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学(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

国际经济法概论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渊源和体系一、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是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在二战以后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学学科。
对国际经济关系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
广义的认为国际经济关系是国家和国家之间和超越一国范围的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总和。
狭义的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仅指国家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
因此,对国际经济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我们采纳广义观点。
二、渊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法与国内法两部分。
(一)国际法部分:1.国际条约,包括双边条约与多边条约;2.国际商事惯例;3.国际决议,主要指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
(二)国内法部分:各国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条例等规范性文件。
三、体系国际经济法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内容。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又称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或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一、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行为能力一般始于一定的年龄并且具有正常理智,终于死亡和丧失意识能力。
各国法律一般依据自然人的年龄、身体状况和智力状况,把自然人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能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一般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二)外国自然人能力的确认由于各国民法一般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较少发生法律冲突。
在国际私法中,对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确认一般依自然人的属人法。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首先表现为各国对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而且关于完全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的规定也不同。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确认原则上按照当事人的属人法,但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如果严格实行属人法原则,可能给国际经济交往带来不便,因为内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在与外国自然人进行经济交往之前,要求其了解外国自然人的属人法中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是有一定困难的。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学概述

(二)法人 法人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集合体(社会组织)。 根据我国的法律与实践,能充当我国国际经济法主体的法人包括中国法人和外国法人。 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中国法人必须是企业法人,他们主要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 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这些法人之所以能充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因为它们 具备了其他法人所没有的条件,即有从事对外经济交往活动的权利能力。这种权利来源于 法律,如我国《外贸法》规定,对外贸易只能由那些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 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营。 作为我国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外国法人必须是外国企业法人,包括本身为企业、公司或其他 经济组织的法人。这些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都是在外国成立的法人,具有外国 国籍,因而法律上称之为外国法人。按国际习惯,外国法人要到他国从事经营活动,成为 他国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其法人资格必须得到他国的认可,确认其具有参加某种国际经济 关系的权利能力,这就是国际上通行的外国法人认可制度。至于认可的方式,综合起来, 主要有三种:(1)相互认可制,即通过缔结双边条约相互认可; (2)一般认可制,即 对于所有依其属人法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国企业法人,均给予认可,这些国家有:英、美、 瑞士、日本、意大利等;(3)特别认可制,即对外国法人一一加以审核,如东欧某些国 家、奥地利、比利时等。
(三)跨国公司 1、跨国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跨国公司的产生始于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时期,是国际经济关系中发生的最 重要的变化之一。随着国际投资活动的发展,大大加深了各国在生产领域里的相互渗透和依赖。跨国公 司在国际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国际上对跨国公司的称谓有多种,如“多国公司”、“多国企 业”、“国际企业”、“世界企业”、“全球公司”等等,现在最常用的是“跨国公司”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和“多国企业”(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两种。在联合国的正式文件 中基本使用“跨国公司”这一概念。但有些学者则仍使用“多国企业”的概念,因为他们认为多国企业 是由许多法人或非法人实体组成的集团,是企业,而不是公司。 什么是跨国公司?目前尚无一个被各国普遍认同的权威性的定义。一种源于联合国的综合性定义,虽然 仍有争议,但被广泛应用,即1983年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在特别会议上就《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 案)》中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提交的案中所拟定的定义。该案文指出:本守则所用跨国公司一词,是指这 样的一种企业,该企业由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实体组成,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 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 策和共同的策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相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 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从以上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草拟的行为守则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跨国公司具有以下基本法律特 征:(1)规模性;(2)跨国性; (3)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4)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国际经济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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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经济组织
• 一,国际经济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资格。 • 分类, IGO, NGO
• 特征:成员-国家;国家间设立的,不高于国家;其设立 的基础为平等国家达成的协议。
• 法律人格,其权利、行为能力为其宪章的规定。具有缔约 能力;取得和处置财产的能力;法律诉讼的能力。需要注 意的是在非成员国的活动,需得到其认可。
• 公平互利原则 • 国际合作促进发展原则(妥协) • 有约必守原则 • 复习思考题:1,简述广义国际经济法的理由
2,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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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 第一节,概述
• 一,自然人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各国法律规定不同,有的国家限制较多) 法律地位:国籍问题--无国籍,多重国籍。 • 二,法人 法人国籍的确定标准 1,成立地或登记地;2,住所地-指挥或管理中心,也有认为是营业中
1,跨过公司母子公司债务分担依据是什么? 2,跨过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是什么?原因是什么? 3,跨过公司的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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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贸易法概述
• 第一节 概述 • 一,概念 其范围:国际货物买卖及其相关运输、保险与支付;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国际许可证贸易--技术贸易:专利、商标、版权、专有技术;国际 商品制度;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制度。 渊源:条约、商业惯例、国内法/判例;辅助渊源:联大决议、标准合同。 • 二,产生及其发展 • 中世纪商人法 • 民族国家的诞生和工业革命,各国的立法,以及商人法的编纂。 此时的立法摆脱了中世纪商人法的杂乱,而由机构统一编纂或者国家立 法。各国立法注重本国利益保护,不具有超国家性。很多内容是管制 的法律规范。
国际经济法(第二版)全套PPT课件马工程

调整对象
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 济关系;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国家与他 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第一,从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来看,自 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
第二,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从事跨国生产、 交换、消费活动的主体,主要还是自然人和法人, 而不是国家。
第三,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其所含不同 层次的经济关系间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国际经济法学》 教学课件
绪论
一、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国际经济法学的性质及其地位 三、国际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 四、学习国际经济法学的意义和方法 五、本教材的框架体系
教学要求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国际经济法 的产生、发展和总体情况有基本的了解和认识。 本章教学要求:阐述国际经济法产生的背景与过程, 突出国际经济法的特点,为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基础理 论作铺垫。
国际经济法学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学部门 国际法规范(条约等)
国内立法中的涉外法律规范
三、国际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
国际经 济法学 发展
“二战”后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促进国际经济
法学产生 涉及问题广泛: (1)建立更为公正合理的
国际秩序问题。 (2)经济自由化与政府规制及其 国际协调问题。 (3)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性经济 合作体制。 (4)经济全球化与环境、人权、劳工 保护等关系的协调问题。 (5)国际经济贸易争端 解决问题。
一、自然人与法人
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必须具有一 般的法律能力,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个外国法人在内国被承认为法人后,虽 具有法人的一般权利能力,但外国法人在 内国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及其范围还要 受内国法的支配。
国际经济法学马工程重点

国际经济法学马工程重点第一章:1.经济法概念: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即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产生因素:〔1)经济因素:法律是经济关系的记载和表述。
经济法的产生有其经济因素.人的生存发展离不开经济基础,人的社会关系核心是经济关系,人的社会矛盾集中于经济利益冲突。
这就决定了经济关系从来就是法律所要调整的重要对象,法律从根本上说是经济利益的准贝测。
无论何种经济形式都需要相应的法律规则;经济形势不同,其法律规为保症好的阕凌体盗建敬味要缩放浏览器头办存在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它们构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市场经济是经济法的决定性因素,只有立足、扎根市场经济,经济法才能安身立命。
〔2)政治因素:国家作为重要的政治因素,向来处于经济、政治和社会的核心地位。
但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形势下,国家权力、国家干预及其限制有所不同。
这些不同对法律有着直接响。
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干预更具自觉性、自主性和有效性,当然也理应更加规范化、法治化,确以和规范国家干预的经济法是社会主义国家履行其基本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依据。
(3)社会因素:法律历来被视为“善良公平之术”,“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法律的宗旨和使命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实现社会主义,国家负有重要的经济社会职能,如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
但国家要履行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必须有法可依、依法进行,实现法治化,这就要求制定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经济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制体系的重要构成要件。
〔4)法律因素:法律发展史表明,法律部门的产生呈现这样的规律:一是客观上存在一种社会关系需要某种法律部门调整;二是这种社会关系应先有已有法律部门去调整,只有当它们不能或不宜调整时,才有必要产生新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的产生也是如比。
市场经济形成了一种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这种社会具有普遍性,内在地需要国家干预。
而已有的法律部门各有其定位和职能,它们不能或不宜对这种社会关予以调整,于是出现了“法律空白”,需要新兴的法律部门予以弥补。
国际经济法导论

(二)各国经济主权平等原则 1. 各国自主选择本国的经济制度 2. 国际经济决策的平等参与和决策权 3. 各国自主确定国际经济关系的权利
二、公平互利原则 (一)概念 (二)表现 1.GATT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S&D 条款,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ment Provision ) 2.普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 概念及发展 • 不同观点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全球性原则、国家经 济主权原则、平等双赢原则、诚实信用原 则、安全原则、发展原则 国际经济管理法独立和政治主权
↓
经济独立和经济主权
(一)各国对本国自然资源、财富和经济活 动之永久主权 1. 尊重各国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资源的永久主 权 2. 各国对本国一切经济活动(外国投资和跨 国公司)和全部财富的永久主权 3. 各国对外资实行国有化的权利
第一篇 导论
•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 •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
• • • • 一、早期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 二、国际经济法产生的基础 三、国际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过程 I、二战前,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与前相比有 了很大变化 • II、二战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
三、国际经济法的对象 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即个人、法人、国 家与国际组织间由于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 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而不应限于国家、 国际组织间狭窄的经济关系。
甲国A公司在向本国海外投资保证机构投保 后,在同甲国签有BIT的乙国与当地B公司 举办合营企业。
四、国际经济法的体系(“水果拼盘 说”)
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2020智慧树,知到《国际经济法学》章节测试完整答案

2020智慧树,知到《国际经济法学》章节测试完整答案第一章单元测试1、单选题:下列关于国际经济法的说法有误的是:()选项:A:国际经济法仅调整自然人、法人等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流转关系B: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有交叉重叠之处 C:国际经济法包括政府对涉外经济管理的法律法规D:国家和国际组织作为民事主体身份进行的商事交往关系也受国际经济法的调整答案: 【国际经济法仅调整自然人、法人等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流转关系】2、单选题:下列哪项不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选项: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B: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中国交通安全法规D: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答案: 【中国交通安全法规】3、单选题:以下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的是()选项:A:《国际货币基金协定》B:《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C:《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D:《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答案: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4、单选题:民商合一的做法开始于()选项:A:《德国民法典》B:《瑞士民法典》C:《法国民法典》D:《日本民法典》答案: 【《瑞士民法典》】5、单选题:宋朝颁布的(),是中国最早的涉外经济立法之一,也是世界历史上最早的进出口贸易成文法规之一选项:A:市舶条例B:市舶律C:市舶令D:市舶司则法答案: 【市舶条例】6、判断题:法人是有国内法人和国际法人只分国内法人指的是依照一国国内法成立,拥有自己的机构和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选项:A:错B:对答案: 【对】7、判断题:国际法人的主体是国家之间为了共同的经济目标和宗旨,以共同缔结的章程和条约而成立的具有经济职能和常设机构的法律实体选项:A:对B:错答案: 【对】8、判断题: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首要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经济领域和经济事务方面的具体体现。
选项:A:错B:对答案: 【对】9、判断题:经济主权是一个国家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基本条件,也是一国自身经济发展的基础。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和体系 一、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
2.国际惯例
4.示范法
3.国内法
(一)国际条约
分类 1.目的在于协调“国内涉外公法”的条约
2.目的在于统一“国内私法”的条约
接受 1.一般条约=直接纳入 方式 (1)政府签字;
(2)国家立法机关批准并公布。 2.WTO协定=立法转化 (1)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 (2)中央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
如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跨国银行监 管示范法。
2.示范法的性质
有学者认为示范法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属 于“软法”。 由于示范法不能被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直接适 用或者援引,因此示范法不是国际经济法的 渊源,而是国际经济法的相关法律规范的生 成方式之一。 示范法的出现和存在,表明国际经济法的法 律规范的生成方式出现了多样化。
2.国际条约:双边条约;区域性条约;世界 性条约
(三)国际货币金融法
调整对象 1.国际货币关系;
2.国际金融关系。
法律渊源 1.国内法:国内公法;国内私法
2.国际条约:《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独立 担保与备用信用证公约》 3.国际惯例:融资担保惯例 4.示范法:《巴塞尔协议》
(二)国际惯例
分类 调整对象 1.国际 国家之间的 习惯 关系
2.国际 国际私人商 商事惯 事关系 例
适用特点
属于强制性惯例: 1.国际惯常行为; 2.各国认为有义务遵守
任意性惯例: 1.是否适用该惯例,取决 于当事人的选择; 2.适用惯例的情况下,可 以通过合同约定进行修改 或者补充。
1.中国法规定的适用规则
(四)国际税法
调整对象
国际税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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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斗争成果
二战后,诞生了十多个社会主义国家。至20世纪60-70 年代,许多受殖民压迫的弱小民族纠纷独立,形成了强大的 第三世界。从此,织结成“东西关系”、“南北关系”与“南南 关系”的复杂的国际经济关系。
为了改造旧国际经济秩序并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发展 中国家通过集体的力量,促使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宣言 、决议、宪章等,如1962年《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 、1974年《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及其《行动纲 领》,以及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等,确立了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等调整国际经济关系 的基本原则,为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奠定了法律基础。
在中世纪,欧洲的商事习惯法,既师承了罗马法 基本原则又对其进行了丰富与发展,如《康索拉多海 商法典》(Consulado del Mar)、《奥列隆文集》和 在此基础上编纂的《维斯比海法》等。
与此同时,在东方一些国家编纂了《耶路撒冷法 典》等。所有以上习惯法都是以一国或地区名义出现 的,但其适用范围都超出了一国国界,为有关国家从 事海上贸易的商人们所普遍遵守。
国际经济法学
法学专业基础课
注意事项: 1.课上注意听讲,跟着老师的思路,注意理 会;课后多看一些参考书,注意鉴别;多收集案例 材料,关注国内法规的变化; 2.注意本课程的特点-内容非常庞大。要求 每人都得备有课堂笔记,认真做好笔记! 学习方法: 讲义与教材相结合; 复习、考试紧扣课堂教学内容。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会长陈安教授
著名国际经济法学家余劲松教授
“WTO之父”美国乔治敦大学教授约翰H.杰克逊(John H. Jackson)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含义与渊源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
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垄断前)
公元前,地中海沿岸,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 动。
从上述可知,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规范以国际商事习 惯和国内商法为主,但中国自唐朝以后的对外贸易法制已逐 步建立并趋于完善。
二、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垄断至二战前)
19世纪末,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自由资本主 义时期的“私法”自治,已不能完全适应该时期的经济关 系。于是经济法逐步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在长期的实践基础上,各国商人约定俗成,逐步形 成了处理国际商务纠纷的各种习惯和制度。或被国家法 律所吸收,后成为处理国际商务纠纷的依据,逐步成为 有拘束力的判例法或习惯法。
如传说中的“罗得法”中有关商事海事的许多规定, 为以后的罗马法所吸收。罗马法中用以调整国际商务活 动的规定,先推行于西欧大陆,后对许多国家立法均有 较大影响。
中世纪后期,一些城市国家之间缔结的重要商约 ,作为近现代国际商务条约的萌芽和先河,在国际经 济法发展史上有一定意义。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汉萨 联盟”商务规约。奥本海认为,中世纪的商务规约为后 来的一些国际公法原则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此外,还有一些双边性的商务条约,如1417年8月 17日英王亨利五世与布尔格公爵和弗兰德伯爵缔结的 条约中含有最惠国条款;1496年英国与荷兰订立的商 务条约,规定了互惠待遇及税则等。
一战后,由于世界性经济危机的产生,使国际间争 夺原料和市场的贸易战更加激烈。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为 了保护本国民族工业,实行高关税政策,普遍制定了管 制进出口贸易、关税,外汇、反垄断等的法律,以加强 国家对本国经济的全面干预。
此间,民间组织编纂的国际经贸惯例,主要有: 1860年欧美部分商界人士在英国格拉斯哥港共同制定的 共同海损理算规则——《格拉斯哥规则》,其经1864年 、1877年二次修订,更名为《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后又经多次修订,沿用至今;1928-1932年国际法协会制 定了《华沙—牛津规则》,专门对CIF价格中的买卖双 方责任、费用、风险等作了规定;1933年,国际商会编 纂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于1936年编纂了《国际 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该两部惯例,经多次修订,沿用 至今。
1673年、1681年法国先后颁布、实施了《商事条 例》和《海商条例》。1807年在两条例修订基础上, 法国产生了《法国商法典》。以后,欧洲大陆法系一 些国家制定了商法典。
这些商法典用以调整国内与国际贸易关系。此时 ,调整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条约的数量不断增多,其 中以双边“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为典型,其内容涉及关 税、海关手续、船舶航行、外国人待遇、知识产权保 护等。
1947年10月,23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了《关税及 贸易总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GATT),并 设立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旨在世界范围内促进关税 和贸易方面的国际合作、采取各种措施在成员国间经 济贸易交往中,实行无差别待遇、促进国际贸易自由 化。
以上三大协定,构成国际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 标志着国际社会进入了以多边条约调整国际经济关系 的新阶段。
在中国,唐以前调整对外贸易关系的法律主要是一 些零散的临时法条,这些法条的规范性和稳定性较差。 唐代除了临时性的法条、诏令之外,有关对外贸易法规 还被写入《唐律疏议》中。
宋代的对外贸易法规不仅沿袭了隋唐时期的基本内 容,还制定了对外贸易的专门法规——“广州市舶条例” (制定于元丰3年,即1080年),它由一系列敕令、指挥 构成,不仅适用于广州市舶司,也适用于全国;同时, 宋初京师设“榷易院”,它成为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专门管 理对外贸易的中央机构。
三、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二战后)
二战后,国际经济关系发生了深刻变革,国际经 济法得到了迅猛发展,并走向成熟与完善。
(一)布雷顿森林体制与关贸总协定
1944年7月,在美国倡议下,召开了布雷顿森林会 议,与会国家签署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 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并设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即世界银行),为促进货币与金 融方面的国际合作、稳定国际金融秩序做出了巨大贡 献。
元在宋代基础上于1293年制定了“市舶司则法”,该法共 22条,内容涉及:对外贸易管理机构,通商口岸,船舶管理 ,进出口货物,税收,外商优待等。
明朝将外国“贡舶”和“商舶”给予不同的待遇,对于前者 以“优值”(即从优计价),赋于后者予以免税。但明朝没有 统一的对外贸易法,有一些零散法条,集中于海禁、朝贡、 税收等方面。清朝对外贸易法规数量较大,涉及严禁华商出 海贸易、外国船舶管理、限制外商活动、税收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