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制度
竞争和反垄断管理制度

竞争和反垄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企业内部竞争行为,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订立本制度。
第二章反垄断法律法规的遵守第一条企业全部员工都应遵守国家反垄断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反竞争规定的行为。
第二条企业应及时向员工转达和宣传反垄断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要求,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
第三条企业应设立反垄断合规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反垄断事务,并与相关政府部门保持紧密合作,确保企业的合法经营和合规运营。
第三章竞争行为的规范第四条公平竞争1.企业应遵守市场经济原则,保持公平竞争态势,不得通过垄断、排挤竞争对手、掌控市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2.企业应敬重并维护竞争对手的商誉,不得恶意攻击、诋毁、诬陷竞争对手。
第五条宣传和广告行为1.企业宣传和广告应真实、客观、准确,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
2.企业宣传和广告不得诽谤其他竞争对手或扭曲市场真实情况。
3.企业宣传和广告不得滥用商誉或扰乱市场秩序。
第六条价格行为1.企业应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价格应公平合理,不得进行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
2.企业不得与竞争对手协商或实施价格联动行为,不得达成或实施价格垄断的协议或行为。
第七条垄断行为的禁止1.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进行垄断行为,以保护公平竞争环境。
2.企业不得通过垄断行为排出、限制竞争,不得恶意阻碍竞争对手进入市场。
第八条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1.企业之间可进行合法、合规的信息沟通,但不得涉及竞争对手的商业机密,不得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
2.企业不得实施非法的信息竞争手段,如恶意收集竞争对手的商业情报、利用虚假信息误导竞争对手等。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九条违规行为的查处1.如发现员工存在违反本制度的竞争行为,应及时进行调审核实。
2.反垄断合规部门负责组织调查,采取必需的行动来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第十条惩罚措施1.若员工违反竞争规定,将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纪律处分,包含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降职、停职、解雇等惩罚措施。
反垄断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我国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
本文将以2010年发生的腾讯与360的“3Q大战”为例,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件背景1. 腾讯公司简介腾讯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以即时通讯为核心,集社交、游戏、媒体、广告等多元化业务于一体的互联网企业。
旗下产品包括QQ、微信、腾讯游戏等。
2. 360公司简介奇虎360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以网络安全为特色的互联网公司。
旗下产品包括360安全卫士、360杀毒等。
3. “3Q大战”起因2010年9月27日,腾讯公司在其QQ客户端中擅自将360安全卫士列为恶意软件,导致大量用户无法正常使用QQ。
随后,360公司宣布推出“360隐私保护器”,监测并曝光腾讯QQ的隐私问题。
双方在网络安全、用户隐私、市场垄断等方面展开激烈争论,引发“3Q大战”。
三、案件分析1. 腾讯涉嫌垄断的行为(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腾讯在即时通讯领域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其通过擅自将360安全卫士列为恶意软件,限制用户选择其他安全软件,损害了市场竞争。
(2)不正当竞争腾讯在“3Q大战”中,利用其市场影响力,恶意攻击360公司,损害了360公司的商誉。
2. 360公司涉嫌垄断的行为(1)不正当竞争360公司在“3Q大战”中,利用其安全卫士产品,强制推广自身产品,损害了用户权益。
(2)滥用用户数据360公司未经用户同意,收集用户隐私数据,涉嫌侵犯用户隐私。
3. 反垄断法律制度在案件中的应用(1)反垄断调查在“3Q大战”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腾讯公司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2)反不正当竞争调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360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3)用户权益保护《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
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具体制度

关于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具体制度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对于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实施制度健全与否决定了此法是否能够发挥其既定目标。
纵观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反垄断法的实施素有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的分野。
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源于美国,近年来,也成为世界范围内反垄断立法的趋势。
私人实施反垄断法有两种机制:一元实施机制认为反垄断法的实施应当主要依赖公共实施,私人实施不必参与其中;二元实施机制则强调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的配合协调。
目前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形式上为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并存的二元机制,实质上为仅有公共实施的一元机制。
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缺位,致使很多私人受害者不能及时阻止损失的扩大,也不能在事后得到相应的赔偿,这显然与反垄断法的目标相悖,另一方面也是对反垄断行为的纵容。
本文比较分析了世界上已经存在的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机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探讨了有关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几个具体制度。
一、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涵义法律的实施,指的是”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的过程,是由法律规范的抽象可能性转变为具体现实性的过程”。
⑴法律的实施对于实现法律目标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或者可以说,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实现法律目标的过程。
作为”市场经济的宪法”,反垄断的实施也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
反垄断法的实施可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动用公共资源,由法律授权的行政主管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这种方式称为”公共实施”;另一种方式是私人参与者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或弥补自己因违法行为所受到的损害,直接发动反垄断法的执行,这就是”私人实施”。
⑵一般而言,公共实施会动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财政,主要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而私人是基于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来决定是否启动法律的实施过程,因此私人实施的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私人的个体利益,但有时也可以起到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
⑶私人实施反垄断法有广义和狭义两个范畴。
反垄断法律制度ppt课件

反垄断法律制度实施现状
立法体系
我国已建立起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包括相关法规、规章和指南在内的反垄断法律制 度体系。
执法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包括查处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
司法保障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反垄断民事、行政案件,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
完善立法体系
进一步细化反垄断法律制度, 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预见
性。
加强执法力度
加大对垄断行为的查处力度, 提高执法效率和公正性。
强化司法保障
完善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降 低原告举证难度,提高司法救 济效果。
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反垄 断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打
击跨国垄断行为。
06 反垄断法律制度国际比较与借鉴
01
02
03
初步调查
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初步 了解,收集相关证据和信 息。
立案调查
对初步调查认为存在垄断 行为的,进行立案调查, 深入了解相关情况。
调查措施
采取询问、查询、查封、 扣押等措施,确保调查顺 利进行。
反垄断审查程序
申报与受理
相关经营者向反垄断执法 机构申报,执法机构受理 申报。
审查内容
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滥 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进 行审查。
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 力排除、限制竞争。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
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 法处理的建议。
反垄断法程序制度

反垄断法程序制度
反垄断法程序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反垄断执法程序制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反价格垄断执法,适用本规定。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价格垄断案件,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指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查处,重大案件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直接组织查处。
2. 反垄断民事诉讼: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
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不以执法机构已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为前提条件。
市场监管与反垄断

市场监管与反垄断在市场经济中,市场监管与反垄断是非常重要的话题。
随着市场化的进程加快,市场监管与反垄断也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市场监管和反垄断的意义、我国市场监管和反垄断的制度以及市场监管和反垄断的实践三个方面来阐述。
一、市场监管与反垄断的意义市场监管和反垄断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如果没有市场监管和反垄断,那么市场经济就无法健康发展。
市场中垄断;市场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导致经济的浪费和资源的浪费。
而市场监管和反垄断则可以预防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我国市场监管和反垄断的制度我国的市场监管和反垄断制度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是立法,二是行政执行,三是司法程序。
目前我国的市场监管和反垄断立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行政执行主要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机构来进行;司法程序主要由法院来进行。
在执行市场监管和反垄断的过程中,相关部门会结合市场情况,在维护竞争的前提下,对垄断、卡特尔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打击。
同时,还会对虚假广告、价格垄断、市场操纵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和惩罚。
三、市场监管和反垄断的实践市场监管和反垄断的实践是非常复杂和多样化的。
在我国的实践中,一方面需要尽可能地打击垄断、卡特尔等违规行为,另一方面也需要保护市场竞争中的小企业和消费者权益。
例如,在打击垄断与卡特尔方面,我国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如2016年,我国国家发改委打击“牛肉联盟”卡特尔,处罚金额高达17.89亿元。
在保护小企业和消费者权益方面,我国也有多种机制,如“反垄断法”规定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机制,以及国家制定的电子商务法等。
这些法律和机制都能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总之,市场监管和反垄断是维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变化,相关部门也需要总结经验,及时调整政策和制度,以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与健康发展。
反垄断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是指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防止垄断行为产生,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管理机制。
反垄断法律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竞争和创新发展。
首先,反垄断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和反垄断机构。
反垄断法是对垄断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的法律,包括禁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经营者集中等内容。
反垄断机构是负责执行和监督反垄断法律的专门机构,例如中国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其次,反垄断法律制度在执行中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强调市场竞争的重要性。
反垄断法律制度旨在促进市场竞争,打破垄断局面,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是突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律制度旨在及时发现和预防垄断行为的发生,并对已经发生的垄断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罚。
三是注重企业合规和监管。
反垄断法律制度要求企业合法经营,不得进行垄断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同时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监督。
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实施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能够推动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通过规范市场竞争行为,防止市场被少数企业垄断,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经济增长和创新发展。
其次,能够保护消费者权益。
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实施可以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降低价格,增加消费者福利。
再次,能够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通过限制经营者集中和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
最后,能够促进公平竞争和社会公正。
反垄断法律制度可以平衡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社会公正。
总的来说,反垄断法律制度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竞争和创新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各国都在不断完善自己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以应对全球范围内的垄断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
反垄断法律制度PPT课件

一、垄断与反垄断法
(一)垄断的概念 1、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
2、法律意义上的垄断
垄断的定义: 1、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 2、滥用已经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其他方式谋求或
谋求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 4、依法应予规制的行为 简言之,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第一节 反垄断法基本原理 第二节 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
第三节 反垄断法的程序制度
.
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反垄断法律制度及其原理,是市场 规制法律制度及其原理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以下问题:垄断和反垄断法的界 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经营者集 中行为和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概念、特征、表现方式;反垄断 执法体制的类型、执行的一般程序,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含 义,适用除外的条件和范围等问题。
.
(二)反垄断法的概念 1、实质意义的反垄断法 2、形式意义的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的定义: 根据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和部门法的定义规则,反垄断法 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
二、反垄断法的理论基础
(一)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基础 (二)反垄断法的法学基础 (三)反垄断法的其他学科理论基础 (四)反垄断法的定位
(1)行为主体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 (2)行为目的是维持或提高市场地位,获取超额垄断利益 • (3)行为后果是对市场竞争的实质性损害或损害的可能性 • (4)行为没有正当理由
• 含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利用其市场支 配地位所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的违法行为。
(一)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管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反垄断制度一、反垄断法的概念和意义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
“垄断”一词在经济学上的涵义是“独占”,即一个企业在一个市场或者一个经济部门占百分之百的份额。
反垄断法中的垄断比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范围要宽,包括各种限制竞争行为。
因为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可以导致市场垄断,反垄断法中的“垄断”一般是指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
谈到反垄断法的概念,首先有必要搞清楚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我国在1993年9月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假冒商标、虚假广告、商业贿赂、窃取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
因此,这部法律首先保护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理念是保护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反对经营者商定价格、限制销售数量或者分割销售市场,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保证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因此,反垄断法的价值理念是保护自由竞争,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保障消费者有选择的权利,提高社会福利。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两种法律制度,在功能上相辅相成,都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
但二者承担着不同的任务:反不正当竞争法关注企业的市场竞争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法则关注企业排除、限制或者扭曲竞争的行为,防止市场出现垄断的局面。
由于两者存在这样的差异,很多国家采用民事程序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机构是普通法院,违法行为的后果一般是停止违法行为、损害赔偿以及个别情况下的刑事制裁。
但各国执行反垄断法的任务则通常由国家建立的专门机构来承担,如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日本和韩国的公平交易委员会等。
因而一些学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私法,反垄断法是公法。
关于反垄断法的概念,还有必要说明一下反垄断法与竞争法的关系。
竞争法有狭义和广义之称。
前面谈到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它们都属于竞争法的范畴,这个“竞争法”就是广义的竞争法,即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
狭义的“竞争法”则仅是指反垄断法。
现在国际上经常召开关于竞争法和竞争政策的研讨会,欧美很多政府部门和大学设立有竞争法论坛,这里的“竞争法”也指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它在美国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被认为是“经济法的核心”。
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是由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的,即市场经济就是国家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经济制度。
因为在这种制度下,生产商必须要把他们的产品带到市场上去接受消费者的检验和评判,市场经济实际就是竞争的经济,市场经济制度是建立在竞争的基础上。
经过改革开放已经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今天的家电市场,哪一样产品不是价廉物美!我们在90年代初需要花上万元购买一部手机,现在花几百元就可以买到。
这里靠的是什么?是竞争。
竞争迫使生产商不断向消费者降价让利,不断在产品的质量、数量以及花色品种方面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如果我国的家电行业今天仍处于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消费者今天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感受!可以说,竞争使消费者成为了“上帝”,竞争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社会福利。
然而,实践证明,市场经济本身并不具备维护公平竞争的机制。
恰恰相反,处于竞争中的企业为了减少竞争的压力和逃避风险,它们会想方设法谋求垄断地位。
在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不很成熟和市场机制尚不完善的条件下,限制竞争的现象也比较突出,如企业联合限价、限产、分割销售市场,有些行业通过企业联合已经发展到少数企业垄断市场的局面。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国当前政企不分的情况尚未完全改变,政府方面仍存在一些行政性的限制竞争。
这些情况表明,为了建立开放、竞争和统一的全国大市场,为了给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我国亟需建立一套体系完整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谈到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这里还有必要谈谈反垄断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制定反垄断法会不会影响合同自由原则和保护所有权制度?我们认为,合同自由原则和保护所有权制度确实很重要,是市场经济制度的两项基本原则,但它们不是绝对的。
比如当国内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只是一家时,当人们不得不面对这家企业的霸王条款时,合同自由就只是垄断者的自由。
所以,市场经济国家在倡导合同自由的同时,还应倡导反垄断,保护竞争,目的就是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
这也就是说,合同自由需要以市场存在竞争为前提条件。
同样,市场经济对所有权的保护也不是绝对的。
美国历史上曾拆散过很多大垄断企业,如1982年对电信垄断企业AT&T的判决中,强迫该企业向竞争者开放电信网络,这实际也是对私人所有权的限制。
因此,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原则不是两个而是三个,即合同自由、保护所有权和竞争自由,它们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市场经济的三大支柱。
由此可以说明,竞争法所保护的竞争不仅是国家配置资源的手段,同时也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内涵和根本属性。
二、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的主要内容美国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立法。
1914年,美国还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这三部法律构成美国反托拉斯法的主体。
与传统的政府干预的不同之处是,反托拉斯法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它不是限制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的自由,而是通过阻止市场势力和反对不正当的市场行为,维护和扩大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的自由权利,排除进入市场的障碍。
因此,反托拉斯法在美国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
第二次大战结束之后,由于美国的影响,其他很多国家也纷纷颁布了反垄断法。
如日本在1947年颁布的《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英国在1948年颁布的《垄断和限制行为调查和管制法》,德国在1957年颁布的《反对限制竞争法》是德国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全面贯彻竞争政策的基本法律依据。
欧共体竞争法主要指《欧共体条约》第81条至第87条,它们在建立欧洲大市场的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冷战的结束,反垄断、民营化和减少行政干预成为世界各国经济政策的主流。
在这种形势下,不仅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注重反垄断立法,强化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如欧共体于1989年颁布了《企业合并控制条例》,韩国作为新型的工业化国家和经合组织的成员国也在1980年颁布了《垄断管制和公平交易法》,而且发展中国家和经济体制转型国家也开始注重竞争政策和反垄断立法。
例如,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哈萨克斯坦、俄罗斯、乌克兰等中欧和东欧国家,纷纷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颁布了反垄断法。
世界各国尽管因国情不同,它们的反垄断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存在着差异,但因为反垄断法基于的经济学原理是相同的,这些法律在内容上就存在着很大的趋同性。
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原理是,如果一个企业在市场上占据过大的份额,它势必就会抬高产品价格;而且为了维护垄断高价,它势必会相应减少对市场的供给。
出于这样的经济学原理,为了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各国反垄断法的实体法一般都有以下内容:(1)禁止垄断协议新古典经济学派的奠基人亚当?斯密在其《国民财富之性质》一书曾指出:“同一行业的人们很少聚集在一起,甚至也不会一道进行娱乐和消遣;但他们一旦聚集在一起,他们交谈的内容便是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或者以某些提价的花招为结局。
”亚当?斯密所指的行为就是经营者之间的共谋行为,这种行为也被称为“卡特尔”。
卡特尔除表现为竞争者之间口头或者书面达成的限制竞争协议,还表现为企业集团或者行业协会发布的限制竞争性的决议,或者竞争者之间彼此心照不宣的协调性活动。
因为固定价格、限制数量、分割销售市场和串通招投标的活动对市场竞争的损害非常明显,各国反垄断法一般把这些类型的垄断协议称为“核心卡特尔”,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即不管这种卡特尔是在什么情况下订立的,也不管当事人出于什么目的,它们一概被视为违法。
美国在这方面有很多案例,如英国克里斯蒂(Christie)拍卖行因和美国苏斯比(Sotheby)拍卖行在1995年3月商定拍卖品的佣金价格,被美国司法部指控违反了反托拉斯法, 两个拍卖行于2001年9月被迫同意各自支付受害人2.56亿美元的民事损害赔偿。
此外,苏斯比拍卖行因与美国政府合作的态度不好,还被判决支付5年共计2.25亿美元的刑事罚金,拍卖行的董事长被判处1年零1天的监禁(后因认罪态度较好,减刑为54天)。
为了严厉打击核心卡特尔,美国在2004年颁布了《提高和改革反托拉斯刑事制裁法》,对公司的最高罚金从过去1000万美元提高到1亿美元,对自然人的最高罚金从35万美元提高到1000万美元,还将自然人的刑事监禁最高期限从3年提高到10年。
实践中,除了核心卡特尔,竞争者之间也常常出于协调产品的规格、型号或者为实现生产合理化、专业化,而不是为了就价格、产量、市场划分等,所订立限制竞争的协议。
由于这些类型的协议有利于推动企业间的价格竞争、质量竞争,或者有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它们一般被认为是合法的,适用“合理原则”。
(2)控制企业合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并购是随时随地发生的,而且绝大多数的并购对经济发展是有好处的。
特别在企业规模普遍过小的情况下,企业合并有利于促进企业间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技术方面的合作,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规模经济和市场竞争力。
然而,如果企业合并规模过大,特别当合并导致市场独占和垄断的情况下,企业的规模优势就会与社会公共利益不协调。
例如,当一个大企业在原材料的采购市场上占据了支配地位,它就会利用自己的市场势力降低这种原材料的价格。
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企业虽然降低了生产成本,但这种降低成本是以提高卖方负担为代价,即是一种不公平的剥夺。
为了使消费者有选择产品或者服务的机会,为了使企业能够感受到市场竞争的压力,反垄断法需要控制企业合并。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很多反垄断国际大案都与企业并购有关。
例如,欧共体委员会曾在1997年力图阻止美国波音公司和美国麦道公司的合并,并在2001年成功地阻止了美国通用电器公司和美国霍尼韦尔公司的合并。
这些案件同时也说明,反垄断法不仅管制本国市场上的企业合并,而且可对发生在国外市场但对本国市场竞争具有不利影响的企业合并行使管辖权。
(3)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反映一个企业与市场竞争的关系,即拥有这种地位的企业可以不受竞争的制约,不必考虑竞争者或交易对手就可以自由定价或自由做出其他经营决策。
反垄断法一般只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不禁止市场支配地位本身,这是因为市场支配地位的产生一般并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