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院通过典型案例发出警示

合集下载

以案为鉴,警示教育工作警钟长鸣 (一)

以案为鉴,警示教育工作警钟长鸣 (一)

以案为鉴,警示教育工作警钟长鸣 (一)以案为鉴,警示教育工作警钟长鸣(一)引言:警示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旨在通过以案为鉴,深入分析警示案例,向全社会传递法律、道德、公德等教育信息,从而实现警示、教育和预防的目的。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探讨警示教育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如何通过警示教育工作实现社会管理的有效性。

一、案例介绍:山西腐败案件的背后近年来,山西省发生了一系列严重的腐败案件,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些腐败案件不仅涉及政府官员、企业家等高层管理人员,也波及了各个层面的社会成员,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稳定。

1. 山西省委原副秘书长白恩培被查案白恩培案是山西省腐败案件中的一个典型案例。

白恩培利用职权和地位之便,收受巨额贿赂,插手工程项目等日常管理工作,导致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此案的发生,不仅暴露了消极腐败的现象,也揭示了腐败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2.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方勇违纪案方勇违纪案是山西省腐败案件中另一个典型案例。

方勇在担任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干预司法案件,并为犯罪分子提供帮助和庇护,损失了公平正义的底线。

此案的发生说明了司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也引发了全社会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二、警示教育工作的重要性1. 审思历史,避免重蹈覆辙警示教育工作能够通过以案为鉴,深入研究案例,并引发对历史的思考。

通过分析和总结过去的错误经验,可以更好地避免重蹈覆辙,预防类似的腐败案件再次发生。

2. 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正确价值观警示教育工作能够向全社会传递法律、道德、公德等教育信息,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通过展示腐败案件的丑陋一面,让人们深刻认识到腐败行为的荒唐和无聊,从而远离腐败诱惑,树立追求公正、廉洁和诚信的正确人生观。

3. 促进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腐败案件对社会稳定有着严重的破坏性。

通过警示教育工作,可以增强人们对腐败行为的警惕性和敏感性,从而提高社会公众对腐败的主动监督和抵制能力,促进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

最高法院司法强拆的案例

最高法院司法强拆的案例

最高法院司法强拆的案例最高法院司法强拆的案例是指最高法院就强制拆迁过程中涉及的法律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司法判决与决定。

强拆是指政府或相关部门通过法律程序,强制拆迁民居或企业的行为。

在中国,由于历史时期的特殊原因以及城市和乡村建设的需要,强拆一直是一个敏感和争议性较高的问题。

下面将介绍两个相关案例以说明最高法院在司法强拆方面的作用和影响。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山西省晋城市迎宾村强拆事件的审理。

2012年,晋城市政府决定在该市建设一个新的供电站,以解决当地供电不足的问题。

为此,政府计划对迎宾村内的数十户农民进行强制拆迁。

然而,一些农民拒绝接受政府的拆迁补偿方案,认为补偿不公。

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重新评估拆迁补偿,并提供更加合理的方案。

此案受到了广泛关注,并引起了公众的强烈反对。

最高法院随后介入调查,并于2013年作出裁决。

最高法院认为政府应当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对拆迁补偿方案进行公开透明的评估,并提供足够的补偿款项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

此案的裁决意味着政府在进行强制拆迁时需遵循法定程序,并确保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上海市徐汇区世纪公园旧村改造项目的审理。

2009年,上海市政府计划对世纪公园旧村进行改造,以提升该地区的居住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

然而,一些居民对于政府的改造方案表示不满,并认为拆迁补偿过低,不符合市场价值。

这些居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重新进行拆迁补偿评估,并提供更加公正合理的方案。

最高法院于2010年受理此案,并于2012年作出终审判决。

最高法院认为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应当采取公正透明的程序,对拆迁补偿进行合理评估,并提供适当的补偿款项。

此案的裁决意味着政府在进行改造项目时需充分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

以上两个案例都涉及政府进行强制拆迁时,是否遵循法定程序和提供合理的拆迁补偿的争议。

最高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有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强拆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山西省高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十大典型案例

山西省高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十大典型案例

山西省高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1•【分类】其他正文山西省高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十大典型案例01周某某故意伤害案——不当教育伤害未成年子女被依法惩处【基本案情】被告人周某某系被害人王某某(殁年9岁)亲生父亲,日常生活中,周某某常因琐事殴打王某某。

2020年10月的一天,周某某因老师向其反映王某某在学校偷拿他人东西,遂质问王某某,王某某予以否认。

周某某便用木棍持续抽打王某某的臀部、下肢及背部,直到王某某保证不再偷东西才停止。

后周某某发现王某某身体状况异常,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当晚,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王某某系因臀部、双下肢及背部遭受棍棒打击导致大面积皮下组织及肌肉出血、坏死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持木棍持续殴打其子被害人王某某身体多处部位,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周某某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鉴于其出于教育孩子的目的,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一起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

周某某虽出于教育子女的目的,但未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采用正确的教育方式方法,而是奉行“棍棒之下出孝子”的错误理念,简单粗暴,动辄对未成年子女施以暴力,为法律所禁止。

其教育的结果不但使其痛失爱子,更使自己因其犯罪行为身陷囹圄,其子可怜、其人可悲。

本案的重要启示在于:一是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家庭教育,一切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角度出发,以正确的方式方法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须知管教子女要得体,棍棒教育悔莫及;二是全社会都要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携手撑起保护未成年人的一片蓝天。

触碰法律难逃的案例警示(3篇)

触碰法律难逃的案例警示(3篇)

正文: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总有一些人,因为种种原因,触碰法律的底线,最终自食恶果。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警示人们要严守法律,敬畏法律。

一、案例分析1. 案例一:醉驾入刑张某,35岁,某公司职员。

一天晚上,张某与朋友聚餐后,酒足饭饱,驾车回家。

在途中,因酒精作用,张某操作失误,撞上路边一辆电动车,造成电动车驾驶员重伤。

经检测,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严重超标。

最终,张某因醉驾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警示:醉驾入刑,是对生命安全的尊重。

酒后驾车,不仅危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还可能面临法律的严惩。

案例中的张某,因一时的侥幸心理,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2. 案例二:高空抛物李某,女,28岁,某公司职员。

一天,李某因琐事与邻居发生争执,情绪激动。

在争吵过程中,李某将手中的花盆从窗户扔下,不幸砸中楼下行走的小孩,导致小孩头部受伤。

经调查,李某承认高空抛物的事实。

最终,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警示:高空抛物,看似小事,实则危害极大。

案例中的李某,因一时冲动,导致无辜受害者受伤,自己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法律对高空抛物行为零容忍,提醒人们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行为,尊重他人生命安全。

3. 案例三:网络诈骗王某,男,30岁,无业。

王某利用网络平台,虚构身份,以投资理财为名,骗取他人钱财。

在短短几个月内,王某骗取了数十名受害者共计数百万元。

最终,王某被警方抓获,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警示: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诱惑力极大。

案例中的王某,利用网络进行诈骗,不仅破坏了社会秩序,还让无数家庭陷入困境。

法律对网络诈骗行为严厉打击,提醒人们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以上案例警示我们,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时刻遵守法律法规,敬畏法律,做到以下三点:1. 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要明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法必究。

2. 时刻关注自己的行为,尊重他人权益。

山西省高院发布2022年毒品(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山西省高院发布2022年毒品(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山西省高院发布2022年毒品(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6•【分类】其他正文山西省高院发布2022年毒品(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01李某某、刘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对于涉案毒品数量巨大且系毒品再犯的共同犯罪被告人均依法判处死刑【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人在服刑期间系狱友。

2018年7月4日,李某某与刘某某商定共同出资购买毒品,李某某指使侄儿李某甲伙同刘某某驾车从山西省太原市前往四川省金堂县购买8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后李某甲、刘某某二人驾车运输毒品从四川返回太原,各自携带约4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离开。

根据李某某的安排,李某甲将30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获利9万元。

此外,李某某还于2018年6月5日在山西省代县卖给他人毒品吗啡3000克,2018年6月11日卖给他人毒品甲基苯丙胺100克。

2018年7月6日凌晨,民警在太原市某小区将刘某某抓获,当场查获其随身携带的毒品5袋。

2018年10月26日,民警在山西省五台县抓获李某某,查获其随身携带的毒品9袋,在其租住的太原市某小区房间查获一支单管猎枪和一支非制式手枪。

【裁判结果】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指使他人购买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告人刘某某购买运输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运输毒品罪。

遂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被告人刘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
【发布部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5.06.04
【实施日期】2015.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2015年6月4日)
第一个案例:太原市某粗不锈钢洗选加工厂经营者李某利用渗坑排放
含有镉、铬等有毒物质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非法开设粗不锈钢洗选加工厂。

2014年4月初,该被告人在生产厂房东侧私挖长30米、宽15米、深5米的渗坑,将生产所产生的污水从车间内的沉淀池通过暗管直接排放到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渗坑内。

2014年6月8日,太原市
环保联合执法专项检查行动组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非法排放污水情况后封锁保护现场。

6月9日,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对沉淀池内的生产污水进行采样,太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并经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确认,该污水中有锌、镉、铁、锰、铬检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该污水中检出的镉、铬均属有毒物质。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机关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排放含有镉、铬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山西长治交通事故全责致一人死亡不起诉案例

山西长治交通事故全责致一人死亡不起诉案例

山西长治交通事故全责致一人死亡不起诉案例【原创实用版】目录1.案例背景2.事故经过3.法律依据与判决结果4.社会反响与启示正文1.案例背景山西长治,位于我国华北地区的一个地级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

事故中,一名驾驶员因驾驶不当,导致一人死亡。

然而,在经过调查取证后,检察院对该案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这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2.事故经过事故发生在 2021 年的一个夜晚,当时驾驶员李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在长治市的一条道路上。

在行驶过程中,李某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上了正在过马路的行人张某,造成张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报警,并主动承认了自己在事故中的全责。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在事故中存在过错,承担全部责任。

然而,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却出现了意想不到的结果。

3.法律依据与判决结果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对于李某这起事故,虽然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在审查过程中,检察院认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了受害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家属的谅解。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检察院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这一判决结果,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4.社会反响与启示这起案例引起了社会对交通事故处理的关注。

有人认为,检察院对李某的不起诉决定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鼓励了犯罪嫌疑人主动承担责任、赔偿损失,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但也有人表示担忧,认为这样的判决结果可能给其他驾驶员传递出错误的信号,即在交通事故中只要积极赔偿就可以免于刑事责任。

这起案例给我们带来的启示是,交通事故的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法律规定、事故责任、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和行为等。

山西高院2017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山西高院2017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山西高院2017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5.1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山西高院2017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8年5月16日)目录1.政府履职不到位、程序不正当,应予撤销并责令重作——张某诉黎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案2.公安机关不得以存在民事纠纷为由不履行法定职责——常某诉太谷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3.登记机关应当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物权变更登记——黄某、刘某诉朔州市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4.行政机关的习惯性做法不得减损相对人的权益或增加相对人的义务——王某诉柳林县民政局行政给付案5.职工因公外出发生伤亡是否属“工作原因”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和人社部门——姚某诉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6.房屋补偿面积一般是指建筑面积而非使用面积——王某诉高平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补偿案7.修改过期食品生产日期理应受罚——冯某诉沁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食品管理行政处罚案8.如何正确理解行政诉讼最长起诉期限的规定——张某奇、张某义诉五台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案9.非因自身合法权益的举报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或者不处理行为不具有诉权——段某诉太原市尖草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案10.不具有合法交易条件的房屋买受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没有诉权——王某等六人诉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案案例一政府履职不到位、程序不正当,应予撤销并责令重作——张某诉黎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案(一)基本案情张某系黎城县西仵乡东水洋村村民。

2005年1月张某提出建房用地申请,同年8月20日,黎城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黎政许字第006号《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许可其在207国道旁修建房屋一处。

2006年4月16日,房屋修建完工,张某填写了0206309号《居民宅基用地登记申请、调查、审批表》,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2017年2月23日,黎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西仵乡东水洋村张某宅基地审批存在问题的处理决定》,主要内容:“张某:经查,你2005年审批宅基地一处(黎政许字第006号),2006年颁发0206309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06.21星期五
责编:张聪电话:(010)67113382传真:(010)67113772
E-mail:hjbslaw@
本报记者张林霞南昌报道日前,江西
省生态环境厅调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程序,建立9人集体审议制度,审理拟给予当事人30万元及以上罚款或者建议给予停业、关闭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

为增强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厅案审委)集体审议决定的权威性、科学性和代表性,根据厅机构改革方案和机关各处室的职责,增加4个相关处室负责人作为厅案审委组成人员参加案审会集体审议工作,调整后的厅案审委由督察办、水处、流域办、大气处、土壤处、固体处、辐射处、环评处、监测处、执法局、省环监局、省辐射站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法规处分管领导共13名委员组成,承担厅案审委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工作,并组成厅案审委委员库。

审理拟给予当事人30万元及以上罚款或者建议给予停业、关闭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时,由厅案审委办公室从案审委委员库中确定9名委员,参加厅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进行集体审议。

其中案审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法规处分管领导、案件办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应到参会委员。

从案审委委员库中随机选取5名委员参加案审会集体审议,被随机选取的委员因故无法到会的,由案审委办公室从案审委委员库中按照随机原则递补。

江西建立9人
集体审议制
审理拟罚款
30万元及以上等案件
本报记者蔡新华通讯员黄诗原陶韬上海报道日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
简称上铁法院)与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共建的“生态环境法治教育基地”正式建成。

教育基地内的展厅紧紧围绕“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主线,集中宣传了现实生活中多见易发的破坏生态环境典型案例,以及受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环保知识,集中阐释相关法律法规。

据上铁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教育基地建设得到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生态环境局的大力指导,得到了宝山区委、区政府的积极支持。

基地建设,不仅是服务和保障大局发展职能的积极拓展,也是府院联动、共建共治、多元治理的有益探索和尝试,对切实贯彻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和遵法守法意识,合力推进长江流域绿色生态文明建设具有积极促进意义。

同时,上铁法院与宝山区生态环境局还就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深化合作签署了工作备忘录,在信息沟通共享、执法办案协作、法治宣传联动、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进一步加强沟通。

来自上铁法院环资审判一线的法官、法宣干部等还受邀担任“宝山区环保法治辅导员”。

上铁法院与宝山区生态
环境局共建教育基地
府院联动共建共治
本报记者孙秀英通讯员侯瑞琴三亚报道日前,海南省三亚市生态环境局组织
召开2019年危险废物专项执法培训暨环境法律知识进企业培训会,动员部署2019年危险废物专项执法工作。

来自三亚辖区内的危险废物经营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制药企业、医疗企业、学校、检测、疾控中心等设置实验室的企事业单位500多人参加培训。

会议要求,三亚市相关危废企业应认清形势、主动作为、积极担当,切实负起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生态环境部门要负起全面监督管理责任,力争将三亚创建成为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和“无废城市”。

“此次培训班的目的,就是通过一次比较全面、系统的关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培训,让相关企业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做到有认识、有作为、有效果。

”三亚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曹望成说,培训结束后将督办涉危废企业立即自查并整改,使其进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三亚部署危废专项执法
将督办涉危废企业立即自查并整改
本报记者王双瑾肖成通讯员李萌西安报道日前,陕西省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联合西
安铁路运输检察分院、陕西省楼观台国有生态实验林场举行了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揭牌仪式,并现场移交首笔10万元的生态环境替代修复资金。

同日,陕西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指导,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联合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安康市林业局和安康机场建设协调办公室共建的安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在安康新机场揭牌。

这是西北五省首次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标志着陕西法院环境资源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进
一步完善。

“在充分调研考察的基础上,指导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作为落实环境替代化修复常态化运行的平台。

”陕西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盗伐、滥伐林木及非法采矿、非法猎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污染环境等各类破坏环境资源后无法恢复原地生态环境和资源不可再生的案件,将积极引导当事人采取异地补植树木、增殖放流等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在达到环境资源保护目的的同时,也给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实现环资审判法律效果与生态效果的有效统一,创造性地探索
出一条“青山+”的环资司法替代性修复之路。

在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揭牌仪式上,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布了探索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护林护鸟”“劳务代偿”等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并现场向陕西省楼观台国有生态实验林场移交了首笔10万元的生态环境替代修复资金,将用于林场承担的60万亩国有生态林的资源安全、森林培育和秦岭北麓生态修复任务,西安市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涵养林的保护,以及大熊猫、羚牛、金丝猴等食物的培育和栖息地保护。

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是陕西法院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和保护优先原则的重要司法举措,秉持“谁破坏,谁修复,重在保护与修复”的恢复性司法审判工作思路,把惩罚犯罪与生态修复有机结合,不断探索环资审判司法延伸新模式。

此次揭牌的秦岭、安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融生态恢复性、公众参与性和宣传教育性于一体,既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人进行惩治,又对生态环境进行良性修复,同时还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揭牌
在西北五省创新探索环资司法替代性修复模式
江苏省连云港法院环境司法执行基地日前在云台山风景区内揭牌。

据悉,连云港全市两级法院不断健全社会联动工作机制,拓展修复性司法裁判执行方式。

目前已经建成云台风景区云台林场、赣榆区吴山林场、连云区北固山森林公园、灌南李集乡等环境司法执行基地和生态修复林,总计占地面积约6980亩。

基地集惩治、教育、修复等功能于一体,对涉及补种复绿的案件进行集中执行、集中监管,确保生态环境修复到位,环境保护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明显提高。

本报见习记者韩东良通讯员徐璐王从帅摄影报道
本报记者张铭贤石家庄报道河北省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正定县生态环境分局深入开展“万名环保干部进万企,助力提升环境治理水平”主题实践活动,结合“生态环境讲堂+”活动,提升企业治污责任感;结合精准帮扶活动,提升企业治理水平;结合专家会诊活动,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活动开展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了企业欢迎。

在“生态环境讲堂+”活动中,正定县利用每周五下午开设的大讲堂,邀请企业代表、主管环保负责人、环保直接责任人进行环境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

截至目前,共开展5次讲堂活动,参加人员350余人次。

在精准帮扶活动中,正定县生态环境分局领导率先垂范,主动选择问题较多的企业开展帮扶工作。

帮扶小组深入企业车间,采取实地走访、座谈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扶。

如帮扶小组发现企业VOCs 治理设施存在漏气,防尘器风机存在漏油等现象时,及时对企业进行“一次性告知”和“环境违法隐患提示”,让企业立行整改,从源头上减少了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截至目前,帮扶小组共走访企业60多家次,解决实际问题35件。

在专家会诊活动中,正定县组织大气、监测、环评等方面专家,从环评审批到治污设备安装、使用、监测、验收及危废收集等多方面为企业提供技术、政策支持。

截至目前,正定县共组织5批次、15家企业的专家会诊活动,帮助企业消除了环境问题隐患和日常管理漏洞。

专家会诊+精准帮扶
正定助力企业提升环境守法和污染治理水平
连云港法院环境司法
执行基地揭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