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民法上的时间

合集下载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考生问: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我们答:
(1)民法的生效和失效
A.民法的生效时间分即时生效和之后生效两种情况:
a、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生效,全国人大制定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就是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的(2001年3月15日);
b、民法规范中指定于公布后经过一段时期生效,民法通则第156条规定,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4月12日公布)
B.民法的失效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a、新法直接规定废除旧法,例如合同法第428条规定,该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则同时废止;
b、旧法的规定与新法规定相抵触的,则抵触部分失效;
c、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规定宣布某些法律规范失效;
d、在法院审判中,在对某一个案件可以适用两个以上的法律,而法律之间又相互冲突时,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以新法、后法为准。

(2)民事法律规范的溯及力问题
我国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

但司法解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法律规定时间(3篇)

民法典法律规定时间(3篇)

第1篇一、引言时间,是宇宙间一切事物运动、变化和发展的基本形式。

在人类社会中,时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工具,对时间的法律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民法典》作为一部全面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对时间的法律规定具有极高的价值。

本文将从《民法典》中关于时间的法律规定出发,对时间在民法典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具体规定进行探讨。

二、时间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和作用1. 时间在民法典中的地位时间在民法典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规定的内容涵盖了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等多个方面。

在这些内容中,时间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具体表现在:(1)时间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之一,对于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变更和终止具有重要意义;(2)时间作为民事权利、义务的要素,对于权利、义务的行使、履行和承担具有约束力;(3)时间作为民事责任的要素,对于责任的承担、时效的起算和届满具有重要意义。

2. 时间在民法典中的作用时间在民法典中发挥着以下作用:(1)规范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时间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之一,对于确保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2)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典规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使、履行和承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时间作为权利、义务的要素,对于平衡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3)确定民事责任。

民法典规定,民事责任应当依法承担。

时间作为责任的要素,对于确定责任的起算、届满以及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

三、民法典中关于时间的规定1. 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时间规定(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时间。

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

对于以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成立时间分别为:口头形式自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时成立;书面形式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其他形式自当事人约定的成立时间成立。

《民法》必记“时间”点(汇编)

《民法》必记“时间”点(汇编)

《民法》必记“时间”点(汇编)第一篇:《民法》必记“时间”点1、法院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接到通知不服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2、宣告失踪: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的次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公告期3个月;宣告死亡:①下落不明满4年;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③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意外,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还的,0,公告期①②为1年;④为3个月。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期间1年,《民通意见73》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合同法55》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4、“狭义无权代理”、“限制行为人的民事行为”相对人的催告权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答复,视为否认,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有撤销的权利,“通知”。

5、诉讼时效:①普通诉讼时效,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②1年四种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毁损或被丢失的。

③3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④ 4年,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

6、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预告登记失效。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7、留置权人指定的宽限期不少于2个月,无约定。

8、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该请求权消灭。

9、遗失物的公告期6个月。

10、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期间1年(登记之日,恢复自由之日)。

11、继承权诉讼时效2年,自有人否认他的继承权之日起,最长保护期20年自继承开始之日。

12、所有人向受让人主张返还遗失物,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主张。

13、保证期间6个月、2年。

14、代位权,诉讼时效2年;撤销权,诉讼时效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除斥期间5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15、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有质量保证期的不适用2年的规定。

第十一章 民法上的时间

第十一章 民法上的时间

二、诉讼时效的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而根据第136条的规 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另外,特别法上还 有更长或者更短的诉讼时效期间。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还规定了最长 期间,即20年,只不过该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计算。
返回
第三节
除斥期间
一、除斥期间的概念 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形成权 存续的有效期间。该期间届满,形成权即告消灭。 除斥期间是学理称谓,一般未见诸立法。但各国法 律上都有这种期间。 二、除斥期间适用的对象及作用 除斥期间适用于各种形成权。如撤销权、追认 权、同意权、决定权、异议权等。其作用是使某种 不确定的状态确定化。因此,形成权的行使不得再 附条件,以免使不确定的状态更加不确定。
二、期日及其确定规则 (一)期日的概念 期日是指不可分或者视为不可分的一定时间, 乃时之静态,可喻为时之点。期日可以分为独立的 期日与为计算期间的方便而作为期间的起点与终点 的期日。在实践中,这两种期日都大量存在。
(二)期日的决定规则 1.期日的终结点。我国《民法通则》第154条第4款 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点。有业 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但也必 须承认某些例外,例如,保险合同通常以最后一日 的24点作为合同的终结点。 2.期日的顺延。在一定期日应为意思表示或者给付 者,如果遇到该日为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假日的, 以休假日之次日为期日。但是,如果当事人有特别 约定的,依其约定。 3.不确定期日的确定规则。假如以“月初”、“月 中”或者“月终”为期日的,分别应确定为该月的 “第1日”、“第15日”及“该月的最后一日”。

第十一章 民法上的时间

第十一章 民法上的时间
第十一章 民法上的时间
本章重点: 本章重点: 1、时效的概念与分类;2、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 、时效的概念与分类; 、 的区别; 、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与期间; 、 的区别;3、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与期间;4、诉 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止; 、 讼时效的中断;5、诉讼时效的中止;6、诉讼时 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期间的确定规则。 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7、期间的确定规则。 学习要求: 学习要求: 理解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等概念的含义, 理解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等概念的含义, 掌握法律适用的规则, 掌握法律适用的规则,学会分析解决相关实际问 题。 授课时数: 授课时数:2 授课方式: 授课方式: 学生讲课;案例分析; 学生讲课;案例于1999年10月向乙借钱,直到2002年12月30 甲于1999年10月向乙借钱,直到2002年12月 1999 月向乙借钱 2002 日乙才第一次向甲要钱,时间已过了3 日乙才第一次向甲要钱,时间已过了3年,甲债务 的诉讼时效2年早已届满。 的诉讼时效2年早已届满。如果当时甲表示不愿还 则乙将无法通过诉讼要回借款。 钱,则乙将无法通过诉讼要回借款。 民通意见》 171条规定 条规定: (2)《民通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 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 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 反悔的,不予支持。 此处的“义务人履行义务” 反悔的,不予支持。”此处的“义务人履行义务” 不仅是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 不仅是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还包括义务人对履 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本题中,甲在2002 12月 2002年 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本题中,甲在2002年12月30 日在原借条上写下“2003年 10日还清 日还清” 日在原借条上写下“2003年1月10日还清”是一种 重新承诺,不得反悔。 重新承诺,不得反悔。 根据上述分析, (3)根据上述分析,乙要求法院判决甲还钱的请求 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是甲已重新作出承诺。 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是甲已重新作出承诺。 而不是时效没有届满。 而不是时效没有届满。

王卫国《民法》辅导系列-民法总论-民法上的时间【圣才出品】

王卫国《民法》辅导系列-民法总论-民法上的时间【圣才出品】

第六章 民法上的时间一、时间的民法意义1.时间在民法上的意义(1)时间决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时间决定某些事实的推定。

(3)时间决定民事权利义务的取得和丧失。

(4)时间决定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5)时间决定法律关系的效力。

2.时间在民法上的规定形式表现为期日和期间两种形式。

期日表现的是时间的点,期间表现的是时间的段。

期日和期间分为法定、约定和裁定三类。

民法上直接规定的期日和期间为法定期日和期间。

依当事人以法律行为约定或人民法院裁定来确定的期日和期间,为约定或裁定的期日和期间。

二、时效1.时效概述(1)时效的含义从法律事实角度看,时效是指能够引起相应法律后果的事实状态的存续期间。

从法律制度的层面看,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期间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2)时效的类型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指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间,并未受到所有人追索,从而取得该财产上权利的时效制度。

消灭时效,指权利不行使经过一定期间而归于消灭的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怠于行使请求权,持续经过法定期间而导致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的时效制度。

2.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的含义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行使实体法上的权利,就丧失该项权利的胜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①诉讼时效是法律事实。

诉讼时效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②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诉讼时效是人民法院通过强制力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不允许当事人予以变更,即协议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利益也不允许当事人预先抛弃。

③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

诉讼时效可以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断和延长。

(2)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①有利于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法律设立诉讼时效制度,旨在否定旧的社会关系,确认新的社会关系,以便稳定社会秩序。

②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

③有利于法院及时、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

(3)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客体指适用诉讼时效的民事权利,即受诉讼时效约束的对象。

民法中的时间

民法中的时间

(一)诉讼时效:1,普通诉讼时效:2年。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2,特殊诉讼时效:(1)1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3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3)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3,最长诉讼时效:20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不中止不中断,可以延长4,中止: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5,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继承法第8条6,合同违约责任诉讼时效:2年(二)除斥期间:1,合同撤销权:1年。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

2,提存领取权:从提存之日起5年。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收归国有。

3,债的保全之撤销权:1年,5年。

债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该撤销权消灭。

4,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5,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的2年。

6,占有物返还请求权:1年。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7,可撤销婚姻之撤销权:胁迫。

自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8,催告权: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以及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民法上的时间)【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民法上的时间)【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第十一章民法上的时间一、概念题1.取得时效(北邮2006年研)相关试题:民法上的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华南理工大学2014年研)答: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

取得时效因其事实状态必须占有他人财产,又称占有时效。

《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未规定取得时效。

在是否应规定取得时效问题上,主要有两种学说:①否定说。

在我国没有必要建立取得时效制度。

②肯定说。

在我国有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

在如何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问题上,有学者主张采用各别立法主义,即在我国制定《物权法》时,在所有权通则中规定取得时效。

2.诉讼时效(中央财经大学2014年研;河北大学2014年研;华中农业大学2014年研;华农2013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6年研)答: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即诉讼时效经过以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3.诉讼时效之客体(清华大学2004年研)答: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又称诉讼时效的客体。

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未作规定,但一般认为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也不适用于形成权。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包括:债权请求权;继承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基于特殊身份而产生的请求权;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请求权;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请求权。

4.除斥期间(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北邮2008年研)答: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其主要特征有:①除斥期间一般是法律规定的。

从立法例看,除斥期间一般是法律规定的,也有法律规定可以由当事人确定的情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适用对象不同。 2、期间性质不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 、期间性质不同。 3、期间起算点不同。 、期间起算点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 除斥期间一般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除斥期间一般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或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 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 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年
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 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 殊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 殊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
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 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 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
即传统民法上的绝对权保护请求权:停止侵害、 即传统民法上的绝对权保护请求权:停止侵害、排除 妨碍、消除危险、 妨碍、消除危险、返回财产等请求权
3、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4、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 、 5、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 、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 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案例一
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 年 月 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 遂向朋友张某借款三万元, 因办离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 ,遂向朋友张某借款三万元, 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时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 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时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 年 日出国, 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 日出国 都一直没有还钱, 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 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 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年8月 胡某回国。1990年 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年8月,胡某回国。1990年 10月6日张某因买房急需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 日张某因买房急需钱, 月 日张某因买房急需钱 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 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 月 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 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 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 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年的诉讼时效, 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 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 张某气愤不已, 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了!张某气愤不已,第2 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 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偿还 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这个案子该如何处理,张某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这个案子该如何处理,张某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1.以小时、日为单位确定期间的,采自然计算法。 以小时、日为单位确定期间的,采自然计算法。 以小时 2.以星期、月、年为单位为单位期间的 以星期、 以星期
当事人非以月、年的第一天为起算点的,则一个月以 天计 天计, 当事人非以月、年的第一天为起算点的,则一个月以30天计,一 年以365天计,采自然计算法; 年以 天计,采自然计算法; 天计 通常以星期、 年定连续性期间的,依历法计算法; 通常以星期、月、年定连续性期间的,依历法计算法;定非连续 性期间的,采自然计算法。 性期间的,采自然计算法。
第十章 民法上的时间
节次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期限 诉讼时效制度概述 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效力
重难点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 断
第一节
一、期限的概念和内容
(一) 概念 一
期限
期限,指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期限,指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分为期 日和期间。 日和期间。
3.在期限的计算中,有“以上(下)、以内、届满”用语的, 在期限的计算中, 以上( )、以内、届满”用语的, 在期限的计算中 以内 均包括本数;有“不满”、“以外”用语的,均不包括本数。 均包括本数; 不满” 以外”用语的,均不包括本数。
(二)期间的起算点与终止点
1、以小时为单位计算期间的,以规定时为起点 ,经 、以小时为单位计算期间的, 过规定的期间所达到的时为届满点。 过规定的期间所达到的时为届满点。 2、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 、按照日、 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 从下一天开始计算。当事人对起算时间有约定的, 从下一天开始计算。当事人对起算时间有约定的,按 约定办。 约定办。
短期诉讼时效期间: 年 民法通则》 海商法》 短期诉讼时效期间:1年(《民法通则》,《海商法》)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1.期日,指一定的时间点。(静态的时间) 期日,指一定的时间点。(静态的时间) 期日 。(静态的时间 2.期间,指一定的时间段。 (动态的时间) 期间, 期间 指一定的时间段。 动态的时间)
(二)期限的种类 二 期限的种类 期限的种类
1.法定期限。如时效期间 法定期限。如时效期间 法定期限 2.指定期限,是由法院或有关机关确定的期限。 指定期限, 指定期限 是由法院或有关机关确定的期限。 3.约定期限。 约定期限。 约定期限
二、时效的种类: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时效的种类:
根据引起时效发生原因的不同以及由此导致的法律效果 的不同区分
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事实状态是占有他人财产, 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事实状态是占有他人财产,法律效 占有他人财产 果是取得该财产所有权 取得该财产所有权。 果是取得该财产所有权。 消灭时效,也称诉讼时效,事实状态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 消灭时效,也称诉讼时效,事实状态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法 权利人不行使权利 律效果是权利效力减损 权利效力减损。 律效果是权利效力减损。
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开始起算。 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开始起算。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从期限届满时起算。 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从期限届满时起算。 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
分期清偿的请求权,应从最后一期清偿期限届满时起算。 分期清偿的请求权,应从最后一期清偿期限届满时起算。
(1)一定事实状态持续存在。 )一定事实状态持续存在。 (2)该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这一期间叫“时效期间”。 )该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这一期间叫“时效期间” (3)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时效的性质
1、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通说); 、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通说) 事件 2、时效制度属于强制性规定。 、时效制度属于强制性规定。
二、期限的计算
(一)期间的计算方法
自然计算法,按实际时间精确计算的方法。 自然计算法,按实际时间精确计算的方法。 历法计算法,按公历所定的日、 年计算。 历法计算法,按公历所定的日、月、年计算。 民法通则》 条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54条的规定,我国民法的期间计算法 条的规定 兼采二者: 兼采二者:
三、诉讼时效制度概述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达到法定期间,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达到法定期间, 不行使权利达到法定期间 即发生权利效力减损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 即发生权利效力减损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
1、稳定即定的法律秩序 、 2、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 、 3、避免义务人举证和法院调查取证的困难 、
4、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不同。 、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消灭未及时行使的权利本身, 诉讼时效消灭未及时行使的权利本身,而只是消灭附 着于其上的胜诉权;除斥期间使权利本身消灭。 着于其上的胜诉权;除斥期间使权利本身消灭。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可以抛弃其获得的时效利 益;除斥期间届满不存在抛弃相应利益问题。 除斥期间届满不存在抛弃相应利益问题。
(三)期间的逆算
指期间自一定的起算日溯及往前进行计算。 指期间自一定的起算日溯及往前进行计算。
(四)年龄的计算:周年计算法 年龄的计算:
第二节
诉讼时效制度概述
一、时效制度概述
(一)概念和性质 时效,即时间在法律上的效力, 时效,即时间在法律上的效力,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一定 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 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当事人取得权 利或权利效力减损等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利或权利效力减损等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时效制度由三要素构成: 时效制度由三要素构成:
第三节 诉讼时效期间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和特点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发生权利效 力减损的法律效果需经过的法定期间。换言之, 力减损的法律效果需经过的法定期间。换言之, 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 定期间。 定期间。 特征: 特征:
(1)法定性; )法定性; (2)可变性; )可变性; 。(不得约定延长 (3)强制性。(不得约定延) )强制性。(不得约定延长)
长期诉讼时效期间:长于 年 年以上至20年以下 长期诉讼时效期间:长于2年(2年以上至 年以下) 年以上至 年以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