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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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基本知识

1、什么是集体协商、集体合同? (3)

2、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 (3)

3、开展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3)

4、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4)

5、如何理解区域、行业集体合同?…………………………………5

6、什么是专项集体合同? (5)

7、如何依法产生协商代表? (5)

8、集体协商代表有哪些保护措施? (6)

9、报送材料有哪些?…………………………………………………7

二、操作程序

1、准备阶段…………………………………………………………7

2、协商阶段 (8)

3、送审阶段 (9)

三、参考文本

1、集体协商制度、集体协商流程图 (11)

2、开展集体协商要约书 (16)

3、开展集体协商要约回应书 (18)

4、工资集体协商主持流程 (19)

5、集体协商会议情况记录 (22)

6、职代会(职工大会)关于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 (23)

7、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情况说明 (24)

8、佛山市南海区集体协商协议送审表、集体协商协议审查流程图 (26)

9、各类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①集体合同 (28)

②工资集体协议(参考文本①、②) (41)

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45)

④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49)

如需要《操作指南》电子文本,或有疑问需要咨询的,可与佛山市南海区总工会权益保障科联系,联系电话:86231157

一、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集体协商、集体合同?

集体协商也称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是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定程序。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只要双方的主体、程序及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为一至三年。

(二)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三)开展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法律法规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3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1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

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0条:“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第3条:“在企业中推行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第33条:“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原国家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

原国家劳动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四)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集体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有关劳动标准与劳动条件的条款。包括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补充保险和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奖惩与裁员等事项。

二是有关集体合同本身的一般性条款。包括集体合同期限,变

更、解除、中止的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等。

三是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它内容。

(五)什么是区域、行业集体合同?

区域工会和行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本区域、行业内用人单位的代表或者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区域、行业集体合同适用于小型企业,一般超过5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单独签订集体合同。

(六)什么是专项集体合同?

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劳动关系的某项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效期一般1-3年。

女职工25人以上的企业应当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矿山、交通、化工、建筑行业的企业应当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七)如何依法产生协商代表?

一是集体协商的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二是职工方协商代表产生有二种方法。①已建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工会确定。②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应当有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举产生。

三是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的产生方法。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或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

四是双方可以聘任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但所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

五是双方可以各自确定候补协商代表一至两名。其产生的程序、任期与协商代表相同。协商代表出缺时,由候补协商代表递补。

(八)集体协商代表有哪些保护措施?

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在集体合同期限内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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