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当今中国传媒与司法对抗与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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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当今中国传媒与司法的对抗与博弈

摘要:中国历来存在着传媒与司法之间的较量,而且近年来的“许霆案”“邓玉娇案”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案例也充分说明两者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传媒自身、司法内部及公众重视道德的习惯等一系列的原因导致这一局面的出现,当今缓解两者之间的纠纷,促进其良性互动,势在必行。

关键词:传媒司法对抗良性互动

一、传媒与司法关系之解剖分析

(一)传媒与司法之积极互助关系

传媒与司法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对于司法而言,传媒是一种社会监督,它发挥其速度快、时效高、受众广的优势,能促使法院做出公正判决,防止权力滥用,徇私枉法,司法腐败。传媒的如实合理报道,可以彰显法院的业绩和法官的判案能力,教育公众守法,达到普法的效果,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另一方面,对于传媒而言,法院判案,为其提供了大量真实的新闻报道素材,可以促进其生存与发展。

(二)传媒与司法之消极对抗关系

传媒具有巨大的杀伤力,可谓“记者笔下人命关天,记者笔下财产千万”。在法院判决之前,传媒的报道片面、不实,或者偏向于一方当事人,大肆报道,给法官造成巨大的舆论压力,如果法官的抗干扰能力不强,屈从于舆论,就会影响司法的公正;在法院判决之后,传媒捕风捉影,对法院的判决妄加评论,横加指责,进而影

响到法院的上级领导,领导层层批示,级级下发,要求法院“严肃处理”,就会影响法院的既判力和司法的权威。因此,传媒对司法独立的影响昭然若揭。

二、传媒与司法对抗之原因评析

(一)从传媒角度来看:

1、传媒的业内竞争。传媒行业激烈的竞争,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抢“新”成风,会促使各媒体竞相追求爆炸性、刺激性、新奇性新闻,不问其真实性,只顾表面,不顾实质,找“热点”与“卖点”,并围绕此噱头进行片面的炒作,迎合公众的追求刺激的心理。

2、记者的法律素养不高。记者的法律知识不足,不了解判决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单从表面看案件,把自己摆在法官的位置上,导致角色错位,认为法官的判案有悖社会正义,感情用事,自己可以“铁肩担道义”,进行标题诸如“天理难容”“伤天害理”之类的报道,煽风点火,激起公众的不满,形成巨大的舆论阵势。

3、“有偿新闻”的存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着这样的现象:一方当事人买通记者,记者为追求个人眼前的金钱利益,不顾职业操守规范,为当事人一方作虚假报道,寻求社会公众的同情,制造舆论压力。

(二)从法院角度看:

1、权力腐败。有权力的地方就有腐败,面对诱惑,法官还能不能坚守自己的职业底线?当今社会,权钱交易,贪污受贿似乎已不是什么罕见的事情,有权力的人本来就处于舆论的敏感地带,媒体

凭借其敏锐的职业嗅觉,更多的会关注并去挖掘法官判决背后的秘密。

2、法官的职业素质。三盲法官,转业军人当法官,这种情况还是存在的,他们没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作出的判决不可避免的有不足之处,甚至是明显的错误,加剧了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司法公信力明显下降,媒体加以关注并寻找新闻素材进行报道也就无可非议了。

(三)从道德与法律冲突的角度来看:

法律源于道德,但不止于道德,正所谓“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追求实体与程序上的双重正义,而法律更侧重于程序正义。在普通大众看来,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无可厚非,对于整个社会而言什么是善与恶、是与非的界限,他们有自己的区分标准,而且这种标准大同小异,具有普适性,这就是道德。

法律无情,但公众是有血有肉的,对一件案件,公众不会从法律角度去评价,只能根据自己的道德标准去衡量,如果案件的判决合法,但不合情,公众就会产生不满,进而民怨沸腾。

三、传媒与司法对抗之措施应对

(一)完善自律规范,加强传媒自律。

我国传媒目前比较明确的全行业的自律文本并不少,但媒体自律的现状并不乐观,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专职法律顾问、律师、高级编辑徐讯女士曾经指出《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三个缺陷:内容简单;表达含混;操作性差。因此,完善传媒自律规范,加强

媒体自律就显得尤为重要。以《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为例(涉及内容: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和案情的报道;公开审理案件的报道,应符合司法程序。)进行分析:

首先,要完善其内容。《规则》全文2600字,涉及传媒与司法的只有58个字,内容过于简单粗疏严重影响了自律规范的贯彻落实,要做到详细透彻,内容明确,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尽可能详细,如对偏听偏信、有偿新闻、煽情炒作等等,严加禁止,还要明确新闻工作者的责任,一旦违反,严惩不贷。

其次,表达要明确。如《准则》中,“对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做定性、定罪和案情的报道”,其实从案件发生后,媒体就开始报道案件,不报道案情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这样的规定,甚至还有侵犯媒体新闻自由的嫌疑,因此“不得做案情的报道”完全可以删掉。

最后,加强其操作性。出台行为规则的目的是为了让从业者更好的遵守和自律,明白有些事情该做,有些事情不该做,如“维护司法尊严,符合法定程序”之类的话太具有口号性和书面性,对从业者来说意义不大,对他们的行为并不产生多大的约束性。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徐讯提出的十条媒体、记者自律规则,即“徐十条”对目前中国传媒自律规范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二)将“蔑视法庭罪”写进刑法。

英美法系中,一向反对传媒审判,对于未决的案件,如果媒体妄

加评论,做出有失公允、充满偏见的报道,多被判处“蔑视法庭罪”并处以罚金或监禁。我国法律中尚没有此项罪名。

我国刑法第309条规定了“扰乱法庭秩序罪”——“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蔑视法庭罪与扰乱法庭秩序罪都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都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或者我们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的做法,将蔑视法庭罪写进刑法,用法律来规范新闻工作者的行为,严格法律责任,使其不敢胡作非为,无法无天。(三)《新闻法》的出台。

数十年来,新闻媒体一直被视为官方喉舌,我国并没有一项专门的法律来保障舆论监督,新闻立法至今一片空白。一方面,新闻立法可以使记者的采访及报道于法有据,另一方面,又可以限制某些记者胡作非为无法无天的行为。随着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要加快新闻立法步伐,《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法》呼之欲出时却因种种原因胎死腹中。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的国情不适于出台新闻法,我国的发展程度还不能使一切活动都透明化、公开化。也就是说,新闻法的出台有效缓解“传媒”与“司法“之间的矛盾,规范新闻工作者的行为,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只是我国的国情还不允许,还有很多障碍的存在,只要我们克服这些障碍,新闻法的出台将不再是梦。

参考文献

【1】康为民。传媒与司法。【j】。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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