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设计相关规范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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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设计相关规范摘要

道路红线对场地建筑得限制

A.《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规定:

4、2、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与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得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档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得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得其她设施。

4、2、2 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得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人行道得路面上空:

1)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得深度不应大于0、50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

3)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得深度不应大于2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得深度不宜大于3m;

2 在无人行道得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B.《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2003》规定:

2、2、2 临街建筑物得台阶、平台、楼梯、窗井、地下建筑、建筑基础、围墙、工程地下管线及其她构筑物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

2、2、3 地下建筑物距离用地红线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得0、7倍,不得小于5m。

消防间距控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规定:

第3、3、8条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重要得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m。

注: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得生活室与所属厂房之间得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6、00m。

第5、2、1条民用建筑之间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得规定。

民用建筑得防火间距

第4、2、1条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她民用建筑之间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得规定。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她民用建筑之间得防火间距

注:防火间距应接相邻建筑外墙得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得部分外缘算起。

第4、2、1条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米等级得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得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得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规定: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得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m)名称

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一、二级三级

汽车库、修车库、厂房、库房、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10 12 6 三级12 14 8 四级14 16 10

道路与建筑物得间距

《城市居民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规定:

第8、0、5、8条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得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0、5、8规定;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得最小距离(m)

道路级别

与建、构筑物关系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

建筑物面向

道路无出入口高层5、0 3、0 2、0

多层3、0 3、0 2、0 有出入口- 5、0 2、5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高层4、0 2、0 1、5

多层2、0 2、0 1、5 围墙面向道路1、5 1、5 1、5 挡土墙、护坡与建筑得最小间距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规定:

第5、0、3条挡土墙、护坡与建筑得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内得挡土墙与住宅建筑得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与通风得要求;

2.高度大于2m得挡土墙与护坡得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建筑间得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古树名木

《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规定:

第3、4、4条古树名木得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得划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成林地带外缘树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0m所围合得范围;

2.单株树同时满足树冠垂直投影以及其侧5、0m宽与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胸径

20倍以内;

竖向设计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2003》规定:

3、2、2 各种场地得设计坡度应符合表3、2、2得规定。

各种场地得设计坡度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规定:

第7、0、4条广场竖向规划除满足自身功能要求外,尚应与相邻道路与建筑物相衔接。广场得最小坡度为0、3%;最大坡度平原地区应为1%,丘陵与山区应为3%。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规定:

第8、0、2条城市用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坡度小于0、2%时宜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

2.地块得规划高程应比周边道路得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

3.用地得规划高程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2003》规定:

3、1、3 场地竖向设计得原则

6.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或等于城市设计防洪、防涝标高;沿海或受洪水泛滥威胁地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设计洪水位标高0、5-1、0m,否则必须采取相应得防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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