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水利部黄河水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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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调管〔2021〕314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调管〔2021〕314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调管〔2021〕314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已经水利部2021年第15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1年10月20日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加强统一调度管理,规范调度行为,促进空间均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流域(含湖泊,下同)及重大调水工程开展水资源调度,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调度,是指通过合理运用各类水工程,在时间和空间上对地表水资源进行调节、控制和分配的活动。

第三条水资源调度应当遵循节水优先、保护生态、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原则。

开展水资源调度,应当优先满足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水力发电、航运等需要。

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国水资源调度工作。

水利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监督跨省江河流域、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调度工作。

水利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要点解析

水利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要点解析

第 1 期2021 年 2 月水利信息化Water Resources InformatizationNO.1Feb .,2021水利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要点解析钱 峰,张志新(水利部信息中心,北京 100053)收稿日期:2020-09-0作者简介:钱峰(197 -),男,辽宁朝阳人,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水利信息化和网络安全。

E -mail: qianfeng@摘 要:水利信息资源目录是水利信息共享交换的基础与关键。

对水利信息资源目录的分类体系、元数据项、编码规则、编制流程等编制要点进行解析,理清水利信息资源目录在分类体系、元数据项等方面与现行水利行业标准规范的关系,通过对比分析明确水利信息资源代码与政务信息资源代码在编码规则上的协调一致,针对类目设置、资源调查、编制报送等目录编制环节重点问题提出可行建议,对水信息基础平台目录服务系统等编制工具的功能模块和数据流程进行分析,总结当前水利部在水利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汇交和共享服务等方面的实践成果,为通过水利部的或自建的水信息基础平台编制水利信息资源目录的单位和人员提供参考,为实施《水利信息资源管理共享办法(试行)》提供支撑。

关键词:水利信息资源;目录;代码;水信息基础平台;编制要点;解析中图分类号:TP3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 -9 05(2021)01-001 -06DOI: 10.1936 /j.167 -9 05.2021.01.000 引言水利信息资源是各级水行政主管单位(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信息资源,作为一项基础性、战略性政务信息资源,一直以来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水利信息化步伐不断加快,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水资源管理信息、地下水监测信息等系统,以及全国水土保持监测与管理系统等重大信息化项目陆续建成并投入运行,结合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获得的专项成果和长期以来水利部门的日常工作积累,形成了海量的水利信息资源。

水利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共享

水利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共享
问题 ,论述 了当前水 利信 息资源的共 享主要任务 ,提 出了推进水利信息 资源开发与共享的思路与方式。
关键词 :水利信 息;资源;开发 ;共 享
中图分类号:T 2 V1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 7 — 2 9 2 0) 30 0— 3 6 2 3 7 (06 0— 0 1 0
和一批地市级 的水 资源监控与管 理系统 建设 ,积 累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国水利信 息化规划》 、 《 水利部信息化建设 管理暂 行 办法》、 《 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信息化 工作 的若干 意
见 》等文 件 ,规 范 了水利信 息 化建 设 的有关 工作 。 “ 十五 ”期 间一批 水 利信 息化 建设 项 目相继 启动 建 设 ,在水利工作 的实际中发挥 了重要作用 ,水利信息 化 的综合体 系已具雏形 。
大量水资源利用与管理方面的信息资源 。 1 3 水土保持信息资源 .
为 了更 好地 掌握 全 国水 土流 失 的现状 ,统筹 规 划 、综合治理,更加有效地监控 水土保持治理情况 ,
水利 部组织 实施了全国水土保持监测 网络与管理信息
系统一期工程 ,一些流域和省 、 自治区、直辖市也开 展 了水土保持信息 系统 的建设 。这些工程和 系统 的建 设 ,收集 、加工 了大量 的基础信 息、监 测信 息、遥感 信息和 治理 成果信 息 ,提高 了水土保持工作的水平, 对 科学 地 实施水 土保 持工 作 ,综 合评 价水 土保持 成
防汛信 息系统的建设起源于2 世纪8 年代 ,随着 0 0
I 技术的发展,经过近2 年 的努力 ,取得 了积极 的成 T 0
果 。 目前 ,全 国七大流域机构 ,各省 、 自治区、直辖 市基本建立 了防汛信 息系统,使得实时水雨情信 息、 防洪工程信 息、历史洪 水信 息、灾情 信息、水利专题

水利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初稿)中国水科院二00四年十月目录第一章 总则 (3)第二章 共享水利科学数据范围与分类 (3)第三章 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汇交与管理 (5)第四章 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用户范围与分类 (5)第五章 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分级与服务 (6)第六章 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7)第七章 共享技术平台与标准 (8)第八章 共享工作管理 (8)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9)第十章 附则 (10)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水利科学数据共享和加强水利科学数据共享的管理,使水利科学数据更好地为科学研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产出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部门或机构,以及使用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水利科学数据,是指与水利科学研究和防洪减灾事业相关联的科学数据,它包括通过观测、调查、实验等方式采集、汇交的各种原始记录,以及由这些记录加工处理而形成的各类数据产品等。

第四条 水利科学数据共享是指共享水利科学数据的汇交及其管理,以及通过共享技术平台向各类用户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或机构要重视和加强水利科学数据共享技术平台的建设,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保证水利科学数据共享工作能够持续、稳定地发展和运行。

第六条 水利科学数据共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各有关机构分工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 水利科学数据共享的信息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共享水利科学数据及其技术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八条 水利科学数据共享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以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共享水利科学数据范围与分类第九条 在政府财政拨款支持下由有关部门或机构产出的、具有共享需求和应用价值的、并符合国家有关科学数据共享规定与要求的水利科学数据,均属共享水利科学数据范围。

水利部关于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1994.05.21•【文号】水政资[1994]197号•【施行日期】1994.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5月21日水政资[1994]197号)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河北省(自治区)、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水利(水电)厅(局),黄河水利委员会:为加强黄河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法规,在征求和协调沿黄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我部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在黄河流域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权限如下:一、根据国务院1994年1月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黄河水利委员会是我部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在黄河流域内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在我部授权范围内,负责黄河流域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黄河水利委员会对黄河干流及其重要跨省区支流的取水许可实行全额管理或限额管理,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对沿黄各省区的黄河取水实行总量控制。

三、在下列范围内的取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实行全额管理,受理、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受理、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1.黄河干流托克托(头道拐水文站基本断面)以下到入海口(含河口区)、洛河故县水库库区、沁河紫柏滩以下干流、东平湖滞洪区(含大清河),以上均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2.金堤河干流北耿庄以下至张庄闸(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3.黄河流域内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取水;4.黄河流域内由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含取地下水)。

四、在下列范围内限额以上的取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1.黄河干流托克托(头道拐水文站基本断面)以上至河源河道管理范围内(含水库、湖泊):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或日取水量8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2.渭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或日取水量8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3.大通河、泾河和沁河紫柏滩以上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或日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报送水利信息化资源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川水函[2015]1112号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报送水利信息化资源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川水函[2015]1112号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报送水利信息化资源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报送水利信息化资源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川水函[2015]1112号各市(州)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2015年4月,水利部正式印发了《水利信息化资源整合共享顶层设计》(以下简称《顶层设计》),其目标是在水利信息化资源梳理的基础上,通过水利信息化资源整合、统筹共建以及必要补充,优化水利信息化资源配置,建成三级部署(水利部、流域机构、省级)、五级应用(水利部、流域机构、省级、市级、县级)的水利信息化部署应用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应用协同、基础支撑和安全保障,并逐步过渡到集中部署、多级应用。

同时,要求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顶层设计》,对本辖区内数据资源、业务应用、基础设施和安全体系等进行梳理,全面规划水利信息化资源配置,抓紧编制《水利信息化资源整合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为编制我省《实施方案》,落实水利信息化资源整合共享的具体内容、技术路线、策略、方法、路径以及组织领导、资金投入、队伍建设和进度计划等保障措施,请你们按照有关要求报送本单位的水利信息化资源相关情况。

一、信息系统现状情况主要包括水利业务和政务系统(含已建、在建、规划)的系统架构、统一用户管理、数据资源状况、业务应用范围、GIS系统、存储及安全设施设备状况等。

二、基础设施现状情况1、网络连接情况(并含网络拓扑图);2、机房面积;3、机房安防设施;4、本单位信息化系统及设施设备的运维管理部门三、水利信息化资源整合共享方案各单位立足现状,梳理并整合数据资源、应用系统及基础软硬件等信息化资源,同时,梳理本单位对外可共享信息资源和需要从水利行业内其他单位共享的信息资源需求,以利我省逐步实现水利信息化“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运行环境、统一安全保障、统一数据中心和统一门户”的“五统一”目标,促进我省水利信息化良性发展。

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水利部黄河水委员会)

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水利部黄河水委员会)

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一、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委内信息资源共享,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率,避免重复开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有及拟开发信息资源的管理。

二、分类第四条信息资源指委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在治黄业务工作中所开发的软件资源、数据资源、公用基础平台、文档及音像资料,以及在信息化过程中建设的信息高速公路等。

第五条软件资源指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

其中应用软件包括商用应用软件和自主开发的应用软件。

第六条数据资源指测绘、地质、防汛、水调、水文、水质、水保、水政、气象、工程管理及其它与治黄业务相关的基础数据和专业数据等。

第七条公用基础平台指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虚拟仿真环境等。

第八条文档指规划、设计、科研等成果的纸质和电子文档;音像资料指声音、图像、图片等多媒体资料。

第九条信息高速公路指“数字黄河”工程的通信及计算机网络。

三、管理第十条所有报委及上级单位立项的项目,在编报任务书时,须编制“信息资源成果附件”,内容包括相关信息资源的调查与分析,以及完成后上交的信息资源成果清单。

第十一条规划计划局负责生产类项目的审批;国际合作与科技局负责科研类项目的审批;其它项目按职能分工由主管部门审批。

“数字黄河”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类项目中有关信息化的技术审查。

第十二条负责审批的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信息资源成果数据库”。

凡已经发布的信息资源成果,原则上不得重复开发。

第十三条为保证信息资源共享,项目拟开发的软件资源、数据资源、公用基础平台应符合“数字黄河”工程规划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四条项目完成后,主持项目验收的部门,须依据“信息资源成果附件”验收信息资源成果,并作为项目验收的必备条件。

第十五条报委以上单位验收的项目,须由委相关部门,提前验收信息资源成果。

第十六条主持验收部门在验收后十日内,应将信息资源成果清单交项目审批单位和资源存储负责单位(档案馆、数据中心、数据分中心等)并通知被验收单位。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7.27•【文号】水建设〔2024〕201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24〕201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4年7月27日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应用、修复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活动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材料设备供货、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用以识别、分析、判断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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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一、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委内信息资源共享,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率,避免重复开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有及拟开发信息资源的管理。

二、分类
第四条信息资源指委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在治黄业务工作中所开发的软件资源、数据资源、公用基础平台、文档及音像资料,以及在信息化过程中建设的信息高速公路等。

第五条软件资源指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

其中应用软件包括商用应用软件和自主开发的应用软件。

第六条数据资源指测绘、地质、防汛、水调、水文、水质、水保、水政、气象、工程管理及其它与治黄业务相关的基础数据和专业数据等。

第七条公用基础平台指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虚拟仿真环境等。

第八条文档指规划、设计、科研等成果的纸质和电子文档;音像资料指声音、图像、图片等多媒体资料。

第九条信息高速公路指“数字黄河”工程的通信及计算机网络。

三、管理
第十条所有报委及上级单位立项的项目,在编报任务书时,须编制“信息资源成果附件”,内容包括相关信息资源的调查与分析,以及完成后上交的信息资源成果清单。

第十一条规划计划局负责生产类项目的审批;国际合作与科技局负责科研类项目的审批;其它项目按职能分工由主管部门审批。

“数字黄河”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类项目中有关信息化的技术审查。

第十二条负责审批的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信息资源成果数据库”。

凡已经发布的信息资源成果,原则上不得重复开发。

第十三条为保证信息资源共享,项目拟开发的软件资源、数据资源、公用基础平台应符合“数字黄河”工程规划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四条项目完成后,主持项目验收的部门,须依据“信息资源成果附件”
验收信息资源成果,并作为项目验收的必备条件。

第十五条报委以上单位验收的项目,须由委相关部门,提前验收信息资源成果。

第十六条主持验收部门在验收后十日内,应将信息资源成果清单交项目审批单位和资源存储负责单位(档案馆、数据中心、数据分中心等)并通知被验收单位。

项目完成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信息资源成果交至上述指定位置。

涉及的档案资料,按要求上交档案馆。

四、发布与共享
第十七条规划计划局、国际合作与科技局、“数字黄河”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上报的信息资源成果清单每三个月在电子政务(黄河内网)上发布一次。

第十八条所有由黄委及以上单位下达的项目,其信息资源成果在委内共享。

系统软件和商用应用软件在版权许可的条件下应共享,自主开发软件的执行文件应共享;基础数据及专业数据应可以访问和使用;公用基础平台在统一的基础上共享;文档及音像资料应可以浏览和复制;信息高速公路在有效的管理下共享。

第十九条各单位自筹资金开发的项目,信息资源成果归开发单位所有,应上报信息资源成果清单,如委内单位需求,可协商解决信息资源共享事宜。

第二十条各单位为委外单位开发的经营性信息资源成果,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自愿上报信息资源成果清单,供委各单位查询。

第二十一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流域信息资源,其管理和使用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二条未经黄委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委内共享的信息资源转让给黄委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凭有效证明进行信息资源共享。

提供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拖延或额外收取费用。

五、罚则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要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五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对单位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黄河水利委员会目标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数字黄河”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3年5月9日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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