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人社办发〔2017〕165号 附件3-5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3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3号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10日第20次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6月19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经费使用公平、公正、合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各项资金管理应坚持“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统筹使用、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财务处负责对局机关财务活动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主要职责是:合理编制各项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各项资金;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决算管理、收入支出结余管理、重大财务事项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往来款项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报告与分析、会计基础工作管理、财务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预决算管理第五条预算管理。
预算包括一般性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处室按要求申报下一年度支出预算,无预算的支出项目,财务处不予安排。
(一)一般性支出预算是保障机关基本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需经费,由财务处负责编制。
(二)项目支出预算是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计划,由处室上报项目,财务处审核汇总,具体程序:1.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贯彻落实国家、我市有关方针政策和我局工作部署;符合人力社保事业发展任务需要;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供给的范围;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立项依据、实施计划和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评审论证。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5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5号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按照机构改革后的职责分工,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分工管辖按照职责法定的原则,《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的行政执法工作,由劳动监察部门实施;社会保险经办(征收)机构负责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由社保经办部门实施。
社会保险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用工地在本行政区的社会保险案件。
市劳动监察部门、市社保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受理和处理各区管辖的社会保险案件。
社会保险执法管理过程中,需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处理的事项,由用工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分别处理。
二、建立协调机制健全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与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劳动监察部门牵头,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合,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共同做好举报投诉等事项处理工作。
(一)实行首问负责制度。
首次接到来访、来信(含电子邮件等)、来电的部门,是该事项的具体责任人。
对咨询社会保险政策的,应直接予以答复。
对举报投诉、反映问题的,属于本区管辖且本部门负责的事项,直接受理和办理;应由同级劳动监察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的事项,在收件后及时转办;应由两个部门配合办理的事项,由首问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管辖权不在本区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举报投诉人有管辖权的区和相关材料要件。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9.16•【字号】津人社局发[2011]76号•【施行日期】2011.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76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略)2.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表(略)3.天津市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书二O一一年九月十六日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务派遣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派遣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务派遣(包括人才派遣)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简称: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使用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适用本办法。
派遣单位应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在我市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组织。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三条劳务派遣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派遣单位在工商登记后10日内,应当向坐落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初审合格的,出具审核意见,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人力社保部门于每年 3月底前对备案单位进行复核。
第四条派遣单位办理登记备案除提供工商登记注册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供具备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方面职业资格专职管理人员名册;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人员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和工资发放情况,以及人力社保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18•【字号】津人社规字〔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2017年5月18日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维护女性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津政办发〔2016〕99号,以下简称《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生育保险经办服务工作。
第二章参保缴费第三条已经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不再另行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是指在核定缴费基数时,用人单位不能向经办机构提供职工工资相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无法确认职工工资数额的情形。
第五条用人单位中断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并在三个月内足额补缴费的,从中断缴费之月起计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补缴费的,从办理补缴费手续并正常缴费次月起计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对于未补缴职工生育保险费的,从中断缴费当月起,停止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对于已参加居民生育保险的,中断缴费期间可按规定享受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第六条对于同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和居民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优先记入职工生育保险。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取消部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取消部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1.05•【字号】津人社局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取消部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5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为推进职业资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68号文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规定,现就我市取消部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10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按照国务院68号文件要求,立即取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107项(详见附件)。
自2016年12月14日起,对已取消的107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不再受理职业培训开班和技能鉴定申请;已受理的,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相关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工作。
尚未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根据考生意愿,可不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退还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费用。
二、对已按照“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学生,其专业属已取消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范畴的,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限可以延续至毕业前。
附件:取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107项)2017年1月5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减少各类证明材料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88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减少各类证明材料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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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减少各类证明材料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8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市局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精神,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5〕16号)要求,依照“各类证明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依据的,原则上一律取消;凡是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提供有效证件、凭证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开具证明的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一律取消”的原则,市人力社保局将群众办事创业过程中需要的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认真梳理,决定取消16项证明材料。
现将《市人力社保局取消的要求群众及单位办事提交的证明材料明细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各单位要在现有清理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减少各类证明材料的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证明材料降到最少,坚决杜绝“奇葩证明”“重复证明”“循环证明”的出现。
附件:市人力社保局取消的要求群众及单位办事提交的证明材料明细表
2017年8月10日
——结束——。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6.20•【字号】津人社办发〔2017〕155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155号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局属各单位:为规范公文报送,提升公文运转效率,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报送时限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规定时限要求的,要严格按时限要求报送, 并为公文审核、局领导签发预留足够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没有明确规定时限要求的,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办文单》后,原则上要在1月内完成我市贯彻落实文件的起草工作,并连同起草工作情况说明一起向市委、市政府或市领导报送。
确因工作需要需延迟文件报送时限的,承办处室单位应及时报送有关情况和起草进展情况。
二、完备公文要素报送市委、市政府和市领导的公文,应具备以下要素:正文;相关情况说明;市领导有关批示要求;文中引用的文件(复印件);主办处室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
报请市委、市政府印发文件的请示,除上述要素外,还应载明发文依据、发文必要性、起草过程、文件内容合法性审核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情况(附各部门反馈意见及沟通协调结果)、发文形式建议及文件公开属性建议,政策性文件还应同时报送政策解读材料。
在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应将电子版文件发送至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邮箱;报请市委、市政府印发文件的,还应同时将电子版文件发送至市政府综合处邮箱。
三、提高文稿质量各处室单位要加强与人社部对口业务司局对接沟通,了解当年度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印发文件情况,提前启动前期调研和文件起草工作。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8.12•【字号】津人社局发[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25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十二日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1号,以下简称《规定》)、市人力社保局、市农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2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覆盖范围具有本市户籍或学籍的下列人员:(一)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在校学生、儿童(包括港、澳、台及外国籍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在校学生、儿童;其他未成年人(截至结算年度的1月1日未满18周岁。
下同)。
(二)年满18周岁(截至结算年度的1月1日。
下同),非在校就读,且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农业户籍)居民。
(三)年满18周岁,非在校就读,且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城镇(非农业户籍)居民:1.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截至结算年度12月31日。
下同),未就业或灵活就业人员。
2.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截至结算年度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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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企业申请函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公司郑重承诺,所填信息真实有效。
(药品名称、规格包装),在公示文件的附件(1或2)中,序号:;本次公示信息存在以下问题(请勾选理由):
符合《医保目录》和《凡例》,专家评议不准确。
生产企业申报的药品天津供应价格,不高于现行医保支付范围内同类药品的医保支付水平,专家评议不准确。
同类药品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8号)附件3中,请准确填写药品顺序号、中文名称、剂型规格包装、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和生产企业。
调整后的医保最高支付标准高于现行全国最低价,申请将医保最高支付标准下调为元(小数点后保留2位),并随函递交《申报天津供应价格企业承诺书》;
申请退出(或不纳入)医保支付,原因。
特此申请,请予以核实。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章):
2017年月日
附件4
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代表本公司授权公司员工(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为我公司法定被授权人,负责我公司所有药品在天津市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申报的全部事宜。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背面)
法定代表人(签章):
被授权人(签字):
授权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单位名称(公章):出具日期:
附件5
申报天津供应价格企业承诺书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公司郑重承诺,所填信息真实有效。
本次申报的(药品名称、规格包装),在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向天津市各定点医药机构正常供应的最高价格为元(含配送费用,不含加成,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下同),不高于现行全国最低价。
如药品价格下降,我公司承诺主动申报,并同意下调天津供应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
公司联系人:
移动电话:
单位名称:
单位公章:
2017年月日
抄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商务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
委员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7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