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典型案例
1.涉疫情违法行为案例:某餐饮店在疫情期间未严格执行防疫措施,导致多名顾客感染新冠病毒,最终被判处刑事责任。
2. 股份转让纠纷案例:某公司股东之间发生股份转让纠纷,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股权转让无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3. 侵犯商标权案例:某企业私自使用他人商标,被侵权方提起诉讼,最终被判赔偿巨额经济损失,加强了商标保护力度。
4. 涉反垄断案例:某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竞争对手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被判处高额罚款,促进了市场公平竞争。
5. 婚姻财产分割案例:某夫妻离婚后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产生争议,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财产分割方案,维护了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 承揽合同违约案例:某承揽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最终被判处违约责任,维护了建设工程质量和市场秩序。
7.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某企业侵犯他人专利权,被侵权方提起诉讼,最终被判赔偿巨额经济损失和停止侵权行为,保护了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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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21•【分类】其他正文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二公司销售虚构生产厂家的预包装食品后被股东恶意注销的,股东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刘某诉钟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经营者主张购买者“知假买假”,应承担举证责任——曾某诉赵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四小作坊制售安全无害但未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散装食品,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陆某诉某酱菜坊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一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2023年8月29日,崔某在与杨某通过微信联系达成购买某咖啡减肥食品的合意后,向杨某支付价款800元。
崔某食用后认为减肥效果好,于2023年9月9日再次向杨某购买2160元上述产品。
该产品外包装显示生产者为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
某生物科技公司于2022年9月作出声明,该公司已于2019年11月注销生产许可证并停止生产任何产品,2020年以来网上不断出现仿冒该公司名称等信息的非法食品。
案涉食品标示的生产者、生产日期均为虚假。
崔某服用一段时间后出现口渴、头晕等症状,发现该减肥食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遂起诉请求杨某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示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杨某销售标示虚假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的假冒伪劣食品,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杨某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最高法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2.02•【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法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工作,强调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聚焦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聚焦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妥善审理了一大批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努力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注重保障和救济当事人权利。
交通事故往往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甚至造成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导致被侵权人生活陷入困顿。
及时、充分保障和救济被侵权人,是人民法院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中的首要关注。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恰当界定赔偿范围,准确分配各方当事人责任,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救济。
案例2中,人民法院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依靠劳动获取收入的被侵权人的误工费赔偿请求予以支持,体现了对被侵权人的周延保护。
二是注重引导增强交通安全责任意识。
随着交通事业发展和人民生活品质提升,机动车、非机动车保有量和道路里程快速增长,交通参与人日益增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易发。
道路交通秩序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各类交通参与人共同维护。
人民法院注重通过司法裁判引导交通参与人增强安全责任意识。
案例1中,人民法院判令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交通事故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及时维护被侵权人权益。
该案例也提醒广大车主依法投保交强险,为自身和其他交通参与人做好最基本的保障。
案例3中,非机动车一方具有较大过错,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督促非机动车驾驶人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共同构建安全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25•【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近年来,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党的领导的最大政治优势,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综合运用诉调对接、多元化解、司法建议等方式,促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实质化解,力争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努力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2014年,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解决行政争议”作为立法目的之一。
为更好落实该立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持续细化完善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相关工作举措。
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将诉前和解、调解机制作为行政争议诉前分流的重要内容,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202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通过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强调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明确了以多元化方式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总体要求,以及行政争议源头预防、前端化解、诉非衔接、配套保障等各项具体内容。
202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以及相关部委建立了“3+N”工作机制,有效统筹各方面力量,打通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行政检察等各类行政争议解决全过程链条,合力加强重点领域行政争议的预防和实质化解。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了十个具有典型意义的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涵盖了行政复议、行政登记、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协议、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多个类别的行政行为,自今日起分两批向社会公布。
第一批案例,主要围绕人民法院通过认真分析纠纷成因,精准把握当事人实质诉求,聚焦案件实质争议,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案例1:熊某侵犯国家秘密罪
2018年11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罪的罪名指控被告人熊某,指控其
侵犯国家秘密罪。
准予被告人熊某以书面形式诉讼,被告人熊某未接收。
检察机关依法以下列步骤受理
本案:
由考古科室拆封卷宗,完成卷宗检查和整理工作;决定向被告人熊某颁发传票,以规
范诉讼程序的制定;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司法审理,做出了熊某侵犯国家秘密罪
的判决:被告人熊某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收缴违法所得。
经审查,本案确有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115条第1项和第3项规定,被告人熊某侵
犯国家秘密罪,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依法构成刑事责任。
案例2:邱某故意杀人罪
2018年12月,被告人邱某涉嫌故意杀人30余人,合肥市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罪的罪名指控其犯有故意杀人罪。
合肥市广德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邱某犯有故意杀人罪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邱某死刑,并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收缴枪支、弹药和罪款。
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明被告人邱某犯有故意杀人罪,,且违反
国家的刑法规定,犯罪性质恶劣,应予以坚决打击。
于是,本案最终也判处被告人邱某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收缴枪支、弹药和罪款,并由宗
司负责财税执行。
此案件也彰显了法律的严格执行,对社会的秩序的维护的作用,也是以
严格的司法制度审理事实,达到尊重社会正义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上半年主要司法审判数据配发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上半年主要司法审判数据配发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19•【分类】其他正文2024年上半年主要司法审判数据配发典型案例投资者诉昌某股份公司、东某证券公司、大某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证券服务机构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发布不实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过失的,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基本案情】2014年11月28日,昌某股份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公开转让说明书》。
该次公开转让主办券商为东某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为大某会计师事务所。
2014年至2016年,该股份公司虚构放贷业务,将款项转入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的公司,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合计18950万元,其中8750万元到期未被清偿。
2015年至2016年,该股份公司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审批,为实际控制人佘某、陈某控制的公司对外借款提供担保合计16笔,累计担保金额7730万元。
大某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该公司2014年、2015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风险评估程序、函证程序、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底稿编制内容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形,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大某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投资者主张因昌某股份公司信息披露不实导致其交易该公司股票受到损失,东某证券、大某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证券服务时未履职尽责为由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昌某股份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东某证券、大某会计师事务所对不实信息披露文件的发布存在过失,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大某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相关审计项目时,除风险评估程序、函证程序、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外,编制底稿直接使用底稿模板原内容,未根据某挂牌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出具审计报告时未充分勤勉尽责,存在过错。
东某证券在抽样调查中对于昌某股份公司可能涉嫌关联交易的业务,未予重点关注,就此未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亦未结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重要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亦存在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不当得利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不当得利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不当得利案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一些当事人或相关人员从中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这些案例的出现,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不仅影响了法院的信誉和形象,也严重违背了审判人员的职业道德。
以下是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最高人民法院不当得利案例:案例一:某法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某地法院一名法官在审理一起案件时,收受了被告人的贿赂。
由于该法官担任重要职务,他可以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被告人为了获得有利判决,向法官行贿。
最高人民法院在听闻此案后,派遣专员进行调查,并最终发现了法官的收贿证据。
该法官随后被撤销职务,并依法追究了责任。
案例二:法院工作人员非法获取当事人信息牟利某地法院的工作人员利用他们掌握的当事人信息,非法获取了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并将其转卖给其他利益相关人。
这些信息的泄露引起了很多人的广泛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迅速介入调查,查清了这起非法牟利的案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理。
通过该案的调查,最高人民法院也对信息的安全采取了更为严格的措施,以保障当事人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案例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结果为特定企业提供利益在某个高度关注的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对特定企业提供了不当得利。
此案涉及巨额资金和复杂的利益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遵循法定程序和审判原则,对特定企业进行了特殊照顾,导致司法公正受到质疑。
该案最终经过舆论的监督和广泛的社会关注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案件的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并对这一事件做出了公开道歉和整改。
以上案例只是其中的几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的不当得利问题还存在着其他细微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近年来加强了反腐败和执法监督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和规范,以减少不当得利的发生。
例如,加强对法官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个人财产申报和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涉案资产管理制度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司法机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公正和高效的司法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同居析产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同居析产纠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同居析产纠纷典型案例:1.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同居多年,期间购买了一套房产作为共同财产。
后来二人感情破裂,无法达成一致分割房产的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人在同居期间形成了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2. 案例二:王某与赵某同居多年,期间共同购买了一辆汽车,并将车辆登记在赵某名下。
后来二人关系破裂,赵某拒绝将车辆归还给王某。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人在同居期间形成了共同财产,赵某应当将车辆归还给王某。
3. 案例三:李某与王某同居多年,期间王某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将其登记在自己名下。
后来二人感情破裂,李某要求分割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人在同居期间形成了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4. 案例四:刘某与张某同居多年,期间刘某购买了一辆车,并将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
后来二人关系破裂,张某要求分割车辆。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人在同居期间形成了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5. 案例五:杨某与陈某同居多年,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将其登记在陈某名下。
后来二人感情破裂,杨某要求分割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人在同居期间形成了共同财产,陈某应当将房产进行分割。
6. 案例六:王某与李某同居多年,期间共同购买了一辆汽车并将其登记在王某名下。
后来二人关系破裂,李某要求分割车辆。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人在同居期间形成了共同财产,王某应当将车辆进行分割。
7. 案例七:张某与王某同居多年,期间王某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将其登记在自己名下。
后来二人感情破裂,张某要求分割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人在同居期间形成了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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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2月新闻发布会材料二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目录1、杨武、宋帮林等贩卖毒品案2、姚连生等贩卖、制造毒品案3、王大庆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4、练锡雄等贩卖毒品案5、黎锦华等贩卖毒品案案例1杨武、宋帮林等贩卖毒品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杨武,男,汉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宋帮林,男,汉族,1987年7月21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夏永发,男,汉族,1976年11月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蔡碧刚,男,汉族,1979年8月16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史勇,男,汉族,1986年12月22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蒙角发,男,布依族,1983年7月16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宋凯,男,汉族,1979年3月9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陈世伟,男,汉族,1959年8月25日出生,农民。
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底,被告人杨武、宋帮林、夏永发先后与被告人蔡碧刚、史勇等人共同出资,由宋帮林联系上家,从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购买毒品“麻古”(主要成分系甲基苯丙胺),由蔡碧刚、史勇、蒙角发等人运输至浙江省余姚市,交给杨武、夏永发进行贩卖。
其中,杨武、宋帮林、夏永发出资贩卖“麻古”4次,共计约18 360克;蔡碧刚贩卖、运输“麻古”3次(1次受雇运输、2次出资并运输),共计约16 200克;史勇贩卖、运输“麻古”2次(1次受雇运输、1次出资并运输),共计约12 420克;蒙角发受雇运输“麻古”1次,约3 780克。
2010年2月22日,公安人员根据夏永发的指认从余姚市蔡碧刚的租住处查获“麻古” 3 370.5克。
2010年一二月间,被告人宋凯在余姚市先后2次从被告人杨武、夏永发处购得“麻古”共计约675.8克后进行贩卖。
同年3月1日,公安人员在余姚市宋凯的租住处查获“麻古”351.8克、海洛因25.588克。
2010年1月,被告人陈世伟明知被告人宋凯从事贩毒活动,仍介绍宋凯向他人贩卖“麻古”约4.5克。
(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武、宋帮林、夏永发、宋凯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被告人陈世伟为他人贩卖毒品进行居间介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蔡碧刚、史勇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蒙角发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杨武、宋帮林、夏永发伙同他人多次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鉴于夏永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侦破案件起到一定积极作用,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蔡碧刚、史勇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蒙角发运输毒品、宋凯贩卖毒品数量大,陈世伟居间介绍贩卖毒品,均应依法惩处。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杨武、宋帮林均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夏永发、蔡碧刚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史勇判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蒙角发、宋凯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被告人陈世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2姚连生等贩卖、制造毒品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姚连生,男,汉族,1985年11月20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林根,男,汉族,1984年5月14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高建,男,汉族,1985年8月26日出生,无业。
2007年底,被告人姚连生为牟取暴利,去外地学习制造甲基苯丙胺的方法。
2008年7月,姚连生购得制毒原料及工具,在江苏省灌云县其家中制造甲基苯丙胺。
同年9月初,姚连生与被告人林根在网上商定贩卖甲基苯丙胺事宜。
同月5日,姚连生在其家中以每克220元的价格向林根及被告人高建出售其制成的甲基苯丙胺270余克。
次日2时许,林根、高建在驾车将所购甲基苯丙胺运回江苏省南京市贩卖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276.54克。
当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姚连生家中将姚抓获,当场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14 360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状颗粒2.91克。
(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姚连生制造毒品后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林根、高建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后进行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姚连生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林根、高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均应依法惩处。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姚连生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林根、高建均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3王大庆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大庆,男,汉族,1982年10月16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张成,男,汉族,1972年7月30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王升,男,汉族,1983年4月16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张伟,男,汉族,1981年9月2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梁美妙,女,壮族,1984年7月14日出生,农民。
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王大庆从事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活动牟利。
2009年4月,王大庆提议并与被告人张成共谋制造氯胺酮,后选定张成在四川省安岳县的住处为制毒场所。
王大庆筹集资金并购得制毒原料及工具,纠集被告人王升、张伟参与,伙同张成共同制出大量氯胺酮。
王大庆决定将制成的氯胺酮运至广东省贩卖牟利,遂安排王升、张伟与张成分两批将氯胺酮运至广东省珠海市。
同年5月8日3时许,王大庆与王升、张伟乘出租车到达珠海市香洲区王大庆租住的小区门口时被抓获。
公安人员从该出租车后备箱内查获氯胺酮96 078.4克,从张伟随身携带的手提袋内查获氯胺酮33.64克;在王大庆的租住房内抓获张成的女友被告人梁美妙,从梁的卧室内查获其为张成保管的氯胺酮1 197.93克,并从王大庆的卧室内查获氯胺酮12.66克。
当日,张成携带氯胺酮到达珠海市后被抓获,并带领公安人员查获了其藏匿的氯胺酮56 696.16克。
随后,公安人员在珠海市香洲区王大庆女友李春霞的住处查获王大庆存放的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 4 514.71克。
同月11日,公安人员在安岳县王大庆等人的制毒处查获含氯胺酮成分的黑色液体、黑色粉末、白色结晶粉末共计231.5克及一批制毒工具。
综上,被告人王大庆贩卖、运输、制造氯胺酮共计约160千克。
(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大庆以贩卖为目的制造毒品并指使他人进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张成、张伟、王升制造毒品后进行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张成、梁美妙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王大庆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在运输、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张成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且非法持有毒品,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并依法数罪并罚,鉴于张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对小于王大庆,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王升、张伟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
梁美妙在非法持有毒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大庆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张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王升、张伟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被告人梁美妙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4练锡雄等贩卖毒品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练锡雄,男,汉族,1955年11月8日出生,无业。
199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6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农植干,男,壮族,1969年12月20日出生,农民。
2010年5月下旬,被告人练锡雄向被告人农植干打电话求购海洛因准备用于贩卖牟利,农应允。
同月27日13时许,农植干驾车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硕龙镇中越边境地区向他人购得2块海洛因后运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当日18时许,当农植干在南宁市兴宁区某楼房内将海洛因交给练锡雄时,公安人员将二人抓获,并当场查获海洛因697.64克。
(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练锡雄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农植干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练锡雄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农植干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练锡雄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农植干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例5黎锦华等贩卖毒品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黎锦华,男,壮族,1966年5月10日出生,无业。
1983年12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赵俭耳,男,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无业。
2007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月15日被暂予监外执行。
被告人邓德华,男,汉族,1966年3月25日出生,无业。
1981年9月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被告人熊建设,男,汉族,1964年1月23日出生,无业。
1986年8月因犯盗窃武器装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0年刑满释放;199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刘华,男,汉族,1973年1月19日出生,无业。
2009年6月1日,被告人刘华、赵俭耳、邓德华、熊建设租乘汽车从湖北省石首市前往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准备向被告人黎锦华购买海洛因用于贩卖牟利。
次日中午,刘华、赵俭耳先后2次以每块10万元的价格向黎锦华购得海洛因共4块,刘华等四人每人分购1块。
赵俭耳另以3万元的价格向黎锦华购得散装海洛因l00克。
同月3日凌晨,刘华等四人携带所购海洛因乘汽车返回湖北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四人处查获海洛因共计l 487.4克。
当日,公安人员在刘华的协助下将黎锦华抓获。
2008年7月至l0月,被告人刘华多次向他人贩卖海洛因共计283克。
2008年间,被告人熊建设多次向他人贩卖海洛因。
2006年6月4日及8月10日,被告人邓德华伙同他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抢劫2次,共劫得5 200元现金和价值1.5万余元的财物。
(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黎锦华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被告人刘华、赵俭耳、邓德华、熊建设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刘华、熊建设还曾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邓德华伙同他人抢劫财物,其行为还构成抢劫罪。
黎锦华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曾因犯罪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
赵俭耳贩卖毒品数量大,且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并数罪并罚。
邓德华贩卖毒品数量大,还犯有抢劫罪,且曾因犯罪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
熊建设多次贩卖毒品,数量大,且曾两次因犯罪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