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的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
版权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我国某知名出版社未经原作者同意,擅自将原作者所著小说《幻世奇缘》出版发行。
原作者发现后,认为该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出版社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三、案件事实原告系我国某知名小说作家,于2018年创作完成小说《幻世奇缘》。
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出版社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幻世奇缘》出版发行,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幻世奇缘》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幻世奇缘》,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幻世奇缘》的行为;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3.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五、案例分析1.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幻世奇缘》,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 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3)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著作权人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出版、发行《幻世奇缘》,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六、启示1. 著作权人应加强自身权益保护意识,及时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侵权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张三,男,28岁,某市居民,自由职业者。
被告:李四,男,30岁,某市居民,某文化传播公司经理。
(二)案件起因原告张三是一位知名作家,其作品《青春之歌》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销量和口碑。
被告李四在某文化传播公司担任经理,该公司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版了《青春之歌》的盗版书籍,并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原告发现后,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一)原告张三的著作权原告张三在2010年创作完成了小说《青春之歌》,并于2011年1月1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取得了《青春之歌》的著作权。
(二)被告李四的侵权行为1. 被告李四在某文化传播公司担任经理期间,未经原告张三同意,擅自出版了《青春之歌》的盗版书籍。
2. 被告李四将盗版书籍投入市场,以低于原告张三正版的书籍价格进行销售。
3. 被告李四的行为导致原告张三的著作权受到了侵害,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改编权;(十四)翻译权;(十五)汇编权;(十六)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试论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试论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符军锋;范宝兰
【期刊名称】《山西科技》
【年(卷),期】2008(000)003
【摘要】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是诉讼法学领域关系密切的一对概念,文章通过分析二者的关系,阐明二者也有一定的区别.
【总页数】2页(P68,75)
【作者】符军锋;范宝兰
【作者单位】太原科技大学教务处;太原科技大学教务处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
【相关文献】
1.医疗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分配——一个动态的证明责任的视角 [J], 周成泓
2.民事诉讼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关系新探 [J], 朱孝彦
3.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承担--对因果关系推定与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之区别的厘清 [J], 俞琳璐;李茂平
4.证明责任倒置与证明标准降低的契合——论我国劳动争议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完善路径 [J], 杨冰
5.中国语境下的证明责任理论反思--民事证明责任论纲--对民事证明责任基本问题的认识 [J], 潘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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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的判断标准

著作权侵权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是否存在著作权:被指控侵权的作品必须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即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和非物质性的作品。
2. 是否未经许可使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包括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
3. 是否有合理使用:侵权行为是否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条件,如引用、教学、新闻报道、司法程序等。
4. 是否有损害后果:侵权行为是否给著作权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包括经济损害和非经济损害。
5. 是否有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以上五个方面通常是判断著作权侵权的基本标准。
在具体案件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是法律证明的三个基本概念,它们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法律证明的完整体系。
以下是这三个概念的简要解释:
1. 证明对象: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明的事实和主张,通常涉及到案件中的关键事实和争议点。
在诉讼程序中,证明对象由法律明文规定或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2. 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是指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责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以避免承担不利后果的风险。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通常由原告承担;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
3. 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应达到的程度或要求。
在不同的法律领域和诉讼程序中,证明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相对较低,而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则相对较高。
在法律实践中,这三个概念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法律证明的完整体系。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证明对象、分配证明责任和确定证明标准,以实现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决的重要依据,但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也是法院必须考虑的问题。
为了保证法院审判的公正性、严谨性和高效性,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定。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所要求的合法性和充分性方面的规定。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分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标准,另一种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标准。
证据标准是指当事人获取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证据标准的要求。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据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直接证据:指能够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如书面证据、物证、视听资料等;2.间接证据:指不能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如推定证明、关联证明、旁证等;3.最弱证据:指没有直接证明力和间接证明力的证据,如单方证言、无人证言等。
证明责任标准是指当事人证明其主张事实的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通常情况下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来承担举证责任,其举证内容必须符合证据标准。
如果举证人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那么法院将不予支持。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1.民事责任纠纷案件:在民事责任纠纷案件中,根据举证责任原则,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举证。
如果举证人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事实成立,且符合证据标准,那么法院将予以支持;反之,如果举证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或者证据不符合规定的证据标准,那么法院将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2.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证明责任通常是由主张侵权行为的当事人来承担,且证据标准比较严格。
例如,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证据必须非常充分、准确,证实对方涉嫌商标侵权的事实。
3.合同纠纷案件: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合同条款十分明确,那么当事人只需要提供与合同条款相关的证据,且证据符合证据标准即可。
民事侵权答辩状

民事侵权答辩状民事侵权答辩状1答辩人:x装饰布有限公司浙江省嘉兴市法定代表人:吴x答辩人因原告X有限公司提起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原告对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权1.《版权登记证》不能作为认定著作权归属的依据本案中,原告证明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版权的唯一证据是一份由江苏省常州市版权局出具的《版权登记证》,答辩人认为,这不能直接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版权。
因为《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日自动产生。
这有别于商标专用权或专利权的取得要经过申请注册程序。
版权登记不是确权登记,其实行自愿登记,形式审查制度,对版权的获得于否不产生任何的影响。
因此原告向法院提供《版权登记证》只是一个初步的证据,它可以作为立案的依据,但不能作为认定版权的依据,法院应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核原告对涉案作品是否享有版权。
另外,答辩人就涉案图片咨询了杭州版权局、上海版权局、江苏版权局、国家版权局等权威部门,这些部门一致认为涉案作品侵犯了他人的权利,不能进行版权登记。
2.涉案作品明显侵犯他人权利,不产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版权本案中,原告对所主张权利的图片是不享有著作权的。
涉案作品是组合图片,在图片中,明显存在未经许可非法使用迪斯尼卡通形象(米老鼠、史奴比、高飞狗等)的行为。
原告擅自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进行修改、编辑,其实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
因此,根据民法"侵权不产生新的权利"的理论,原告对涉案图片不享有任何权利。
这一点也反映了在我国版权登记制度上及实践操作中存在着不足。
二.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在《起诉状》中,原告称被告一(汪X)在x年5月从答辩人处购买了1x个品种的窗帘布,原告认为这批货使用的'图案侵犯了其著作权,并对这批货进行了公证保全。
然在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所有证据中都无法证明被告一与答辩人进行交易的产品与涉案图片有关联。
首先,答辩人原告提交的一系列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持怀疑态度(这将在质证过程中向法院提出)。
【司考】考点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星考点)

基本概念1.证明对象即待证事实,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需要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
范围包括:当事人主张的实体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外国法律与地方性法规、习惯。
2.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可以认定的事实。
3.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表示承认其真实性的陈述;4.证明责任,是指由法律或司法解释预先规定,对于某一事实应当由谁提供证据证明,如果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谁承担不利后果。
5.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法院在诉讼中按照一定的规范或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划分。
6.证明标准:是指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7.高度可能性:是指虽然没有使法官确信无疑,但是已经能使法官相信其很可能存在。
重点考点详解一、证明对象(一)免证事实1.自然规律及定理——绝对免证事实。
2.众所周知的事实: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共同知晓的事实;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注意】专业领域的经验法则需要证明。
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7.已为生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注意】(1)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免证事实2-4;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免证事实5-7。
(二)自认1.自认的对象:仅限于事实;【注意】自认和认诺:自认针对事实,认诺针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自认不一定导致败诉;认诺会导致败诉或部分败诉。
2.自认的方式(1)明示: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2)默示: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视为对该事实承认;【注意】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批人员充分说明询问后仍不置可否。
(3)委托代理人的承认:原则上委托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是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将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该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但是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对该事项的承认;【注意】一般授权代理人可以承认,承认事实即导致诉请成立须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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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的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
——上海徐汇法院判决华盖公司诉硕特公司等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案裁判要旨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权利人仅提供侵权初步证据而被告完全否认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审查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证据没有达到很高盖然性标准的,不应直接认定被告构成侵权。
【案情】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盖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一份署名为被告上海硕特无纺布有限公司(简称硕特公司)、被告上海益康无纺布有限公司(简称益康公司)的产品宣传册,称该宣传册由原告上海分公司工作人员于2009年5月19日至20日在上海光大会展中心举办的第六届中国国际轮胎资源循环利用展上获得。
该宣传册封面标注有“上海硕特无纺布有限公司、上海益康无纺布有限公司”的名称、网址;该宣传册封二为硕特公司简介,还有内容为2003年度金山区企业五十强、文明单位、上海市名牌产品、中国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铭牌、证书等图片,以及含有两被告名称的认证证书图片;宣传册第2页、第4页分别使用了握手图片和下棋图片,经比对,图片内容与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编号分别为DV168087A、71085591的2张图片一致;宣传册封底标注有两被告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编、地址、网址等信息。
2012年2月29日,华盖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称两被告未经授权,在其宣传册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2张图片作品用于商业活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硕特公司、益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2万元;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25元、查档费40元。
被告硕特公司、益康公司辩称,被告没有印制或使用涉案的产品宣传册。
【裁判】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宣传册是真实存在的,问题的关键在于认定真实的印制者、散发者。
涉案宣传册的印制者、散发者只有三种可能性:原告、被告或案外的第三人。
鉴于涉案宣传册中含有内容为2003年度金山区企业五十强、文明单位、上海市名牌产品、中国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铭牌、证书等图片,以及含有两被告名称的认证证书图片、车间生产场景图片,如果上述铭牌、证书、车间为被告所有,这些图片外人是难以获取的,被告有义务对此作出说明。
本案被告拒绝作出任何说明,法院有理由推定两被告印制、使用了涉案宣传册。
2012年6月15日,法院判令被告硕特公司、益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原告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原告仅有的用以证明被告侵权的证据为涉案彩印产品宣传册,而被告完全否认印制过该宣传册,且否认参加过原告所称的宣传册来源——第六届中国国际轮胎资源循环利用展,在此情况下,如何认定被告是否实施了原告诉称的侵权行为。
1.证明标准问题
本案中,原告据以证明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为署名为两被告的企业宣传册,但其获取过程未经公证机关公证,证明力并不强。
被告则完全否认印制过涉案宣传册,且否认参加过前述展览会。
原告仅有的证据就是彩印的宣传册,但宣传册完全可能由原告印制或由案外人印制。
在民事诉讼的事实认定中,证明标准有关键作用。
证明标准,是对证明责任主体运用证据证明争议事实、论证诉讼主张达到何种程度,使裁判者形成内心确信,从而确认待证事实真伪的程度性要求。
证明标准较高,则证明责任主体的证明责任就较重。
民事案件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实务中往往将其再细分为极高、很高和较高盖然性,实质是对当事人一方的证据相对于另一方反证的优势程度的要求。
本案中,如果采取较高盖然性标准,在原告已经提供彩印宣传册而被告仅消极否认却不予举证的情况下,原告的证据已经具有了相对优势;如果采取很高盖然性标准,则还必须排除原告或案外人印制涉案宣传册的可能性;如果采取极高盖然性标准,则要求原告证据具有绝对优势。
对于侵权案件,一般采较高盖然性标准,但本案宣传册内容虽与被告企业情况较为吻合,部分信息在被告网站上亦可获取,他人印制并无很大障碍,采较高盖然性标准难以排除原告或案外人印制的可能性,可能导致事实认定错误,因此本案采很高盖然性标准。
2.证明责任问题
证明责任问题与证明标准问题紧密相关。
本案中,原告主张积极事实,则应承担举证责任,原告确实也提供了宣传册,侵权初步证据已经具备;而被告主张消极事实,认为其没有参加过展览,也没有印制过宣传册,对消极事实无从举证,仅凭原告提供的宣传册无法排除原告或案外人印制宣传册的可能性。
法院通过仔细查看宣传册内容,发现其中含有内容为2003年度金山区企业五十强、文明单位、上海市名牌产品、中国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铭牌、证书等图片,以及含有两被告名称的认证证书图片、车间生产场景图片,如果上述铭牌、证书、车间为被告所有,则这些图片外人是难以获取的。
在这一阶段,法院认为举证责任发生了转移,前述图片与被告存在明显的关联性,从举证能力上看,被告直接控制上述物品或空间,更加接近证据,而原告或案外人接触并拍摄清晰照片的可能性很低,如果此时仍由原告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则不符合公平原则和客观实际。
因此,对上述证据内容,被告应当作出说明或反证。
如果被告能够证明上述铭牌、证书、认证证书、车间等并不属于被告所有,则难以排除原告或案外人印制宣传册的可能性;相反,如果被告不能证明上述铭牌、证书、认证证书、车间等并不属于被告所有,则原告或案外人印制宣传册的可能性基本可以排除,凭原告提供
的宣传册可以推定被告印制了涉案宣传册。
本案中,经释明后被告仍拒绝对此作出说明,法院据此推定被告印制和散发了涉案的宣传册。
综上,法院采用了很高盖然性标准,结合涉案宣传册中的图片内容,将举证责任适时转移给被告,在被告拒绝举证的情况下,认定原告证据相对于被告反证已经具有相当大的优势,裁判者已经可以形成原告主张事实真实的内心确信,并据此判决原告胜诉。
本案案号:(2012)徐民三(知)初字第135号
案例编写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徐卓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