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联合奖惩对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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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三清单编制说明

信用三清单编制说明

信用三清单编制说明一、数据清单填制说明1、单位基础信息表、信息事项表填制应参照上海市地方标准《全过程信用管理要求第1部分:数据清单编制指南》。

b5E2RGbCAP2、“双公示”事项目录中包含的许可及处罚信息事项应全部纳入数据清单,其中“行政许可信息”纳入资质类,“行政处罚信息”纳入监管类,数据字段默认按双公示数据标准填写。

p1EanqFDPw3、涉及“双公示”事项,信息事项表中相关字段填制规则如下:“双公示事项”字段需勾选是;“公开属性”默认为公开;“有效期限”行政许可默认为长期、自然人行政处罚默认为2年、法人行政处罚默认为5年;“共享范围”默认为区域共享。

DXDiTa9E3d4、对于没有列入“双公示”目录中的信息事项应继续保留在数据清单中,数据字段建议按双公示数据标准填写。

二、行为清单填制说明1、单位基础信息表、行为事项表填制应参照上海市地方标准《全过程信用管理要求第2部分:行为清单编制指南》。

RTCrpUDGiT2、按照国发33号文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要求,制修订本单位管理相对人的信用行为分类标准。

3、行为清单“信息事项”应匹配到数据清单“信息事项”。

三、应用清单填制说明基础信息表、应用事项表填制应参照上海市地方标准《全过程信用管理要求第3部分:应用清单编制指南》,具体填报要求如下:5PCzVD7HxA1、应用单位。

指在行政管理业务工作中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单位名称。

若填写单位简称,应按DB31/T 968.1-20XX附录C提供的标准简称填写。

jLBHrnAILg2、部门名称。

仅区级政府根据区内行政机关名称进行填写。

3、单位类别。

指应用清单责任单位所属大类,可分为市级行政部门、区级政府、中央在沪单位、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公共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xHAQX74J0X4、应用类别。

指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的行政管理业务分类,可分为日常监管、行政审批、行政处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表彰评优、资金支持、录用晋升。

全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最新)

全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最新)

全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最新)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X〕33号)、《X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X政办发〔X〕4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以下简称“信用联合奖惩”)的规划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强化基础建设,完善制度体系,健全工作机制,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受益、失信难行”的良好信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到X年,建成与我市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基本构建起以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为基础、以规章制度为保障、以激励惩戒措施为抓手的具有社会约束力的信用联合奖惩体系,切实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基础体系不断健全。

基本建成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全面融合。

形成“诚信典型范围清单”、“严重失信行为及主体范围清单”、“守信激励政策措施清单”和“失信惩戒政策措施清单”(以下简称“四张清单”)。

——体制机制不断完善。

健全信用承诺制度、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等制度,完善触发实施机制、信用修复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机制,推动政府和社会联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信用联合奖惩,逐步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信用信息应用范围不断扩大。

按照重点突破、逐步完善、巩固提升的原则,将信用联合奖惩率先用于政务管理领域、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领域、服务业行业,选取重点领域进行先行先试,形成成功经验后逐步在其他领域推广。

二、重点任务和推进措施(一)建立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

落实《X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X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和《X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X政办发〔X〕51号),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整合法人、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共享。

联合惩戒对象承诺书

联合惩戒对象承诺书

联合惩戒对象承诺书
尊敬的监管部门:
本人/本单位(以下简称“承诺人”)作为联合惩戒的对象,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遵守法律法规:承诺人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所有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二、诚信经营:承诺人将秉持诚信原则,公平竞争,不进行任何形式的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信息披露:承诺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企业信息,不隐瞒、不误导。

四、履行社会责任:承诺人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整改落实:对于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承诺人将立即进行整改,并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六、接受监督:承诺人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七、后果承担: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八、承诺期限: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承诺人完全履
行完毕上述承诺事项为止。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注:本承诺书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5.30•【文号】国发〔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部门联动,社会协同。

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行政失信联合惩戒的法律控制

行政失信联合惩戒的法律控制

行政失信联合惩戒的法律控制作者:孙媛来源:《湖湘论坛》2022年第02期摘要:行政失信联合惩戒作为失信联合惩戒的一种,应与失信惩戒区分开来。

从信用信息管理体系的整体视角观察,行政失信联合惩戒是一种集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应用为一体的信用信息应用方式。

从行政失信联合惩戒的动态运行视角观察,其是由发起部门、信息部门、实施部门共同参与完成的复杂运行机制。

针对行政失信联合惩戒多机关、多程序、多行为的特征,从祛除行政行为形式化的新行政行为角度思考,可将其分解定性为多阶段行政程序中连贯程序构造的复数行政行为和多阶段行政行为。

虑及行政失信联合惩戒三特征导致权力失范的负面效应,有必要适用权、名、责相统一和过惩相当原则实施实体性法律控制,适用正当行政程序原则实施程序性法律控制。

关键词:联合惩戒;法律控制;多阶段行政行为;多阶段行政程序;过惩相当原则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码:1004-3160(2022)02-0039-14一、问题的提出2014年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下文简称《规划纲要》)将失信惩戒机制定位为“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并划分出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四种失信惩戒类型。

2016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指导意见》)的出台为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详尽的指导。

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49号文》)作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的重要标志性文件,提出了“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的高要求。

在上述文件的指引下,国家和地方层面的信用规范如雨后春笋般出台,围绕着失信惩戒更是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制度体系①。

不同于西方国家采用市场主导的信用建设模式,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依靠政府推动,继而失信惩戒也以行政性失信惩戒为核心,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失信惩戒发展相对滞后。

威海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威海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4.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5.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
6.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
7.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
9.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10.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
27.价格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28.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
29.消防领域严重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
30.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
31.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
32.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33.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
34.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35.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
11.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
12.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失信、失范行为的单位、组织和有关人员
13.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
14.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
15.房地产领域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
16.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
17.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
38.出入境检验检疫严重失信企业
39.慈善捐助领域失信责任相关主体
40.城市管理违法建设失信主体
具有评先选优和行业红名单认定等职能的部门
3
依法限制取得政府补助补贴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1.失信被执行人
2.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
3.农产品生产和农业投入品经营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
13.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
14.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
15.房地产领域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

浙江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参考清单(2019版)

浙江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参考清单(2019版)
浙江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参考清单(2019版)
序号
实施部门名称
奖惩措施
措施类别
对应国家备忘录
对应法律及政策依据
1
省委
组织部
鼓励党政机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优秀青年志愿者,将志愿活动情况纳入评优评先等活动的考评指标,对积极参加青年志愿活动的公务员,考核其道德品行时应注意了解相关情况
激励措施
《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
激励措施
《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8
在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中国青年科技奖等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推荐)优秀青年志愿者
激励措施
《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0
作为企业参加全国奖励评估的重要参考,作为机构负责人参加评优表彰的重要参考
激励措施
《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844号)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1
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单位或个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道德模范等各类评选表彰,已经取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三、第二十四、第三十三、第五十三条;《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江苏省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维护养老服务市场秩序,加快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养老服务市场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X发〔2016〕33号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X国办发〔2019〕35号X《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是指民政部门将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行为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包括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养老服务评估组织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

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认定、发布、使用、修复、退出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保护权益、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责任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名单的认定列入第五条【认定职责】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属地分级管理。

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省惩戒名单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谁监管、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审慎认定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列入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被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地方民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本辖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抄报相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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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13
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14
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
《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激励
39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
市税务局
《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激励
40
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激励
41
检验检疫信用AA级企业
株洲海关
《关于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市财政局
《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7
失信被执行人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
《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8
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
市统计局
《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9
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
联合激励
42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
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激励
43出入境检验ຫໍສະໝຸດ 疫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株洲海关
《关于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联合惩戒
21
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
市民政局
《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22
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市商务粮食局
《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23
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信用联合奖惩对象清单
序号
联合奖惩对象
发起单位
对应备忘录
性质
1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市税务局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2
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
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3
环境违法“黑名单”
市生态环境局
联合惩戒
27
失信企业
市市场监管局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28
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
市商务粮食局
《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
联合惩戒
29
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
《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33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34
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
市财政局
《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35
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市市场监管局
联合惩戒
24
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
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25
涉金融严重失信人
人民银行株洲中心分行
《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26
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
《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10
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11
海关失信企业
株洲海关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12
涉电力领域“黑名单”
联合惩戒
18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
联合惩戒
19
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
市文旅广体局
《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20
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市商务粮食局
《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36
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
市财政局
《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37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株洲海关
《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激励
38
优秀志愿者
团市委
《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
联合惩戒
30
电子认证服务行业联合奖惩对象
《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联合激励
31
慈善捐赠领域联合奖惩对象
市民政局
《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联合激励
32
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市科技局
《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4
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
市市场监管局
《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备忘录
联合惩戒
5
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
市市场监管局
《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6
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联合惩戒
15
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
市商务粮食局
《关于对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16
拖欠工资“黑名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17
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责任人
市卫生健康委
《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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