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新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的选拔、培养、管理和激励机制,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公务员廉政建设,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导向,注重选拔优秀人才,加强培养和管理,激励公务员履职尽责,推动公务员队伍建设和政府治理创新。
第三条公务员管理应当尊重和保障公务员的权益,加强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教育,提高公务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推动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发展。
第四条公务员管理应当注重公务员队伍的结构合理性和组织效能,建立健全公务员的考核评价体系,提高公务员的绩效管理水平,加强公务员的能力培养和职业发展。
第五条公务员管理应当加强对公务员廉政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反腐倡廉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提高公务员廉洁自律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第六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综合评价、竞争上岗的方式,注重选拔具有优秀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道德品质的人才。
第七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以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确保选拔程序的公正和科学性。
第八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注重综合素质评价,包括政治表现、学历背景、工作经验、专业知识和技能等方面的考核。
第九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注重实际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考察,采取多元化的评价方法,如考察、模拟演练、案例分析等。
第十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注重选拔优秀的年轻干部,鼓励青年人才参与竞争,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平台。
第三章公务员的培养第十一条公务员的培养应当注重理论学习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加强公务员的政治教育和专业培训。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培养应当建立健全培训体系,包括入职培训、在职培训和离职培训等不同阶段的培训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培养应当注重培养公务员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发展能力。
第十四条公务员的培养应当注重培养公务员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协调能力,提高公务员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决策执行能力。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新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管理,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履行职责,廉洁奉公,依法办事,为人民服务,承担起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责任。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的公务员。
第四条公务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业务能力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经过选拔、培养、考核和使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活动。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忠诚于党和人民,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保持廉洁奉公的高尚品质,坚决抵制和纠正各种形式的腐败行为。
第九条公务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不得玩忽职守,不得违反职责。
第十条公务员应当依法办事,公正、公平、公开地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不得违反廉洁自律规定。
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勤勉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懒散怠工,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旷工。
第十三条公务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适应工作需要。
第十四条公务员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第十五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根据岗位需要和工作要求,通过公开招聘、考试、考核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注重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的评价,不得以身份、关系等非法因素作为选拔和任用的依据。
第十八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实行岗位竞争制度,通过综合评价确定最佳人选。
第十九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对公务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管理,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党,忠于职守,遵守公务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公务员职责,服务人民群众,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勤政务实,公正廉洁,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公务员应当秉持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人民利益至上,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第五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注重综合素质评价,注重选拔优秀人材,确保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专业化和高素质。
第六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工作应当坚持竞争择优的原则,倡导公开招聘,加强考试、考察、面试等环节的规范管理,确保选拔和录用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七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工作应当注重考察公务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通过考试、考察、面试等环节综合评价公务员的综合素质。
第八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制度,加强对选拔和录用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选拔和录用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三章公务员的职业发展第九条公务员的职业发展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注重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培养,提供公平的晋升机会和发展空间,激励公务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十条公务员的职业发展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员的评价和考核制度,注重综合评价,突出绩效考核,激励公务员勤勉工作、创新工作。
第十一条公务员的职业发展应当鼓励公务员参加培训学习,提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提供学习和发展的机会,为公务员的职业发展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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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新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管理,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应当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履行公务员职责,遵守公务员行为准则,保持公务员的政治纪律性、组织纪律性、廉洁纪律性和工作纪律性。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业务能力、道德品质和公民道德修养,具备与担任职务所需的学历、学位、资格和专业技能。
第四条公务员选拔、任用、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等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实施。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忠诚履行职责,服务人民。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勤勉尽责,廉洁奉公,依法行政。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接受组织的教育、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依法享受公务员待遇和权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第九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进行。
第十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坚持德才兼备、公开择优的原则,注重考察和评价公务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
第十一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采取综合评价的方式,包括考试、考察、面试、体检等环节。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按照招录计划和岗位需求,结合公务员职位特点和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选拔和录用办法。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实行统一的公务员考试制度,建立健全公务员考试内容、方式、程序和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资格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录用。
第十五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根据招录计划和岗位需求,确定相应的招录范围、招录条件和招录程序。
第十六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注重公平竞争,打破地区、户籍、性别、年龄等限制,保证择优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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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新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的选拔、任用、管理和监督,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保障公务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是指依法经公开考试、考核招录,经培训和聘任,从事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公共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履职,廉洁奉公,勤勉尽责,保守国家秘密,依法行使职权,接受监督,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管理和监督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考核能力和担当精神,推动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和现代化。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公共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员管理制度,明确公务员的权责,保障公务员依法履职。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廉洁自律、服务意识等基本条件,经过公开考试、考核招录,并接受培训和聘任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违法乱纪,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徇私枉法。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接受组织的监督和管理,如实提供个人信息,不得隐瞒、篡改或者伪造。
第九条公务员应当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适应工作需要和职业发展。
第十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按照规定履行岗位职责,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第十一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能力为本、公正选人的原则。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注重考察公务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担当精神,充分发挥公务员的作用。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考核招录的方式,确保选拔和任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十四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注重实际工作经验和业绩,兼顾学历背景和专业能力,综合评价考察。
第十五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职位要求,确定相应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新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管理,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的廉政意识和服务意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保障公务员的权益,加强公务员队伍的教育培训和职业发展,建立健全公务员考核评价制度,推进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和现代化。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忠诚于党和人民,履行职责,勤勉工作,廉洁奉公,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公务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廉洁自律、服务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履行职责,不得违法违纪。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忠实履行职务,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利用国家秘密谋取私利。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收受贿赂,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礼品、服务等。
第九条公务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其人民服务,尊重人民,关心人民,解决人民的实际难点,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公务员应当注重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不断适应工作需要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任用第十一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依法实施。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公务员管理中的核心作用。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注重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的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十五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面试、考察等方式,综合评价考生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坚持竞争上岗原则,倡导公平竞争,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十七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对公务员进行定期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选拔、培养、管理和监督工作,保证公务员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业务能力、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恪守公务员的职责和行为准则,为人民服务,为国家工作。
第三条公务员的选拔、培养、管理和监督,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选拔任用优秀人材,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四条公务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违反职责,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滥用职权。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忠诚履行公务员职责,服从组织决定,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保守国家秘密。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接受组织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断适应工作需要。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第七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公开、公正、公平,遵循择优录用的原则,注重考察公务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八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通过综合评价、考试、考察等方式进行,确保选拔出适应岗位要求的人材。
第九条公务员的选拔程序应当规范,包括招考公告发布、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
第十条公务员的录用应当按照成绩排名确定,录用后应当进行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任用。
第三章公务员的培养第十一条公务员的培养应当注重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相结合,培养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培养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培养计划和培养方案。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培养应当通过集中培训、轮岗锻炼、实践实习等方式进行,提高公务员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公务员的培养应当注重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加强实际工作经验的积累,提高公务员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四章公务员的管理第十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平公正、激励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应当注重激励和约束相结合,既要激励优秀公务员,又要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新公务员法》分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8章,共107条。
其主要内容有:第一,总则。
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
第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第三,职务与级别。
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根据职位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和员级别的依据等。
第四,录用制度。
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兑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公务员法》还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式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
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考核制度。
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此外,还规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六,职务任免制度。
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
此外,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以及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
第七,职务升降制度。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为了保证晋升质最,防止不正之风,《公务员法》还规定了晋升应遵循的程序。
第八,奖励制度。
规定了对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实行的原则、给予奖励的情形、奖励的种类和撤销奖励的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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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务员法》分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8章,共107条。
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总则。
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
第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
第三,职务与级别。
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根据职位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和员级别的依据等。
第四,录用制度。
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兑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公务员法》还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式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
此外,
《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考核制度。
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此外,还规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六,职务任免制度。
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
此外,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以及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
第七,职务升降制度。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为了保证晋升质最,防止不正之风,《公务员法》还规定了晋升应遵循的程序。
第八,奖励制度。
规定了对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实行的原则、给予奖励的情形、奖励的种类和撤销奖励的情形等。
第九,惩戒制度。
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种禁止行为、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给予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及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条件等。
第十,培训制度。
规定了对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全体公务员的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在职培训。
此外,《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培训的登记管理、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的使用和培训机构等作了规定。
第十一,交流与回避制度。
规定了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公务员队伍外的其他公职人员交流。
交流的形式有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并规定了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公务员回避的程序等。
第十二,工资福利保险制度。
规定了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原则、形式、正常增资机制、工资调查制度等内容,还规定了公务员的福利和保险制度。
第十三,辞职辞退制度。
规定了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程序、不得辞职的情形和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辞去现在职务的程序,并规定了辞退和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情形及辞退公务员的程序等。
第十四,退休制度。
规定了公务员退休的两种形式:强制性退休和自愿提前退休,并规定了自愿提前退休的条件。
此外,还规定公务员退休后应享有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十五,申诉控告制度。
规定了公务员申诉的人事处理决定的情形和申诉的程序,并对公务员控告的权利和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要求等,也作了规定。
第十六,职位聘任制度。
规定机关可以经批准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第十七,法律责任。
规定了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追究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附则。
对领导成员的含义,对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参照管理以及《公务员》的施行日期等作了规定。
新的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总括性规定,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与权利,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公务员管理机构以及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二是关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包括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等。
公务员法以暂行条例为基础,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有一些新的发展和特点。
一、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
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是参照管理。
公务员法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也就是只要符合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将纳入公务员范围进行管理。
这样既符合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现实情况,又有利于加强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和保持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性,有利于干部在不同机关之间进行交流。
至于具体哪些人员是公务员,公务员法中未列举的,将由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具体规定。
公务员法全文
二、公务员法实施细则,总结吸收了十余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些新成果,如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前公示、任期制、任职试用期制、部分职位的聘任制以及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等,进一步完善发展了公务员制度,使公务员制度保持与时俱进的生命力。
三、新公务员法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干部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制度的要求,改革完善现行的职务级别制度,使职务和级别的关系更加合理。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
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改变了单一化的职务设置,增设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职务,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
同时,扩大级别的功能,规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使得级别成为除了职务晋升之外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重要台阶,级别与职务一样都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不升职务的公务员,也可以随着职级的晋升而提高待遇。
这样有利于消除“官本位”思想,体现适当向基层倾斜的指导思想,有利于解决基层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狭孝职务晋升困难的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