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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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与优惠政策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与优惠政策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与优惠政策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以及中关村管委会和有关区县政府共建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内(现在中关村是一区十六园的概念,在北京市16个区县内均有中关村高新技术园区的规划地块,有些在建成区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获得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入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统计范围:(一)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一般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详见附件1)。

(二)2008年4月1日前注册并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三)2008年4月1日后注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详见附件2),并达到下列标准的企业: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2.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3.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四)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和文化创意企业。

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申办流程(一)申请领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对照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填写《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申请表》(详见附件4),向各分园区管理机构申请成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各分园管委会进行,认定后报中关村管委会备案,各分园管委会联系方式详见附件5)。

入驻企业优惠政策(金融街、CBD、中关村、亦庄、中关村科技园)

入驻企业优惠政策(金融街、CBD、中关村、亦庄、中关村科技园)

税收优惠金融街:由于在城中心,公共资源设施紧缺,故政府多出台偏向于公共资源分配如住房问题、停车问题以及注册资本等优惠政策,以此来吸引企业。

中央商务区(CBD国贸):由于进驻CBD企业较多,管委会将企业大致分为金融企业、外企、中小企业以及普通企业,不同企业享受待遇不同。

由于CBD位于城市中心区,公共资源紧缺,所以政府多出台侧重于公共资源、教育、财政资源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中关村:中关村多集中创意产业、高科技孵化产业以及中小企业,它们对资金以及人才要求比较高,所以该商务区的政策多侧重税收资源、政府财政扶持以及人事安排等优惠方面。

1、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不再享有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中关村科技园区电子城科技园:电子城科技园区属高新技术商务区,对人才和技术的依赖性较大,政策多偏向于对吸引人才和减免企业赋税。

1、研发机构进口的自用设备、物品等,符合国家现行优惠政策的,免征关税和进出口环节增值税。

2、研发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活动,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可向地方税务管理部门申请免征营业税;研究开发的软件,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将著作权、所有权一并转让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上述技术性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部分,可向地方税务管理部门申请免征亦庄:亦庄为新成立开发区,吸引企业进驻是其重点,故政府多出台侧重于税收、注册资本、财政补助等优惠政策。

中关村科技园“1+6”政策梳理详解

中关村科技园“1+6”政策梳理详解

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技术转
政策要点 对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 技术等领域的企业,按规定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 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 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 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 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 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 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法 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创业 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 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 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主要突破点 明确文化产业支撑技术领域范围,更 好地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发布的“在文 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国家需 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关村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 法人合伙人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 苏州工业园区已开展有限合 税优惠政策,有助于壮大有限合伙制 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 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规模,进一步促 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 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
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示范区和安徽合 芜蚌综合试验区都已开展股权激励试 点
(1)将试点项目 范围由国家重大 专项扩展到科技 部、国家发展改 革委、工业和信 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 息化部、卫生部 确定的联合支持的新立项项目中开展 分别与北京市确 研项目经费分阶段拨付、后补助和增 定的联合支持的 试点 新立项项目(2) 增加了分阶段拨 付、后补助和经 费使用自主权试 点内容
技术所有权转让或5年以上 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在 将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纳 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所得不 入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进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 一步加大对技术转让的支持力度 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 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要点 主要突破点

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14•【字号】东城园文〔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东城园文〔2022〕11号各处、室、中心:《〈北京市东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2年6月1日第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理委员会2022年6月14日《北京市东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为落实《北京市东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东政发〔2022〕7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报《若干措施》相应条款:东城园管委会管理服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和特色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于中关村东城园企业的投融资机构,以及经东城园管委会认定的具有重大影响力或突出贡献企业。

第二条鼓励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支持内容及额度对首次认定或从区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对有效期满后再次申请并发证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年总收入较上年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二)支持条件上一年度中,在中关村东城园管委会申报并发证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注册地自外区迁入中关村东城园四至范围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的工商、税务及统计关系均在东城区,且已完成申报当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报工作。

原则上应拥有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且归属东城园管理。

(三)申报材料1.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项目申报书;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3.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4.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统计关系证明文件;5.企业年总收入较上年同比增长证明材料;6.其他与申报有关的材料。

中关村国家创新示范区扶持政策

中关村国家创新示范区扶持政策

中关村国家创新示范区扶持政策1、《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工程实施试行办法》·对评估合格的,提供5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支持。

·对开放实验室为中关村企业提供的服务,政府给予50%的资金支持。

2、《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购买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对企业购买中介服务,无偿资助实际发生额的50%·信用、财务(税务)、认证、技术转移、首购兼并等中介服务3、股权激励《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示区组发(2009)12号·企业以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实施激励的,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不得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激励总额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不得超过50%。

·院所转制企业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分红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它激励方式·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他激励方式4、扶持高端人才·中关村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聚集工程”·被认定为科技创新人才、创业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并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5、代办股份转让试点·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份转让和股权私募服务6、创业投资补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26号·对经认定的创业投资机构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其投资于中关村初创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按10%给予补贴7、改制上市资助·《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25号·进入股份制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资助:每家企业支持50万元·企业改制资助:每家企业支持20万元·境内外上市资助:每家企业支持200万元·券商资助:保荐券商和主办券商,每家支持20万元8、小企业扶持资金·《中关村科技园区小企业创新孵化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小企业创意支持资金管理。

北京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北京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北京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政策简介(1)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前三年免交企业所得税,第4-6年交7.5%,第7年以后交15%。

(2)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3)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4)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和软件研制开发业务,比照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5)高新技术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据实扣除。

二、如何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1)适用范围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中关村科技园区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提交材料①请减免税报告即《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②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④“务登记证”复印件;⑤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及企业年审资料;⑥择减免税时间申请表。

(3)联系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电话:88371639三、企业如何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1)范围和条件①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拥有适合首都经济发展特点的高新技术及与下述十大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电子与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现代农业技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环境保护新技术海洋工程技术核应用技术与上述十大领域配套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首都经济发展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③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④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⑤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⑥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2.05.06
•【文号】财税〔2022〕16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2〕16号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为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先行先试改革,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对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注册的上市高新技术企业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3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上市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5月6日。

北京高新技术企业人才政策

北京高新技术企业人才政策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人才政策包括以下九方面的内容。

1、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应届毕业生受聘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直接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

2、凡经北京市经委根据《来京投资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认定办法》说认定的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可以为其申请一次性购房专项奖励。

购房专项奖励标准为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本人购房时间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数额地方留成部分的80%。

3、来北京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在京参加高考可与北京籍考生同等对待;来京投资企业职工及子女可参加北京市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来京投资企业申请其在京职工子女入北京市中小学借读,由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就近安排。

4、北京市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增加本企业资本金投入以及个人第一次购买住房、轿车的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个人上年已纳个人所得税的80%。

北京市科委牵头制定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软件企业从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提高到20%。

5、研发机构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北京市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符合《北京市关于扩大对内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2〕12号)等有关规定的,可向北京市经委申请按其本人上年已纳个人所得税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6、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工作:由北京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评选,每年度一次,对个人和集体科研项目予以无偿资金支持;7、首都劳动模范:由北京市总工会负责组织评选,每年度一次,对获奖者予以表彰和奖励;8、经济技术创新标兵:由北京市总工会负责组织评选,每年度一次,对获奖者予以表彰和奖励;9、北京优秀青年工程师标兵:由北京市科协负责组织评选,每年度一次,对优秀青年人才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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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科园发〔2015〕52号各有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5年第23次主任专题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5年9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和《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的批复》(国函〔2011〕12号)精神,加快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建设,促进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示范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新专项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企业是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本办法所指产业联盟是以中关村示范区企业为主体,政产学研用单位参与,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为目标,以契约关系为保障,形成明确的资源整合、合作运营、利益分享机制的创新合作组织。

第五条创新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企业和产业联盟围绕专利、技术标准、商标和购买科技中介服务开展的创新活动,并优先支持下列项目:(一)属于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创新引领工程“641”产业集群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二)入选中关村示范区“十百千工程”“瞪羚计划”和“金种子工程”重点培育企业,以及入选中央“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和中关村示范区“高聚工程”“雏鹰人才”“U30人才”等领军人才创办企业开展的项目。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标准第一节专利第六条支持对象。

本节所指企业是作为发明专利第一申请人的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当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请发明专利时,作为除高校、科研院所外排名为第一申请人且总排名不超过第三申请人的中关村示范区企业。

本节所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在北京市注册并为中关村示范区企业提供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包括知识产权代理、信息检索分析、评估和法律服务等机构。

支持对象不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第七条支持企业获得国际国内发明专利。

(一)国际发明专利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申请国际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中关村示范区企业,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最高支持3万元,每件专利最多支持其进入三个国家或地区。

每家企业年度国际专利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国内发明专利对于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对其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5000元资金支持。

对于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件数超过250件的企业,超出部分每件专利额外支持1000元,且每增加50件每件支持额度递增1000元。

对于从未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中关村示范区企业,获得授权的前5件国内发明专利按照每件1万元进行支持。

同时,对代理该专利的服务机构按照每件1000元进行支持。

每家企业年度国内发明专利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每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年度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支持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和重点示范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

对经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共同认定的中关村示范区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和知识产权重点示范企业,支持其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制定、数据挖掘、信息检索分析、专利预警以及知识产权运营等知识产权高端运用工作。

每年每家领军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重点示范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开展上述工作实际发生费用的50%。

第九条鼓励企业提升专利质量。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中关村示范区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其中,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外观设计金奖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资金支持,中国专利优秀奖和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3万元、2万元的资金支持。

支持资金应给予获奖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

第十条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升服务水平。

支持服务机构为中关村示范区知识产权领军企业、知识产权重点示范企业和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高端服务,并根据服务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每年支持不少于10家为中关村示范区企业提供服务的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不同档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集聚发展。

支持中关村示范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联盟聚集发展。

搭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开展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分析研究,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并根据相关工作成效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节技术标准第十二条支持对象。

(一)本节所指企业和产业联盟应属于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且是标准起草单位的前五名;(二)本节所指标准化示范、试点企业或产业联盟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中关村管委会共同确定;(三)企业或产业联盟新制定的系列标准原则上视为一项技术标准;多家企业或产业联盟申请同一项技术标准支持资金,由企业和产业联盟自行协商,原则上由标准起草单位排名靠前的单位进行申请;(四)“国际标准、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际标准化会议”等涉及国际标准化的项目,应属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知名的标准化组织。

第十三条支持企业或产业联盟主导制定技术标准。

(一)对已公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已立项的国际标准提案,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二)对已公布的国际标准,每项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若公布的国际标准项目曾在立项阶段获得资金支持,按照该年度国际标准发布项目实际支持金额减去立项阶段已支持金额的差额进行支持。

每家企业每年获得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产业联盟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支持标准化试点企业或试点产业联盟及负责人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

(一)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及工作组秘书处工作,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二)承担国家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三)试点企业或试点产业联盟人员担任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席、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分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工作组组长职务,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四)担任国家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五)试点企业或试点产业联盟可同时获得上述(一)、(二)项规定额度的资金支持,同时不再享受第(三)、(四)项的资金支持。

同一企业有多人符合上述第(三)、(四)项规定或同一企业一人符合上述第(三)、(四)项多条规定的,由企业自主选择一项进行申报;(六)因企业或产业联盟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发生调整,按照上述规定可以享受更高额度资金支持的,可以申请补差。

第十五条支持标准化试点企业或试点产业联盟参加或组织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

(一)试点企业或试点产业联盟参加国际实质性标准化会议,累计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二)试点企业或试点产业联盟在北京组织、承办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按照会议规模和重要程度,最高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组织、承办会议实际发生费用的50%。

第十六条支持标准化示范企业或示范产业联盟开展标准高端推进工作。

支持标准化示范企业或示范产业联盟围绕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开展标准超前布局、专利和标准协同创新、标准示范推广和创制团体标准等高端推进工作。

每家示范单位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开展上述工作实际发生费用的50%。

第十七条鼓励企业提升标准创制水平。

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或产业联盟给予资金支持。

其中,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支持标准化组织聚集发展。

支持中关村示范区标准化组织聚集发展。

搭建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开展重点产业技术标准分析研究,并根据相关工作成效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第三节商标第十九条支持企业国际国内商标注册。

对于企业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途径新注册的国际商标,于下一年度给予该企业每件商标不超过5000元的资金支持。

对于企业通过逐一国家注册方式新注册的国际商标,于下一年度给予该企业每件商标不超过3000元的资金支持。

每年每家企业获得国际商标注册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5万元。

对于每年新获得普通商标注册(包括商品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超过30件的企业,于下一年度给予该企业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资金,用于该企业商标使用、保护、管理和商标工作体系建设。

第二十条支持企业获得驰名和著名商标。

对于企业新获认定的驰名商标,于下一年度给予该企业3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企业新获认定的北京市著名商标(不包括经复审认定的著名商标),于下一年度给予该企业20万元资金支持。

支持资金用于该企业驰名和著名商标的使用、保护、管理和商标工作体系建设。

第二十一条支持商标示范和试点单位。

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和经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工商局共同认定的中关村示范区商标示范和试点企业,支持其开展制定商标战略规划、商标预警和商标运营等工作。

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和中关村示范区商标示范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试点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开展上述工作实际发生费用的50%。

第四节购买科技中介服务第二十二条支持对象。

申请购买科技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的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应是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

第二十三条支持企业购买高端科技中介服务。

(一)信用中介服务信用中介服务包括企业信用评级、深度征信、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用管理咨询服务。

单项支持金额不超过1万元,企业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二)认证中介服务认证中介服务包括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GMP认证、美国FDA认证、欧盟CE认证、CMMI认证以及其他以开拓海外市场为目的的相关产品认证。

单项支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企业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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