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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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五节 证券投资基金法


1.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 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 定的标准,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 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 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基金规模不同: 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是固定的,在基金存续 期间内不得赎回,因此,基金份额的总额即基 金规模在基金存续期间是固定的。即使发生依 法扩募的情形,扩募后的基金规模在基金存续 期间内仍然是固定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或 者赎回,导致开放式基金的规模一直处于增加 或减少的变动之中。


(4)基金份额交易方式不同: 封闭式基金在完成募集后,由基金管理人向证券交易所 提出上市申请,经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后,基金份 额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上市交易。投资者对封闭式基金份 额的买卖,只能根据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委托证券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完成交易,且交易双方均是基金的投 资者。 而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登记,由基金 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办理。投资者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 的基金服务机构提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申请,完 成交易,交易双方是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证券投资基金法

非公开:向合格投资 者募集,合格投资者 累计不得超过200

B
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
基金管理人的类型及产生方式不同
AB
公募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公司或者经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按照规定 核准的其他机构
担任
非公开募集基金: 有依法设立的公 司或者合伙企业
担任
投资范围
公募基金
只能用于投资上市交易股票、 债权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非公开募集基金
基金托管人
职责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按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基金托管人
职责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复合、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基金管理
管理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
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那边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 性行为
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监 高和其他从业人员
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 事私募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监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没,已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 金管理人基本情况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 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运作和监管,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依法成立,由基金管理人以集合资金的方式,投资于证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标的物,以分散风险、共同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基金。

第三条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经营,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四条国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稳定和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基金发行和投资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基金份额,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投资者提供充分信息,以保护投资者权益。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将基金管理规定、投资策略、运作方式、投资风险、费用、收益分配等条款充分披露。

基金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业界规范。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风险,制定合理的投资组合和风险控制措施,保证基金投资安全和投资收益。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业务规模和资产管理规模等要求,设立相应的投资顾问机构或聘用专业人士,提供投资建议和决策。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明确收取的费用项目和费用标准,并将其充分告知投资者,不得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发挥自律作用,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防范潜在风险,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基金运作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基金资产,保障基金财产安全。

不得协助或从事与基金投资策略无关的业务。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平、公正地执行基金收益计算和分配,不得实行反悔条款和歧视投资者的行为。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基金运作情况以及与投资者权益相关的信息,并接受基金投资者的查询和监督。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基金估值工作,采用公允的估值方法,公正公平地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基金单位净值和资产净值。

法考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法考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法考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证券法
2.证券投资基金法
3.两者的关系
正文
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两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

它们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责,但又密切相关,共同维护着我国证券市场的秩序。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证券法。

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它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托管、清算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证券法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后,我们再来看看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是我国针对证券投资基金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由多个投资者集资组成的投资工具,通过专业的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收益归投资者共享。

证券投资基金法主要规定了基金的设立、运作、管理、终止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保护基金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那么,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之间又有什么关系呢?虽然这两部法律分别针对证券和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规定,但它们在很多方面都是相通的。

比如,它们都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外,证券法中的一些规定,如证券发行、证券交易等,也是证券投资基金法所必须遵循的。

第1页共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为有效监管和规范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律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行。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目的本法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行。

第二条证券投资基金定义证券投资基金是指由有关机构根据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全体投资者的共同资金,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通过分散投资原则,在风险分担的基础上,进行证券和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运作,为投资者谋取投资收益的一种集合资金运作方式。

第三条法律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销售等行为。

第四条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投资策略和投资对象的不同,分为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指数型基金等。

具体分类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章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与运作第五条设立条件依法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足够注册资本;2.有适当的基金管理团队;3.有专业的基金托管人;4.有健全的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条基金合同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订立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明确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运作模式、风险提示等内容,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情。

第七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应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确保投资者了解基金的特性及相应风险,并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合理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第八条基金的运作方式证券投资基金可以采取开放式或封闭式运作方式。

开放式基金应当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请求,封闭式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期限结束。

第九条基金投资限制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行为上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严禁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相应的投资限制措施,并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第十条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和备案拟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提交申请,并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备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康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康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康健)【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处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5323500000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5543900000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53235230000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55439390000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55439390100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53235230200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532352302100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5323523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252604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2526047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2526041310000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55439450000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55439450110【处罚日期】2022.08.08【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北京市【处罚对象】康健【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9.02 16:56:3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康健)〔2022〕4号当事人:康健,男,1974年12月生,时任益民基金总经理,住址:重庆市渝北区。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以下简称《高管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益民基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退还投资款_法律规定(3篇)

退还投资款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日益紧密,投资款退还问题也随之成为投资活动中一个重要且敏感的话题。

投资款退还涉及到投资合同、公司法、合同法等多方面法律法规。

本文旨在对退还投资款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并对相关事宜进行分析,以期为投资者和被投资企业提供参考。

二、投资款退还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投资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投资款退还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款退还问题有明确规定:(1)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对证券投资款退还问题有明确规定:(1)第五十三条规定:“投资者持有证券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但投资者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卖出证券的,可以提前卖出。

”(2)第五十四条规定:“投资者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卖出证券的,应当提前十个交易日向证券公司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三、投资款退还的具体情形1. 合同解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以下情形下,投资者可以要求退还投资款:(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第十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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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3号
发布日期: 2015.04.24
实施日期: 2015.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基金,证券法规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修订)[201212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含税收征收管理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枪支管理法、防洪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城乡规划法)[20150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20150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
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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