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_附件
2020年最新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2020年最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规范公务员管理,提高公务员素质与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适用于中央和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从事公务活动的组织对公务员实施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务员,是指经单位和组织依法录用,聘任或者任命为职务㕯的人员。
第四条公务员按照履行岗位职责和行使权力的特点,分为领导职务人员、监察职务人员、专业指导职务人员和一般职务人员。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服从宪法和法律,忠诚履职,廉洁奉公,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章公务员的录用第六条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通过综合考察等方式,选聘具备公务员岗位所需要的素质、能力和条件的人员。
第七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报考公务员岗位:(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政治思想素质良好,品行端正。
(三)具有相应的学历、学位,并具备公务员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四)年龄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范围。
(五)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标准。
第八条公务员的录用程序包括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
第九条公务员的录用机关应当按照事先公布的考试大纲,组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笔试和面试。
第十条公务员的录用机关应当在录用程序中引入第三方评价,保证录用过程的公正公平。
第三章公务员的聘任第十一条公务员的聘任,应当按照职务层级和工作需要,通过考核等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聘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监察职务、专业指导职务和一般职务。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聘任程序包括考核、面试、考察等环节。
第十四条公务员的聘任决定应当依法作出,并对其职责、权力和待遇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章公务员的培训与考核第十五条公务员的培训是提高其业务能力与素质的重要途径,应当按照工作需要和个人发展要求进行有计划的培训。
第十六条公务员的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职业道德与纪律等方面。
整理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_附件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整理表姓名:职业工种:申请级别:受理机构:填报日期:附件:全国渔政系统渔政执法技能比武活动知识竞赛范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防止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75号)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61号)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渔业行政处罚规定港澳流动渔船管理规定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渔业航标管理办法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渔港费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附件:联合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单位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一、处理申诉求决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 22 -(一)仲裁............................. - 22 - (二)行政复议......................... - 27 -(三)行政确认......................... - 30 - (四)行政许可......................... - 32 - (五)国家赔偿......................... - 34 - (六)行政补偿......................... - 36 - (七)特定类型申诉..................... - 36 -二、处理揭发控告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 42 -(一)行政监察......................... - 42 - (二)劳动监察......................... - 43 - (三)行政处罚......................... - 45 -(四)纪律检查......................... - 50 -三、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 53 -一、处理申诉求决类问题的法定途径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新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的选拔、培养、管理和激励机制,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公务员廉政建设,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导向,注重选拔优秀人才,加强培养和管理,激励公务员履职尽责,推动公务员队伍建设和政府治理创新。
第三条公务员管理应当尊重和保障公务员的权益,加强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教育,提高公务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推动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发展。
第四条公务员管理应当注重公务员队伍的结构合理性和组织效能,建立健全公务员的考核评价体系,提高公务员的绩效管理水平,加强公务员的能力培养和职业发展。
第五条公务员管理应当加强对公务员廉政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反腐倡廉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提高公务员廉洁自律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第六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综合评价、竞争上岗的方式,注重选拔具有优秀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道德品质的人才。
第七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以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确保选拔程序的公正和科学性。
第八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注重综合素质评价,包括政治表现、学历背景、工作经验、专业知识和技能等方面的考核。
第九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注重实际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考察,采取多元化的评价方法,如考察、模拟演练、案例分析等。
第十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注重选拔优秀的年轻干部,鼓励青年人才参与竞争,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平台。
第三章公务员的培养第十一条公务员的培养应当注重理论学习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加强公务员的政治教育和专业培训。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培养应当建立健全培训体系,包括入职培训、在职培训和离职培训等不同阶段的培训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培养应当注重培养公务员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发展能力。
第十四条公务员的培养应当注重培养公务员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协调能力,提高公务员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决策执行能力。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职务和级别、招聘、考核、任免、晋升和解雇、奖励、纪律处分、培训、交流和回避、工资和福利保险、辞职和解雇、退休、投诉和指控、任用、法律责任和附例共18章,10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公务员的国家法律制度。
与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许多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具有新的特点,因此常被称为新公务员法,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 一是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总则,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和权利、公务员的职位和级别、公务员管理机构和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
二是关于公务员各方面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包括公务员的招聘、考核、任免、晋升、奖惩、培训、回避交流、工资福利保险、退休、投诉、检举、任用等。
《公务员法》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又有了一些新的发展和特点: 一是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
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以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限。
中国共产党机关、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工作人员都是参照管理的。
公务员法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
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执行公务,隶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财政承担工资、福利的人员”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依法执行公务的三个条件的工作人员被纳入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家财政支付工资,就被纳入公务员管理范围。
这不仅符合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实际,而且有利于加强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维护干部队伍的廉洁性,有利于机关之间的干部交流。
第二,《公务员法实施细则》总结吸收了近十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的一些新成果,如竞聘聘任、公开选拔、任用预告、任期制度、试用制度、部分职位聘任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等,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公务员制度,保持了公务员制度与时俱进的生命力。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新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管理,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应当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履行公务员职责,遵守公务员行为准则,保持公务员的政治纪律性、组织纪律性、廉洁纪律性和工作纪律性。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业务能力、道德品质和公民道德修养,具备与担任职务所需的学历、学位、资格和专业技能。
第四条公务员选拔、任用、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等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实施。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忠诚履行职责,服务人民。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勤勉尽责,廉洁奉公,依法行政。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接受组织的教育、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依法享受公务员待遇和权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第九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进行。
第十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坚持德才兼备、公开择优的原则,注重考察和评价公务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
第十一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采取综合评价的方式,包括考试、考察、面试、体检等环节。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按照招录计划和岗位需求,结合公务员职位特点和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选拔和录用办法。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实行统一的公务员考试制度,建立健全公务员考试内容、方式、程序和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资格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录用。
第十五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根据招录计划和岗位需求,确定相应的招录范围、招录条件和招录程序。
第十六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注重公平竞争,打破地区、户籍、性别、年龄等限制,保证择优录用。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总则。
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
第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权利。
第三,职务与级别。
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根据职位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务员级别的依据等。
第四,录用制度。
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公务员法》还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式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
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考核制度。
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此外,还规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六,职务任免制度。
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
此外,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以及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
第七,职务升降制度。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为了保证晋升质量,防止不正之风,《公务员法》还规定了晋升应遵循的程序。
第八,奖励制度。
规定了对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实行的原则、给予奖励的情形、奖励的种类和撤销奖励的情形等。
第九,惩戒制度。
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种禁止行为、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给予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及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条件等。
第十,培训制度。
规定了对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全体公务员的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在职培训。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新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管理,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的廉政意识和服务意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保障公务员的权益,加强公务员队伍的教育培训和职业发展,建立健全公务员考核评价制度,推进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和现代化。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忠诚于党和人民,履行职责,勤勉工作,廉洁奉公,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公务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廉洁自律、服务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履行职责,不得违法违纪。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忠实履行职务,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利用国家秘密谋取私利。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收受贿赂,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礼品、服务等。
第九条公务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其人民服务,尊重人民,关心人民,解决人民的实际难点,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公务员应当注重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不断适应工作需要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任用第十一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依法实施。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公务员管理中的核心作用。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注重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的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十五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面试、考察等方式,综合评价考生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坚持竞争上岗原则,倡导公平竞争,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十七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对公务员进行定期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选拔、培养、管理和监督工作,保证公务员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业务能力、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恪守公务员的职责和行为准则,为人民服务,为国家工作。
第三条公务员的选拔、培养、管理和监督,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选拔任用优秀人材,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四条公务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违反职责,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滥用职权。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忠诚履行公务员职责,服从组织决定,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保守国家秘密。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接受组织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断适应工作需要。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第七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公开、公正、公平,遵循择优录用的原则,注重考察公务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八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通过综合评价、考试、考察等方式进行,确保选拔出适应岗位要求的人材。
第九条公务员的选拔程序应当规范,包括招考公告发布、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
第十条公务员的录用应当按照成绩排名确定,录用后应当进行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任用。
第三章公务员的培养第十一条公务员的培养应当注重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相结合,培养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培养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培养计划和培养方案。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培养应当通过集中培训、轮岗锻炼、实践实习等方式进行,提高公务员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公务员的培养应当注重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加强实际工作经验的积累,提高公务员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四章公务员的管理第十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平公正、激励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应当注重激励和约束相结合,既要激励优秀公务员,又要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件编号________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20 年月日附件:全国渔政系统渔政执法技能比武活动知识竞赛范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防止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75号)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61号)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渔业行政处罚规定港澳流动渔船管理规定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渔业航标管理办法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渔港费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附件:联合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单位附件2:湘西自治州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州战略,进一步强化人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州发〔2011〕24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和“服务发展、以用为本,突出重点、按需引进,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建立以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引进主体,以党委、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引导支持为基础的引进人才工作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湘西自治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行政辖区内各类企业。
第二章引进范围及对象第四条引进范围:湘西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人才的领域和行业。
第五条引进对象:(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二)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三)享受国务院、省、市(州)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国家或省、市(州)优秀中青年专家;(五)拥有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技术成果的人员;(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七)普通高校毕业获博士、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定向培养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限湘西州户籍);湘西自治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职人员不属于引进对象。
鼓励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引进人才应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能力素质;热爱湘西,吃苦耐劳,有奉献精神;身体健康。
第三章引进方式第七条根据州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编制的人才需求计划,按年度分批发布人才需求信息,主要采取合作引进、招考引进两种方式进行:(一)合作引进。
仅限于湘西自治州各级政府及其事业单位中的科研院校(所)、医疗卫生机构、研发中心和行政辖区内的州属及以下各类企业。
支持相关企事业单位采取项目开发、技术合作、科技攻关等形式,引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博士学位人员或在所从事专业领域影响较大、业界公认、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人才团队(一般不超过5人)。
各级政府根据重大发展课题研究、编制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外包、特色支柱产业建设等需要引进专家人才团队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承办实施。
(二)招考引进。
党政群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考试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八条招考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引进急需紧缺岗位高层次人才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乡镇(街道)引进计划的岗位条件设置,可放宽专业等要求。
放宽的具体条件以本年度招考公告为准。
第九条党政群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有关规定办理录用报批手续。
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聘用(任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规定申报备案和认定。
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工作由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安排。
第四章政策待遇第十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下经济待遇:(一)招考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正常执行所在单位同类人员工资待遇或合同约定报酬外,由政府按以下标准发给安家费:硕士研究生1万元;博士研究生2万元;市(州)级优秀中青年专家、享受市(州)级政府津贴和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4万元;省级优秀中青年专家、享受省级政府津贴和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拥有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技术成果的人员)8万元;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享受国务院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国家中青年突出贡献专家(含拥有处于国际领先水平技术成果的人员)16万元;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50万元;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安家费发放标准的,发放标准按最高等级执行。
合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人才团队不享受安家费。
合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过考试、考核录用(聘用)为我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工作人员的,或经考核批准调到我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的,办理相关人事手续后,方能享受安家费。
(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服务期满(含试用期),经考核称职(合格)或按约定履行合同的,由政府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硕士研究生4万元;博士研究生8万元;市(州)级优秀中青年专家、享受市(州)级政府津贴和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10万元;省级优秀中青年专家、享受省级政府津贴和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拥有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技术成果的人员)20万元;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国家中青年突出贡献专家(含拥有处于国际领先水平技术成果的人员)40万元;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100万元;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一次性奖励发放标准的,发放标准按最高等级执行。
引进的专家人才团队服务期满一次性奖励的标准,按团队每个成员的最高等级累计发放;团队成员不足5人的按实计算,超过5人的按5人计算。
未达到服务期限的,不享受服务期满的一次性奖励;招考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服务期内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合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未能通过履约考核评估的,不享受服务期满的一次性奖励。
(三)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州内流动的,只享受一次安家费和服务期满的一次性奖励。
州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职人员报考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的,均不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四)夫妻双方均系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安家费和服务期满的一次性奖励按规定分别发放。
第十一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享受以下政策待遇:(一)在我州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的,由州财政按政策规定安排补助(资助)资金。
(二)在我州创办企业的,企业投产后3年内,按企业属地由州或县市、湘西经济开发区按年度给予支持。
(三)在我州创办企业申请银行贷款,需要提供担保支持的,由相关部门负责协调担保平台;经审核评估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期限和贴息总额按国家现行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他待遇:(一)在规定的服务期内(含试用期),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免费提供过渡性住房。
(二)用人单位每年组织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体检,卫生部门负责建立健康档案,实行跟踪服务。
(三)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在其工作地或居住地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随本人迁移户口。
(四)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原则上根据本人意愿就近安排就读,义务教育阶段享受湘西自治州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报考我州普通高中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五)招考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服务期内利用法定假日或双休日探视配偶(不同城居住),每月可据实报销1次往返车船费;未婚的利用法定假日或双休日探视父母(不同城居住),每年可据实报销2次往返车船费。
车船费的报销程序,按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六)按照“身份对等、双向选择、统筹调配、适当照顾”的原则,安置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1.属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工作人员,且愿意来我州工作的,按身份同城对等安置。
2.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向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自主创业申请,按程序审批后,享受贷款扶持等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相关职业技能鉴定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3.尚未就业的,服务期内可由各县市、湘西经济开发区、用人单位根据本人条件优先提供临时工作;愿意参加我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考(招聘)的,可在随迁户口后按湘西自治州户籍人员条件报考。
第十三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兑现政策待遇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章服务办法第十四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服务办法:(一)合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专家人才团队服务期限一般应在3年以上。
招考引进并被正式录用、聘用的高层次人才服务年限一般不得低于5年(含试用期)。
(二)招考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服务期未满原则上不能调离,如因上级机关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工作需要调离我州的,须报经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三)合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可随同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还可根据需要为其购买商业性补充保险。
(四)事业单位合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服务期满后,可在用编计划限额内,通过考核考察方式,报经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直接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
(五)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提拔使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申报科研项目立项和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