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科技园“1+6”政策梳理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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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17年9月22日正式印发。

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及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52号)、《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中央城市工作会、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等会议和文件精神,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落实《关于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统筹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推动一区多园统筹协同发展,促进分园高端化、特色化、协同化发展。

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7]15号)制定了《实施细则》,对支持内容、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等内容进一步的明确细化。

二、《实施细则》的支持主体支持对象为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绿色生态园区、特色园区、创新社区、军民融合园建设和存量空间资源盘活改造的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服务示范区企业的人才住房保障项目的投资、建设或管理单位;向园区辐射转移和落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精尖”产业项目、公共服务平台的创新主体;开展智慧中关村示范试点的项目单位。

三、《实施细则》的支持主要内容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7]15号)基础上,对绿色生态园区建设等9个支持方向在支持内容和申报材料方面进行明确和细化。

(一)推进绿色生态园区建设细化支持条件:1.明确生态建设项目领域包括建筑节能、海绵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清洁能源高效利用、大气污染防治、绿色照明、绿色交通、生态景观、生态智慧管控系统、固体废弃物处理、地下综合管廊、生态修复等。

2.对第三方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建设项目,申报单位须为园区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公司或中关村示范区政策范围内注册企业,且为项目出资方,出资金额须高于项目生态建设投资的40%。

中关村1+6系列先行先试改革政策介绍

中关村1+6系列先行先试改革政策介绍

中关村1+6系列先行先试改革政策介绍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科技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中关村示范区内进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试点。

(三部委即将出台)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超过5年。

(财税〔2010〕83号)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对象:本通知适用于示范区内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即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概念: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领域范围: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方式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管理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一览

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一览

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一览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一览(一) 《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院校国企纳入股权激励机制试点该意见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北京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院所转制企业以及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其中,为其建立股权激励机制铺平了道路。

意见规定,激励对象是对试点单位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参加试点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它激励方式;院所转制企业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分红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它激励方式。

(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单位承接重大专项课题可申请间接经费列支中关村示范区内,承担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试点单位,可以申请一部分间接经费列支。

根据试点单位性质不同,列支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0%至30%。

间接经费是指在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试点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科研条件支撑费、协调管理费、监督检查费和其他间接费用。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和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的项目资金都可以申报参加重大科技专项列支间接费用试点。

(三)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投资暂行办法》政府股权投资支持重大项目落地市政府设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投资专项资金,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试点,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重大科技成果在京转化和产业化。

通信、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技术领域项目都在支持之列,同时,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还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知识产权权属明晰,并在京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2.08•【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特区综合规定正文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2000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关村科技园区包括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科技园、亦庄科技园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复划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组织和个人。

中关村科技园区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从事与条例相关的活动,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中关村科技园区是推动科教兴国战略、发展市场经济的综合改革试验区;是国家科技创新示范、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创新人才培养的基地。

第五条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以海淀园为核心,以科技创新为基础,将中关村地区密集的智力资源转化为以市场为导向的科技成果,通过孵化创业和规模化生产经营,向全市和全国辐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六条中关村科技园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

第七条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投资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实施其他侵害行为。

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可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活动,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除外。

第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建设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市场主体和竞争秩序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机构。

中关村示范区1+6及新四条政策材料

中关村示范区1+6及新四条政策材料

中关村示区“1+6”政策和“新四条”政策一览表
“1+6”政策:(“1”是搭建中关村创新平台,“6”是在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鼓励创新创业税收试点,股权激励,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建设统一监管下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等方面实施6项新政策)
“新四条”税收政策(具体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围试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和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等四项政策)
第一部分:“1+6”政策。

“「+6”新政改变了什么——记中关村科技体制改革

“「+6”新政改变了什么——记中关村科技体制改革

“「+6”新政改变了什么——记中关村科技体制改革作者:韩义雷来源:《创新科技》 2012年第8期中关村再一次改变着中国。

2011年2月25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关村“1+6”政策和规划纲要动员大会上,《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正式印发。

在《规划纲要》中,中关村的战略定位被概括为“三区两地”:深化改革先行区、开放创新引领区、高端要素聚合区和创新创业集聚地、战略产业策源地。

从“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过去20 多年里,中关村始终被寄予探索中国特色创新道路的厚望,这也促使其不断先行先试,成为国家高新区机制体制改革的领头羊。

去年的这个春天里,中关村立志在未来10年,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高技术产业基地。

在壮志的背后,中关村的改革进行得如火如荼。

伴随《规划纲要》批复,中关村“1+6”新政正式运行。

一个支持这项战略付诸实施的强大平台——中关村创新平台,在2010年最后一天成立。

与此同时,深化先行先试改革的6条新政陆续实施,内容涉及股权激励、科研项目经费使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诸多方面。

“坚冰已经打破。

”联想控股董事长柳传志坦言,“只要我们一步步坚定不移地朝前走,问题就能得到解决。

”在政府层面破解“九龙治水”:北京可以出现更多联想柳传志长久以来总会感到政出多门的无奈。

“北京不该只有一个联想。

”在2011年的动员大会上,他借机道出内心的困惑。

“高新技术产业化是个系统工程。

一直以来,我国由若干部委管理,大方向一致,但做出具体政策细则相当困难。

”柳传志以联想股权改造为例,阐述政出多门的尴尬,“当年,如果不是刘淇书记亲自抓,用会议纪要代替具体政策条款,联想绝对不会有今天。

当时,如果能把纪要变成细则,北京今天就不该只有一个联想。

”近年来,我国科技管理体制变化明显,但“九龙治水”的现象依然存在。

科技管理职责,分属20多个部门和机构,各部门之间事权界定不够清晰,职能交叉重叠现象突出。

中关村科技园区注册公司享有的优惠政策

中关村科技园区注册公司享有的优惠政策1.政策简介(1)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前三年免交企业所得税,第4―6年交7.5%,第7年以后交15%。

(2)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3)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4)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和软件研制开发业务,比照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5)高新技术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据实扣除。

2.如何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1)适用范围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中关村科技园区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提交材料① 请减免税报告即《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② 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④“务登记证”复印件;⑤ 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及企业年审资料;⑥ 择减免税时间申请表。

(3)联系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电话:883716393.企业如何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1)范围和条件①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拥有适合首都经济发展特点的高新技术及与下述十大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电子与信息技术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③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④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⑤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⑥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中关村科技园丰台园区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摘要第一部分:税收及人才政策一、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经省级以上(含)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此条仅限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此条仅限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营业税●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和软件研制开发业务,比照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增值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可就其软件产品的销售额,比照简易办法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对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税●来京投资企业进口符合有关规定的自用生产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资信良好的来京投资企业享受便捷通关待遇,并在重点口岸设立特快报关窗口。

●对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解读中关村“1+6”系列最新政策


围绕 项 目确 定 、资 金 支 持 、 选址 和 产 业 理 体 制 改革 试 点 。五 是 关 于高 新 技 术 企 布 局 等 重 大 问 题 ,都 通 过 重 大科 技 成 果 业 认 定试 点 。六 是 关 于 全 国场 外 交 易 市
记者 :平台下的六大工作组各 自职 产 业 化 项 目审批 联 席 会 议 由 专 家组 成 员 场 建 设 。证 监 会 同 意 在 中 关村 代 办 股 份
门 ( 单位 ) 、中关村 1 0个分 园的 l5名 O
工作 人 员 常 驻 办 公 , 自 1 个 国家 部 委 来 9 的3 7名 负 责人 参 与 重 大 事 项 的决 策 审 批 , 围绕 重 大 科 技 成 果转 化和 产业 化 项 E、 行 先 试 政 策 扶 持 等 1 项 受 理 事 项 l先 3 开 展 工 作 ,形 成 了 高 效运 转 、充 满 活 力 的科 技 创 新 和 产 业 化 服 务 体 系 。 目前 , 首 都 创 新 资 源 平 台下 设 的 六 大 工作 组 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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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方面 实现 了新 的 突 破 ,对 于 加 快 推 进 产业 化项 目的 选 址 、规 划 建 设 等 方 面 审 和 收 益权 改 革 的 试 点 。二 是 关 于 股 权 激 示 范 区建 设 , 增 强 首 都 自主 创 新 能 力 , 批 工 作 ,促进 重 大 项 目落地 实施 。 励 个人 所 得 税 政 策试 点 。三 是 关 于 制订
室 、科 技 金 融 工 作 组 、 人 才工 作 组 、新
技 术 新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和 应 用 推 广 工 作 组 、政 策 先 行 先 试 工 作 组 、规 划 建 设 工 作组 等 有 利 于 政 策先 行 先 试 的 工作 机 制 的 6 工作 机 构 ,由来 自北 京市 2 个 部 个 9

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国家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重点扶持,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能够享受相应的税收、人才优惠政策——一、人才激励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及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人才,经局批准,给予《工作居住证》,工作满三年,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批准,办理调京手续。

市人事局、市科委、市经委、市教委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等部门要每年统一制定高新技术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培训计划,委托国内外高等学校或机构组织实施。

二、财税优惠(一)企业所得税1.根据《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88】49号)文件规定,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可按7.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七年开始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 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文件规定:(1)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专利所发生的费用,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两年内摊销完毕.(2)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高新技术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据实扣除.3.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文件规定:(1)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也可以选择享受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两种优惠政策只能选择其一.(2)软件企业人员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1)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据实扣除.(2)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5.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财税字【1999】273号)有关税收问题文件规定:(1)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不实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办法.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须提供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资金收款证明及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6.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京财税【2000】848号)文件规定: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7.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1)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二)营业税1.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财税字【1999】273号)有关税收问题文件规定:(1)对企业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2)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委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2.免税的审批程序(1)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昌平园区技术合同登记处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技术合同登记处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2)在昌平园区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交纳营业税,待昌平园区,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79号)文件规定: 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出租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同时包含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如果软件单独收费,应视为出租上述货物的租金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35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4.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享受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三)增值税1.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文件规定:(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凭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直接向海关申报,办理有关免税手续.2.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财税字【1999】273号)有关税收问题文件规定:(1)对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对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3)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四)个人所得税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政发【2001】38号)文件规定: 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五)其他1.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政发【2001】38号文件规定:(1)市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金,用于鼓励本市组织和个人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对申请国内外专利的组织和个人,可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补贴;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实施项目,可一次性给予一定的专利实施资金支持.(2)市经委,市科委每年从技术改造资金,结构调整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不低于50%的资金,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产学研联合实施项目给予贴息,资本金注入及科研开发补助拨款等支持.(3)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两年减半支持.经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三年减半支持.对上述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80%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20%纳入技术创新资金集中使用.(4)鼓励各类企业建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各类企业自办或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联合组建的工程或技术研究中心以及企业技术中心,经认定后,可对其主要研究开发项目从科技经费中给予资助.(5)进一步发挥现有风险投资机构和担保机构的作用,鼓励民间资本建立创业投资机构和担保机构.本市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对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超过当年投资总额70%的,其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2.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文件规定:(1)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其认证费用由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一定支持.市外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支持软件出口型企业开拓国际市场.(2)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或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直接在市外经贸委登记取得自营进出口权,或经审批取得自营进出口权.(3) 市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增加本企业资本金投入以及个人第一次购买住房,轿车的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个人上年已纳个人所得税的80%.市科委牵头制定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软件企业从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提高到20%.(4) 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报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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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技术转
政策要点 对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 技术等领域的企业,按规定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 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 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 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 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 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 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法 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创业 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 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 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主要突破点 明确文化产业支撑技术领域范围,更 好地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发布的“在文 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国家需 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关村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 法人合伙人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 苏州工业园区已开展有限合 税优惠政策,有助于壮大有限合伙制 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 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规模,进一步促 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 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
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示范区和安徽合 芜蚌综合试验区都已开展股权激励试 点
(1)将试点项目 范围由国家重大 专项扩展到科技 部、国家发展改 革委、工业和信 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 息化部、卫生部 确定的联合支持的新立项项目中开展 分别与北京市确 研项目经费分阶段拨付、后补助和增 定的联合支持的 试点 新立项项目(2) 增加了分阶段拨 付、后补助和经 费使用自主权试 点内容
技术所有权转让或5年以上 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在 将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纳 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所得不 入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进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 一步加大对技术转让的支持力度 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 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要点 主要突破点
第一部分:“1+6”政策 (“1”是搭建中关村创新平台,“6”是在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鼓励
业认定、建设统一监管下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等方面实施6项新政策)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执行期限和延期 情况 政策要点
发布时间:2011年2月23日 1.《财政部关于在中关村国 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中央 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 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 执行期限:发布之日起至 2013年12月31日 2011‟18号) 有效期延长至2015年12月 31日 中央级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 规定自主对单位价值或批量 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科技 成果进行处置,并在一个月 内将处置结果报财政部备案
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 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 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 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 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 最长不得超过5年
政策要点
主要突破点
政策推广情况
明确了激励方 高新技术企业、院所转制企业、高校 式,实施激励的 股权和分红权激励改革,对做出突出 条件,以及激励 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技术入股、股权奖 方案审批机构、 等多种形式的激励 程序和时限等
发布时间:2011年3月15日
(1)示范区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可申 高新技术企业,发蓝底证书,不享受税收优惠
执行期限:2010年1月1日 起至2011年12月31日 有效期延长至2014年12月 31日
(2)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中增加“国家新药、国 中药保护品种、经审定的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
六、全国性场外 交易市场建设
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从事规 定的研发活动,允许将企业 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 金”,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 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 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等列 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 范围
在原有 企业研 发费用 税前扣 除管理 办法的 基础 上,进 一步扩 大了可 列入加 计扣除 的研发 费用的 核算范 围,加 大了对 企业研 将职工 教育经 费税前 扣除比 例由 2.5%提 高到8% 解决了 企业科 研人员 在获得 奖励股 权但尚 未取得 股权相 关收益 的情况
一、中 央级事 业单位 科技成 果处置 权和收 益权改 革试点 政策
发布时间:2011年5月17日
执行期限:发布之日起至 2013年12月31日 2.《财政部关于在中关村国 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中央 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权 有效期延长至2015年12月 管理改革试点的意见》(财 31日 教„2011‟127号)
三、股权激励试 点政策
四、科研经费管 理改革试点政策
五、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试点政策
财政部 科技部 关于印 发《中 关村示 范区企 业股权 和分红 激励实 施办法 》的通 知(财 企„ 《财政 部关于 在中关 村国家 自主创 新示范 区开展 科研项 目经费 管理改 革试点 的意见 》(财 教„ 《关于 完善中 关村国 家自主 创新示 范区高 新技术 企业认 定管理 试点工 作的通 知》 (国科 发火„
二、有限合伙制 创投企业法人合 伙人所得税试点
三、技术转让企 业所得税试点
四、企业转增股 本个人所得税试
四、企业转增股 本个人所得税试 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 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 执行期限:2013年1月1日 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 起至2015年12月31日 2013‟73号)
(1)价值800万元以下的 科技成果处置所获收益全部 留归各单位 (2)价值在800-5000万元 的科技成果处置所获收益, 对于超过800万元科技成果 价值所对应的收益部分90% 留归各单位 (3)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 的科技成果处置所获收益, 对于超过5000万元科技成 果价值所对应的收益部分上 缴中央国库
政策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 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70号)
已推广至全国
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 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 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 东湖 张江示范区和合芜蚌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 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3‟14号)、《关于中关村 东湖 张江示范 区和合芜蚌综合试验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 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5号) 已推广至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示范区和安徽合 芜蚌综合试验区
发布时间:2010年2月1日
在示范区内的国有高新技术企业、院所转制企业 、科研机构中进行股权和分红权激励改革,对做 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技术入股、 励、期权、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
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分别与北京市政府确定的联合支持的新立项项目 发布时间:2011年2月24日 间接费用补偿、科研项目经费分阶段拨付、后补 加经费使用自主权试点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执行期限和延期情况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 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 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0‟81 号)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15日
执行期限: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 日 有效期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
让企业所得税试点和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等4项政策)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和 执行期限 政策要点
一、文化科技融 合企业高新认定 试点
《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对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 关于在中关村示范区开展高 技术等领域的企业,按规定 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 发布时间:2013年9月29日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 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通知》(国科发高„2013 得税 ‟595号)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 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 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发布时间:2013年9月29日 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 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 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 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 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 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法 政策的通知》(财税„ 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创业 2013‟71号) 执行期限:2013年1月1日 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 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 起至2015年12月31日 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技术所有权转让或5年以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发布时间:2013年9月29日 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在 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 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所得不 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 政策的通知》(财税„ 执行期限:2013年1月1日 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 2013‟72号) 起至2015年12月31日 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和 执行期限 发布时间:2013年9月2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 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 对中关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 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 政策要点
值800万元以下的 果处置所获收益全部 单位
值在800-5000万元 成果处置所获收益, (原有相关文件规定: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按 过800万元科技成果 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 对应的收益部分90% 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的有关规 单位 定,在扣除奖励资金后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值在5000万元以上 成果处置所获收益, 过5000万元科技成 所对应的收益部分上 国库 政策要点 主要突 破点 政策推广情况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9日 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 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0‟83 号) 执行期限: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 有效期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 政策文 发布时间、执行期限和延期 件 情况 政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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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可申请认定 蓝底证书,不享受税收优惠
识产权中增加“国家新药、国家一级 审定的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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