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指南(企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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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2024年北京市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2024年北京市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2024年北京市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4.03.25•【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2024年北京市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相关企业:根据《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北京市继续实施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现对2024年本市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1.符合原有政策条件(“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条)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进行备案并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新政策条件(45号公告第三条),可按新政策规定享受相关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2.符合新政策条件且在2020年(含)以后进入优惠期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按照“9号公告”及附件规定进行备案并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根据“9号公告”中有关规定需补充提供关于“申报企业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声明,以及关于“申报企业保证提供的全部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承诺书(声明、承诺书均需法人签字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与优惠政策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与优惠政策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与优惠政策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以及中关村管委会和有关区县政府共建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内(现在中关村是一区十六园的概念,在北京市16个区县内均有中关村高新技术园区的规划地块,有些在建成区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获得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入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统计范围:(一)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一般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详见附件1)。

(二)2008年4月1日前注册并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三)2008年4月1日后注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详见附件2),并达到下列标准的企业: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2.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3.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四)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和文化创意企业。

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申办流程(一)申请领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对照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填写《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申请表》(详见附件4),向各分园区管理机构申请成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各分园管委会进行,认定后报中关村管委会备案,各分园管委会联系方式详见附件5)。

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 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同时废止。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一、组织与实施二、认定程序三、认定条件四、享受税收优惠五、监督管理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功能及操作提要七、附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认定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_百度(精)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_百度(精)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科技部关于批复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建函[2011]32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协议》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指示精神,加快首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专门设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试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推动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工作,促进现代服务产业高端化发展、聚集并发挥辐射作用,探索加快服务业发展新模式。

第三条试点扶持资金来源:一是中央财政安排的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二是北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中关村现代服务业发展地方配套资金。

第四条试点扶持资金规模:北京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要求编制年度项目支持计划和资金预算呈报财政部。

北京市地方配套扶持资金不低于同期中央财政投入规模。

第五条试点扶持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试点扶持资金使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二章工作机制第七条成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北京市相关主管市领导担任组长、执行组长。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财政局、中关村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市统计局作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北京市财政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市财政局、中关村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经信委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公开征集、项目评审论证、政府扶持项目公示、对已扶持项目监管等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九条项目采取公开征集方式组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首都之窗开设试点项目申报管理平台,每年滚动公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目录。

入驻企业优惠政策(金融街、CBD、中关村、亦庄、中关村科技园)

入驻企业优惠政策(金融街、CBD、中关村、亦庄、中关村科技园)

税收优惠金融街:由于在城中心,公共资源设施紧缺,故政府多出台偏向于公共资源分配如住房问题、停车问题以及注册资本等优惠政策,以此来吸引企业。

中央商务区(CBD国贸):由于进驻CBD企业较多,管委会将企业大致分为金融企业、外企、中小企业以及普通企业,不同企业享受待遇不同。

由于CBD位于城市中心区,公共资源紧缺,所以政府多出台侧重于公共资源、教育、财政资源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中关村:中关村多集中创意产业、高科技孵化产业以及中小企业,它们对资金以及人才要求比较高,所以该商务区的政策多侧重税收资源、政府财政扶持以及人事安排等优惠方面。

1、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不再享有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中关村科技园区电子城科技园:电子城科技园区属高新技术商务区,对人才和技术的依赖性较大,政策多偏向于对吸引人才和减免企业赋税。

1、研发机构进口的自用设备、物品等,符合国家现行优惠政策的,免征关税和进出口环节增值税。

2、研发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活动,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可向地方税务管理部门申请免征营业税;研究开发的软件,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将著作权、所有权一并转让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上述技术性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部分,可向地方税务管理部门申请免征亦庄:亦庄为新成立开发区,吸引企业进驻是其重点,故政府多出台侧重于税收、注册资本、财政补助等优惠政策。

中关村科技园“1+6”政策梳理详解

中关村科技园“1+6”政策梳理详解

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技术转
政策要点 对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 技术等领域的企业,按规定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 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 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 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 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 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 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法 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创业 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 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 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主要突破点 明确文化产业支撑技术领域范围,更 好地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发布的“在文 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国家需 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关村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 法人合伙人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 苏州工业园区已开展有限合 税优惠政策,有助于壮大有限合伙制 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 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规模,进一步促 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 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
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示范区和安徽合 芜蚌综合试验区都已开展股权激励试 点
(1)将试点项目 范围由国家重大 专项扩展到科技 部、国家发展改 革委、工业和信 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 息化部、卫生部 确定的联合支持的新立项项目中开展 分别与北京市确 研项目经费分阶段拨付、后补助和增 定的联合支持的 试点 新立项项目(2) 增加了分阶段拨 付、后补助和经 费使用自主权试 点内容
技术所有权转让或5年以上 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在 将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纳 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所得不 入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进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 一步加大对技术转让的支持力度 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 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要点 主要突破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9.21•【文号】财税[2010]83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3号)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通知通知如下:一、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是指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企业相关技术人员,是指企业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主营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人员: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四、对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且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在收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五、技术人员获得股权后再转让时,对转让的差价收入,即转让收入高于获得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的部分,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开展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改革试点

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开展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改革试点

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开展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先行先试改革要求,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探索采用“先使用后付费”的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并支持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现开展相关试点工作,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对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内中央在京和市属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中小微企业,以及本市范围内的担保机构。

中小微企业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条件。

二、关于“先使用后付费”的界定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许可双方明确约定采取“零门槛费+里程碑支付+收入提成”或“延期支付许可费”等方式支付许可费,支付时间应至少在许可合同生效一年(含)或被许可方基于此科技成果形成产品或提供服务产生收入之后。

三、试点科技成果范围限定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专利技术。

四、试点内容L鼓励试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试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将专利许可给中小微企业实施的,根据技术许可合同中涉及的专利数量、许可实施成效等,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2.支持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相应担保鼓励担保机构为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承接试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根据担保机构所承担的风险,给予担保机构一定的补贴。

五、试点实施步骤(一)组织试点项目由市教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卫生健康委及海淀区人民政府组织试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遴选拟通过许可进行转化的科技成果。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推荐拟承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中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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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指南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二○一一年四月前言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出台了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政策、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

为了方便企业、相关人员清晰地了解示范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税收优惠),正确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我们编写了《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指南》(以下简称《政策指南》)。

《政策指南》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第二部分为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的具体操作流程;第三部分为适用示范区税收优惠应注意的问题。

三部分均详尽、细致地介绍了有关内容,会对读者全面了解示范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正确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起到指引作用。

《政策指南》中如有疏漏之处,望请批评指正。

为提升中关村科技发展和创新能力,加快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并对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起到示范作用,国务院批复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3号)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明确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

现将其中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以下简称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介绍如下:第一部分、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一、示范区的范围目前,示范区现总面积为232平方公里,包括海淀园(133.06平方公里)、丰台园(8.18平方公里)、昌平园(11.48平方公里)、电子城科技园(16.8平方公里)、亦庄科技园(27.78平方公里)、德胜园(5.64平方公里)、雍和园(3平方公里)、石景山园(3.45平方公里)、通州园(14.5平方公里)、大兴生物医药基地(9.63平方公里)等十个园区。

二、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类型(一)示范区内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创新创业企业),即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

(二)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以下两种类型:一是按照2008年科技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制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二是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以下简称•示范区高新认定试点通知‣)的规定,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

三、示范区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一)创新创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示范区内的创新创业企业(包括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创新创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等支出也可以作为研究开发费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1、享受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范围创新创业企业在示范区内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当前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2、加计扣除的方法创新创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以下规定计算加计扣除:(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3、加计扣除政策涉及的相关概念(1)研究开发活动,是指创新创业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2)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创新创业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北京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4、示范区创新创业企业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特点(1)研究开发活动所处的领域更宽泛。

与其他企业适用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相比较,示范区内创新创业企业在其他企业只适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两个领域的基础上,增加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当前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开发活动所处的领域更宽泛。

(2)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与其他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相比较,创新创业企业加计扣除项目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主要将以下几项内容列入研究开发费享受加计扣除:①将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简称五险一金);②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③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④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⑤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三)创新创业企业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到8%。

示范区内创新创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与其他企业相比较,示范区内企业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到8%。

四、示范区税收优惠的执行时间示范区税收优惠的执行时间为2010年01月0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五、创新创业企业的确认条件确认为创新创业企业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注册在示范区示范区税收优惠是国务院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而给予的税收优惠,因此只有注册在示范区内的企业才可以认定为创新创业企业。

(二)企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对于能正确核算纳税所得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对于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创新创业企业应财务核算健全、能正确核算收入、研究开发费等成本费用,企业应实行查账征收。

(三)企业是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企业是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含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如下:1、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按照•认定办法‣的规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2、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按照•示范区高新认定试点办法‣的规定,示范区内的查账征收企业申请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如下试点政策:(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反映创新成果的“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经审(鉴)定的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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