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十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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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十六章刑罚的裁量【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十六章刑罚的裁量【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十六章刑罚的裁量【圣才出品】第十六章刑罚的裁量一、概念题1.量刑(人大2011年研)答: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依照刑法规定裁量和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

刑罚裁量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人民法院的刑罚裁量活动虽然最后表现为某种已经确定的结果,但是事实上刑罚裁量活动是一个综合裁量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以下内容: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的确认;②对犯罪人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度的确认;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方式与制度的确认。

2.法定的量刑情节(中山大学2003年研)答:法定的量刑情节,简称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要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它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性的量刑情节和刑法分则规定的对具体犯罪适用的量刑情节。

它要求审判人员在量刑时必须不折不扣地加以运用。

3.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

(武大2009年研)相关试题: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武大2006年研)答:(1)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内判处较轻的刑种和较短的刑期。

在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从轻处罚就是在该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者较短的刑期。

在一罪的法定刑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从轻处罚是指在与具体犯罪情况相对应的量刑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

(2)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这里所说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应是指判处低于所犯之罪的法定最低刑的刑罚。

在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就是判处低于该幅度最低刑的刑罚。

在一罪的法定刑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是指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3)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之内选择较重的刑种或较长刑期。

在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从重处罚就是在该量刑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刑种和较长的刑期。

在一罪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从重处罚则是在与具体犯罪情况相对应的量刑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刑种和较长的刑期。

高铭暄《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危害国家安全罪【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危害国家安全罪【圣才出品】

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简答题1.1997年刑法为什么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答:1979年刑法关于反革命罪的规定,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保卫社会主义制度起了很大的作用。

但是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情况的发展,反革命罪的罪名适用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有些反革命罪中的“以反革命为目的”在实践中有时很难确定。

对于有的犯罪行为,适用危害国家安全罪比适用反革命罪更为合适。

1997年刑法之所以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考虑到我们国家已经从革命时期进入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宪法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作用,从国家体制和保卫国家整体利益考虑,从法律角度来看,对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犯罪行为,规定适用危害国家安全罪比适用反革命罪更为合适。

本类犯罪在近代刑法中曾经被大多数国家作为重罪规定在首要位置。

随着国家职权主义观念的弱化和公民利益至上的价值观念的提升,多数国家已经把它放在比较次要的位置。

2.如何理解分裂国家罪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答:分裂国家罪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包括:(1)二者分别属于内乱型犯罪和外患型犯罪。

二者均可能发生领土被分裂的结果,且分裂国家者也往往寻求一些外国的支持,甚至依附于外国。

(2)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①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并且,本罪只能由多数人构成,属于必要共犯,而后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中国公民,并且可以由单个人构成。

②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的行为人具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故意;而后者的行为人具有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直接故意。

③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不以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作为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而后者则以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

④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而后者的客体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9)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9)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9)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9)【内容提要】一、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和特征所谓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公民或者单位危害国防利益,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其主要的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利益,即国家的国防建设、军队建设等涉及国家国防方面的利益。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其中个别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还有部分犯罪只能由战时构成,如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3)犯罪的主体大部分是一般主体,也有少部分是特殊主体,如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还有的犯罪则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如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秩序罪。

(4)犯罪的主观方面绝大部分只能由故意构成,少数则只能由过失构成。

二、危害国防利益罪中应重点掌握的罪名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国防利益罪共计21个具体罪名,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的罪名如下:(一)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1. 本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除军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即非军人。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3.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与妨害公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的界限。

(二)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1. 本罪是指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军队战斗力的物质保障。

犯罪对象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圣才出品】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概念题1.刑法基本原则(东财2015年研)答: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首先,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其次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2.罪刑法定原则(广东财经大学2016年研;武大2013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人大2004年研)答: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北航2015年研;人大2010年研;武大2007年研)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二、简答题1.简述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河北大学2014年研)相关试题:简述刑法的基本原则及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武大2004年研)答:(1)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①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②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绪 言【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绪 言【圣才出品】

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绪言一、简答题简述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1)刑法学概念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2)刑法学的研究对象①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刑事责任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范畴,它既不能包括在犯罪概念中,也不能包括在刑罚概念中。

适用刑罚要以行为人实施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为前提条件;但负刑事责任又以犯罪为前提条件。

因此,刑事责任是联结犯罪与刑罚的一个必不可缺的环节或称其为纽带,三者之间不能互相代替。

刑事责任在刑法体系中是一个独立而重要的组成部分。

因此,简单地说刑法就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是不够全面的。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而不能仅仅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

②刑法学就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这样,从研究对象上就把刑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特别是与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监狱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犯罪侦查学等学科区分开来。

因为列举的这些学科,尽管它们研究的内容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也有密切关系,但它们都不是专门研究刑法规范的,即它们都不是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来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

二、论述题如何理解刑法学的地位和作用?答:(1)刑法学的地位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是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也是法学教育的一门核心课程。

①刑法学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这些人类社会所特有的、也是最为复杂的现象,探索和总结这些现象发生、发展的规律,形成人类关于刑法学的知识及学科体系,因而刑法学是一门重要的人文社会科学。

②刑法学是法学科学体系中的一门基础学科,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确定的法学专业本科生16门核心课程之一,是各法学专业本科和专科阶段必修的基本法学课程。

(2)刑法学的作用刑法学来源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反过来又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一章~第四章【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一章~第四章【圣才出品】

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绪言一、简答题简述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1)刑法学概念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2)刑法学的研究对象①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刑事责任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范畴,它既不能包括在犯罪概念中,也不能包括在刑罚概念中。

适用刑罚要以行为人实施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为前提条件;但负刑事责任又以犯罪为前提条件。

因此,刑事责任是联结犯罪与刑罚的一个必不可缺的环节或称其为纽带,三者之间不能互相代替。

刑事责任在刑法体系中是一个独立而重要的组成部分。

因此,简单地说刑法就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是不够全面的。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而不能仅仅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

②刑法学就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这样,从研究对象上就把刑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特别是与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监狱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犯罪侦查学等学科区分开来。

因为列举的这些学科,尽管它们研究的内容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也有密切关系,但它们都不是专门研究刑法规范的,即它们都不是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来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

二、论述题如何理解刑法学的地位和作用?答:(1)刑法学的地位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是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也是法学教育的一门核心课程。

①刑法学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这些人类社会所特有的、也是最为复杂的现象,探索和总结这些现象发生、发展的规律,形成人类关于刑法学的知识及学科体系,因而刑法学是一门重要的人文社会科学。

②刑法学是法学科学体系中的一门基础学科,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确定的法学专业本科生16门核心课程之一,是各法学专业本科和专科阶段必修的基本法学课程。

(2)刑法学的作用刑法学来源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反过来又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各论—危害国防利益罪)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各论—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2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1.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和构成(1)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故意或者过失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

(2)构成特征①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利益。

②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防法律、法规,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

具体包括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物质基础和国防建设活动,妨害国防管理秩序,损害部队声誉等行为。

③本类犯罪的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罪只能由特殊主体构成。

④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多为故意,只有少数犯罪由过失构成。

2.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种类危害国防利益罪具体包括23个罪名。

较为常见的分类,是将危害国防利益罪分为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与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1)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是平时与战时均能成立的犯罪,此类犯罪不以战时实施为成立条件,但战时实施是法定或者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刑法典第368条至第375条规定的犯罪,属于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2)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是战时才能成立的犯罪,此类犯罪以战时实施为成立条件。

刑法典第376条至第381条规定的犯罪,属于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二、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1.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1)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对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军人进行妨碍、阻挠的行为。

(2)构成要件①本罪的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

②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阻挠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③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④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正在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军人而对其使用暴力、威胁,迫使其停止、放弃、变更执行职务或者无法正常执行职务。

(3)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①本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防利益,直接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妨害公务罪的同类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直接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

②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则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三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三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圣才出品】

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一、概念题1.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答: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窃取军事秘密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保守军事秘密的管理制度。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答: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

所谓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是指外国的或者境外地区的机构、组织、人员。

窃取、刺探、收买,属于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方法。

军事秘密包括一切国家军事秘密。

二、简答题1.军人违反职责罪危害的客体是什么?答: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军人违反职责罪危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

军事利益,是指国家在国防建设、作战行动、军队物资保障、军事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利益。

军事利益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安全与利益,理应受到特殊保护。

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是本类犯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本质特征。

军事利益与国防利益是不同的,军事利益有其特定范围。

二者主要有以下区别:(1)从国防和军事的内涵来看,军事是直接有关武装斗争的事项的统称,而国防是为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御外来的武装侵略和颠覆所采取的一切措施。

(2)国防利益除了军事利益以外,还涵盖了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利益。

(3)从本类犯罪的保护内容上来看,最主要的集中体现在对军队战斗力的维护和提高方面,所以本类犯罪的客体也可以具体化为军队的战斗力。

在本类犯罪的一些具体罪名中,体现了维护军事秩序的价值目标。

其中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和虐待俘虏罪等罪名所保护的不只是国防利益,而且突出体现了军事秩序的特有价值。

2.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范围是什么?答: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统称军职人员。

具体可以分为两类(1)现役军人,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正在服役的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以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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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一、概念题
危害国防利益罪
答: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故意或者过失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

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利益。

本类犯罪的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罪只能由特殊主体构成。

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多为故意,只有少数犯罪由过失构成,如《刑法》第370条第2款规定的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二、简答题
1.危害国防利益罪危害的客体是什么?包括哪些方面?
答:危害国防利益罪危害的客体是国防利益。

国防利益,是指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活动正常进行的状态。

具体包括作战利益与军事行动利益,国防自身安全,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物质基础,国防管理秩序,等等。

任何人实施的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行为,冲击军事禁区行为,拒绝、逃避服兵役行为,都会危及国防利益。

为维护国家利益,国家对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后果的上述行为均作为犯罪,予以刑事处罚。

具体包括:武装部队,军人,军用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

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兵员,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部队专用标志等。

2.危害国防利益罪的客观要件有什么特征?
答:危害国防利益罪的客观要件的特征是:
(1)本类犯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防法律法规,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

由于军队直接承担国防任务,所以,本类犯罪的行为以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破坏装备与军事设施、妨害部队管理、扰乱军事区域秩序、逃避军事义务等内容为核心。

(2)从危害行为的内容上来看,危害国防利益行为包括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物质基础和国防建设活动,妨害国防管理秩序,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损害部队声誉的行为。

(3)从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上来看,有的犯罪只能是作为,有的犯罪则只能是不作为,有的犯罪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4)从犯罪的时间要素上来说,有一部分危害国防利益罪要求战时才能构成,即有的行为只有在战时实施才成立犯罪,有的行为不管是战时实施还是平时实施都成立犯罪。

3.危害国防利益罪有哪些种类?
答: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种类有:
(1)不限于战时的本类犯罪,即平时和战时都能构成的本类犯罪
包括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没施、军事通信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2)限于战时的本类犯罪
包括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战时拒绝军用征用罪。

4.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是什么关系?二者有什么区别?
答:(1)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关系
①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对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军人进行妨碍、阻挠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②两罪在主观心理状态方面是相同的,都是基于故意;在客观方面都是以暴力和威胁方法为犯罪手段,实施了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

(2)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①犯罪客体上: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防利益,直接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妨害公务罪的同类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直接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

②犯罪对象上: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则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简述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客观方面。

答: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1)冒充军人的行为。

假冒军人身份包括三种情况:
①非军人冒充军人;
②级别较低的军人假冒级别较高的军人;
③一般部门的军人假冒要害部门的军人。

其行为表现为非军人身穿配有军人标志的军服或者携带、使用军人身份证件,自称为某军事单位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学员。

根据2002年4月1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冒充军人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造成恶劣影响的,以本罪认定。

(2)必须有招摇撞骗的行为
所谓招摇撞骗,就是假借军人的名义身份,进行骗取非法利益的活动。

如假借军人的名义、身份骗取政治荣誉、职务待遇,以军人或军事单位的名义开办企业、签订合同、相干、招兵、招工骗取钱财,以军人的名义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

6.试比较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答:(1)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相同之处:
①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

②在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

都有犯罪目的,因而都是目的犯。

(2)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不同之处:
①犯罪目的不同。

本罪中犯罪行为人意图牟取非法利益而非经济利益、财产利益;诈骗罪中犯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

②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

本罪中犯罪行为人穿戴军人服装或者利用军人证件等冒充军人,进行炫耀,实施欺骗活动;诈骗罪中犯罪行为人隐瞒事实真相或捏造虚假事实。

但不冒
充军人或警察。

③犯罪客体不同。

本罪中犯罪客体是军人和部队的良好形象和声誉;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则是公民的财产权利。

7.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相似犯罪有什么不同?
答: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相似犯罪关键区别在于对象不同,因而所侵犯的法益性质不同。

后者所列犯罪对象,均为普通民用设施,其所代表的犯罪客体为公共安全,或者财产权利。

由于刑法对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破坏行为没有做任何限定,只是限定了破坏的对象,且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故不管使用什么方法,只要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就应以本罪论处。

三、案例分析题
1.李某某谎称自己是某军队院校主管招生的领导,手中有计划外招生的指标,凡符合条件的,交8万元就可以到军校读书。

部分考生家长信以为真,向李某某交了费用。

由于李某某根本没有招生指标,在骗取了120万元后逃跑。

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答: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

“招摇撞骗”,是指打着军人的名义、招牌,在社会上进行欺骗活动。

一般表现有以下几种:
①公然穿戴现役军人制式服装、衔牌进行招摇撞骗;
②使用伪造、假冒的军人身份证件进行招摇撞骗;
③以其他足以使人产生误解的方式,冒充现役军人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

本案中,李某某为了骗取钱财,冒充军队院校主管招生的领导,骗取考生家长120万元。

其主观上方面为故意,其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客观方面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符合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2.赵某某自己购买了一辆奥迪牌轿车,为了逃避养路费和高速费,便让别人为自己的轿车伪造了一副武警的车辆牌照,并给其朋友也伪造了5副武警的车牌。

赵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伪造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与诈骗罪,二罪应并罚。

(1)《刑法》第375条规定了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指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军用标志,情节严重的行为。

赵某某伪造武警的车辆牌照构成本罪。

(2)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部队车辆号牌的解释》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赵某某使用伪造的武警的车辆牌照逃避养路费和高速费的行为应按照诈骗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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