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接纳处理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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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接纳处理服务协议

主管机构:新区管委会

立协单位:

灵甸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切实有效地保护园区公共环境,规范好园区内企业的污水处理,严格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根据乙方的委托,甲方同意承当乙方废污水的二级处理和达标排放的服务责任。为了明确甲乙双方责任,确保废污水二级处理效果,根据国家《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CJ343-2010质标准》、《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21523-2008》、江苏省《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和《综合污水排放标准GB8978-1996》、《化学合成类排放标准GB21904-2008》及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一、甲方同意接纳乙方每日废污水排放总量吨(以甲方的流量计数据为准),乙方将不超过第3款接纳标准的废污水经甲方提供的污水一厂一管专设管道泵入甲方污水收集池,由甲方负责二级处理和排放;甲方所排放的水质受环保部门监督。乙方需临时增加废污水排入总量时,应事先向甲方办理手续,经甲方许可后方可增量。

二、乙方内部管道设置必须做到雨、污水分流,不得混接,甲方在总收集池乙方污水进入口处设置监测点、电动闸门和污水计量装置(若无计量装置或计量装置失准等,由甲方按照有关规定核定)核定乙方废污水排放总量和进水水质。

三、根据国家环保部有关规定,结合甲方污水处理工艺设计文件等有关要求,乙方排入废污水的浓度应符合下列接纳标准:

灵甸水务有限公司接管标准

序号项目名称单位最高允许浓度序号项目名称单位最高允许浓度

1 PH 6.0~9.0 20 总磷mg/L 5

2 SS mg/L 400 21 总铜mg/L 0.5

3 油脂mg/L 100 22 总锌mg/L 0.5

4 矿物油类mg/L 20 23 总镍mg/L 1

5 苯系物mg/L 2.5 24 总锰mg/L 5

6 CN- mg/L 0.5 25 总铁mg/L 10

7 硫化物mg/L 1 26 总锑mg/L 1

8 挥发性酚mg/L 0.5 27 Cr6+ mg/L 0.5

9 温度℃35 28 总铬mg/L 1.5

10 BOD5 mg/L 300 29 总硒mg/L 0.5

11 COD mg/L 500 30 总砷mg/L 0.5

12 氯化物mg/L 500 31 SO42- mg/L 600

13 有机磷mg/L 0.5 32 硝基苯类mg/L 2

14 苯胺mg/L 5 33 LAS mg/L 20

15 F- mg/L 20 34 氨氮mg/L 45

16 总Hg mg/L 0.05 35 磷酸盐(以

P计)mg/L

4

17 总镉mg/L 0.1 36 色度倍100

18 急性毒性mg/L 0.07 37 二氯甲烷mg/L 0.3

19 总银mg/L 0.5 38 烷基汞不得检出

39 TDS mg/l 3000

并禁止乙方向甲方污水管网排放下列有害物质:

(1)挥发性有机溶剂及易燃易爆物质(汽油、润滑油、重油、醚类等等)和有害气体。

(2)重金属物质含量应符合废污水排放标准,严禁氰化钠、氰化钾、硫化钠、含氰电镀液等有害物质。

(3)腐蚀管道级导致下水道阻塞的物质:如PH值在6-9之外的各种酸碱物质及硫化物、城市垃圾、工业废渣及其它能在管道中形成胶凝体或沉积的物质。

(4)倾倒垃圾、积雪、粪便、工业废渣和排放易于凝集阻塞下水道的物质。

(5)生物制品类、科学研究类、医药化工类、肉类加工类、化学中间体合成类、印染类等含有病原体或破坏微生物生存的污水及含有重金属成分且超过接管要求指标的污水,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必须按国标对该行业废水排入二级污水处理厂的相关标准执行,才准许排入污水管网。

(6)凡排放含有反射性物质的废水,除遵守本协议外,同时必须达到《放射防护规定》GBJ8-74要求,才准许排入污水管网。

(7)水质超过本标准的污水,不得用稀释法降低其浓度。

四、乙方在废污水委托处理期间内,乙方遇特殊原因需临时排入超浓度污水,应提前经环保部门或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并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能排放。甲方因特殊情况,需乙方暂减少排放量或停止排放时,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乙方。

五、甲方对乙方排放的水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和检测,并作为向乙方计收污水处理费用的依据。

六、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甲方为乙方处理废水实行有偿服务,污水处理运行服务费用计算方式:按甲方污水处理基本运行服务费用:满足接纳标准的化工类废水基本服务单价5.0元/t;满足接纳标准的印染企业污水基本服务单价3.5元/t。但遇乙方水质超过接纳标准排放时,由甲方依据现场采样监测数据值参照第三条款中单项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实行惩罚性收取服务处理费,惩罚性收费标准:

1.水质经甲方现场采样检测超过单项污染物接纳标准20%以内的(若多项超标参照单项最高值)按当日排总水量乘基本单价加收50%超标水质处理费。

2.水质经甲方现场采样检测超过单项污染物接纳标准40%以内的(若多项超标参照单项最高值)按当日排总水量乘基本单价加收100%超标水质处理费。

3.乙方每月合计三次以上超标接纳标准的按当月总水量乘最高超标值计算。

4.单项污染物值超过接纳标准40%以上的一律关停,待乙方调整达到接纳标准再开启。凡遇国家和政府排放标准变动和要求调整,由甲方通知乙方。

七、付款方式:由甲方根据乙方每月排放总量乘收费标准,向乙方送达费污水处理费用发票后7日内向甲方支付完毕,超时支付将关停进水口阀门。

八、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恶意排放超指标、超浓度废污水或排放损害甲方污水处理工艺设施的污水及危害甲方管道养护人员和污水处理人员安全健康的废污水,甲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封堵乙方废污水排放口,并由乙方承担造成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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