局,上海石化、高桥石化、华谊集团、上海化工区:为有效防止本市大气复合型污染,进一步提升本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等文件要求,现就本市加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一类重要的大气污染物,通常是指在常压下沸点50~260℃、或在室温下饱和蒸汽压超过133.32Pa的有机化合物,包括烃类、卤代烃、芳香烃、多环芳烃等。

VOCs的成分复杂,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是大气中臭氧生成的前体物,是PM2.5的重要来源之一。

近年来,本市不断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在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工业烟粉尘、二氧化硫等主要传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呈逐年下降趋势。

但是,随着本市经济发展,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加,由工业、居民生活等人为源排放的VOCs总量居高不下,本市光化学烟雾、城市霾污染、PM2.5污染、臭氧(O3)污染等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日趋严重。

加强重点行业VOCs综合防治是从根本上解决本市大气O3污染问题、控制PM2.5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切实改善本市空气质量、提高大气能见度的重要途径之一。

二、明确控制重点,分步推进VOCs污染防治(一)重点控制,点面结合根据国家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纳入本市VOCs污染防治的重点行业包括:石化、有机化工、电子元器件制造(半导体制造等)、化学药品原药制造(生物制药等)、包装印刷、装备制造涂装(汽车制造、船舶制造等)、合成材料、塑料产品制造、电子电器产品制造等工业污染源,以及干洗、汽车修理等面源。

包装印刷行业标准

包装印刷行业标准

5.4
5.1
凹版印刷、凸版印 苯
1
1
0.4
0.4
刷、丝网印刷、平 甲 苯 与
版印刷(以金属、 二 甲 苯 30
15
1.8
1.6
陶瓷、玻璃为承印 合计
物的平版印刷)
总 VOCs 180
120
5.4
5.1
二甲苯排放速率不得超过 1.0kg/h。
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现有源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表 1 规定执行第Ⅰ时段标准,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按表 2 规定执行第Ⅱ时段标准。新源自本标准实施 之日起按表 2 规定执行第Ⅱ时段标准
包装印刷业大气污染 物 排 放 标 准 DB 50/758—2017(重庆 市)
合计
印刷、涂布、印后加
工等工艺
VOCs 50
0.2 0.3 0.9 1.2 1.5 0.5 1.7 6.0 10.2 17.0 1.5 3.4 11.9 18.7 32.3
印刷生产活动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
印刷生产活动中,设备或车间排气筒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和排放
速率应符合规定。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 物排放控制标准 DB12/ 524-2014 ( 天 津市)——印刷与包 装
工艺设施
平板印刷(不含以金 属、陶瓷、玻璃为承 印物的平板印刷)、柔 性版印刷的制版、印 刷、涂布、印后加工 等工艺
污染 物
苯 甲苯 与二 甲苯 合计 VOCs
最高 允许 排放 浓度 mg/ m3 1
15
50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15m 20m 30m 40m 50m 0.2 0.3 0.9 1.2 1.5 0.5 1.7 6.0 10.2 17.0 1.5 3.4 11.9 18.7 32.3

上海市地方标准目录大全(2015年8月更新)

上海市地方标准目录大全(2015年8月更新)
上海市地方标准目录
(2015年8月1日更新)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1.
DB31/T890-2015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2.
DB31/T889-2015
室内净化治理服务规范
3.
DB31/T888-2015
上海名牌(服务)评价通则
4.
DB31/T887-2015
上海名牌(财务评估)评价准则
5.
DB31/T886-2015
132.
DB31/T756-2013
个人信息保护规范
133.
DB31/T755-2013
体育休闲旅游基地服务质量要求及等级划分
134.
DB31/752-2013
城市轨道交通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135.
DB31/751-2013
大型游乐场所防雷技术规范
136.
DB31/750-2013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68.
DB31/T821-2014
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场所通用技术规范
69.
DB31/T820-2014
肉鸽屠宰场防疫技术规范
70.
DB31/T819-2014
化妆品清洁生产管理规范
71.
DB31/T818-2014
管理体系整合指南
72.
DB31/T817-2014
智能电网用储能电池性能测试技术规范
73.
菊花种苗生产技术规程
119.
DB31/T769-2013
园林绿化工程种植土壤质量验收规范
120.
DB31/768-2013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21.
DB31/76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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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B31/872-201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印刷 printing 使用模拟或数字的图像载体将呈色剂/色料(如油墨)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复制过程。 3.2 印刷生产 printing production 从事印刷以及印前的排版、制版、涂布,印后的上光、覆膜、烫箔等的生产活动。 3.3 印刷油墨 printing ink 用于印刷过程中在承印物上呈色的物质,主要由连接料、颜料、溶剂、助剂等组成。 3.4 即用状态 stand-by condition 油墨粘度已调配好,即可用于印刷的状态。 3.5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a) 用于核算或者备案的 VOCs 则指 20℃时蒸汽压不小于 10 Pa 或者 101.325 kPa 标准大气压下, 沸点不高于 260 ºC 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 统称,但是不包括甲烷。 b) 以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以及污 染物回收净化设施去除效率的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性控制指标。 3.6 水基油墨 water-based ink 由水基连接料组成的油墨。 3.7 溶剂型油墨 solvent-based ink 由溶剂基连接料组成的油墨。 3.8 平版油墨 lithographic ink 用于平版印刷的油墨。 平板印刷指用图文部分和非图文部分几乎处于同一平面的印版进行印刷的方式。 3.9 凸版油墨 letterpress ink 用于凸版印刷的油墨。 凸版印刷指用图文部分高于非图文部分的印版进行印刷的方式。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碳氢化合物的总量,以碳计。
3.14 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and new facility
现有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生产企业或设施。 新建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 改建和扩建的生产企业或设 施。
污染物 苯 甲苯 二甲苯 非甲烷总烃(NMHC)
限值(mg/m3) 0.1 0.2 0.2 4.0
4.5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应不低于 15m。多根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论其是
4
DB31/872-2015 否由同一生产工艺产生)的排气筒相距较近时,若两根间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 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 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 A。 4.6 印刷和印后工艺应积极使用低或无挥发性有机物的清洁生产工艺和具有环境标志产品的材料。含挥 发性有机物的油墨、胶黏剂、稀释剂等材料的使用量应予统计,并保留相关记录。 4.7 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油墨、胶黏剂、稀释剂等物料时,应密闭储存和输送,生产设施必须设立局 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装置;净化装置应先于生产设施启动,并同步运行,滞后关闭。 5 监测要求 5.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等规定,建立企业监 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 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2 企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 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HJ/T 75 和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5.3 挥发性有机物净化装置的进、出口均应设置采样孔。若净化装置的进口或者出口采用多根排风管集 合,应在合并前的各分排风管上设置采样孔。 5.4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T 16157、HJ/T 397、HJ/T 194、HJ 732 规定执行,企业应按 照监测采样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 的监测按 HJ/T 55 规定执行。当使用气袋法采集有机物样品时,气袋注入标准气体放置 8 小时后,平均 浓度衰减率应不大于 15%。 5.5 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4 所列的方法标准。即用状态印刷油墨 VOCs 含量分析按 HJ/T 370 和 HJ/T 371 规定执行。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0.03 0.1 0.4 1.5a 0.45
污染排放监控位置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 气筒
注:a 当非甲烷总烃(NMHC)的去除率不低于 90%时,等同于满足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4.4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执行表 3 规定的浓度限值
表3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序号 1 2 3 4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583 HJ 584 HJ 644 HJ 732 HJ 734 HJ/T 38 HJ/T 55 HJ/T 75 HJ/T 194 HJ/T 370 HJ/T 371 HJ/T 397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印油墨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3.15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16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指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7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指排气筒任何 1h 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18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指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的实际边界。 3.19 净化效率 purification efficiency 指净化设施装置捕获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计算公式如下:
序号 1 2 3 4 5 6 7 平版油墨 (辐射固化油 墨除外) 柔版油墨 凹版油墨
印刷油墨种类 热固轮转油墨 印铁油墨 单张纸、冷固油墨 水基油墨 溶剂基油墨 水基油墨 溶剂基油墨
限值(g/kg) 300 700 150 200 500 300 800
注:即用状态印刷油墨 VOCs 含量限值指每千克即用油墨中含有的 VOCs 克重。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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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 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上海市印刷生产工艺和大 气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生产过程中即用状态印刷油墨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 规定了印刷 生产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印刷生产过程排放水污染物、 本标准未予规定的大气污染物、 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 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 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当国家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 应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 准时,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全国油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校初、邬坚平、林立、陈爱军。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于 2015 年 2 月 6 日批准。 本标准于自 2015 年 3 月 1 日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解释。
4.2 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2、表 3 的标准。 4.3 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2、表 3 的标准。
表2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1 2 3 4 5 苯 甲苯 二甲苯 非甲烷总烃 (NMHC) 颗粒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1 3 12 5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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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方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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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printing industry
发布稿
2015 -02 - 16 发布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式中: η :净化设施净化效率,%。
3
DB31/872-2015 C1i、C2i:净化装置进口与出口污染物浓度,mg/m3。 Q1i、Q2i:净化装置进口与出口标准状态下干气体流量,m3/h。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印刷生产过程使用的即用状态印刷油墨的 VOCs 含量限值执行表 1 规定。
表1 即用状态印刷油墨 VOCs 含量限值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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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生产过程中即用状态印刷油墨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 规定了印刷生产过程大 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行政管辖区现有企业印刷生产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适用于从事印刷生产 的企业及印刷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 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297 GB/T 985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印刷技术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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