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呼铁运输中级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3日第十五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制定印发的内高法(2015)119号《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结合全区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组织诊断工作是指罪犯在交付执行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罪犯及其近亲属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或看守所提出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由人民法院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法官涉嫌收受贿赂枉法裁判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法官涉嫌收受贿赂枉法裁判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李士国和赤峰市红山区信用社及其诉讼代理人制造假案揭露(无耻的枉法裁决、裁判)一,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涉案土地具有完全合法的使用权,无权属争议。
涉案土地及地上房屋原归属赤峰电机总厂,该厂于2000年破产过程中被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给红山区信用社用以偿还债务,红山区信用社于2001年又将涉案土地及房屋转让给了赤峰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将涉案土地变更至赤峰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明城房地产公司取得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证书,证号为(2001)字第0012号。
此后明城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与唐玉杰签订合同约定将涉案土地上的部分房屋转让给唐玉杰,因唐玉杰未履行付款义务,明城公司与唐玉杰解除了合同,2005年5月23日明城公司及唐玉杰与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协议将涉案土地及房屋转让给了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以上事实见本院(2010)松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据此取得了涉案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赤国用(2006)字第0257号。
二、在2001年赤峰明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证号为(2001)字第0012号涉案土地使用权后,因与唐玉杰就地上部分房屋签订过买卖合同(后因唐玉杰未履行而解除)2005年12月28日唐玉杰在当时的权利人明城房地产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约定以该涉案土地及地上房屋作为抵押与红山区信用社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向信用社借款49万元,但并未经明城房地产公司同意和办理抵押登记(唐玉杰已因涉嫌诈骗罪被通缉)。
2006年7月24日红山区信用社因唐玉杰未能偿还借款申请仲裁,更为神奇的是2006年7月24日赤峰仲裁委员会竟作出(2006)赤仲裁字第130号裁决书(纯系枉法裁决),将红山区信用社不享有抵押权的,归属于赤峰明城房地产公司的房屋及涉案土地使用权直接裁决给了红山区信用社。
2011年12月6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赤执异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该裁决违反担保法40条、担保法司法解释57条,并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故该(2006)赤仲裁字第130号裁决因此失去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5年度全区法院评估、拍卖机构审核核准名单的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区范围内开展2015年度评估、拍卖机构的入选工作,对申报的机构逐一审核,并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核准名单公告如下: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机构名称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内蒙古蒙利来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彭德恒巴彦淖尔市信成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刘军内蒙古腾泰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刘忠内蒙古日惟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包金芝内蒙古中宣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李晓萍包头嘉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赵猛内蒙古国友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黄静萍内蒙古公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常换荣内蒙古和明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钟奇韬内蒙古嘉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苏智慧内蒙古及时雨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王罡赤峰德融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徐晓宏内蒙古宏法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郭永华鄂尔多斯市嘉诺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郝万怀内蒙古国拍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金致成内蒙古万鼎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李文素内蒙古瑞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评估杨东升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评估赵闻科内蒙古景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评估胡日庆内蒙古正翔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评估乌云斯琴内蒙古中昱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评估李力内蒙古金正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评估聂丽霞内蒙古锦通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评估宋强内蒙古公鉴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房地产评估李华内蒙古济丰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评估柴致意内蒙古新广厦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评估任吉斯内蒙古建信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评估李瑞珍北京宝业恒土地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房地产评估贾桂海内蒙古中信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房地产评估尹立超内蒙古济丰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评估柴致意内蒙古中天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土地评估李华内蒙古天壵不动产估价有限公司土地评估刘益炯内蒙古金玉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土地评估杨智杰内蒙古瑞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评估杨东升内蒙古锦通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评估樊柏涛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土地评估赵闻科内蒙古景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土地评估胡日庆内蒙古新广厦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土地评估任吉斯内蒙古普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曹秀忠内蒙古科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历福友内蒙古兴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王喜君内蒙古正聚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李强内蒙古信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宋强内蒙古永泽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李力内蒙古广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赵强内蒙古中达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张霞内蒙古兴原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刘益炯呼和浩特市百晨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王国强内蒙古华才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周冉内蒙古新广厦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王刚内蒙古经达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张建钢呼和浩特市旭刚二手车评估鉴定有限责任公司车辆评估涂晓海广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采矿权、探矿权评估赵强内蒙古科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采矿权、探矿权评估历福友内蒙古兴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采矿权、探矿权评估王喜君内蒙古新广厦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采矿权、探矿权评估王刚内蒙古衡正通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价格评估邢雲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价格评估云洁内蒙古万宝隆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价格评估齐富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机构名称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内蒙古嘉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苏智慧内蒙古及时雨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王罡内蒙古中宣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李晓萍内蒙古国友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黄静萍内蒙古天力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王建玲内蒙古金槌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王文贤内蒙古和明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钟奇韬内蒙古和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贺金梅内蒙古蒙利来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彭德恒内蒙古万鼎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李文素内蒙古凯德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贾世军内蒙古广义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王文毅内蒙古宏法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郭永华内蒙古众汇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王志江内蒙古国拍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金致成内蒙古公利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崔建英内蒙古红力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哈斯格日乐图内蒙古滕泰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刘忠内蒙古自治区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拍卖郑永刚内蒙古新广厦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评估任吉斯内蒙古济丰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评估柴致意内蒙古中信和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评估尹立超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评估赵闻科内蒙古华诚源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评估秦岭内蒙古景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评估胡日庆内蒙古中昱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评估李力内蒙古正翔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评估乌云斯琴内蒙古公鉴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房地产评估李华内蒙古洪瑞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房地产评估刘磊内蒙古住恒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评估赵永胜内蒙古建信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评估李瑞珍内蒙古宏伟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评估张爱云内蒙古新广厦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土地评估仁吉斯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土地评估赵闻科内蒙古天垚不动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评估刘益炯内蒙古华丰不动产估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评估李捷内蒙古济丰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评估柴致意内蒙古华诚源不动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土地评估吴玲内蒙古中天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土地评估李华内蒙古景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土地评估胡日庆内蒙古公诚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土地评估王瑞霞内蒙古中信和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土地评估尹立超内蒙古安立信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评估杨利明内蒙古九州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评估王雄内蒙古信益佳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评估郭改清内蒙古兴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王喜君内蒙古科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历福友内蒙古永泽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李力内蒙古正源华正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赵颖内蒙古中烨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赵珂内蒙古华才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周冉内蒙古弘泰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陈桂云内蒙古正聚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乌云斯琴内蒙古金天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王全亮呼和浩特市百晨资产评估(普通合伙)事务所资产评估王国强呼和浩特市安立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杨立明内蒙古华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陈志红内蒙古新广厦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王刚内蒙古兴原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刘益炯内蒙古中达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张霞呼和浩特市中凯临资产评估(普通合伙)事务所资产评估李雪内蒙古广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赵强呼和浩特市誉和兴通资产评估(普通合伙)事务所资产评估张剑光呼和浩特市旭刚二手车评估鉴定有限责任公司车辆评估涂小海内蒙古誉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车辆评估赵军内蒙古红剑旧机动车评估鉴定有限责任公司车辆评估云宇轮内蒙古科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采矿权、探矿权评估历福友内蒙古兴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采矿权、探矿权评估王喜君内蒙古新广厦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采矿权、探矿权评估王刚内蒙古衡正通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价格评估邢雲内蒙古万宝隆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价格评估齐富明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价格评估云金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机构名称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包头市拍卖行拍卖马如平内蒙古光大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李增寿包头市正大拍卖行拍卖范文斌内蒙古冀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李继生包头嘉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赵猛内蒙古德正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贾世荣包头市银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王利华内蒙古公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常换荣内蒙古金鼎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杨滨内蒙古瑞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杨东升内蒙古金正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聂丽霞包头市恒信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曹淑华包头市源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白梅包头市光大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房地产栗国元内蒙古瑞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评估杨东升内蒙古金玉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土地评估杨智杰包头市恒信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土地评估曹淑华内蒙古嘉信达土地资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评估张丽新内蒙古中平正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评估王晓红包头德众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宫润锁内蒙古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宋寅峰内蒙古荣融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刘国荣包头中鹿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靳婷包头通和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张丽新包头光正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王景贵包头中融信和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倪桂花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机构名称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鄂尔多斯市联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王峰鄂尔多斯市益嘉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裴学文鄂尔多斯市正恒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贺敬内蒙古鑫豪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王云光鄂尔多斯市公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孙永飞鄂尔多斯市汇资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杜小燕内蒙古立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刘彬鄂尔多斯市嘉诺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郝万怀内蒙古维正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刘金良内蒙古红力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哈斯格日勒图内蒙古金槌拍卖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拍卖王志东鄂尔多斯市九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评估付明月鄂尔多斯市中博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评估伊江旭鄂尔多斯市民正房地产估价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评估郭钰内蒙古众联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房地产评估王文勤内蒙古宏伟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评估张爱云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评估赵闻科内蒙古住恒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评估赵永胜内蒙古正翔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评估乌云斯琴鄂尔多斯市乔泰房地产评估测量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评估李君内蒙古承信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土地评估王文贤内蒙古中博土地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评估田立新鄂尔多斯市立信不动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评估孙云祥鄂尔多斯市民兴不动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评估郭海燕内蒙古九州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评估栗爱华内蒙古华丰不动产估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评估李捷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土地评估赵闻科鄂尔多斯市东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孙云翔内蒙古经达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张建钢内蒙古天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杜高明内蒙古远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兰君林内蒙古华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陈志红内蒙古科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历福友鄂尔多斯市锐诚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陈慧芳内蒙古正聚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李强鄂尔多斯市通九机动车鉴定估价有限公司车辆评估白万勇准格尔旗腾跃机动车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车辆评估苏建明鄂尔多斯市意升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车辆评估邬伟雄鄂尔多斯市阿吉内二手车评估鉴定有限责任公司车辆评估王峰鄂尔多斯市恒运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车辆评估王海东内蒙古科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采矿权、探矿权评估历福友广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采矿权、探矿权评估康俊恩鄂尔多斯市九鼎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付明月内蒙古衡正通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价格评估邢雲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价格评估袁军成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机构名称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呼伦贝尔市公物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赵秋霞满洲里市公物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黄宝源呼伦贝尔市金典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李亚芬呼伦贝尔鸿实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评估李宇鸿满洲里业兴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房地产评估张忠选呼伦贝尔安元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评估吕国明呼伦贝尔清源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评估张宝林呼伦贝尔市欣源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咨询经纪房地产评估宿中毅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新北方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评估韩越男呼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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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0【实施日期】2010.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区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⑴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⑵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⑶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⑴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⑵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⑶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各、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0.09.13•【文号】法发[2010]35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1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促进量刑活动的公开、公正,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促进量刑公开和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刑事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第二条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对于量刑证据材料的移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
内蒙区高院 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具体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⑴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⑵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⑶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12.03【实施日期】2003.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2002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各方面工作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以及与各族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广泛听取各族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一)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区,促进民族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三)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部分调整,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和财政决算;(四)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有关重大措施和重大改革方案;(五)涉及人口、资源和环境保护等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大措施;(六)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王玉良与李雪松、宁城县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玉良与李雪松、宁城县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1【案件字号】(2020)内04民终36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燕洪陆广华牛占龙【审理法官】董燕洪陆广华牛占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玉良;李雪松;宁城县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王玉良李雪松宁城县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玉良李雪松【当事人-公司】宁城县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冯国辉内蒙古全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冯国辉内蒙古全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冯国辉【代理律所】内蒙古全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玉良【被告】李雪松;宁城县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王玉良认为宁城县人民法院(2019)内0429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有证据证实王玉良与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关系,对此上诉理由,因王玉良与盛鑫房产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该生效判决确认,该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有误,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王玉良对上述刑事判决书不予认可,但在未经法定程序否定该刑事判决效力的情况下,其应为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表见代理诚实信用原则反证诉讼请求中止审理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撤销执行鉴定意见书证第三人重新鉴定证据不足清算实际履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玉良认为宁城县人民法院(2019)内0429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有证据证实王玉良与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关系,对此上诉理由,因王玉良与盛鑫房产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该生效判决确认,该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有误,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王玉良对上述刑事判决书不予认可,但在未经法定程序否定该刑事判决效力的情况下,其应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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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文章来源:互联网发布者:包头律师专家服务网发布时间:阅读:74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因治病等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敲诈勒索罪1.构成敲诈勒索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标准的量刑起点为: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敲诈勒索财物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在敲诈勒索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非法拘禁,或者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每增加一种手段,可以再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构成敲诈勒索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敲诈勒索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标准的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量刑起点为: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基准刑:(1)敲诈勒索财物数额每增加一万五千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刑期。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①一年内敲诈勒索作案三次以上;②敲诈勒索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③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之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在敲诈勒索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非法拘禁,或者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每增加一种手段,可以再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未被认定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①一年内敲诈勒索作案三次以上;②敲诈勒索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③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
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敲诈勒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因婚姻、邻里之间等民事纠纷引起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一)妨害公务罪1.构成妨害公务罪,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持械妨害公务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妨害公务造成交通堵塞,影响社会秩序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或减少相应的刑罚量,调节基准刑:(1)妨碍公务毁损财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二)聚众斗殴罪1.构成聚众斗殴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为: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聚众斗殴人数超过五人,每增加三人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二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构成聚众斗殴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为: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的增加或减少刑罚量,调节基准刑:(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聚众斗殴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三)寻衅滋事罪构成寻衅滋事罪,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财物三次以上,再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持械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因追逐、拦截、侮辱他人,造成他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寻衅滋事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量刑起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数额达到五千元至一万元的,或依法构成本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数额每增加三万至五万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每增加一辆,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犯罪的手段或者情形每增加一种,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数额达到五十万元或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达到五辆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数额每增加三万元至五万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超过五辆辆,每增加一辆,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犯罪的手段或者情形每增加一种,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调节基准刑:(1)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前罪行为较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足或达到二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鸦片十五克,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
(3)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足或达到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毒品犯罪的数量未达到前款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①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②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③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④其他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鸦片十五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3)毒品数量达到本罪实施细则的第1条规定的标准,同时又具有第2条第二款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先按照第2条第(1)至(2)项的规定增加刑期,然后可以按照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4)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足或达到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鸦片一百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3)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具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五种情形之一,即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③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④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⑤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且不宜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5.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的增加或减少刑罚量,调节基准刑:(1)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毒品再犯,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及其他特殊人群被利用或被强迫参与毒品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