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信息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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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024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024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1.1 认定条件1.1.1 企业的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点1.1.2 企业的研发能力1.1.3 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1.1.4 企业的科技成果拥有情况1.1.5 企业的经营收入构成1.2 认定流程1.2.1 企业申请1.2.2 认定机构审核1.2.3 认定结果公示1.2.4 认定证书发放1.3 认定周期1.3.1 认定有效期1.3.2 认定续期2. 认定费用2.1 认定费用标准2.2 认定费用支付方式2.3 认定费用退还条件3. 认定机构的义务3.1 认定机构的认定工作公正、公开3.2 认定机构的保密义务3.3 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负责4. 企业的义务4.1 企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4.2 企业配合认定机构的认定工作4.3 企业遵守认定结果5. 违约责任5.1 认定机构未按约定认定5.2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5.3 企业未配合认定工作6. 争议解决6.1 双方协商解决6.2 第三方调解6.3 法律诉讼7.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7.1 合同生效条件7.2 合同变更条件7.3 合同解除条件8. 保密条款8.1 认定机构对企业提供的材料保密8.2 企业对认定结果保密9. 知识产权保护9.1 认定结果的知识产权保护9.2 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10. 信息披露10.1 认定机构对认定结果的公布10.2 企业对认定结果的宣传11. 认定机构的权利11.1 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权威性11.2 认定机构对企业的监督权12. 企业的权利12.1 企业对认定结果的使用权12.2 企业对认定机构的监督权13. 合同的适用法律14. 其他条款14.1 认定机构对企业的培训服务14.2 企业对认定机构的咨询服务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1.1 认定条件1.1.1 企业的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点须在中国境内,且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一致。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篇: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促进示范园区企事业单位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和积极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研究工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工作实施方案》(国知发管字【xx】5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专利创业专项资金、实施专利战略专项资金,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坚持严格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通过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健全的工作体系以及完善的工作机制,全方位促进示范园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

第四条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示范园区内的重点行业领域的重点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1第五条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申请国外专利资助办法》。

第六条专利创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用于构建示范园区专利技术产业化平台和社会服务体系;(二)用于促进示范园区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利技术向企业转移;(三)用于促进示范园区个人非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向企业转移;(四)资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成熟、市场前景良好和具有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额度根据项目技术水平、实施规模等情况核定,原则上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专利产业化项目申请资助程序:(一)申请单位提交《专利产业化项目申报书》,并附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证书复印件;(3)有效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专利三性检索报告;(5)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报告;(6)专利实施可行性分析报告;2(7)实施专利项目的财务预算;(8)如实施他人专利的,应提供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实施许可合同副本。

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表(可编辑)

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表(可编辑)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表
企业注册登记表
企业名称
注册时间
注册类型
外资来源地
注册资金
所属行业
企业规模
行政区域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税务登记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地税
企业所得税
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核定征收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法定
代表人
姓名
手机
身份证号/护照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E-mail
企业是否上市
□是□否
上市时间
股票代码
上市类型
是否属于国家级高新区内企业
□是 □否
高新区名称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主要载体,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提升中关村示范区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创新能力,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7〕11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企业,是指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含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在申报资金支持和支持资金拨付时均应符合本条规定。

所指社会组织,是指主要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工作或会员大部分在中关村示范区,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示范区建设发展的,并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备案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含产业技术联盟)、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细则对于企业的支持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支持项目金额,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章知识产权第一节专利第四条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企业,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且为发明专利第一申请人;当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请发明专利时,应为除高校、科研院所外排名为第一且总排名不超过第三的申请人。

(二)知识产权(专利)服务机构(含国防专利服务机构),应为在北京市注册、具有专利代理资质,年度为不少于20家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的机构,且代理企业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或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国家阶段的专利数量总和不少于50件,所服务企业应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条件。

(三)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应属于中关村重点发展产业领域,上年度专利申请量达到10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100件以上,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且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处于国内同行业综合排名前列,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提升知识产权质量等方面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表格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表格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表格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表格是用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重要文件,涵盖了多个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一个相关参考内容的示例:表格标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一、企业基本情况1. 企业名称:(填写企业的全称)2. 企业注册地:(填写企业的注册地址)3. 企业法定代表人:(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姓名)4. 企业注册资本:(填写企业的注册资本额)5. 成立时间:(填写企业的成立时间)二、企业技术研发情况1. 技术人员情况:(1)研发人员总数:(填写企业技术研发人员的总数)(2)博士研发人员:(填写企业拥有的博士研发人员数量)(3)硕士研发人员:(填写企业拥有的硕士研发人员数量)(4)其他本科研发人员:(填写企业拥有的其他本科研发人员数量)2. 技术研发费用:(1)最近三年的技术研发费用占比:(填写最近三年的技术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2)最近三年的技术研发费用总额:(填写最近三年的技术研发费用总额)三、知识产权情况1. 发明专利:(1)已获得发明专利的数量:(填写企业已获得的发明专利数量)(2)发明专利的申请号及授权时间:(填写企业已获得的发明专利的申请号及授权时间)2. 实用新型专利:(1)已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数量:(填写企业已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数量)(2)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号及授权时间:(填写企业已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号及授权时间)3. 外观设计专利:(1)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数量:(填写企业已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数量)(2)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号及授权时间:(填写企业已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号及授权时间)四、科技成果转化情况1.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最近三年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数量:(填写最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数量)(2)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营业收入:(填写最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总营业收入)2. 科技成果转化的自主创新能力:(1)最近三年的科技成果转化的自主创新能力:(填写最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的自主创新能力的情况)五、其他信息1. 是否获得过其他的科技类荣誉或奖项:(填写企业是否曾获得过其他的科技类荣誉或奖项)以上是一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表格的相关参考内容示例,具体表格内容可能会因国家、地区以及认定机构的要求而有所差异。

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 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同时废止。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一、组织与实施二、认定程序三、认定条件四、享受税收优惠五、监督管理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功能及操作提要七、附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认定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

第六章
管理体制
第六十八条中关村科技园区应当按照体制创新和精干、高效、减少层次的原则,建立符合先进生产力发展要 求,适应市场经济需要,有利于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有利于发挥中关村科技园区核心区智力密集 优势的管理体制。
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管理体制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
第六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关村科技园区包括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科技园、亦庄科技园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 院批复划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组织和个人。 中关村科技园区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中关村科技园区是推动科教兴国战略、发展市场经济的综合改革试验区;是国家科技创新示范、科技 成果孵化和辐射、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创新人才培养的基地。 第五条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以海淀园为核心,以科技创新为基础,将中关村地区密集的智力资 源转化为以市场为导向的科技成果,通过孵化创业和规模化生产经营,向全市和全国辐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六条中关村科技园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 第七条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十六条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与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兴办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 业。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经外汇管理机 关核准,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境外公司可以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十七条中关村科技园区具备进出口经营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依法向外贸行 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可以从事自营进出口活动。

中关村一区十六园政策

中关村一区十六园政策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方式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 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 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 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 除。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管理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 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 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 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 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 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 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财税〔2013〕71号 和京财税〔2013〕2295号规定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 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 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 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 确定。 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按照财税 [2008]159号文件规定,即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 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比例确定。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其中要求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举例 如2013年10月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甲,采 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一未上市中小高新技 术企业乙,投资额1000万元,甲由一法人 合伙人A和一自然人合伙人B组成,其中A出 资比例80%,B出资比例20%。 假设到2015年10月后,甲可就1000万元 ×70%×80%=560万元,抵扣其2015年应 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 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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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数(人)
从事研究开发人员数(人)
留学归国人员数(人)
企业2015年度
财务状况
(万元)
企业总资产
企业销售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纳税总额
利润总额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其中:在中国境内研发费用总额
郑重声明:谨此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
法(加盖公章)
年月日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信息备案表
企业名称
注册时间
注册资本
(万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注册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
所属区县
亦庄园
高新统计领域代码(6位码,高新技术领域代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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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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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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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植物新品种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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