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在中国市场举步维艰的原因分析
中国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困境及对策研究

中国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困境及对策研究李奇阳,李兆华(哈尔滨商业大学会计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28)[摘要]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作为上市公司对冲风险的工具,盛行于北美、西欧等成熟资本市场,但在国内推行缓慢,仍未引起上市公司和保险机构的足够关注。
通过研究发现,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在我国真正化解民事纠纷的作用有限,国内法律制度、管理机制以及保险合同的设计抑制了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发展。
基于此,我国应构建出更符合中国国情的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的民事赔偿机制和股东诉讼机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并着力发展职业经理人市场,设计合理的保险条款。
[关键词]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制度;发展困境[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6043(2021)12-0164-03Abstract:As a risk hedging tool for listed companies,director and executive liability insurance is popular in mature capital markets such as North America and Western Europe,but its implementation in China is slow and has not attracted enough attention from listed companies and insurance institutions.Through the research,it is found that the role of director and executive liability insurance in truly resolving civil disputes in China is limited,and the design of domestic legal system,management mechanism and insurance contract inhibits the development of director and executive liability insurance.Based on this,China should build a director and executive liabilityinsurance system more in line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by establishing a sound civi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and shareholder litigation mechanism,deepening the reform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striving to develop the professional manager market,and designing reasonable insurance terms.Key words:director and executive liability insurance,system,development dilemma[作者简介]李奇阳(1997-),女,黑龙江双鸭山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审计方法与实务;李兆华(1966-),女,山东蒙阴人,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审计方法与实务。
保险行业董监事及重要职员责任保险

• 如实告知:企业应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风险情况,避免影响保险效力 • 保险期限:选择合适的保险期限,确保保险责任覆盖整个履职期间 • 保险金额: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保险金额
董监事及重要职员责任保险的理赔程序
理赔程序
• 事故报案:企业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 理赔申请:企业提交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 理赔审核:保险公司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 赔款支付:保险公司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按照保险合同支付赔款
董监事及重要职员责任保险在中国的发展
• 20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引入董监事及重要职员责任保险 • 21世纪初,中国董监事及重要职员责任保险市场逐步成熟 • 近年来,中国董监事及重要职员责任保险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及重要职员责任保险的种类
• 法定责任保险:保障董监事及重要职员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 • 职业责任保险:保障董监事及重要职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职业责任 • 公司高管责任保险:保障公司高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和职业责任
董监事及重要职员责任保险的风险管理措施
风险管理措施
• 风险识别:通过风险评估,识别董监事及重要职员的职责和风险 • 风险预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高风险事件进行预警 • 风险控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降低董监事及重要职员的责任风险 • 风险转移:通过购买董监事及重要职员责任保险,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董监事及重要职员责任保险的特点
• 针对性:针对董监事及重要职员的职责和风险提供保障 • 灵活性:可根据企业需求定制保险责任和保额 • 综合性:涵盖法律责任、职业责任和风险预防与管控等多方面的保障
02
保险行业董监事及重要职员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
我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责任保险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责任保险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角色变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他们承担的风险也越来越高。
一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管理上疏忽职责、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未履行尽职义务,将面临着高额的赔偿或者法律制裁。
因此,保险公司推出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责任保险。
不过,目前我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责任保险市场还不够成熟,并且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于责任保险的了解程度也较低。
与此同时,现行的保险条款也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对于我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责任保险制度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二、研究意义本研究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 有助于加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责任保险的了解:通过本次研究,能够让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更加深入地了解责任保险的内容、保障范围、理赔流程等方面。
2. 有助于推动我国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当前,我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责任保险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本研究有助于为保险公司提供更好的经验教训,提高保险市场的效率。
3. 有助于企业规范管理: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纳入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能够提高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规范经营。
三、研究内容本研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 国内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责任保险制度的情况介绍:本部分主要介绍国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责任保险的历史和现状,以及其对企业管理和风险防范的作用。
同时,也需要介绍我国现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制度和法律法规。
2. 我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责任保险市场的现状:本部分主要介绍我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责任保险市场的情况,包括市场规模、保险公司数量、投保情况等方面。
3.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责任保险条款的研究:本部分主要对比分析国内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责任保险的条款,并且提出完善我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责任保险条款的建议。
4. 实证研究:本部分主要对已有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责任保险的作用和发展趋势。
影响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发展的因素分析及对策研究

Theory &Practice影响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发展的因素分析及对策研究阮昌海李佳钦元敏李金鸿麦绮萍广东金融学院保险学院2020年初,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财务造假事件被曝光,瑞幸咖啡投保的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董责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瑞幸咖啡的损失。
同年末,蚂蚁集团暂缓上市,《国际金融报》曝出多家保险公司承保了蚂蚁集团总保额高达15亿元的“IPO 董责险”,这引起了社会公众对于董责险的高度关注。
随着新《证券法》于2020年3月正式施行,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管的不当行为将面临更高的违法成本,这对A 股上市公司起到了震慑作用,同时也增加了上市公司的运营风险。
而董责险作为一种能够有效降低上市公司风险的工具,在西方国家得到广泛运用。
近年来,我国的董责险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是由于起步晚,其相关理论发展相比欧美国家来说滞后许多,且存在董责险产品种类与条款不够丰富完善等问题,其在市场的整体投保率仍旧处于较低水平。
一、董责险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目前,董责险在国内市场尚处于发展伊始阶段,在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以及新《证券法》施行的推动下,董责险的发展向前迈进了坚实的一步。
董责险作为我国的新兴保险产品,国内公司投保率远远不足,投保需求亟待满足,发展前景可观。
已有调查显示,股东诉讼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因此进一步发展董责险至关重要且任重道远。
(一)董责险发展的必要性分析1.优化公司治理模式的需要由于信息不对称与投资风险的存在,购买董责险将有效保障股东们的利益。
董责险作为一种良好的外部治理机制,能够帮助公司降低管理层的履职风险,在决策管理发生失误的情况下,能够减少企业的财产损失,也为投资者提供了相应的赔偿(雷啸、唐雪松、蒋心怡,2020)。
但是投保董责险并不代表必然得到赔偿,因为条款中设有除外责任,这类似于引入了一个第三方监督机构,意味着投保公司的董事及高管在进行决策之前需更加深思熟虑,进一步规范了董事及高管的决策行为(吴学安,2020)。
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概要

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即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后,如果因其过失、疏忽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的一种保险。
它属于广义财产保险的范畴,是从传统的火灾保险中分离出来的一种业务。
责任保险始于19世纪中叶,20世纪70年代后责任保险获得的全面发展。
西方发达国家责任保险的服务领域广阔,内涵丰富,在英、美等国,责任保险已经渗透到生活生产中的一切领域,占整个非寿险业务的一半左右:美国的责任保险自20世纪80年代即占整个非寿险业务的45%-50%;而欧洲发达国家这个比例为35%左右;国际平均水平为15%以上。
一、我国责任保险现状分析我国自1979年恢复责任保险业务至今,其发展一直没有大的起色。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法制进程的加快、民众维权意识的提高,责任保险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然而由于我国责任保险起步晚、基础弱,责任保险市场的总体发展严重滞后于整个保险业的发展步伐,落后于国内市场对责任保险的需求,制约了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与全面对外开放的形势不相适应。
主要表现在:(一)责任保险规模偏小,占比很低2002年以来,我国责任险保费规模一直维持在32-45亿元之间,占全部产险业务的比重在3%-4.6%之间。
我国每年侵权案件470多亿,涉案金额590多亿,至少应有150多亿元保险源,所以责任保险发展潜力巨大。
但由于业务规模小,新险种发展缓慢,尚未深入到社会生活中的各个角落,离社会的要求相差甚远。
(二)品种较多,集中度高目前我国责任保险的险种达数百个,涵盖了公众责任、产品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物业责任、董事责任等多个领域,但业务集中度较高。
自1999到2003年,雇主责任保险一直处于绝对优势,五年中的平均业务比重为54.14%,公众责任保险的业务比重一直很低,五年的平均水平为13.64%。
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的困境和出路

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的困境和出路
李宗录
【期刊名称】《职业时空》
【年(卷),期】2005(000)016
【摘要】董事责任保险,全称为“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是指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过错导致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与公司董事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验,其具有三个特征:
【总页数】2页(P36-37)
【作者】李宗录
【作者单位】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
【相关文献】
1.论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面临的困境及原因 [J], 岳然
2.论当前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变革的困境与出路 [J], 仇晓光;单旭龙
3.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困境及对策 [J], 杜泽宇
4.试析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发展面临的困境及建议 [J], 边会娟
5.浅析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困境及其出路 [J], 周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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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董事及高管责任保险的发展及前景研究报告

课题背景介绍 国内需求过低问题分析 近年来国内发展态势及其特点 如何把握机遇开创事业
1.课题背景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概述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就是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 行使职权时,因过错导致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 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将它转嫁给保险公司, 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该险种涉及的过错行为包括:
2.国内需求过低原因分析
国内需求过低原因分析——法律体系
最主要原因是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我国的公司董事在经 营过程中实际承担的责任相对较小,尤其是对第三者的责 任,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更是微不足道。 由于相关规定和条款的零散性、不系统性、缺乏可操作性 的缘故及其他诸多因素的制约,使得以股东代表诉讼、投 资者集团诉讼为核心内容的投资者权益诉讼制度无法真正 建立,相应的民事赔偿制度难以落到实处。
国内需求过低原因分析——管理机制
其次,管理者激励机制不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大多先天不 足,企业没有象西方国家的企业那样经历一个由小到大, 新旧股东相互磨合的过程。 管理者普遍缺乏与投资者合作,回报投资者的意识,公司 治理水平低下。而且股权相对集中,“一股独大”的现象 普遍存在,导致了绝大部分的董事及重要的经营管理人员 都是既定行政命令的产物,或者是大股东操纵的结果,完 全不是经理人市场优胜劣汰的自发调节和投资者作为经理 人进行理性选择的结果。
违反义务的行为
过失行为
与事实不符的陈述 误导股东的陈述 应作为而不作为或其他过错行为
主要保障对象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公司高级职员以 及外派到其他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
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的现状分析

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的现状分析一、序言董事责任保险(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是指以董事、经理向公司或第三者(股东、债权人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是基于不断强化的董事赔偿责任而建立的。
在欧美国家,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已经开始了这样一种尝试,即将董事责任保险作为主要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利益保护机制。
时至今日,“财富500强”中有95%的公司为其董事和高级职员投保责任保险。
据美国Tillinghast-Tower Perrin公司2000年的一份报告显示,在接受调查的美国和加拿大公司中,96%的美國公司和88% 的加拿大公司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其中,科技、生物类和银行类公司的购买率更是高达100%.我国于2002年1月引入董事责任保险,由平安保险公司与美国丘博保险集团联合推出国内第一个董事责任保险,但从两年来的销售情况看却是雷声大雨点小,市场反响热烈,但真正投保者寥寥。
国内外市场的巨大反差,预示着董事责任保险的发展在我国现行市场环境下存在很多问题,对此国内诸多专家、学者进行了相关的研究。
本文拟在此基础上对董事责任保险的现状及问题的根源做一番梳理,并尝试性地对其发展前景做出预测。
二、理论描述本段的内容旨在对董事责任保险做全面的描述,并重点阐述其作用和对我国市场发展的意义。
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下,各国的法律一般都规定董事级高级职员具有维护股东权益的法律义务,如果他们违反了这一义务,就可能以个人名义对股东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从总体上看,强化董事、经理的义务与责任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一种普遍趋势。
在欧美公司法中,董事的义务主要有: 1、注意义务董事的注意义务是指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的过程中负有应用自己的知识、经验,勤勉和技能并且达到法律所要求的程度的义务。
它包括勤勉,注意及技能三个方面,即董事须以合理的注意和技能、勤勉去履行管理公司事务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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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在中国市场举步维艰的原
因分析
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董事责任险”)即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属于职业责任保险的一种。
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并在60年代后得到较快发展。
职业责任保险是以具有专门技能或知识的人员或其执业机构对第三人的
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险种董事责任险是以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监事因疏忽或过失对公司、股东、雇员及社会公众承担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赔偿责任来进行
赔偿的特殊的职业保险。
近几十年来在西方国家,D&O责任险出现行情看涨的趋势。
统计显示,在美国,96%的上市公司投保D&O责任险;在加拿大,上市公司投保的比例高达88%;高科技、生物、银行等几个被认为风险较大的几个行业D&O责任险则更为普遍。
D&O责任险费率也一路攀升,达到保额的5%。
美国保险市场上,AIG保险集团是D&O责任保险市场的龙头老大,其次依次是Chubb、Aetna,其他著名的保险人还有CIGNA、Crum and Forster、Home等等。
如此明显的对比之
下,中国的董事责任险市场更显冷清。
综合分析双方市场的.差异,并结合我国市场和法律环境的实际情况,总结下来,我国董事责任险发展困境所导致的原因如下。
一、法律和司法环境的差异
由于我国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时间较短,董事的民事责任制度、利益保护机制还存在立法缺陷,这些都成为董事责任保险开展的巨大制度障碍。
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和司法判罚的操作都影响到投保人考虑通过保险转嫁损失赔偿的投保需求,也是董事责任险确定赔偿责任和支付赔款的依据。
案例1:国律实业通过拍卖受让了ST炎黄5万股法人股,当时成交价为每股2.822元,总价14.11万元;但到2004年6月,却曝出ST炎黄存在重大违规担保事项。
国律实业据此起诉,要求ST炎黄赔偿有关经济损失,并将高管一起告上法庭。
这本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五位高管却由于决策失误或是失察而与公司一起“连坐”。
虽然起诉已被驳回,但五位高管已经为此付出了不少精力和财力。
从以上的案例来看,如果拥有董事责任险,五位高管则可以轻松很多。
被告可以指定事前批准的或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抗辩。
如果相关情形在承保范围之内,“一条龙”的服务将负责从最初被诉到最后判决时,所有因此产生的调解金、律师费、诉讼费、专家费、鉴定费、担保费等。
不仅仅是民事诉讼,另三种原因产生的费用也将由保险
公司“买单”:赔偿请求、官方调查、监管程序或质询所产生的费用。
同时,不论原告是股东、合作伙伴、债权人,还是客户、供应商,或是专业咨询人士,只要是针对投保的上市公司或其高管的赔偿请求都可以获得保障。
到目前为止,对上市公司高管的诉讼中,有51%来自股东,27%来自公司员工,10%来自客户,其它还包括监管机构、竞争对手、投资者甚至所服务的公司。
董事违反了其应负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就应对此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等对董事和高级职员的义务和责任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
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1年8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了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
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2002年1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9条也明确规定:“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
”
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5条,国家鼓励大力发展包括董事责任险在内的责任保险。
二、内地董事责任险市场的承保能力不均衡,费率厘定层次不齐
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很多国家对上市行为有非常具体和严格的法律法规规定,在美国、英国、香港等海外融资集中的国家和地区尤为如此。
董责险属于责任险的一类,其责任限额的设定并无一个绝对的衡量依据。
责任限额是保险公司赔偿的最高金额。
保单
下所有的被保险人及被保险公司共享该限额,损害赔偿金.及抗辩费用也共享该限额。
根据我们的市场经验和投保惯例,上市公司购买的限额一般为募集资本的10%左右,并且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例如公司的性质和行业、公司规模、公司本身对于风险的看法、公司对保费的预算、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公司的股票流通量、公司股价的波动幅度、同行业过往的损失记录等。
三、董事责任险的投保主体缺乏保障意识
董事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包括:1、第三方对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由于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而提出的
赔偿。
在我国,对于董事责任保险上的“不当行为”,可以
概括为董事和其他高级职员因为注意义务的违反而导致第
三人提起赔偿。
2、第三方以不当行为为由对被保险公司提
出的证券索赔。
对于被保险公司的“不当行为”,主要指被
保险公司之事实的或被指称的违反义务、违反信托、过失、错误、错误陈述、误导性称述、遗漏、违反担保或授权,或其他行为。
3、员工以劳动用工过失(例如种族、性别、宗
教歧视,性骚扰等)为由对被保险公司提出的雇佣索赔。
赔偿金包括:董事、高级职员、公司依法对第三人应予负担的损害赔偿金,或和解、判决中所支付的赔偿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为索赔进行的调查抗辩费用。
目前国内上市公司投保董事责任险的责任限额较低,保费
也较低,和董事责任险发展成熟的国家相比,保险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
这说明我国董事责任险发展的动因不足,进而导致保险公司没有动力开发该产品。
但是保险市场永远是要抓住机遇的,在外资公司的竞争面前,国内公司不能只做共同保险人,而应在多年积累的其他责任险经验的基础之上,提高自身产品的竞争力。
董事责任险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不能一蹴而就。
完善法律制度需要较长一段时间,期间还可能出现新的问题,需要不断修订法律法规来调整各方的利益。
保险公司一方面要扩大承保的数量累积承保经验,一方面要做好处理保险事故的准备。
通过上述努力,保险产品得以完善,可以更加容易地被市场接受,同时有利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董事责任险才能加速发展起来。
作者简介:
石砻,女,1983年9月28日,民族:汉,籍贯:山西,
学历:本科,单位:利宝保险有险公司,研究方向:董事及高管责任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