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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国水库移民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国水库移民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国水库移民志编纂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3.09.22•【文号】办移民函〔2023〕910号•【施行日期】2023.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国水库移民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办移民函〔2023〕910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电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建设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水利部水文化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总结我国水库移民工作历史经验,持续推进水库移民工作高质量发展,水利部拟在已部署开展的中国水库移民大事记和口述实录编纂工作的基础上,于2024年基本编纂完成中国水库移民志。

为确保如期圆满完成编纂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水库移民和史志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存真求实,严格依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的规定,全面、系统、客观地记述新中国成立以来水库移民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系统化、规范化、完善化发展历程,突出反映中国共产党领导水库移民工作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的历史成绩和巨大贡献及经验启示,为推动我国新时期水库移民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历史智慧和现实借鉴,为水库移民世界难题的破解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二、任务分工中国水库移民志分为国家总志和省级分册。

水利部负责国家总志编纂,其中典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案例内容由相关省份提供,请各流域管理机构做好国家总志编纂配合工作。

省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省级分册编纂,已编有水库移民志的省份,要补齐缺失年份并按照省级分册编纂技术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内容。

对水利水电工程和移民人数较少的省份,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决定是否编纂。

三、工作原则1.坚持正确史观。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LJ 705-81)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LJ 705-8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标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LJ 705-8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部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的通知(81)水劳字第22号各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长办、黄委、淮委、珠委、海委,丹江口、潘家口水利枢纽管理局:为了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79]62号文指示精神,现制定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自一九八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希在试行中及时总结经验,以便在适当时候补充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日编制说明中共中央、国务院[1979]62号文《关于今冬明春农村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水利工程管理“有关人员设置和管理制度,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办法”。

根据这一要求,结合当前加强与改革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需要,一九八○年九月水利部召开了制订《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座谈会。

会议认为,编制定员标准是加强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改善劳动组织、合理配备人员的依据。

它对建立与健全岗位责任制,保持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及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一九六四年原水利电力部曾制订过《水电厂定员标准》草案,以后因十年内乱,未能完成。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抓紧制订这个标准,对于扭转管理单位长期以来用人无定员、劳动无定额、岗位无责任的状况,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经会议讨论,草案制订工作决定分准备工作、调查研究、分析计算和拟定草案等步骤进行,并统一制订了典型调查提纲和面上调查表格。

草案制订工作由水利部劳动工资司、农田水利局和工程管理局共同主持,并邀请了淮委、黄委、海委和内蒙、山东、安徽、湖北、河南、四川、广东、陕西、湖南、江苏等省(区)水利部门和基层管理单位的二十多名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历时四个月。

其间共分成六个小组,分赴十一个省的一百一十五个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包括水库二十五处、灌区十九处、电站二十二处、水闸三十九处、堤防二十六处)进行典型调查,并取得了四百五十八处工程的面上调查报表,提出了水库与电站、水闸与堤防、灌区三项典型调查报告。

水利部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06年第2号颁布时间:2006-4-29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为了明确国家级水土流失防治重点,实施分区防治战略,分类指导,有效地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在《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全国第二次土壤侵蚀遥感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划定42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包括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面积222.98万平方公里(包括重点监督区与重点治理区重复面积14.13万平方公里),其中水土流失面积95.46万平方公里(包括重点监督区与重点治理区重复面积11.28万平方公里)。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告如下:一、重点预防保护区共16个,包括大兴安岭、呼伦贝尔、长白山、滦河、黑河绿洲、塔里木河绿洲、子午岭、六盘山、三江源、金沙江上游、岷江上游、汉江上游、桐柏山大别山、新安江、湘资沅上游和东江上游等预防保护区,总面积97.63万平方公里,其中水土流失面积29.45万平方公里。

本区目前水土流失较轻,林草覆盖度较高,但存在水土流失加剧的潜在危险,主要为次生林区、草原区、重要水源区、萎缩的自然绿洲区等。

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建立健全管护机构,制定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

要实施封山禁牧、舍饲养畜、草场封育轮牧、生态修复、大面积保护等措施,坚决限制开发建设活动,有效避免人为破坏,保护植被和生态。

二、重点监督区共7个,包括辽宁冶金煤矿、晋陕蒙接壤煤炭、陕甘宁蒙接壤石油天然气、豫陕晋接壤有色金属、东南沿海、新疆石油天然气开发监督区和三峡库区监督区,总面积30.60万平方公里,其中水土流失面积17.98万平方公里。

本区资源开发和基本建设活动较集中和频繁,损坏原地貌易造成水土流失,水土流失危害后果较为严重,主要为矿山集中开发区、石油天然气开采区、特大型水利工程库区、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区以及在建的国家特大型工程区。

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雷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水利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废止3件、修改17件。

一、废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 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发布)。

二、废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第二次修改)。

三、废止《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令第41号发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四、将《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1990年8月31日水利部水政〔1990〕17 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7号修改)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于开工前将浮桥建设方案一式五份报送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在浮桥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送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施工完毕后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五、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第三条第一款中的“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修改为“方可开工建设”。

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河道主管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应发给审查同意书,并抄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水利部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2.08.30•【文号】水政法[2002]373号•【施行日期】2002.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通知(水政法[2002]373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新《水法》)已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第74号令公布,将于2002年10月1日施行。

新《水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水利法制建设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对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水和开创水利事业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必将全面推进我国水利事业实现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和可持续发展水利的转变。

各流域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新《水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水法》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

水是人类生存的生命线,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生命线,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我国洪涝灾害频繁、干旱缺水严重、水环境恶化,水利已成为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基础性、全面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资源问题,将其同粮食、石油一起作为重要的战略资源,提出了新时期的治水方针,明确了新的思路和目标。

新《水法》充分体现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

新《水法》吸收了十多年来国内外水资源管理的新经验、新理论,把这些年来党和国家的治水方针、政策以及思路和目标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突出了水资源的管理及其配置、节约和保护,强化了执法监督,是对我国水问题认识的一次飞跃。

各流域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要从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依法治国,维护社会主义法律尊严的高度,认真做好新《水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开创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的新局面,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关于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关于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
2005年第2号
关于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公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现将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的水利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水利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保留的水利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水利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现予以公布。

附件:
1、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的水利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2、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水利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3、国务院决定保留的非许可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4、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5、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05年4月28日
附件1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的水利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附件2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水利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院令第412号)填制。

附件3
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保留的水利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发〔2004〕62号)填制。

附件4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填制。

附件5
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填制。

水利部第24号令

水利部第24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24号令--------------------------------------------------------------------------------2005-07-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4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进行了修改。

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一)第二条“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修改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二)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三)第三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修改为:“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三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利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生产

水利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生产

水利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的司局职责★办公厅协助部领导对部机关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部机关日常工作。

负责部领导和总工程师、总规划师的秘书工作。

负责部机关公文处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档案、保密、机要、密码、信访、督办等工作,并指导水利系统相关工作。

负责部召开的综合性的全国性会议、部务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部机关行政会议计划管理工作。

组织部宣传、新闻发布和舆情分析工作,指导水利系统宣传工作。

组织部政务信息化规划与建设工作,组织开展部网站及政务内网的建设、运行管理和内容保障工作。

组织草拟部综合性重要政务文稿,组织重大水利问题的调研。

负责部值班工作,组织部重要接待工作,承担部印章的管理,归口部直属单位的印章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全国人大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规划计划司组织编制全国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水利发展和改革的重大专题研究。

组织编制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流域防洪规划,拟订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归口管理水利专业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组织实施。

负责中央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和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工作。

组织审查、审批全国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和部直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指导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

负责提出中央水利建设投资(含专项资金)的规模、方向和项目安排的意见,负责提出中央水利建设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负责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水利建设投资项目,负责中央投资水利基建项目、部直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和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

组织水利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指导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负责水利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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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胡四一副部长解读《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2012-04-16 今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来,国务院对实行这项制度作出的全面部署和具体安排,对于解决中国复杂的水资源水环境问题,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为详细了解《意见》的出台背景和意义,记者采访了水利部副部长胡四一。

(一)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意见》的出台背景?答: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必须清醒地看到,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水情,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恶化等问题十分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

具体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我国人均水资源量只有2100立方米,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28%,比人均耕地占比还要低12个百分点;二是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全国年平均缺水量500多亿立方米,三分之二的城市缺水,农村有近3亿人口饮水不安全;三是水资源利用方式比较粗放,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120立方米,是发达国家的3-4倍,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仅为0.50,与世界先进水平0.7至0.8有较大差距;四是不少地方水资源过度开发,像黄河流域开发利用程度已经达到76%,淮河流域也达到了53%,海河流域更是超过了100%,已接近或超过其承载能力,引发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五是水体污染严重,2010年38.6%的河长水质劣于三类,2/3的湖泊富营养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仅为46%。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水资源需求将在较长一段时期内持续增长,加之全球气候变化影响,水资源供需矛盾将更加尖锐,我国水资源面临的形势将更为严峻。

解决我国日益复杂的水资源问题,实现水资源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根本上要靠制度、靠政策、靠改革。

根据水利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在系统总结我国水资源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从制度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针对中央关于水资源管理的战略决策,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的主要目标,提出具体管理措施,全面部署工作任务,落实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这一水资源纲领性文件的出台和实施将极大地推动该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问:《意见》提出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具体是什么?答:《意见》立足科学发展这一主题,提出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指导思想,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意见》提出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五个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是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

四是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

五是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意见》提出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

到203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7000亿立方米以内;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为实现上述目标,《意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年中央1号文件、《规划》相衔接,进一步提出了“十二五”期间和2020年的阶段性目标。

到2015年,全国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35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60%以上。

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65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三)问:《意见》具体包括哪些主要内容?答:《意见》共分5章、20条,明确提出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管理措施和保障措施。

主要内容概括来说,就是确定“三条红线”,实施“四项制度”。

“三条红线”:一是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7000亿立方米以内。

二是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

三是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为实现上述红线目标,进一步明确了2015年和2020年水资源管理的阶段性目标。

“四项制度”:一是用水总量控制。

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包括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严格实施取水许可,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

二是用水效率控制制度。

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包括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

三是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

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包括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四是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四)问:为什么我国在现阶段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答:我国现阶段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基于以下考虑:我国特殊的国情水情、当前严峻水资源形势和水资源管理改革的现实需求。

一是水资源总量的约束日趋突出。

我国目前的年用水总量已经突破6000亿立方米,约占水资源可开发利用量74%。

前面已谈到,很多地方水资源的形势十分严峻,水资源过度开发,已经接近或者突破水资源可以支撑的限度,如果不采取强有力的刚性措施,就难以扭转水资源严重短缺和日益加剧的被动局面。

二是除水资源总量约束外,水资源水质的约束也更加突出。

2010年全国废污水的排放总量达到了750亿吨,河流水质不达标率接近40%,其中丧失利用价值的劣五类水占20%,直接威胁城乡饮水安全和人民的身心健康。

水资源问题已经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的生活形成了制约。

如果延续原来比较弱的水资源管理政策和手段,将难以满足改善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供给的迫切要求。

三是未来引发更大水资源压力的各种因素仍然十分突出、十分活跃。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国家,水资源的时空分布不均衡,而经济产业结构的不合理是长期困扰经济社会发展的难题,也是水资源问题产生和积累的一个重要原因。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推进,用水需求还会持续增长,尤其是近期各地出台了一系列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了大量新增用水的需求。

在水资源总量有限、用水需求不断增长的背景下,只有守住这“三条红线”,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压缩和限制现有的水资源荷载,腾出一定的水资源承载能力,才能满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用水需求。

四是以往的水资源管理手段和效果不佳,最主要的问题是没有形成管理上的硬约束和硬手段,水资源管理的一些措施没能够以考核、审批等刚性手段予以体现。

为了使水资源管理与经济转变发展方式相协调,必须从根本上更新思路,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五)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三条红线”是如何划定的?答:一是关于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确定。

严峻的水资源形势迫使我们必须设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并通过限定不同阶段的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严控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从供水量来看,预测到2030年全国可供水量为7113亿立方米;从需水量来看,2010年全国用水总量为6022亿立方米,预测到2030年全国用水高峰时需水总量将达到7192亿立方米。

通过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在强化节水的前提下,按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适度从紧控制的原则,兼顾目标的约束性与可达性,到2030年全国用水高峰时用水总量上限力争控制在7000亿立方米,以此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通过用水总量控制实现经济社会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协调发展。

按照这一目标,《意见》提出,到2015年全国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350亿立方米以内,到2020年力争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

二是关于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的确定。

《水法》规定,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用水总量控制要靠用水定额管理来实现。

通过制定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在最大限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的前提下,有效缓解新增水资源供给的压力。

考虑到用水效率指标的代表性,并与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中节水目标相一致,采用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作为用水效率控制指标。

根据《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按照高效用水、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原则,到2030年我国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应低于40立方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应高于0.6。

这是确保2030年用水总量控制在7000亿立方米的用水效率最低门槛,也称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用水效率优于这些指标,用水总量控制目标才能实现。

为保障2030年用水效率指标达到要求,《意见》提出,到2015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80立方米、比2010年下降3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以上;到2020年我国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应降低到65立方米、比2010年下降45%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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