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一区十六园政策
中关村示范区1+6及新四条政策材料

中关村示区“1+6”政策和“新四条”政策一览表
“1+6”政策:(“1”是搭建中关村创新平台,“6”是在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鼓励创新创业税收试点,股权激励,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建设统一监管下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等方面实施6项新政策)
“新四条”税收政策(具体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围试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和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等四项政策)
第一部分:“1+6”政策。
国务院同意调整中关村示范区空间规模布局——中关村创新发展再上新台阶

家 ,形 成 2~ 3个 具 有 技 术 主 导 权 建 设 中 国 特 色 世 界 城 市 中 的 引 擎 支
为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 国 务
的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集 群 , 人 均 和 地 撑 作 用 ,在 促 进 产 业 与 人 口资 源 环 院 批 复 、 全 国 科 技 创 新 大 会 、 北 京 均 产 出 明 显 提 升 ,对 首 都 经 济 增 长 、 境 协 调 发 展 中 的 布 局 引 导 作 用 , 为 市 第 十 一 次 党 代 会 和 实 施 意 见 产 业 结 构 升 级 、 能 耗 降 低 和 生 态 环 把 中 关 村 建 设 成 为 具 有 全 球 影 响 力 精 神 , 中 关 村 示 范 区将 进 一 步 解 放 境 建 设 发 挥 显著 带 动 作 用 。 的 科 技 创 新 中 心 和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基 思 想 , 大 胆 创 新 , 脚 踏 实 地 ,真 抓 实干 ,始终 坚持 发挥好 改革 试验 田
创 新 发 展 布 局 显 著 优 化 ,建 成 多 园 、各具 特 色 的 发展 格局 ; 坚 定信 京 市 委 、市 政 府 出 台 了 一 系 列 重 要
一
批 特 色 产 业 基 地 ,实 现 高 端 产 业 心 、 强化 服务 ,举全 市 之 力推 进 中关 举 措 。 实施 意 见 着 重 勾 勒 了 中 关 村 示 范 区的 发展 目标 : 创 新 发 展 布 局 显 著 优 化 。 到
创 新 示 范 效 应 显 著 增 强 。 体 制 地 奠 定 重 要 基 础 。
机 制 创 新 不 断 深 入 ,形 成 符 合 “ 一
2 0 1 2年 以 来 , 中 关 村 示 范 区 继 作 用 , 持 续 深 化 体 制 机 制 创 新 和 政
以改革促统筹,“一区多园”模式争议的破解之道

以改革促统筹,“一区多园”模式争议的破解之道长城战略咨询关于“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研究”系列→通常认为“一区多园”包含两种形式,一种是指将跨行政区或地理上不连片的园区整合并入高新区,突破高新区原有的地理空间,形成“多园”;另一种是指同一功能区内部的多个专业园或产业集聚区。
本文仅讨论第一种“一区多园”形式。
01全国高新区普遍出现“一区多园”发展模式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中关村、天津高新区、深圳高新区等发展较快的国家高新区为进一步推进产业规模扩张,在现有范围内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相继开展了“一区多园”模式的探索。
如1991年,中关村建立丰台、昌平两个科技园区,以弥补海淀区建成空间不足的问题后,走上了“一区多园”的道路。
到目前为止,中关村已经发展成了“一区十六园”。
此后,上海张江高新区、福州高新区、宜昌高新区、江门高新区等均实施“一区多园”模式,助推高新区发展。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高新区进入新一轮“一区多园”模式探索期。
2017年,南京市集中力量打造15个高新园区,形成南京高新区“一区十五园”发展格局。
2018年,重庆市整合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江津区现有工业集聚区,组建为新的重庆高新区,形成高新区“一区多园”模式,辖区面积增至1031.2平方公里。
2019年,深圳市将南山园区、坪山园区、龙岗园区、宝安园区、龙华园区等纳入深圳高新区范围,形成高新区“一区两核多园”发展格局,规划面积扩大到159.48平方公里。
由此,“一区多园”成为诸多国家高新区发展模式,但与此同时,有观点认为,部分高新区采取“一区多园”模式后,高新区平均发展质量和水平有所下降。
如何通过优化“一区多园”管理体制,促进“一区多园”发挥正面积极作用成为值得探究的问题。
02“一区多园”管理体制包括三种类型实施“一区多园”发展模式后,高新区管理体制会相应发生变化,原管委会升级,同时,各分园组建各自的管理机构,按照高新区管委会承担的职能和权限划分,形成建设主导型、非建设主导型(协调管理型)、半建设主导型三种类型:01建设主导型高新区管委会管理区域内人、财、物等所有事项,负责所辖区域的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对所有园区形成“五统筹”,即统筹组织协调、统筹产业规划、统筹管理、统筹招商、统筹项目建设。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战略纲要(2008-2020年)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战略纲要(2008-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京政发[2008]4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0.12【实施日期】2008.1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战略纲要(2008-2020年)的通知(京政发〔2008〕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战略纲要(200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二日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战略纲要(2008-2020年)建设和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以下简称中关村)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1988年5月,国务院批准成立我国第一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前身);1999年,国务院批复指出,中关村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现两个根本转变的综合改革试验区,要加快建设中关村;2005年,国务院及北京市做出了做强中关村的决策。
在20年的创新和发展历程中,中关村有力地支撑了国家创新战略的实施,成为我国最重要的创新中心。
中关村发生的历史性的深刻变化,是我国30年改革开放伟大成就的缩影。
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中关村作为我国创新资源最密集、创新体系较为完善、创新优势突出的区域,承载着建设创新型国家及首都创新型城市的重大历史使命,必须明确定位,突出优势,加快发展。
为此,特制定《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战略纲要(2008-2020年)》。
一、发展背景进入21世纪,世界新科技革命迅猛发展,正孕育着新的重大突破,将深刻地改变经济和社会的面貌。
信息科学和技术发展方兴未艾,依然是经济持续增长的主导力量;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迅猛发展,将为改善和提高人类生活质量发挥关键作用;能源科学和技术重新升温,为解决世界性的能源与环境问题开辟新的途径;纳米科学和技术新突破接踵而至,将带来深刻的技术革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7.01•【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3]180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3〕18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关村科技园区各分园管委会,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加快中关村人才特区建设,进一步促进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队伍发展,在海淀园、亦庄园成功试点的基础上,将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推广到中关村“一区十六园”。
为做好相关评价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中关村科技园区各分园管委会要从实施首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不断提升人才科技创新能力、促进首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并结合本区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推荐办法等相关制度,不断拓展人才服务领域,创新人才评价工作机制,为高端领军人才的成长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加大组织协调工作力度,重新调整组织协调机构,成立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中关村管委会、市科委和市教委等部门组成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领导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发展建设规划》的通知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发展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21•【字号】丰政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发展建设规划》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现将《“十四五”时期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发展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2022年2月21日“十四五”时期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发展建设规划目录第一章发展回顾与面临的形势(一)“十三五”丰台园发展回顾1.经济发展跃上新台阶,质量效益实现双提升2.支柱产业形成核心优势,新兴产业发力趋势明显3.创新要素聚集能力强化,双创活力带动作用显现4.科技研发力度不断加大,创新能力活力显著增强5.开发建设进程稳步推进,空间设施品质大幅改善6.企业服务能力全面升级,营商环境体系不断优化(二)把握“十四五”时期发展新形势1.丰台园需要在政策利好的战略支撑中谋划发展新思路2.丰台园需要在扩大内需的发展格局中捕捉发展新机遇3.丰台园需要在中关村统筹发展布局中满足发展新要求4.丰台园需要在丰台发展上台阶过程中担负发展新使命第二章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与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与总体思路(二)基本原则(三)发展目标1.总体目标2.具体目标第三章主要任务(一)做大做强优势产业集群,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1.打造两大千亿产业集群2.全力培育新兴产业集群3.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二)加大创新资源汇聚力度,植厚创新创业生态沃土1.加速金融要素资源聚集,强化资本驱动创新2.聚焦硬性科创平台打造,夯实科技创新基础3.推进硬核创新载体建设,提升创新孵化质量4.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提高企业双创效率5.加速创新人才高地构建,发挥创新引领作用(三)深化对外开放对内协同,提升园区综合发展能级1.大力实施“引进来”工程2.支持园区企业“走出去”3.强化多维度协同发展(四)优化全域产业空间布局,大力激发创新创业活力1.探索体制机制与开发模式创新2.推进场所营造与智慧园区建设3.着力构建“2+N”创新空间格局(五)“两区”建设激发开放活力,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1.加大政策创新保障力度2.提升企业发展服务能力3.打响园区科技创新品牌4.强化园区招商能力建设5.加强两级人才服务保障第四章组织与保障(一)创新体制机制(二)协同政策引导(三)严格准入标准(四)统筹规划实施(五)强化人才支持第一章发展回顾与面临的形势(一)“十三五”丰台园发展回顾“十三五”期间,丰台园紧紧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示范园区、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创新中心”的发展定位,聚焦服务北京“四个中心”建设和丰台区新时期战略定位,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经济质量、产业质量、创新质量、环境质量显著提升。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法规类别】特区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0.12.08【实施日期】2001.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2000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关村科技园区包括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科技园、亦庄科技园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复划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组织和个人。
中关村科技园区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从事与条例相关的活动,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中关村科技园区是推动科教兴国战略、发展市场经济的综合改革试验区;是国家科技创新示范、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创新人才培养的基地。
第五条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以海淀园为核心,以科技创新为基础,将中关村地区密集的智力资源转化为以市场为导向的科技成果,通过孵化创业和规模化生产经营,向全市和全国辐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六条中关村科技园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
第七条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投资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实施其他侵害行为。
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可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活动,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除外。
第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建设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市场主体和竞争秩序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机构。
实行“一区多园”模式 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天水市产业园区发展情况调研报告

实行“一区多园”模式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天水市产业园区发展情况调研报告园区是产业集聚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平台,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增长极。
为全面贯彻落实天水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推动全市各类园区高质量发展,按照天水市人民政府领导安排,由天水市人民政府研究室牵头、会同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成调研组,先后深入各县区、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水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甘肃(天水)国际陆港等,通过实地了解、座谈交流、统计调查等方式,对全市各类园区基本状况、发展思路、工作设想等进行全面调研。
一、全市各类园区发展现状天水产业园区建设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以天水开发区及秦州区东十里工业园区、麦积区二十里铺工业园区设立为标志,开启了园区建设的热潮。
此后,农业科技园区、商贸物流园区等各类园区风起云涌。
近年来,中共天水市委、天水市人民政府把园区作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主战场,按照“产业园区化、园区专业化”和“出城入园、搬迁改造”的思路,大力推进各类园区建设,积极引导企业和项目向园区集聚,园区经济呈现竞相发展的良好势头。
全市共有各类园区38个,其中:国家级园区3个(天水经开区、农业科技园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省级15个、市级5个,按园区种类分,有工业园区18个(国家级1个、省级7个、市级2个、县区级8个)、农业园区15个(国家级1个、省级7个、市级2个、县区级5个)、物流园区5个(国家级1个、省级1个、市级1个、县级建成1个,拟建1个)。
天水经开区、农业科技园区、国际陆港以及县区产业园区的创建和发展,为推动全市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科技创新及城市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三新一高”要求相比、与发达地区园区快速发展势头相比、与天水建强省域副中心城市、推动老工业基地走出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的目标相比,全市园区发展还存在很大差距与不足,面临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
(一)管理机制还需理顺。
天水经开区、农业科技园区、国际陆港及县区各类园区自建立以来,经过多次调整完善,目前已建立了与实际基本适应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模式,但与国家对园区管理体制的要求和外地实践相比差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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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方式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 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 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 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 除。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管理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 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 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 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 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 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 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财税〔2013〕71号 和京财税〔2013〕2295号规定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 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 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 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 确定。 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按照财税 [2008]159号文件规定,即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 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比例确定。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其中要求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举例 如2013年10月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甲,采 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一未上市中小高新技 术企业乙,投资额1000万元,甲由一法人 合伙人A和一自然人合伙人B组成,其中A出 资比例80%,B出资比例20%。 假设到2015年10月后,甲可就1000万元 ×70%×80%=560万元,抵扣其2015年应 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 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 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 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 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 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 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 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 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
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 经费支出,按不超过企业工资薪金总额8% 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 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13‟14号) 职工教育经费归集范围:关于印发《关于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 》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财税〔2013〕71号 和京财税〔2013〕2295号规定 备案管理要求 (一)法人合伙人在首次享受财税〔2013〕71号规 定税收优惠的年度纳税申报前,可一次性向主管税 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法人合伙人办理备案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及被投资高新技术企 业情况备案表》(附件2)及国税发【2009】87号 文件规定的相关资料 2.备案后创业投资企业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等情况的 3.法人合伙人出资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后,应 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检结论。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财税„2013‟13号 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 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 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 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 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 税试点政策和技术转让 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财税〔2013〕71号 ,京财税〔2013〕2295 号 政策要点:将优惠政策的主体由公司制创业 投资企业扩大到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 合伙人。 范围: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合伙制创业投 资企业 政策执行期限:2013年-2015年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出资兴办 股权投资
A法人合伙人 B自然人合伙
人
有限合伙制 创业投资 企业
未上市的 中小高新技 术企业
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取得分红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财税〔2013〕71号 和京财税〔2013〕2295号规定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和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在示范区内设立的 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 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 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 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 业所得税”。只有依法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合伙 人才能享受试点政策,是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备案管理的要求: 为方便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一次性备案,享受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 其中:企业所得税归属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应按 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归属地方税务局 管理的,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的有关规定 执行。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时间:政策执行期限2012年-2014年 范围:中关村一区十六园,另推广到武汉东 湖、上海张江和安徽合芜蚌综合试验区 条件: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 新技术企业。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关于中关村扩大区域范围 原一区十园:东城、西城、朝阳、海淀、 丰台、石景山、昌平、通州、大兴、亦庄 现一区十六园:增加顺义、怀柔、密云、 平谷、房山、门头沟、延庆,并将大兴和 亦庄合并为一园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 费以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不 构成固定资产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 造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 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 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 收费用。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财税〔2013〕71号 和京财税〔2013〕2295号规定
注册在示范区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 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 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 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 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 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中小 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 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 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 度结转抵扣。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企业加计 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表》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14号文件报送资料: 报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企 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情况表 》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2012年度符合条件、但未享受中关村示范 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 扣除试点政策的企业 可在2014年5月31日前,按照京财税【 2013】610号文件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 关办理备案手续,并享受相应年度的中关 村示范区税收优惠
中关税法(国税发【2009】87号)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 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 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 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 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该政策的主体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创业投 资企业,对象是未上市的国家级中小高新技术 企业(其中要求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 售(营业)额、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通用报送资料: 1.《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 策综合备案表》;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 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 证明》;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13号文件报送资料: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 专业人员名单。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企业 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汇总表》。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 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市级科技部门出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研发项目鉴定 企业享受13号文件规定的试点税收政策 的,在备案时应提供市级科技部门出具的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市级 科技部门在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时,应明确 “该研发项目符合1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 和领域范围”。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内容
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 2.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 3.2012年度未享受中关村税收试点政策的企 业,可在2014年5月31日前办理备案的实施 条件和工作流程 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 所得税试点政策 5.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