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题报告生育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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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育权的开题报告

论生育权的开题报告

论生育权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生育权是指妇女和男性享有计划生育服务和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以及选择是否生育、生育方式及生育次数的自主决策权。

1981年《联合国世界人口计划行动纲要》定义生育权是:「每个已婚夫妇和每个合法成年人都应被授予在生殖和生育领域内自由可行的决策权,而且不应受到任何针对此权利的干扰。

」生育权是人权的一部分,也是妇女权利的重要方面。

在中国,计划生育政策自1979年实行以来,虽然收到了一些成效,但也引起了一些争议。

近年来,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观念的改变,生育权的话题也逐渐受到重视。

二、研究目的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探讨生育权的概念、意义以及实现方式。

具体目标如下:1. 分析生育权的概念和意义,阐述其作为人权的重要性。

2. 客观评价计划生育政策对中国人口发展的作用和影响。

3. 探讨生育权的实现方式,重点关注政策制定、实施和监督等方面。

4. 分析国内外生育权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三、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比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旨在全面深入地了解生育权的概念、实现方式及其影响因素,从而为问题的解决提供有力支持。

四、研究内容及框架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部分:绪论1.1 研究背景1.2 研究目的和意义1.3 研究方法第二部分:生育权的概念和意义2.1 生育权的概念2.2 生育权的意义第三部分:计划生育政策的作用和影响3.1 计划生育政策的历史背景和实施情况3.2 计划生育对人口发展的作用和影响第四部分:生育权的实现方式4.1 生育权的保障机制4.2 生育决策的自主权4.3 生育服务的保障四、实践中的生育权保障问题5.1 国内生育权保障的现状5.2 生育权保障中存在的问题5.3 改进和优化生育权保障的有关建议第六部分:结论6.1 总结主要研究内容6.2 对生育权研究的局限和展望五、预期成果本文将对生育权的概念、意义和实现方式做出系统解释,较为全面地评价了计划生育政策对中国人口发展的作用和影响,并提出了改进和优化生育权保障的建议及其实践价值。

二胎生育意愿调查报告

二胎生育意愿调查报告

二胎生育意愿调查报告篇一:XX年关于全面放开二胎生育意愿的调研报告关于全面放开二胎生育意愿的调查报告为缓解人口结构性问题,我国政府对于先行的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微调,如放开“双独二胎”政策,农村户口的话,头一胎是女的就可以生第二胎,但是前提条件是年满28周岁的夫妇,否则两胎要相隔四年才可以生第二胎。

如果头一胎是男的,无论是什么户口都好,只能生一胎的政策等。

为使政策更加完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子女的政策”,这标志着“单独二孩”政策将正式实施。

XX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允许实行普遍二孩政策,政策规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西夏墅镇针对新政策出台后,育龄群众对二胎生育意愿的看法进行了不记名调查。

“全面两孩”政策于XX年元旦起正式实施。

然而,新政落地,又有多少适龄群众打算生下自己第二个宝宝呢?以下是关于全面放开二胎生育意愿的调查报告,希望对大家有参考作用。

一、调查基本情况此次调查共有100人参加调查,调查的对象年龄:25-30周岁42人,占42%,31-35周岁34人,占34%,35-40周岁14人,占14%,40周岁以上10人,占10%。

其中:男40人,占40%,女60人,占60%。

文化程度大学及以上94人,占94%,高中(中专)6人,占6%。

家庭年收入状况5—10万44人,占44%,3—5万32人,占32%,10万以上24人,占24%。

对如果已育有一个男孩子,愿意生二胎的有18人,占18%,64%的人选择不愿意,持无所谓态度的有18人,占18%。

如果第一个孩子是女孩,愿意生二胎40人,占40%,不愿意的38人,占38%。

认为有两个孩子的家庭比一个孩子的家庭相比生活更幸福与风险承受力大各占16%,大部分认为无法比较,各有优劣。

对于添一个弟弟(妹妹),孩子的看法是32%的家庭为同意,24%的认为不同意,。

女性生育保险开题报告

女性生育保险开题报告

女性生育保险开题报告女性生育保险开题报告一、引言生育是人类繁衍后代的重要环节,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是一项重大的责任和挑战。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女性地位的提升,女性在生育方面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和压力。

为了保障女性的生育权益,提高生育率,我们提出了女性生育保险的概念。

二、女性生育保险的定义与意义女性生育保险是指一种保险制度,旨在为女性提供全方位的生育保障,包括生育费用、产假工资补贴、育儿津贴等。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女性的生育权益,减轻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的经济负担,提高生育率,促进人口的健康发展。

女性生育保险的意义在于:1. 保障女性的生育权益:女性在生育过程中面临着身体和经济上的压力,生育保险可以为她们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她们能够健康、安全地生育。

2. 提高生育率: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在事业上的追求和经济压力使得许多女性推迟生育或选择不生育。

女性生育保险的实施可以为女性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鼓励她们早期生育,从而提高生育率。

3. 促进人口的健康发展:女性生育保险可以为孕妇提供全面的医疗保障,确保她们在孕期和分娩过程中得到适当的医疗照顾,从而促进人口的健康发展。

三、女性生育保险的实施方式女性生育保险的实施方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 政府参与:政府可以通过立法和政策制定来推动女性生育保险的实施。

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生育保险,制定相关的保险标准和政策。

2. 保险公司参与:保险公司可以设计和销售女性生育保险产品,为女性提供生育保障。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女性的需求和风险评估制定不同的保险方案。

3. 雇主参与:雇主可以为员工购买生育保险,为女性提供产假工资补贴和育儿津贴。

雇主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为员工提供全面的生育保障。

四、女性生育保险的挑战与对策女性生育保险的实施面临着一些挑战,如保险费用高昂、保险方案的设计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 资金筹措:通过政府拨款、保险费用等方式筹措资金,确保女性生育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生育权利开题报告

生育权利开题报告

生育权利开题报告生育权利开题报告一、引言生育是人类繁衍后代的基本方式,也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

然而,在当今社会,生育权利却面临着诸多挑战和争议。

本文将探讨生育权利的含义、重要性以及相关议题,并分析其中的现实问题和解决方案。

二、生育权利的含义和重要性生育权利是指个体自主决定是否要生育、何时生育以及生育多少个子女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确立是基于尊重个体的自主权和人权的基础上的。

生育权利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个体自主权的体现:生育权利是个体自主决定生活和家庭规划的基本权利之一。

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自主选择是否要生育以及何时生育,而不受他人或社会的干预。

2. 人口平衡与社会发展:生育权利的行使对于维持人口平衡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的生育规划可以避免人口过剩或不足的问题,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 妇女权益保障:生育权利的实现对于保障妇女的权益至关重要。

妇女在生育过程中面临着身体和心理上的特殊挑战,因此应该有权利自主决定是否要生育以及生育的数量。

三、现实问题与挑战尽管生育权利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但在现实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1. 生育率下降: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生育率持续下降已成为一个普遍现象。

这对于人口结构和社会发展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老龄化、劳动力短缺等。

2. 性别平等问题:一些地区仍存在对女性生育权利的限制和歧视。

一方面,一些国家实行强制生育政策,限制妇女的生育权利;另一方面,一些社会对女性的生育责任和角色有着不公平的期望。

3. 社会支持不足:在一些社会中,缺乏对生育的全面支持和保障。

例如,缺乏合适的育婴设施、儿童教育资源等,会对个体的生育决策产生负面影响。

四、解决方案与展望为了保障生育权利的实现并解决相关问题,我们可以考虑以下方案:1. 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生育权利的认识和重视,消除对生育的刻板印象和偏见。

2. 政策支持:政府应制定并实施相关政策,包括提供经济支持、改善育婴设施、推动职业生涯和家庭生活的平衡等,以支持个体的生育决策。

开题报告生育权2)

开题报告生育权2)
主要参考文献 :
著作类:
[1]许莉.《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杨大文.《婚姻家庭法》(第四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
[4]《法国民法典》[M].罗结珍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3]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婚姻立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14]玉竹.计划生育政策解读(英文)Women of China,2009,(05).
论文类:
[15]孙先锋. 论生育权[D].吉林大学,2008,(06).[16]卢润红. 论美国堕胎之争[D].山东大学,2010,(06).
笔者认为现代社会强调男女平等,女性权利意识逐渐增强,生育不再是女性的义务。古代的“生儿育女”观念和现代女性独立意识增强产生冲突,这种冲突又大多发生在婚姻家庭内部,而且涉及人身利益,强制执行的难度大。这就需要通过当事人协商来化解冲突,然而夫妻如果用民主和平等理念来处理生育问题,这种冲突协调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了。 因此,现代社会生育问题,已经成为法律问题。尤其在我国,从法律的视角对生育权进行规范,必将产生深远的意义。
阿富汗、萨尔瓦多、利比亚、约旦、埃及、危地马拉等认为生育权的主体只能是夫妻,而不包括其他个人。世界少数宗教传统根深蒂固,尤其是个别政教合一的国家认为,作为生育行为承受者的妇女没有决定生育的权利,生育权的主体只能是丈夫,妇女只是生育的义务承受者。
《美国婚姻家庭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夫妻一方拒绝生育,从而导致他方为了人种延续这一崇高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则自然可以诉请离婚;通奸姘居生育子女的,过错方和第三人应负相应的经济损失或精神创伤的赔偿责任。”由此来看,夫妻双方不仅共同享有生育权而且平等享有,并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法国的法律也规定了类似美国法律规定的夫妻之间的生育权。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和人口结构变化的加剧,人口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首要问题之一。

而计划生育政策作为我国人口控制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推进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观念的转变,计划生育政策也逐渐面临重重挑战,如鼓励延迟婚育、单独子女政策等,这些挑战不仅涉及到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也关系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

因此,加强对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制度的立法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二、研究目的和内容本项目旨在探讨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现状、问题和建议,以及我国应对人口挑战、完善计划生育政策的对策与建议。

具体研究内容包括:1.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现状和问题分析。

主要探究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的背景,以及在实际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局限。

2. 国内外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经验借鉴分析。

通过分析国内外相关立法经验,总结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为我国法律制定提供借鉴和参考。

3. 我国应对人口挑战的对策和建议。

主要探讨出现的人口问题,针对性地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如保障老年人权益、提高新生代独生子女的素质等。

4. 完善计划生育政策的对策和建议。

主要分析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中存在的缺陷,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如完善计生政策法规、促进男女平等等。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以系统性、综合性、实证性为原则,通过实地调查和样本数据的分析探寻研究目的并形成研究结论。

四、预期成果和创新点本研究旨在通过对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研究,总结经验、提出建议和对策,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有望帮助政府机关和决策者更好地制定相关政策,同时也可为学界提供相关研究的基础资源。

创新点:本研究从更深入、全面的视角出发,通过对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系统性、综合性分析,将研究结论贴近社会实际,解决研究所呈现的问题问题。

生育开题报告

生育开题报告

生育开题报告生育开题报告引言:生育是人类繁衍后代的重要方式之一,它关乎到个体、家庭和社会的发展。

然而,在当今社会,生育问题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本文将探讨生育对个体、家庭和社会的影响,并分析当前社会对生育的态度和政策。

一、生育对个体的影响生育对个体来说,既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权利。

通过生育,个体能够实现自己的繁衍后代的愿望,体验到亲子关系的喜悦和成长的乐趣。

此外,生育也能够带来对个体身心健康的积极影响,如增强免疫力、延缓衰老等。

然而,生育也对个体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和责任。

生育需要个体承担养育子女的责任,包括经济支出、时间投入和教育培养等。

对于女性来说,生育还可能对职业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需要在家庭和工作之间做出权衡。

二、生育对家庭的影响生育对家庭来说,是家庭发展的重要环节。

通过生育,家庭能够延续血脉,传承家族文化和价值观念。

子女的降生也能够增加家庭的乐趣和凝聚力,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交流和亲密关系。

然而,生育也给家庭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压力。

养育子女需要家庭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

特别是在现代社会,随着生活成本的上升和竞争压力的增加,家庭在养育子女方面面临着更多的困难和挑战。

此外,家庭中的角色分工和责任分配也可能因生育而发生变化,需要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协调和适应。

三、社会对生育的态度和政策在现代社会,人们对生育的态度和观念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传统观念中,生育被视为一种义务和责任,而在现代社会,一些人开始更加注重个人发展和生活质量,对生育持有谨慎和观望的态度。

此外,一些社会问题,如过度拥挤、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等,也使得人们对生育问题更加关注。

为了应对生育问题,许多国家制定了相应的生育政策。

一些国家实行鼓励生育的政策,如提供生育津贴、育儿假期和教育补贴等;而另一些国家则实行限制生育的政策,如实施计划生育和生育限制等。

这些政策旨在平衡人口发展和社会资源的分配,但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争议。

结论:生育作为人类的本能和责任,对个体、家庭和社会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中国人口生育政策的价值取向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国人口生育政策的价值取向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国人口生育政策的价值取向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人口生育政策是指国家针对人口数量、结构等方面进行的政策措施。

早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中国就实行了计划生育政策,目的是控制人口增长,缓解人口压力。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口政策也逐渐调整,但计划生育政策一直贯穿其中,直到2015年全面放开二孩政策。

政策制定往往引发社会舆论的反应,人口政策更是涉及到人们的繁衍和家庭幸福等敏感问题。

人口政策的价值取向具体表现为政策目标、政策手段和政策效果等方面。

本论文拟对中国人口生育政策的价值取向进行深入研究。

二、研究问题和意义本论文的研究问题为中国人口生育政策的价值取向是什么?其为什么?其如何影响中国社会和家庭?该研究的意义在于:1. 探究中国人口生育政策制定的价值基础,有助于建立价值导向的政策体系,提高政策的实效性和适应性。

2. 通过对政策目标、政策手段和政策效果的研究,深入探讨中国人口政策的内在逻辑和实际影响,为政策优化提供参考。

3. 分析中国人口政策对家庭幸福的影响,促进家庭建设和发展,加强社会和家庭关系。

三、研究方法和步骤本论文的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文献资料法,通过查阅相关文献、统计数据和历史资料,对中国人口生育政策的价值取向进行研究。

研究步骤如下:1. 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文献和数据。

2. 对中国人口生育政策的价值目标、政策手段和政策效果进行整体分析和评价。

3. 探讨中国人口政策对家庭幸福的影响。

4. 归纳总结研究结论。

四、预期成果和贡献本论文预期的成果是,全面深入地阐述中国人口生育政策的价值取向,从政策目标、政策手段和政策效果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并分析政策对家庭幸福的影响。

本论文的贡献在于:为中国人口生育政策的优化提供科学依据,促进中国家庭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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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研究现状:
19世纪女权主义者要求有“自愿成为母亲”的权利。这项权利为妇女专有,生育权代表着对生育控制的要求(即节育权),主要指妇女有“不生育权”,其含义包括妇女有权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和怎样生育,将生育问题与妇女在政治、经济的解放运动联系在一起。
20世纪60年代,有关国际会议的文件开始正式规定生育权。1968年联合国在德黑兰召开的世纪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宣布:“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间隔的基本人权。”1974年联合国在布加勒斯特召开的世界人口会议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对生育权作了经典性的定义:“所有夫妇和个人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其子女数量和间隔以及为此目的而获得的信息、教育与方法的基本权利;夫妇和个人在行使这种权利的责任时应考虑他们的现在子女和未来子女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的责任。”其后,联合国在1984年和1994年分别召开的国际人口会议通过的《墨西哥城宣言》和《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都将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作了阐述。在不断研究发展中,生育权内涵不断充实,生பைடு நூலகம்权的主体从妇女扩大到父母再到所有夫妇和个人,生育的内容从自由发展到自由负责,再具体到对子女负责和对社会负责。因此可以看出,国际上关于生育权的内涵,体现了公民享有的生育权利与应承担的责任是紧密联系的,既肯定了公民在生育上的自主性原则,也强调了其对社会及其子女应承担的责任义务。
[5]《德国民法典》[M].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
[7][美]威廉•杰欧• 唐奈.《美国婚姻与婚姻法》[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8年版.
[8]谈大正.《性文化与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主要参考文献 :
著作类:
[1]许莉.《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杨大文.《婚姻家庭法》(第四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
[4]《法国民法典》[M].罗结珍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墨西哥民法典》婚姻编第162条第2款规定:“每个人都有权以自由、负责和明智的态度,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和间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根据配偶双方的共同协议来行使这种权利。”可见墨西哥认为生育权是每个人都享有的权利,而夫妻双方的生育权是夫妻共同享有且共同协议行使的。
研究方向 :
本文主要研究了生育权的法理学意义,从社会上对生育权的争议为出发点,着重对生育权的概念、内容和特征进行论述,同时对社会上存在的夫妻之间因为生育问题产生的纠纷进行了研究,希望探讨出夫妻在生育权方面的救济措施,在本文的论述过程中,作者查阅了学者的大量著作和论文,争取能够做到全面、详细。
[32]Harvard Law Review Association.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and the procreation rights of the unmarried .Harvard Law Review, 1985, (1) .
存在的问题:
我国从法律的视角对生育权问题的理论研究还比较薄弱。尽管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行,生育权获得了立法的确认,但由于界定粗疏,公民的生育权还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虽然几十年来我国对把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的政治论述比较多,但政治论述毕竟无法替代理论研究。现在非常有必要全面认识生育权,从法律上对生育权进行科学的界定和把握,促进我国人权的事业发展。
我国《宪法》和《婚姻法》都从义务的角度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即夫妻双方都有权生育,但前提是计划生育。1992年4月3日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在立法上确认了妇女的生育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并没有否认男子的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正如一些专家所指出的那样,在现有的联合国文件和我国法律中只谈到妇女的生育权,与历史上的男女不平等有关。2002年9月1日生效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面确认了我国公民的生育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17]赵梅.《“选择权”与“生命权”——美国有关堕胎问题的论争》[J].《美国研究》,2008,(4).
[18]王歌雅.《生育权的理性探究》[J].《求是学刊》,2008,(6).
[19]王虎,范学谦. 论生育权[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2).
[20] 刘浩天. 夫妻生育权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07).
文献综述(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向、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等,并列出所查阅的主要国内外参考文献,要求3000字以上):
国内研究现状:
生育是一个历史性的话题,是伴随着人类的产生就有的行为。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开始进入公众的视野。在当前这个资源匮乏、人口膨胀的世界,如何协调人类一环境一社会的关系,从而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人们越来越习惯从法律的视角来看生育行为及其后果,因而生育权成为法学研究的一个热点。从法律的视角研究生育问题,必定要界定权利和义务。这就使得生育权的研究变得复杂起来。当夫妻之间因为生育权问题发生冲突时往往缺乏相关的法律来进行规制。目前我国存在这样几种观点:
山东政法学院邢玉霞教授认为:作为成年人想要生育下一代的要求是合理的,男女都可以要求,如果配偶没有生理上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就不应该拒绝,男性对女性的要求如此,女性对男性的要求亦然。夫妻一方不愿意进行生育,那么,势必造成另一方的权利受到损害。侵权损害将导致赔偿的法律后果,这是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
四川省委党校庆玲副教授认为:生育权是夫妻共同的权利,权利共有的一方在处分权利的时候,应当告知对方,取得对方的同意,一方未告知对方或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而擅自处分其权利时,都是违反法律的,相应的,法律应当给予制裁。在一方权利不能实现时,夫妻可以充分协商,从而重新获得生育机会如果双方在此问题上无法协商或者在协商上没有结果,则只能采用排除权利实现障碍的办法,即解除婚姻的办法,让婚姻中的一方另外创造条件实现他的权利来解决这一权利冲突。这既是法律的功能,同时也是法律的无奈,或称之为局限性。法律的有效性在于其局限性,它不可能涵盖所有的社会关系,尤其是对婚姻家庭关系而言。一种追求形式上绝对平等的婚姻家庭法对于建立和发展和睦、美满、幸福的婚姻家庭而言不一定是有效的。
笔者认为现代社会强调男女平等,女性权利意识逐渐增强,生育不再是女性的义务。古代的“生儿育女”观念和现代女性独立意识增强产生冲突,这种冲突又大多发生在婚姻家庭内部,而且涉及人身利益,强制执行的难度大。这就需要通过当事人协商来化解冲突,然而夫妻如果用民主和平等理念来处理生育问题,这种冲突协调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了。 因此,现代社会生育问题,已经成为法律问题。尤其在我国,从法律的视角对生育权进行规范,必将产生深远的意义。
[13]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婚姻立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14]玉竹.计划生育政策解读(英文)Women of China,2009,(05).
论文类:
[15]孙先锋. 论生育权[D].吉林大学,2008,(06).
[16]卢润红. 论美国堕胎之争[D].山东大学,2010,(06).
[25]马姗. 生育权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1,(06).
[26]王哲. 论生育权的冲突及其解决[D].东北师范大学,2008,(11).
[27]谢菲菲.论代孕行为的法律规制[D].暨南大学,2011.
[28]董丽芳. 生育权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8,(07).
[29]徐斌. 生育权及其民事法律救济制度探析[D].河南大学,2011.
山西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姓名
孙山乐
学号
102410200043
所在专业
法律
论文(设计)题目
论夫妻生育权冲突的法律规制
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由于我国生育权立法不完善、不统一,近年来出现了很多新型的生育权纠纷,导致人民法院在面临生育权纠纷的时候“无法可依”,直接对我国的生育权立法形成了挑战。其中的一个问题就是:夫妻一方想生育而另一方不想生育现象。近年来,各地相继出现一些丈夫状告妻子侵犯生育权的案件,经媒体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案例:原告泸县牛滩镇八甲村3社的詹某与被告泸县牛滩镇赵弯村7社陈某于2002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因婚前认识时间短,相互往来较少,了解不够,婚后婆媳关系紧张,夫妻也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架和打架,詹某于2003农历正月22日回娘家居住,陈某随后外出打工,夫妻有时通过电话联系。2003年2月19日,詹某觉得自己婚姻不幸福,在没有告诉陈某某的情况下,将已怀孕2个多月的胎儿流产,并于今年9月向法庭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庭上,陈某非常气愤,认为詹某擅自流产的行为是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要求妻子对自己进行赔偿。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妻子詹某补偿丈夫精神抚慰金1000元。本案是调解结案的,如果调解不成,又该怎样判决?能支持男方吗?诉讼中,夫妻双方都声称自己享有“生育权”。女方以《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作为法律依据。该条第1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男方则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作为法律依据。该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一个要求生育,一个不想生育,理由都是“生育权”,法院缺乏评判的依据。立法虽然确立了生育权,但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面对日益复杂的生育权民事纠纷,不仅法官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而且理论界对生育权的主体、性质、内容是什么、夫妻生育权冲突如何解决、夫妻一方享有生育权是否意味着对方负有协助的义务、法律是否需要赋予丈夫对妻子终止妊娠的同意权或规定妻子有告知丈夫的义务等问题充满争议。笔者试对生育权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能对生育权理论研究的深入和生育权立法的完善尽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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