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类】甘肃省交通厅文件精编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甘肃省公安厅
•【公布日期】2017.09.15
•【字号】甘交政法〔2017〕83号
•【施行日期】2017.09.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甘肃省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甘交政法【2017】83号)
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公安局,省公路局、运管局、路政执法局、高管局、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13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公路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保护广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现将《甘肃省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甘肃省公安厅
2017年9月15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建设领域2022年农民工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建设领域2022年农民工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4.07•【字号】甘交建设函〔2022〕75号•【施行日期】2022.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建设领域2022年农民工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甘交建设函〔2022〕75号)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航旅集团,省公交建集团,省交投公司,厅属各单位:为切实做好全省交通运输建设领域农民工工作,省厅制定了《全省交通运输建设领域2022 年农民工工作重点任务》,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4月7日全省交通运输建设领域2022年农民工工作重点任务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农民工工作暨农民工工资清欠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2022年工作要点》和省委省政府对今年全省工作的整体部署,结合《甘肃省人民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2022 年工作要点》《甘肃省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2022年工作要点》和我省交通运输建设领域实际,确定2022 年农民工工作重点任务如下。
一、不断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按照相关要求,督促中央企业和省属大中型国有企业积极落实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规范签订农民工劳动合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配合人力资源等部门研究新业态劳动用工及平台从业人员权益维护,推进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等各项工作,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
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发现问题和举报投诉事项,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强化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结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平安工地建设相关要求,积极推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全覆盖。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信
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8.10.11
•【字号】(甘交公路〔2018〕183号)
•【施行日期】2018.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信用
正文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属相关单位,省公航旅集团、省交建集团、省公发集团∶
《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18 年9 月21日第九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10月11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7•【字号】甘政办发[2009]211号•【施行日期】2009.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11号2009年11月17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交通运输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1.将厅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权交给企业,解除与厅直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
2.全省交通行业职工培训交有关院校、培训基地组织实施。
(三)划入的职责1.划入原省交通厅的职责。
2.将原省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客运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职责,划入省交通运输厅。
(四)加强的职责1.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
2.统筹区域、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
3.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省公路、水路、城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
(二)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负责编制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民航运输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全省道路运输站场、港口、码头及高等级公路沿线服务设施的布局规划;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发展预测、经济运行分析和信息引导工作;拟订物流业发展规划、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治理工作的通告》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治理工作的通告》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1.30•【字号】甘交政法〔2015〕3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治理工作的通告》的实施意见省公路局、省运管局、省路政执法局、省高管局,各市(州)交通运输局:为切实贯彻全省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专项治理工作动员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治理工作的通告》(甘政发〔2014〕120号,以下简称《通告》)的各项安排部署,确保打赢公路治超攻坚战。
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深入学习宣传《通告》精神,营造良好治超氛围1、广泛组织干部职工和相关服务管理对象,认真学习《通告》和会议精神,确保《通告》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2、及时在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出入口、服务区、收费站、超限检测站、货运集散地、运输企业等公共场合张贴《通告》;并印制《通告》和治超相关政策等宣传资料,发放给每个货运司乘人员;同时要利用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刊发《通告》全文和视频动员会消息,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格局。
二、认真落实《通告》要求,全面推进治超工作3、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发挥治超工作主力军作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能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由一把手负总责,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严明工作纪律,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4、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大货运源头治超力度,采取驻点检查与专人巡查相结合的办法,从源头上规范装载,切实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矿)上路。
对违规配载并放行出场(站)的经营者给予严厉处罚,对运输车辆实行“黑名单”制度和货运企业信誉评价制度,依法实施跟踪处罚和分类监管。
5、路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路面执法,合理调配执法力量,严查细管,坚决杜绝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上路过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革命老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革命老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1.30•【字号】甘交规划〔2015〕126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革命老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陕甘宁革命老区脱贫致富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革命老区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的若干意见》要求,切实增强交通运输对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支撑能力,我厅就进一步加大对革命老区倾斜支持力度,加快推进革命老区交通基础建设,有力保障革命老区脱贫致富奔小康,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工作紧密结合《陕甘宁革命老区振兴规划(2012—2020年)》、《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和省政府批准的《甘肃省省道网规划(2013—2030年)》,按照省委、省政府实施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段“6873”交通突破行动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革命老区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工作。
一是积极联合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编制完成《陕甘宁革命老区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2016年—2020年)》,提请三省(区)人民政府联合向国务院报送该《规划》,以期尽快获得国家批复。
进一步加大汇报衔接力度,争取“十三五”期国家对我省革命老区在项目、资金、政策等方面更有利的倾斜支持。
二是支持和指导革命老区做好“十三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强与国家、省上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确保革命老区更多项目纳入全省乃至国家规划的大盘子。
三是支持和指导革命老区做好农村公路网规划调整工作,抓住交通运输部调整农村公路数据库的机遇,完善革命老区农村公路数据库,为优化农村公路网布局和结构提供基础保障。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行业权责清单指导目录》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行业权
责清单指导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9.10.21
•【字号】甘交政法〔2019〕31号
•【施行日期】2019.10.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行业权责清单指导目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属各单位∶
按照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和完善全省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甘编办发〔2019〕50号)要求,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及我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情况,对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部门权责事项进行了梳理,形成了《甘肃省交通运输行业权责清单指导目录》,总计382项(其中∶行政许可28项、行政处罚250项、行政强制25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给付0项、行政裁决1项、行政确认22项、行政奖励3项、行政监督1项、其他行政权力51项),现予印发。
联系人:马睿
联系电话∶0931-*******
附件∶甘肃省交通运输行业权责清单指导目录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10月21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跨铁路立交桥移交及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跨铁路立交桥移交及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1.30•【字号】甘交公路〔2020〕13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跨铁路立交桥移交及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确保对全省公路跨铁路立交桥进行有效管理和养护,切实保障铁路运行外部环境安全和公跨铁桥梁的安全运营,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制定了《甘肃省公路跨铁路立交桥移交及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抓好落实。
甘肃省公路跨铁路立交桥移交及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路跨铁路立交桥(以下简称“公跨铁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落实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的《甘肃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及有关规范、制度、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跨铁桥梁是指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县道、乡道、村道等上跨铁路而修建的桥梁。
纳入城市道路管理路段的公跨铁桥梁和水利、厂矿、企业、森林等单位自有的公跨铁桥梁不适用此办法。
第三条公跨铁桥梁移交及养护管理应遵循“责任明确、确保安全、有序移交”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行业职责,各自负责公跨铁桥梁养护管理的指导工作。
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跨铁桥梁移交、养护管理、技术状况评定指导工作。
组织协调省属公路局有关移交及养护管理工作。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按照《甘肃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做好相关公跨铁桥梁接收养护管理工作,并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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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甘肃省交通厅
文件
(交通运输)甘肃省交通厅
文件
甘肃省交通厅文件
甘交体法【2009】3号
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
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省公路局、省运管局、省交通征稽局、省水运局、省交通质监站、省公路路政总队、各公路总段(分局):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交体法发【2008】57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三月十八日
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体法发【2008】570号
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
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和监督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部制定了《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决定予以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壹日
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
第壹章总。
则
第壹条为了深入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和监督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交通部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交通行政
执法机构和下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
本办法不适用于民航、邮政行政执法的考核评议工作。
本办法所称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是指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机关对考核评议对象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的检验、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弋本部门的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考核评议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壹定范围内公示。
第二章考核评议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交通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执法制度建设、执法能
力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情况、执法效果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情况等方面。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方面主要包括执法责任制、执法人员资格制、执法公示制、执法监督制、执法案卷评查制等执法制度建设是否健全、规范。
第七条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方面主要包括:
(壹)交通行政执法主体情况,主要包括主体依法设立,主体资格符合规定;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合格,依法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具备交通行政执法资格;
(二)交通行政执法内容情况,主要包括执法行为符合执法权限;执法依据适用正确;认定事实准确,证据充分,证据、材料的收集和采用合法、规范;执法决定的内容合法,自由裁量权运用适当;改变执法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有效实施;
(三)交通行政执法程序情况,主要包括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
件,表明行政执法身份;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依法举行听证;依法履行回避义务;遵守法定时限;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执法文书;遵守其他法定程序规定;
(四)交通行政执法案卷情况,主要包括执法文书齐全、填制规范;执法案卷按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执法案卷内容体现依法行政对交通行政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方面,主要包括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培训情况、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情况等。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效果评价方面,主要包括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的评议意见等。
第十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情况主要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维持率、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判决的执法情况等。
第十壹条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应当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以定量为主。
第十二条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考评内容和本部门组织实施、参和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本部门执法工作和岗位职责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内容和标准,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三条市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依照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考核评议内容,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第十四条县级之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根据需要,制定年度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方案,明确年度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多或者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原定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内容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考核评议方法
第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应当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壹定比例记
入年度考评成绩。
第十六条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能够采取组织考评、自查自评、互查互评等方法,做到内部考核评议和外部评议有机结合。
第十七条内部考核评议是指考核评议机关对考核评议对象组织的考核活动。
内部考核评议能够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壹)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三)对执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
(四)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考核评议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
第十八条外部评议是指考核评议机关组织行政相对人、社会各界进行的评议活动。
外部评议能够采取以下方法进行:(壹)召开座谈会;
(二)发放行政执法测评卡;
(三)设立公众意见箱;
(四)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
(五)设立行政执法测评点;
(六)考核评议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
第十九条考核评议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开展考核评议,提高考核评议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考核评议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条根据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得分情况,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结果能够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确定考核等次。
考核得分和考核结果的具体对应办法,由考核机关确定。
第二十壹条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应当和依法行政、考核、目标管理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公务员考核等有机结合,避免对执法工作进行重复考核评议。
第二十二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激励机制。
对交通行政执法成绩突出,在考核评议中被确定优秀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通报表彰、奖励。
对在考核评议中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要责成其认真分析原因,明确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对于被辞为不合格的单位,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部门、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本年度的评优资格。
第二十三条在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过程中,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年度考核评议结果予以通报,且报上壹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壹年度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总结报交通运输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依.照本办法,制定
本部门、本单位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海事系统、长航系统的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参照本办法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