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处罚制度
集团公司员工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员工行政处罚管理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行政处罚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集团公司内部对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所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以维护公司的正常秩序、促进员工的守法意识和规范行为。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内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和劳动者。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地执行,不得歧视任何员工。
2.事实明确原则:行政处罚必须有确凿的证据和充分的事实依据,不得凭主观臆测或无根据的猜测进行处罚。
3.宽严相济原则:行政处罚应根据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综合考虑员工的表现和悔过态度,在确保惩罚的力度的前提下给予一定的宽容和改正的机会。
4.教育惩戒结合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在惩罚的同时,以教育为主,通过警示和引导员工改正错误行为,提高行为规范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序1.警告:对于轻微违规的行为,可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告诫员工遵守规章制度,并提示其后续违规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2.罚款:对于严重或经多次警告未改正的违规行为,可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给予罚款处罚,罚款金额根据员工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来确定。
3.调职降级:对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职业道德或严重失职的员工,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调职或降职处罚,以警示其改正错误行为。
4.撤职辞退:对于对公司形象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涉嫌严重违法或职务违规的员工,可以给予撤职或辞退的处罚,终止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
5.其他处罚:对于罪行较轻、情节较轻的员工,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一定程度的行政处罚措施,如降薪、停职等。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1.查证阶段:当发现员工有违纪违法行为时,由相关部门负责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要求员工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说明。
2.决定阶段:在查证阶段结束后,由相关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研究讨论,并根据员工的违规行为和情节作出决定,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力度。
3.通知阶段:对于受到行政处罚的员工,必须事先书面通知其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理由和依据,员工有权利进行陈述和申辩。
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处罚细则的通知》

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文件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处罚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安全生产处罚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单位、部(处)室: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发挥经济杠杆作用,规范干部的安全治理行为和工人的安全操作行为,实现安全状况稳固连续好转,现将经永城煤电控股集团首届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安全生产处罚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安全生产处罚细则(试行)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安全生产处罚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规章制度,搞好安全生产,促进集团公司的安全进展,依据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本着禁止“三违”、消灭隐患、减少事故的宗旨,结合永煤控股实际,特制定《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安全生产处罚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2条本《细则》适用于永煤控股范畴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
第3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处罚细则第一节通用部分第4条带烟草或点火物品入井、酒后入井的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给予井口验身工200元罚款。
第5条井下扒、蹬、跳车或乘坐非乘人运输设备的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6条阻碍安监(检)人职员作,对安监(检)人员进行殴打、寻衅报复的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7条安检人员索贿受贿、吃拿卡要的,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8条井下睡觉的给予200元罚款。
第9条井下拆卸矿灯的给予500元罚款。
第10条未执行交接班制度的给予200元罚款。
第11条开工前没有向施工人员贯彻安全措施和作业规程的或没有执行签字制度的责任人给予300元罚款。
第12条入井人员穿化纤衣服或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和自救器的给予200元罚款。
第13条新工人培训时刻不符合规定的,给予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14条没有按规定对转岗、重新上岗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人给予500元罚款。
集团总部职员工作纪律违反处罚条例

集团总部职员工作纪律违反处罚条例
某集团总部职员工作纪律违反处罚条例
第一条为保障办公室管理制度的有效及严谨,特制订本条例,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内所有办公人员及工勤人员,无分管理中心与行政级别。
本制度分值标准1分=5元。
累计月结,体现在当月工资中。
由行政管理中心及各管理中心负责。
第二条工作期间一律着整套工装、佩工牌,不得穿拖鞋或鞋拖上班,夏天穿着凉鞋必须穿丝袜违者扣以1分。
第三条注意工作期间仪容仪表,行为规范。
睡觉、吃零食、吸烟、聚众聊天、大声喧哗、进行各类游戏及其它与工作无关的娱乐行为均属违纪范围。
视情节轻重处以1-5分的警告。
第四条维护办公区域内卫生,违者处1--10分警告。
第五条工作期间窜岗者,处以1--3分警告。
第六条吵架、谩骂者双方均处以10分以上的警告。
第七条一个月内个人累计扣分在10分以上时,加扣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处罚5分。
第八条一个月内本部所有员工,月累计扣分达20分以上的管理中心,总监负督导不善之责,将接受4分的处罚。
第九条以上条例如违者经多次违纪处罚后仍不改过,将接受2倍以上的处罚及至行政处分。
第十条会议迟到者处以1-3分警告。
第十一条总部一楼大厅为接待外来人员处,总部员工不要无故驻留,不得将私人物品存放至前台,禁止总部员工私取冰吧内饮品饮用,违者处以1-3分警告。
第十二条各管理中心总监可在本管理中心内执行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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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罚款标准(2)

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罚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集团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惩处违章违纪,根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生产,确保安全管理制度落到实处,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由集团安全部制订、修订并具体执行。
第二章施工管理方面第三条:施工现场未存放集团《安全管理手册》、《施工现场形象管理标准图集》、《安全管理罚款标准》的罚款1000元。
第四条:集团公司、主管部门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未按时整改、回复、未附整改照片的罚款1000元。
第五条:专项施工方案滞后的每项罚款1000元;专项施工方案与施工现场相关分项严重不符的罚款1000元。
第六条:对停封工地私自开封的罚款10000元。
第七条:需要专家论证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照方案执行的罚款10000元。
第八条:对不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单位、项目部罚款1000~5000元,情节严重的将停工并通报批评。
第九条: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给集团公司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罚款2000元;凡被投诉的工程,在规定限期内未进行有效解决的罚款2000元。
第十条:同样的安全问题重复出现的将加倍处罚。
第三章安全文明方面第十一条:未按集团要求配置高层消防水源的每栋楼罚款1000元;第十二条:施工机具、配电箱、安全通道无防护棚的每处罚款1000元,防护棚搭设达不到标准化要求的每处罚款500元。
第十三条:基坑临边防护不到位的每处罚款1000元;未设置防排水措施的每处罚款1000元。
第十四条:脚手架(1)脚手架剪刀撑、连墙件设置不符合要求,小横杆缺失严重的每栋楼罚款1000元;(2)悬挑脚手架悬挑层未封闭的每栋楼罚款1000元;封闭不严的每栋楼罚款500元;(3)在脚手架上吊卸物料的每处罚款1000元;(4)脚手架钢管未按要求刷漆的罚款1000元;(5)立网破损严重、平网防护不严密的罚款1000元。
第十五条:卸料平台设置不符合要求的每个罚款1000元。
公司处罚制度

公司处罚制度公司处罚制度1一、目的:鼓励员工奋发向上,做出更大成绩,防止和纠正员工的违纪失职行为;保障集团公司工作秩序正常运行,保证公司各项经营目标的顺利完成。
二、基本原则:1、奖惩分明:有功必奖,有过必罚,执法公正严明。
2、奖惩适当:执行奖罚中,要做到功奖相称,处罚相当。
3、注重时效:奖励和惩罚必须及时有效;奖励的目的是通过表彰先进,激励一批人;惩罚的目的是通过严肃纪律,教育一批人。
三、范围:1、本制度为集团公司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范围。
2、本制度适用集团公司直属职能部门、子公司及所属部门的行政管理。
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工作人员。
四、管理职责:1、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制度的制订、考核和过程统计汇总。
2、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办公室责本制度执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3、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及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与过程管理。
五、奖励:1、奖励类别:一般性奖励;嘉奖;记小功;记大功;通令嘉奖;授予先进工作者。
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或加薪、晋升职位等。
(1)嘉奖与一般性奖励:员工在本职工作岗位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业绩比较突出,在本部门内有一定影响。
(2)记小功、记大功、通令嘉奖: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工作业绩十分突出,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按其敬业贡献的影响程度确定嘉奖类别。
(3)授予先进工作者:授与先进工作者属于年终综合评比范畴,按年终评比与奖励规定办理。
2、奖励方式:通令嘉奖,当月奖励1000-2500元;记大功,当月奖励500-1000元或加薪一级;记小功,当月奖励300-500元;嘉奖,当月10-100元;一般性奖励,当月奖励100-300元。
3、奖励原则:以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相结合,注重平时奖励;每年开展一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年终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在本年度的平时工作应被记小功一次以上。
4、奖励条件: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由直接主管部门和子公司总经理酌情上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总裁或董事长审批,予以奖励:(1)、对本公司业务有特殊功绩或贡献,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施行有效的;(2)、积极研究和改进业务流程与方法,对提高工作效率和业绩有特殊功效的;(3)、对于舞弊或危害本公司权益之事,能事先发现或防止,或对突发事件临机应付措施得当或奋勇救护而使公司和员工利益减少或免受损失的;(4)、同坏人坏事做斗争,对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的;(5)、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6)、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自觉维护公司形象,工作勤奋、本职工作出色的;(7)、领导有方,使业务发展迅速有显著收效的;(8)、才能卓著、成绩优异而且能够胜任现职以上职务的;(9)、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
集团公司工程质量奖罚制度

集团公司工程质量奖罚制度一、引言为了全面提高公司对工程质量的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公司的工程质量奖罚制度,激励员工提升质量意识和工作效率,确保工程质量稳步提升,特制定本制度。
二、奖罚标准1. 优秀奖励公司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员工,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标准如下:(1)工程质量管理得分较高的员工将获得表彰奖励;(2)对于在工程质量审核中发现并及时解决问题的员工,将给予公开表扬和奖金奖励;(3)参与优秀工程项目的员工,将获得奖金奖励;(4)质量问题少、工作效率高、团队协作良好的团队将获得团队奖励。
2. 失职处罚公司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不力且造成重大影响的员工,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具体标准如下:(1)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员工,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甚至开除;(2)工程质量问题频发的员工,将加强监督管理,并对其进行培训教育;(3)对于故意瞒报或隐瞒工程质量问题的员工,将进行严厉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4)对于不配合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影响团队协作和工作进度的员工,将进行通报批评、责任追究。
三、奖罚程序1. 奖罚评定委员会公司设立负责奖罚评定的委员会,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对员工的奖罚情况进行评定,并决定具体的奖罚措施。
2. 奖罚申报员工可根据自身表现申报奖励或被评定处罚,申报材料需真实详尽,包括具体的事实、证据和影响等。
3. 奖罚评定委员会将根据员工的申报材料以及项目质量数据进行评定,并依据员工的表现给予相应的奖罚措施。
4. 奖罚执行公司将对获得奖励的员工实施奖励措施,包括发放奖金、颁发荣誉证书等;对被处罚的员工实施处罚措施,包括警告、处罚款、降级、开除等。
四、奖罚制度的效果1. 激励员工通过奖励优秀员工,能够激励员工提升自身质量意识和工作效率,积极参与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2. 规范行为通过处罚失职员工,能够规范员工的行为,防止工程质量问题频发,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利益。
3. 提升工程质量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奖罚制度,能够促进工程质量的稳步提升,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成功交付。
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最新)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加大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力度,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就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考核、风险抵押金缴纳与返还、安全生产表彰奖励、责任追究及违规违章处罚等作出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它类型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对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的奖惩,不包括上级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施行的奖惩。
第二章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第四条安全标准化绩效指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达到和保持规定标准的执行质量。
公司重点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
在条件具备时,以安全标准化的年度评估代替责任制考核。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考核。
公司负责考核各事业部、权属单位(合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各责任单位应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责任考核。
(一)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以下责任: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7、积极落实和组织完成上级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二)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以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方式进行考核.1、考核内容:(1)指标考核:公司与责任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2)组织保障: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领导带班值班、责任制落实等履职情况。
(3)基础管理:安全生产建章立制、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分包管理、危险源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物资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与方案、安措费的管理、安全奖罚、工伤管理与应急救援等工作履职情况。
(4)现场管理:施工现场(车间)人的行为、物的状态、设施设备及环境状况等。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四篇)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一、为了促进员工忠于职守,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特制定本问责管理制度,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
二、定义责任追究制:是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公司规定或有关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业主及员工投诉和上级批评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
问责制:是指公司对所属各部门和各基层队伍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正常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公司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公司正常工作哦,或者损害管理下岗的人的合法权益,给公司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认定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
四、责任追究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五、责任追究的内容:(一)决策责任追究1、公司领导在制定工作计划和规划各种经营方案等决策时,不能遵循____研究决策原则,而决策人擅自决策或擅自改变上级领导、____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2、实践证明,决策人所做出的决策出现严重失策并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对公司决策不理解、不进行沟通,以消极态度怠慢工作效率,不能分清工作安排的轻重缓急,造成公司工作开展缓慢的。
(二)领导责任追究1、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各项目标无法完成或出现管理问题,或发生事故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部门权利运行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疏于管理;对下属出现问题失察或放任错误;未给予下属正确指导,未严格把关,导致为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
3、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差错或给公司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4、对突发性时间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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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公司处罚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约束集团公司及直属集团员工的行为,严明纪律,增强员工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二、处罚的种类
第三条处罚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留用察看;经济处罚包括:扣减工资和保证金、罚款。
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可并用。
第四条年累计警告两次,予以记过;两年累计记过两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集团公司、直属集团实行末位淘汰制。
末位淘汰的比例为1-3% 。
第六条员工行为触犯法律并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三、违反《劳动工资管理制度》的处罚
第七条员工月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扣除一日工资;月累计迟到或早退五次,扣除全月工资,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八条员工旷工一日,扣除三日工资;月累计旷工两日,扣除
全月工资,并给予记过处分;年累计旷工五日以上,
解除劳动合同
四、违反劳动(工作)纪律的处罚
第九条员工消极怠工,致使当日工作任务未能完成,扣除当日工资;月累计三次,扣除全月工资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条员工工作时间内无故串岗、脱岗或干私活,扣除当日工资;月累计三次,扣除全月工资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员工在工作时间从事其它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扣除当日工资,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赌博,扣除当日工资、罚款500 元,并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员工在单位打仗斗殴,扣除当日工资、罚款
300 元,并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员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经教育仍然坚持其错误行为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员工盗窃公司财物,追回赃物,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以权谋私或索贿、受贿,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的,解除劳动合并追究经济赔偿。
五、违反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制度的处罚
第十七条员工违反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尚未造成损失的,扣除当日工资,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员工违反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造成责任事故,损失2 万元以下的,扣除当月工资,处
以损失价值20% 的罚款,并给予记过处分;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2 万元以上的,扣除当月工资,处以损失价值20% 的
罚款,并给予除名;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10 万元以上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禁烟区吸烟,每次罚款1,000 元,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直属集团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各级领导和责任人给予损失价值10% 处罚。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直属集团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
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给予扣发当月工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六、违反《保密制度》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员工违反保密制度,泄密或丢失保密文件,罚款100 元,并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的程度罚款
500-1,000 元,并给予记过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直属集团突破当年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集团
公司向直属集团追缴工资总额突破部分的资金做
为对直属集团的处罚,同时对直属集团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劳动工资负责人处以年工资总额10% 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直属集团突破当年核定的“四项费用”(即旅差
费、招待费、小车费、销售费)标准,集团公司向直属集团追缴“四项费用”突破部分的资金做为对直属集团的处罚,同时对直属集团总经理、总会计师处以年工资总额10% 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直属集团如有编造虚假报表、虚报盈亏、隐藏利润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对责任者给予除名处分。
第二十七条直属集团如有随意扩大费用标准的行为,其超标部分由责任者承担,情节严重的给予500-1,000 元的罚款、调离财务岗位。
第二十八条直属集团未经集团公司批准随意挪用专项资金的,给予责任者挪用资金5%的罚款。
八、未能完成责任状和责任合同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于未能完成任期目标责任合同的直属集团公司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任期届满按集团公司与其签订的任期目标责任合同规定的处罚条款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对于未能完成年度经济责任状的经营责任人年末按集团公司或直属集团与其签订的经济责任状规定的处罚条款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于未能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的工
作目标管理责任人,年末按集团公司或直属集团与其签订的工
作目标管理责任状规定的处罚条款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对于未能完成项目责任合同的项目责任人,按集团公司与其签订的项目责任合同规定的处罚条款予以处罚。
九、未履行职能检查、审计、监督、监察责任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集团公司、直属集团负有检查、监督、处置责任的职能部门,未能履行职责,业务管理混乱,产生严重后果,职能部门未能发现或发现未能及时处理的,依据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对职能部门负责人给予扣罚一个月工资、警告、记过、撤职等处分。
第三十四条集团公司、直属集团审计部门未能履行审计职责,对应审计的科目未能遵照《审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或虽经审计未能发现存在的问题,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失,依据损失程度,对审计部门负责人给予扣罚一个月工资、警告、记过、撤职等处分。
第三十五条集团公司、直属集团人事部门未能履行行政监察职责,对员工违反管理制度、违纪等行为失察或未能及时处理,对人事部门负责人给予扣罚一个月工资、警告、记过、撤职等处分。
第三十六条集团公司、直属集团监事未能履行其监事职责,对于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以及财务等要害部门疏于
监督,使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或损失的,视受到侵害和损失的严重程度,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失职监事的处分。
十、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违纪解聘
第三十七条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一)利用职权或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擅自挪用集团公司、直属集团资金借贷他人的;
(三)擅自将集团公司、直属集团资金,以其个人或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
(四)以集团公司、直属集团的资产或名义为其个人或他人提供担保或抵押的;
(五)泄漏涉及集团公司、直属集团的重大商业机密或信息的;
(六)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集团公司、直属集团同类业务的;
(七)直属集团董事长或总经理玩忽职守,致使公司经营计划连续三年完成不足70% 的;
(八)直属集团董事长或总经理玩忽职守,致使企业因人为因素出现严重亏损的;
九)项目责任人玩忽职守,致使投资项目出现重大失
误导致项目失败的;
(十)以截留或虚报工资、费用的办法,擅自设立小金库私分的;
(十一)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集团公司、直属集团的商业机会的;
(十二)非公司章程规定,亦非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
(十三)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它非法收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十四)与其他公司经济合作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失或侵害的;
(十五)集团公司、直属集团监事玩忽职守,疏于监管,使
监察工作出现重大漏洞给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十一、处罚程序
第三十八条集团公司行政班子授予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对直属集团高级管理人员违纪或职务行为过错的处置权。
对直属集团高级管理人员的罚款决定,由主管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报主管副总裁同意后以集团公司文件形式下发执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收缴罚款。
第三十九条集团公司行政班子授予其职能部门对涉及员工违纪罚款、扣减工资、警告的处置权。
员工违纪的处理建议由各职能部门做出,经主管副总裁批准执行,财务部门负责收缴罚款。
人事部门对员工的处理决定予以备案。
第四十条对中级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记过、违纪、撤职、除名的处罚程序
(一)集团公司、直属集团各部门(车间)对违纪员工的违纪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人事部门;
(二)人事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本制度的规定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行政班子;
(三)公司行政班子批准,总裁签发处罚决定,交由人事部门执行,人事部门对员工的处理决定予以备案。
第四十一条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程序
(一)集团公司、直属集团监事会对违纪人员的违纪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违纪人员的选举或聘任机关;
(二)选举或聘任机关按本制度的规定做出处罚决定,交由人事
部门执行。
第四十二条对员工违纪行为的处罚原则上应在15 日之内做出。
第四十三条被处罚人有申诉权,如确系处罚失当,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四十四条集团公司、直属集团人事部门将员工行政处分(不含警告)情况装入员工个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