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理论通说认为
王利明_民法总论

民法(第四版)主编王利明第一编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定义及意义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第二,《民法通则》为我国经济立法确立了这样一种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
第三,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即由民法统一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
商法只能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而不应当与民法相分离。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1)财产所有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一、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
二、民法的主要内容是私法划分公、私法的标准:1、利益说2、意思说3、主体说区分公法和私法,并将民法置于私法的范畴,具有如下意义:第一,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
民法总则意思表示错误的理解有哪些?

民法总则意思表示错误的理解有哪些?意思表示错误是指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这种不一致属于无意识的不一致。
要判断是否构成错误,应当遵循“解释先于撤销”原则,首先通过意思表示解释查明表意人实际表示的内容及其在什么意义上发生效力且可归责于他,然后确定意思表示受领人是如何理解表意人之表示及其是否在此过程中尽到了合理谨慎义务,以此判断其是否具有值得保护的信赖。
▲(一)民法总则意思表示错误的理解有哪些传统民法及我国学界的通说认为,意思表示错误是指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
这种不一致属于无意识的不一致,而与内心保留、虚伪行为和戏谑表示等表意人明知的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相区别。
要判断是否构成错误,应当遵循“解释先于撤销”原则,首先通过意思表示解释查明表意人实际表示的内容及其在什么意义上发生效力且可归责于他,然后确定意思表示受领人是如何理解表意人之表示及其是否在此过程中尽到了合理谨慎义务,以此判断其是否具有值得保护的信赖。
通过上述解释过程,可以判断表意人与受领人之间是否达成了合意、是否存在错误。
因此,与其说错误是意思与表示之间的不一致,不如说其是主观的表示意义与可归责的表示意义之间的不一致。
对于意思表示的解释与错误之间的关系,我国有学者认为,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彼此在适用上并无联系。
也有学者认为,重大误解与合同解释属于对有瑕疵的合同的两种不同的救济方式,法官可以选择适用,只是考虑到交易的保护,才应优先采用解释规则。
有学者认识到合同解释的标准不同会对错误(误解)的成立产生影响,进而造成当事人的不合意与合同的不成立,并认识到双方实质的合意可以排除错误(误解)的成立。
虽然国内学者在意思表示错误的确定问题上并没有像德国民法学者那样提出如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一般复杂而精细的“流程”,但已有学者提出对错误的认定应当遵循的方法包括对表意人真实意思的查明,也提出了客观的、一个有理性的人通常理解的标准(包括从结果层面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标准),甚至考虑到了交易环境及交易习惯等要素。
民法学自考题-9

民法学自考题-9(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20,分数:20.00)1.民法的下列渊源中,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的是______∙ A.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中的民事规范∙ B.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中的民事规范∙ 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议和命令中的民事规范∙ D.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问题的司法解释和具有指导性的指示(分数:1.00)A.B.C. √D.解析:[解析] 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仅适用于该地区,而不能适用于其他地区。
因此选项C符合题意。
选项A、B、D都可适用于全国范围之内。
答案为C。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是______∙ A.判断能力∙ B.思维能力∙ C.意识能力∙ D.行为能力(分数:1.00)A.B.C. √D.解析:[解析]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对客观事物的判断和认识能力即意识能力为依据。
答案为C。
3.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条件而非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而发生的退伙,称为______∙ A.声明退伙∙ B.法定退伙∙ C.强制退伙∙ D.入伙(分数:1.00)A.B. √C.D.解析:[解析] 与任意退伙相对应,法定退伙又称非任意退伙,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条件而非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而发生的退伙。
答案为B。
4.终止期限又称为______∙ A.生效期限∙ B.终期∙ C.一般期限∙ D.延缓期限(分数:1.00)A.B. √C.D.解析:[解析] 决定民事行为效力消灭的期限,称为终止期限,又称终期。
答案为B。
5.下列请求权中,一般认为适用诉讼时效的是______∙ A.排除妨碍请求权∙ B.停止侵害请求权∙ C.消除危险请求权∙ D.损害赔偿请求权(分数:1.00)A.B.C.D. √解析:[解析] 依现行法的规定,排除妨碍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作为保护物权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对情势变更原则的进一步研究

对情势变更原则的进一步研究情势变更原则,或曰情事变更原则,是一项涉及合同履行的法律原则。
通说认为,情势变更原则的内容是:在合同成立后至其被履行完毕前这段时间内,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继续维持该合同之原有效力对受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则允许该当事人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注:在注释[9]中所罗列的全部研究成果实际上均持此说。
)目前我国立法机关正在起草统一合同法;有消息表明这部法律草案将明文规定情势变更原则。
(注:参见梁慧星于1996年12月16日在“民法通则实施十周年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上所作的“中国统一合同法的制定”的专台告;关于此报告的核心内容见王涌著《走向法典·民法通则实施十周年理论与实务研讨会综述》,《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7年春季号第205页。
)因此,对我国大陆地区法学界现有的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研究成果进行审视、扬弃,并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的研究,显然在理论上、立法上以及将来之实务上均极具意义。
一、我国大陆地区法学界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研究成果的理论水平及存在的谬误我国台湾地区著名民法学者史尚宽先生早在本世纪五十年代就对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过较为全面的研究论述。
(注:史尚宽先生于1954年7月在台湾出版专著《债法总论》,该书第四章第六节的名称即为“给付与情事变更之原则”,就是在这一节中史先生将与情势变更原则有关的问题分为这七个部分进行了论述。
)史先生的这一论述包括七个部分:(1)情势变更原则的性质;(2)情势变更原则的历史沿革;(3)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4)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5)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6)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7)情势变更原则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注:史尚宽先生于1954年7月在台湾出版专著《债法总论》,该书第四章第六节的名称即为“给付与情事变更之原则”,就是在这一节中史先生将与情势变更原则有关的问题分为这七个部分进行了论述。
身体完整权边界完整到具身完整的理论嬗变

2020年第6期身体完整权:边界完整到具身完整的理论嬗变申长慧[摘要]基于边界完整理论,身体权被建构为一种单纯的防御性权利,仅包括身体边界完整权和身体支配权两个权能,这种界定存在诸多问题。
基于身心一体特质、身体对外的依赖性和变动性的理论铺陈,以及生物科技和医疗技术带来的现实外部推力,具身完整理论得以证成。
在保护身体边界完整不受入侵的同时,具身完整理论将身体支配权重构为身体自治权,并将身体免受触碰权和精神完整权包括在内,有助于消解身体固有的性别差异,并保护未成年人享有一个开放的未来。
[关键词]身体完整权;边界完整理论;具身完整理论;性别差异[作者简介]申长慧,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广东广州510006[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434(2020)06-0061-0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将身体权囊入具体的民事权利谱系中,结束了学术界对身体权系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的各种论证。
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放置在人格权编第一章“一般规定”之后的第二章,以彰显其地位和重要性。
毋庸置疑,身体权系一个最基本、最重要、基础性的人格权,是“所有其他自由的基石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规定身体完整系身体权的重要内容之一①。
身体完整概念具有固有的吸引力和不确定性:其吸引力在于身体自古以来就是哲学和法学研究的中心问题,其不确定性在于完整话语所保护的身体本质处于含蓄和变动状态。
何为身体完整?何为身体完整权?当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的身体造成轻微损伤,但这种身体损伤并未严重到使他人健康受损的程度,此时行为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完整权,这是毋庸置疑的。
未经他人同意,行为人以冒犯性的方式触碰他人的身体,若这种触碰并未给他人的身体造成有形的物理损伤,此时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吗?若构成侵权,则被侵犯的是什么权利呢?当行为人故意以过激的言论或行为针对他人,使他人遭受严重的精神痛苦,但并未造成他人有形的身体损伤时,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吗?若构成侵权,则被侵犯的又是什么权利呢?当身体完整被界定为有形身体的边界完整时,则上述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当身体完整被界定为一种包括有形身体和无形心理的完整、一种变动性和趋向完整的具身完整时,则上述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完整权中的身体免受触碰权和精神完整权。
如何理解《民法典》视域下的无因管理制度

2023年第8期 职工法律天地51无论是在国内民法还是国外民法中,无因管理制度都十分重要。
我国无因管理制度早在《民法通则》中就有规定,但是当时内容只有一条,随着社会的发展,立法者也知道旧的法律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趋势,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问世,完善了很多民法上的制度,其中就包括无因管理制度。
《民法典》对以往的无因管理制度的修改和完善主要体现在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上,使得无因管理制度更适合当前社会和法律发展形势。
一、无因管理概述(一)无因管理的概念界定无因管理制度规定在《民法典》的债法部分。
我国民法认为,无因管理属于债务关系发生的一个原因,属于准合同范畴。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去管理他人事务是谓无因管理。
”这是《民法典》对无因管理法律上的定义。
实施管理行为人称为管理人,被管理方为受益人,发生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的这种关系称为无因管理债权债务关系。
(二)无因管理的性质界定针对无因管理的性质界定,一直以来争议较多。
按照民法理论,目前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准契约说,二是事实行为说。
准契约说认为无因管理性质上属于准合同的一种。
将无因管理认定为准合同的原因在于无因管理在法律效果上介于契约与侵权责任之间。
一方面,契约以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达成合意为前提,无因管理的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委任及其他协议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为契约。
另一方面,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在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也不属于侵权的范畴。
正是由于无因管理在法律上的这种特殊形态,罗马法认为无因管理属于准合同。
但无因管理被认定为准合同的观点目前已经逐渐被各国民法学界和民事立法所摒弃。
但仍有一些国家采用此观点,如法国民法将无因管理法认定为准合同。
事实行为说是当前司法实务与理论界普遍认可的观点,属事实行为的无因管理与属民事法律行为的准契约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上都有很大的不同。
民法总论课程《民法总论》试题库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民法:2、民法学:二、判断题1、从民法的词源上看,我国学者通说认为,“民法”一词是我国固有的。
2、民法即民法学。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法律规范的总称。
4、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
5、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民法区别于经济法、行政法的重要界限。
6、我国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均适用于我国的一切领域。
7、某公赴外地探亲,须乘长途汽车,因乘车票价是事先规定的,规定多少就支付多少,不能讨价还价。
基此,某公和长途汽车站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不定项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6条规定:“本法自____起施行。
”A、1986年1月1日;B、1986年4月12日;C、1987年1月1日;D、1987年4月12日;E、1999年10月1日。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____。
A、主体地位平等;B、与人身不可分离;C、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D、具有等价有偿性;E、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3、____属于民法的渊源。
A、宪法中的民法规范;B、国务院制发布的民事法规;C、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D、国家机关对民法的规范的解释;E、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四、简答题1、试述民法的适用范围2、试述民法的渊源3、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名词解释1、民法的基本原则:2、学理民法基本原则:3、法定民法基本原则:二、判断题1、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功能、约束功能和补充功能。
2、在没有法律规定时,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政策。
三、不定项选择1、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包括____。
A、指导功能;B、辅助功能;C、约束功能;D、引导功能;E、补充功能。
2、甲知其房屋南边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但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
半年后,南边高楼建成,乙之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____。
总结民法通则中的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中的自愿原则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要素,是指法律由哪些基本因素或元素构成。
一般认为,法律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个要素构成。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法律概念是指在长期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基础上对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的概念。
法律原则分为政策性原则与公理性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适用范围的大小)、实体性原则与程序性原则(适用的内容和问题不同)。
民法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民法整体的基本功能单位(元素)。
对民法的构成元素,可按其不同的功能分为民法规则、民法原则、民法概念三类。
民法规则是针对具体的民事问题所作出的具体法律规定;民法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民法规则基础、本源、出发点的具有综合性、抽象性的民法原理和准则;民法概念长期的民法学研究和民事法律实践基础上对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的概念。
1.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司法以及民事活动所应遵循的准则。
1.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1.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2.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3.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4.学理和法定民法基本原则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标准,可分为学理民法基本原则和法定民法基本原则。
(一)学理民法基本原则学理民法基本原则是从学理上提出的基本原则,通常是有一定的观念、理论为指导概括出来的。
民法的基本原是民法观念与理论的结晶,更深的渊源来自法理学乃至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哲学的学理。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理概括的产物,也是民事立法实践的总结。
古代没有法律的一般概念和基本原则;近代出现了民法基本原则的原理和立法;现代民法有重视基本原则的趋势,这都是民法理论与民事立法技术发展的成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我国民法理论通说认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物包括()。
A、一双鞋B、空气C、太阳D、固定在人身体上的人工器官答案:A考点:物的概念及特征解析: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指具有一定形体、占据一定空间,能够为人掌握、利用,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
物具有以下特征:(1)须可为权利客体;(2)须为有体;(3)须为人力所控制;(4)须独立为一体;(5)须能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
空气因为是无体物、太阳不能为人力所控制、固定在人身体上的人工器官不具有独立性,所以排除BCD,本题选A。
2. 下列选项中,属于主物和从物关系的是()。
A. 张某的电视和音箱B. 张某的拖拉机和拖犁C. 张某的汽车和修理汽车的工具D. 房屋和房屋上的窗户答案:C考点:主物与从物解析:按照两个物在物理上相互独立,而在经济上又相互联系的关系,可将物分为主物与从物。
从物必须具有的条件是:(1)从物之使用目的必须具有永久性;(2)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3)从物须具有独立性;(4)须交易上视为从物。
本题中,A、B两项的物在经济上不具相互联系的关系,故不为主、从物关系。
D 项中窗户属于房屋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性,也不为从物。
C项中修理汽车的工具符合从物的要求,为汽车的从物。
3、奖券与中奖后的所得是()的关系。
A、原物与孳息物B、主物与从物C、可分物与不可分物D、有价证券与货币答案:A考点:原物与孳息解析:根据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可将物分为原物与孳息物: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孳息物是指原物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中奖后所得的奖励是由于购买的奖券中奖,是由奖券产生的新物,所以二者是原物与孳息物的关系,A正确。
主物与从物的划分是依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前者是指独立存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有主要效用的物;后者是指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
可见,主物和从物都必须是独立存在的物,而且从物不能是主物的部分。
物依其能否分割的特点,分为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前者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后者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
有价证券和货币都是代表一定财产权的凭证,显然不符合本题要求。
--------------------------------------------------------------------------------以下内容只有回复后才可以浏览4. 甲和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同时履行,甲在自己还没有履行的情况下,却请求乙履行,乙予以拒绝,这时乙所行使的权利是()。
A. 请求权B. 绝对权C. 形成权D. 抗辩权答案:D考点:民事权利的分类解析: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请求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本题中,乙以其享有的某种权利对抗甲对他的履行请求,该种权利即为抗辩权,属于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故D项正确,AC错误。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此处乙的权利只能对抗甲,因而不是绝对权,B项错误。
5、在行为人行使的下列权利中,属于行使抗辩权的有()?A 对抗请求权的意思表示 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行为的追认C 按份共有人要求处分其财产份额的意思表示 D承租人擅自转租后,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答案:A考点: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解析: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故A项正确。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B项中监护人的追认权可以直接产生使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生效的法律效果,故为形成权;D项中出租人单方行使解除权的行为可以使出租合同消灭,也为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C项中按份占有人处分其财产份额的权利不需要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为行使支配权的行为。
6、下列权利中,具有形成权性质的有()。
A、撤销权B、所有权C、解除权D、亲属权答案:AC考点:形成权解析: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民事权利可分成很多种类。
以权利的作用为依据,可将民事权利分成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和抗辩权。
支配权,是指民事主体可以对标的物进行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抗辩权,是指民事主体一方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形成权,是指民事主体一方可以以自己的单方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本题中,所有权、亲属权属于支配权,撤销权、解除权属于形成权,所以AC正确。
7、书面的意思表示在需要经过传达媒介才能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该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为()。
A、表意人完成其表意行为时B、意思表示离开表意人时,如函件已邮寄C、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D、相对人了解意思表示的内容时答案:C考点:到达生效主义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据此可知我国合同法采到达生效主义,所以本题应选C。
8、下列意思表示中,属于无相对人的情形是()A、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权B、遗嘱C、撤销因欺诈所订立的合同D、放弃继承答案:B考点:意思表示的类型解析: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欲产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形式表达于外部,从而使对方当事人或社会知晓的活动。
意思表示可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前者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表示意思,相对人受领意思的意思表示;后者是指是指表意人不向相对人表示意思,无须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
本题中,ACD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B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符合题意。
9.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时订立的合同一律无效B.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该合同无效C. 行为人代理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无效D. 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的,被代理人无权予以追认答案:B14.张某于2006年3月12日将其拍摄的一卷胶卷交给某彩色扩印社冲印,并预交了冲印费20元,彩色扩印社开出一张印单给张某,上面印有"如遇意外损坏或损失,本社仅赔偿同类同号胶卷一卷或相当价值的现金"字样。
后彩色扩印社因工作失误将胶卷损坏,因该胶卷是张某结婚时所拍,具有珍藏价值。
张某要求扩印社赔偿其精神损失及财产损失。
彩色扩印社引用印单上的免责条款,只同意赔偿一卷胶卷或支付相当于一卷胶卷的钱。
下列哪种观点是正确的?A. 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印单上的责任条款显失公平,予以撤销B. 彩色扩印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张某精神损失C. 彩色扩印社只负退还扩印费和赔偿同类同号胶卷或者相当价值金钱的责任D. 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认定印单上的责任条款无效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
印单上责任条款的规定确实是显失公平的,但这里不适用合同可撤销的情形,而应当认定免责条款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故A项错误。
B项中存在矛盾,因为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精神损害配产只存在于侵权责任之中,故B项错误。
完全按照印单上的责任条款进行赔偿显然是不利于张某的,是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责任、排除张某主要权利的做法,因此该条款无效,C项错误。
D项符合《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是正确的。
15、甲建筑工程公司与乙公司于2003年10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2003年12月30日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50吨。
同年12月初,乙公司所在地发生地震,乙公司未将灾情之事通知甲公司。
同年12月底,甲公司催促交货,乙公司未交。
2004年1月15日,乙公司发货,同时致函甲公司,表明因受地震影响而致迟延交货。
甲公司因延期收到钢材而影响工程进度,被发包方扣罚工程款3万元。
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A、乙公司在取得主管机关有关灾情的证明后,免予承担赔偿甲公司3万元损失的责任B、由于乙公司未能及时通知甲公司不能按时交货原因应向甲公司承担3万元损失的赔偿责任C、乙公司因不可抗力而迟延交货,对甲公司被扣罚的3万元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D、乙公司用不可抗力而迟延交货,对甲公司被扣罚的3万元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考察的是不可抗力引起的违约责任免除问题。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出外。
"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本题中,乙公司未尽到及时通知义务,致使甲公司不能及时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损失,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乙公司承担,故B项正确。
C、D项错误。
A项中取得主管机关有关灾情的证明,并不能免除乙公司对于灾情的及时通知义务,因此A项也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