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股权激励试点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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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一览

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一览

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一览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一览(一) 《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院校国企纳入股权激励机制试点该意见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北京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院所转制企业以及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其中,为其建立股权激励机制铺平了道路。

意见规定,激励对象是对试点单位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参加试点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它激励方式;院所转制企业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分红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它激励方式。

(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单位承接重大专项课题可申请间接经费列支中关村示范区内,承担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试点单位,可以申请一部分间接经费列支。

根据试点单位性质不同,列支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0%至30%。

间接经费是指在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试点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科研条件支撑费、协调管理费、监督检查费和其他间接费用。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和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的项目资金都可以申报参加重大科技专项列支间接费用试点。

(三)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投资暂行办法》政府股权投资支持重大项目落地市政府设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投资专项资金,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试点,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重大科技成果在京转化和产业化。

通信、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技术领域项目都在支持之列,同时,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还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知识产权权属明晰,并在京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中关村科技园“1+6”政策梳理详解

中关村科技园“1+6”政策梳理详解

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技术转
政策要点 对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 技术等领域的企业,按规定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 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 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 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 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 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 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法 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创业 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 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 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主要突破点 明确文化产业支撑技术领域范围,更 好地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发布的“在文 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国家需 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关村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 法人合伙人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 苏州工业园区已开展有限合 税优惠政策,有助于壮大有限合伙制 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 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规模,进一步促 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 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
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示范区和安徽合 芜蚌综合试验区都已开展股权激励试 点
(1)将试点项目 范围由国家重大 专项扩展到科技 部、国家发展改 革委、工业和信 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 息化部、卫生部 确定的联合支持的新立项项目中开展 分别与北京市确 研项目经费分阶段拨付、后补助和增 定的联合支持的 试点 新立项项目(2) 增加了分阶段拨 付、后补助和经 费使用自主权试 点内容
技术所有权转让或5年以上 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在 将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纳 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所得不 入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进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 一步加大对技术转让的支持力度 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 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要点 主要突破点

中关村1+6新政

中关村1+6新政
新政要点
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有关 办法也即将出台,将结合示范区建设的实际需要,对中关村示范区内的企业 在认定条件上进行调整:一是对于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可以 参加认定;二是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范畴进行了扩充,增加了反映创新成 果的国防专利、技术秘密等类别,并对技术秘密的概念进行了解释,等等。 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研发费占比达到10%的企业,允许以技术秘密作为 知识产权申报。
6条政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
权和收益权改革试点政策
“1+6”新政 内容
➢ 财政部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 技成果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的意见
➢ 财政部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中央级事业单位科 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试点的通知
相关政策文件
➢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相关政策文件
➢ 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 ➢ 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 ➢ 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新政要点
一是将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医药企业发生的临床试验费等列入加计扣除 范围;二是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到8%,且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 税年度结转;三是对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 术人员可在五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6条政策—股权激励试点政策

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共9页

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共9页

附件2: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2019—2019年)》(京发〔2019〕8号)提出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就落实此项政策提出以下办理流程:1.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在股权奖励发生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下列资料:(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2)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3)纳入示范区内股权激励试点工作范围,并按照示范区内股权激励试点工作要求,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奖励单位股权激励方案和获奖技术人员名单;(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股权奖励个人情况表》。

2.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在股权奖励发生次年3月31日前,填写《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股权奖励个人变化情况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83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9〕2948号)。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中关村创新平台政策先行先试工作组孙芸88828925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兹证明企业(纳税人识别号:□□□□□□□□□□□□□□□计算机代码:□□□□□□□□)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园区内注册。

特此证明。

园管委会(公章)年月日注:本证明中填列的企业名称应与该企业所持税务登记证中“纳税人名称”一致。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股权奖励个人情况表填表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第 4 页填表说明:1.企业名称:指奖励个人股权的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实施办法资产管理司.docx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实施办法资产管理司.docx

附件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国有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科技型企业,是指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具体包括:(一)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二)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三)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国有科技型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的行为。

分红激励,是指国有科技型企业以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红方式;或者以企业经营收益为标的,采取岗位分红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正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有序开展激励工作,操作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坚决杜绝利益输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因企制宜,多措并举.统筹考虑企业规模、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采取一种或者多种激励方式,科学制定激励方案。

建立合理激励、有序流转、动态调整的机制。

(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激励对象按照自愿原则,获得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自觉维护企业和全体股东利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

(四)落实责任,强化监督。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依法维护企业股东和员工的权益。

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单位及同级财政、科技部门要加强监管,依法追责。

第五条国有科技型企业负责拟订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履行内部审议和决策程序,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企业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实施激励。

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试点办法(京政体改发〔2001〕30号)

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试点办法(京政体改发〔2001〕30号)

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试点办法(京政体改发〔2001〕30号)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试点办法(京政体改发〔2001〕30号,2001.12)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试点办法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试点企业坚持的基本原则:(一)坚持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企业要着眼于未来发展,不要着眼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二)坚持股权奖励的股份来源在净资产增值中解决的原则;(三)坚持股权奖励按股权比例分摊的原则。

企业在进行股权奖励时,各股东要按在企业中的所占股权比例分别划出相应的净资产增值部分予以奖励;(四)坚持国有股权奖励资产比例限制原则。

企业在进行股权奖励时,其中用于国有股权奖励的净资产增值部分不得超过企业前三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的35%;(五)坚持自愿试点、鼓励创新、规范操作、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二条试点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认定的市属高新技术企业,近年来其国有净资产增值较快,技术及管理等生产要素在资产增值中作用显著;(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完成规范的公司制改造,且建立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三)企业内部财务考核与评价制度健全,并能以财务考核与评价结果作为制定股权奖励方案、监督检查股权奖励实施情况的基本依据;(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财务会计无虚假记载,无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行为;(五)企业制定了明确的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和实施计划,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完善,经济效益良好,企业成长性较强。

第三条实施股权奖励的对象是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具体奖励对象范围由企业股东会决定。

(一)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开发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对企业主导产品或关键技术做出重大创新或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等;(二)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参与企业战略决策、领导企业某一主要业务领域、全面负责实施某一领域的业务工作等中、高级管理人员。

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正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科技部、北京市人民政府:你们《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若干政策建议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挥创新资源优势,加快改革与发展,努力培养和聚集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着力研发和转化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全面提高中关村科技园区自主创新和辐射带动能力,推动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科技发展和创新,在本世纪前20年再上一个新台阶,使中关村科技园区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二、同意采取以下政策措施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一)开展股权激励试点。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股权和分红权激励的试点。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的院所转制企业以及国有高新技术企业中进行股权和分红权激励改革,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奖励、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

由财政部、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二)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点。

完善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非上市公司进入证券公司待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各层次市场间的转板制度,建立具有有机联系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适用国家关于股权投资基金先行先试政策。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企业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问题解 答
规定,从国家层面支持中关村示范区 的建设和改革。为配合北京市股权 激励改革试点工作,北京市工商局 出台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 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 激励登记试行办法》(京工商发 〔2010〕94号)(以下简称《股权
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科技成果 入股登记要求一并提交企业国有 产权交易凭证;科技成果入股、 科技成果折股要求一并提交具备 评估资格和科技成果评估能力的 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9.实施股权激励涉及外商投资企 业的应当如何办理?
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 和产业政策要求执行。外商投资 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及提交文件、 证件请参阅《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3.实施股权激励需要到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履行什么工商登记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股权激励工作 中主要履行确认激励对象股权的职
责,即股权登记工作。
激励导致注册资本规模、股权结构 或者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形式发生变动的,应当办 理公司变更登记。设立、变更登记 应当按照《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 及《一次性告知单》的有关内容提
交文件、证件。
4.哪些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登记适用 本办法?
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科 技创新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实施股权激励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
册的适用本办法。
5.非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如何办 理登记注册?
非国有(非国有控股)企业可以按 照契约自由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实 施股权激励,适用原则是参照《股 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激励登记试行办法》)。
1.股权激励有哪些方式?
股权激励有七种方式,即:科技成 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 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分红权和科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首批6家股权激励试点单位获批等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首批6家股权激励试点单位获批等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首批6家股权激励试点单位获批本刊讯7月9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首批股权激励试点单位试点方案实施启动仪式在京举行。

启动仪式由北京市科委副主任郑吉春主持,市委副秘书长李福祥出席了会议。

与会领导为首批通过联合审批的6家试点单位进行了授牌。

据市科委介绍,国务院批复同意支持中关村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工作,专门成立了由市科委牵头,11个部门参加的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组。

经过试点工作组和试点单位的共同努力,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

北京科学学研究中心,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北京市农林科学院蔬菜研究中心和北京机电院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成为首批通过联合审批的试点单位。

同时,还有27家市属单位和33家中央单位也积极申请参与试点工作。

以乡镇为节点促进生态涵养区发展本刊讯7月15―16日,北京市科委组织召开了“科技促进生态涵养发展区协调发展乡镇长研讨班”,希望以乡镇为节点,利用创新型乡镇建设的经验做法来推动生态涵养区发展,输送首都人才,培训、技术等优势科技资源入乡镇,入基层、入首都生态涵养发展区,通过乡镇走创新之路引领生态涵养区发展,形成科技支撑,有效辐射推广,科技支撑生态保护、产业发展与城乡建设协调发展。

北京市科委党组书记、副主任杨伟光出席并讲话。

目前,北京市共有门头沟、平谷、怀柔、密云、延庆、房山和昌平7个生态涵养发展区。

举办此次研讨班,是北京市科委有效认真分析生态涵养区面临的实际问题和科技需求,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生态涵养发展区协调发展的意见》精神的工作举措之一。

技术转移服务小分队开进亦庄本刊讯7月16日,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局、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北京技术市场协会联合主办的科技人员进企业“十百千”行动暨技术转移服务小分队进亦庄活动成功举行。

技术转移服务小分队进亦庄活动分4部分展开一是相关领导进行科技人员进企业“十百千”行动和技术市场发展情况通报,二是重点技术转移机构进行运作模式和重点项目发布;三是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推介的技术转移机构60块展板的展示;四是24个技术服务,科技政策、技术合同认证咨询台开展现场咨询。

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与分红激励政策调研

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与分红激励政策调研2018年7月财政部、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2016〕4号)明确,从2016年3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即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可面向企业重要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或实施项目收益分红等激励方式。

《暂行办法》明确了国有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不超过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

(注:企业的类型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早在2010年,国务院就确定在中关村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此后,试点政策陆续推广至武汉东湖、上海张江、安徽合芜蚌等创新示范区及改革试验区。

《暂行办法》明确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的适用范围、激励对象、激励方式和实施条件等内容。

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是当前国有企业推进骨干持股的主要文件之一。

《意见》提出了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要求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 入股员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意见》规定了严格试点条件,只有符合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营业收入和利润90% 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等条件的商业类国有控股企业才能使用该文件;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 ;《意见》还对试点企业数量进行了严格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分别选择5-10户企业,国务院国资委可从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中选择10户企业,开展首批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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