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会见管理实施细则(2018)
罪犯会见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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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罪犯会见管理规定 1 1、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
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2、罪犯亲属寄给罪犯的包裹、汇款或罪犯寄给亲属的包裹、汇款,必须按照国家邮章规定办理,并经干警认真检查登记,罪犯签章。
如发现包裹夹带违禁品,将视情节,按规定给予处罚。
3、罪犯按规定可以会见亲属。
亲属必须持有《会见证》、身份证,并履行登记手续。
会见应在监狱会见室或指定的地点进行,会见每月一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会见时禁止使用隐语、外国语交谈。
少数民族罪犯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
会见现场必须有干警直接管理。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批准与配偶或直系亲属特优会见:1)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且分级处遇在一级宽管的2)进入二级宽管半年以上,计分考核连续三个月未被扣改造分的3)在改造或生产中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且进入普管级一年以上的4)因改造需要经监狱批准的。
符合特优会见条件,经罪犯及其亲属申请,每月可安排一次,会见时间可延长至24小时。
罪犯与配偶一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或《结婚证》等证明材料不全,或有其他不能特优会见的情形,监狱应拒绝安排特优会见。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罪犯,可批准与亲属共餐:1)符合特优会见条件的2)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监狱表扬,或受到立功奖励的3)进入一级宽管或进入二级宽管三个月以上的4)在改造或生产中表现突出的普管级罪犯,计分考核连续三个月未被扣改造分的。
6、监狱安排罪犯与配偶同居、与亲属共餐,可适当收取费用,但要低于社会同等条件的收费标准,并要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收取的费用,单独建帐,主要用于改善罪犯学习、生活等条件。
罪犯会见管理规定2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维护监所的安全稳定,依法保障罪犯合法权益,规范罪犯会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判刑后多久可以探监,监狱探监时间规定(2018)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判刑后多久可以探监,监狱探监时间规定(2018)最近在网上看到这样的一个情况,有一位年老的母亲,她的儿子因为犯了抢劫案件进了监狱,她却不知道何时可以去探监,监狱的探访时间规定,以及探监需要携带哪些证件?她家是贫困农村中千家万户中一户,她没有读过太多书,对法律也了解甚少,也不知道能寻求谁的帮助。
下面赢了网小编为您解答,欢迎阅读了解!一、何时可以探监?在看守所叫做看望,去监狱的时候叫做探监,一般情况下,只要移送审查起诉以后家属就可以申请去看望了;判决后,家属也可以申请看望。
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就移送到监狱执行,到监狱后,在规定的时间就可以探监。
一般法院做出判决后7日以内会送交执行机关执行,也就是说7日内犯人会送到监狱服刑,到监狱后就可以依照监狱的探视规定申请探视,一般监狱的探视时间是固定的,详细时间安排需要咨询服刑监狱。
二、具体的探监时间规定及需要材料,可进行探监的人员。
根据《监狱法》第40条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罪犯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
宽管级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罪犯,监狱可以照顾增加会见的次数和延长会见的时间。
需要会见的罪犯,在每月发信时提出会见的要求,中队干警随信寄发《会见通知书》,会见对象按照规定的日期前来监狱会见。
罪犯会见的对象原则上指罪犯的近亲属和监护人。
近亲属是指配偶、子女、孙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会见对象必须携带身份证及其它能证明自己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单位介绍信等),并经过监狱负责会见的干警审查后方可会见。
其他亲属或他人,监狱认为对罪犯改造有帮助,经监狱批准,也可会见。
会见对象必须携带身份证及其它能证明自己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单位介绍信等),并经过监狱负责会见的干警审查后方可会见。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3.10.23•【文号】公安部令第128号•【施行日期】2013.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罚正文公安部令(第128号)修订后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8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1月23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郭声琨2013年10月23日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刑罚的执行第一节收押第二节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第三节暂予监外执行第四节减刑、假释的提请第五节释放第三章管理第一节分押分管第二节会见、通讯、临时出所第三节生活、卫生第四节考核、奖惩第四章教育改造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看守所对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管理,做好罪犯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看守所执行刑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第三条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罪犯。
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
第四条看守所管理罪犯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五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罪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劳动。
第六条看守所应当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为罪犯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看守所对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或者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可能存在利用权力、钱财影响公正执法因素的,要依法从严审核、审批。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公证机构办理涉服刑戒毒人员公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公证机构办理涉服刑戒毒人员公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8.10.09•【字号】广东省司法厅公告〔2018〕第15号•【施行日期】2018.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公证机构办理涉服刑戒毒人员公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8〕第15号为规范公证机构办理涉服刑、戒毒人员公证工作,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服刑、戒毒人员合法权益,我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公证机构办理涉服刑、戒毒人员公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就《广东省公证机构办理涉服刑、戒毒人员公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在2018年10月18日之前,通过信函、邮件、传真等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坤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51号广东省司法厅公证工作管理处邮编:510405广东省司法厅2018年10月9日广东省公证机构办理涉服刑戒毒人员公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机构办理涉服刑、戒毒人员公证工作,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服刑、戒毒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刑、戒毒人员分别是指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正在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第三条除法律法规、监管单位管理制度规定的不能会见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可以派员到监狱、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办理有关公证事项:(一)服刑、戒毒人员或其近亲属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的;(二)服刑、戒毒人员是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或证人,公证机构需要向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2021年)

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09.30•【文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执行刑罚,规范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分考核罪犯是监狱按照管理和改造要求,以日常计分为基础、等级评定为结果,评价罪犯日常表现的重要工作,是监狱衡量罪犯改造质量的基本尺度,是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基本手段。
第三条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应当坚持党对监狱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坚持依法严格规范,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和集体评议相结合。
第四条计分考核自罪犯入监之日起实施,日常计分满600分为一个考核周期,等级评定在一个考核周期结束次月进行。
第五条监狱应当根据计分考核结果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或者不予奖励,并将计分考核结果作为对罪犯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监狱成立计分考核工作组,由监狱长任组长,分管狱政管理的副监狱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大事项研究。
监区成立计分考核工作小组,由监区长任组长,监区全体民警为成员,负责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的具体实施。
监狱的狱政管理部门承担计分考核工作组日常工作,监区指定的专职民警负责计分考核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监区管教民警负责罪犯日常计分和提出等级评定建议。
第七条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谁考核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监狱人民警察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质量终身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计分考核罪犯工作承担指导责任,监狱管理局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第八条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应当依法接受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7.11
•【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施行日期】2012.07.1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6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已经2012年6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9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
2012年7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
批)。
广东省监狱罪犯个人钱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三条罪犯的生效判决中涉及财产性判项,或补贴家用、捐赠支出,罪犯可向监区提出使用账户余额履行的申请,由监狱协助履行,履行完毕后,汇缴凭证应及时存放于罪犯档案副档。
第二十四条罪犯购物实行监狱制定目录、罪犯申购、供应商送货至监区的管理模式,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对购物消费金额有限制的,按限额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外币转账款由监狱按结汇当天国家挂牌公告的汇率兑换为人民币后存入罪犯个人钱款账户。
第十九条罪犯个人钱款由银行托管期间,从钱款到账之日起至销户清算日止,按国家储蓄存款利率及方法计付利息。
第二十条除入监移交款,在押期间出售房屋、拆迁补偿、继承、离婚分割等特殊的合法钱款收入需由罪犯签名确认外,其余收入无需罪犯签名确认。
第三十二条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遗存钱款应作为罪犯遗产依法处理,无人接收的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主财产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罪犯个人钱款收支按月结算,作为狱务公开内容,接受有关执法部门、罪犯本人及其亲属查询核对,不向其他人公示。
罪犯对账目有疑问的,应在次月内提出,由监狱管理人员查核,确实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购买学习用品,购买礼物赠送亲友,患病罪犯自愿购买治疗疾病所需药品等。
第二十八条除购物外的支出,由监狱有关业务发起部门或监区编制支出明细表,冻结有关款项,由罪犯确认(法院裁定强制执行除外)、部门领导审批后提交给监狱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收到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款项转账给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罪犯可接收监狱监管改造系统内登记的罪犯亲属给付的顾送款,监狱鼓励罪犯亲属采用银行实名转账至罪犯个人钱款账户的方式。
第十条监狱对罪犯个人钱款实行分账管理。入监移交款、日用品补助费、顾送转账款、帮教款、帮扶款、慰问金、利息,在押期间出售房屋、拆迁补偿、继承、离婚分割等特殊的合法钱款列入A账,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超出的钱款列入C账。
监狱专业基础知识(九章全)

第一章导论第一节监狱的起源1、监狱的产生条件监狱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着私有制与阶级的出现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监狱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
2、监狱的产生时间奴隶社会3、监狱的演变过程。
奴隶制国家监狱、封建制国家监狱、资本主义国家监狱和社会主义国家监狱。
古代监狱的主要特点是残酷、野蛮、落后,很难谈及监狱管理制度,监狱行刑理论更是无从谈起。
近、现代监狱理论和监狱制度始于18世纪。
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人道化的原则,对监狱的改良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英国人约翰霍华德《英格兰及威尔士的监狱状况》(《监狱事情》),对监狱的建筑、矫正目的、矫治手段以及奖惩措施都作了详尽而科学的论述。
被称为西方国家监狱改良运动的鼻祖。
20世纪后,教育刑、改造刑理论占据了监狱行刑理论的主导地位,监狱逐步摆脱了野蛮、残酷、无序的形象,出现了行刑社会化、法治化、人道化、技术化等趋势。
第二节监狱的历史类型4、监狱历史类型的概念监狱历史类型是根据监狱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及其阶级本质所作的划分。
5、监狱的几种历史类型奴隶制国家监狱、封建制国家监狱、资本主义国家监狱、社会主义国家监狱。
6、奴隶制国家监狱的本质奴隶制国家监狱的本质是掌握政权的奴隶主阶级用来镇压奴隶阶级的反抗,维护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实行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工具。
7、奴隶制国家监狱的基本特征奴隶制国家监狱的基本特征:(1)刑罚观念及刑罚执行以复仇主义为目的;(2)刑罚手段主要是生命刑和肉刑;(3)监狱是关押等待执行刑罚的罪犯和未决罪犯的机构,监狱不是专门的刑罚执行机关。
8、封建制国家监狱的本质封建制国家监狱的本质上是掌握国家政权的封建主阶级用来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维护封建主阶级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实行封建主阶级专政的国家暴力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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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会见管理实施细则(2018)
第一条为规范罪犯会见管理工作,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罪犯会见通信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会见,是指罪犯与会见人会面交谈,会见方式包括隔透明装置电话会见、面对面会见、视频会见等。
第三条监狱人民警察在会见管理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会见条件
第四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
(一)亲属、监护人;
(二)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领事官员;
(三)受委托的律师或亲友;
(四)来监帮教的单位、社会团体人员;
(五)经省监狱管理局或监狱批准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罪犯亲属是指因血缘、婚姻、法律拟制与罪犯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
(一)直系血亲,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等。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即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伯父、叔父、舅父、姑妈、姨妈、侄子女、外甥子女等。
(三)基于婚姻的姻亲,即夫(妻)、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夫(妻)的兄弟姐妹、夫(妻)的侄子女和外甥侄子女、夫(妻)的伯、叔、舅、姑、姨等。
(四)拟制血亲,即继祖父母、继父母、继子女、养父母、养子女、实际形成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等。
(五)上述亲属的配偶。
(六)经狱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其他亲属。
第六条会见一般每月一次,每次会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分钟,每次会见人数一般不超
过三人。
未成年罪犯会见每月二次,每次会见时间一般不超过六十分钟,每次会见人数一般不超过三人。
罪犯分级处遇管理规定对会见次数、人数、时间有规定的,按分级处遇管理规定执行。
其它有利于改造的,经监狱批准,可以增加会见的次数、人数、时间及会见人范围。
第七条当月已安排会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亲属、监护人会见,监狱可以安排:
(一)前十二个月(含当月)内亲属、监护人会见总次数未达到十二次(未成年罪犯二十四次)的;
(二)因罪犯家庭出现婚姻变化或亲人病、亡等重大变故需要会见的。
第八条其它有利于改造的罪犯非亲属、非监护人会见,一般每月不超过二次,自然年度内不超过六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暂停会见:
(一)罪犯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期间;
(二)罪犯被禁闭期间;
(三)狱外押解途中;
(四)其他影响监狱安全或有碍罪犯改造的情形。
第三章会见办理
第十条罪犯入监后,监狱入监监区应当组织罪犯申报、登记需要会见的亲属、监护人信息。
需要增加、变更信息的,由罪犯提出申请,监区审核,狱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监狱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罪犯亲属、监护人会见,通知应当包括会见人范围、会见时间安排、会见办理流程、所需相关证件等内容。
第十二条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会见,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能证明本人身份和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件、证明办理会见手续。
属于罪犯已申报、登记的,由会见室审核办理;未申报、登记的,由狱政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后办理。
非首次会见,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出生证等到会见室办理会见。
罪犯社会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居委会、村委会、乡镇、街道、公证部门、户籍机关等出具
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罪犯的港澳台或外国籍亲属、监护人首次会见,由狱政管理部门审核、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批后办理。
非首次会见,由狱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
第十四条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的会见,凭会见人员出具的省监狱管理局会见批件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由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
第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或亲友会见,由狱政管理部门审核,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十六条帮教单位、社会团体人员会见,应当向监狱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单位、社会团体的介绍信、公函和帮教人员的有效证件,经监狱教育改造部门审查、狱政管理部门审核、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十七条未按监狱安排的会见日来监会见的,由狱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其他非会见工作时间会见的,由狱政管理部门审查、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核、监狱长批准后办理。
第十八条超次数、人数、时间的会见,由狱政管理部门审核,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十九条会见人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来监会见的,由狱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
第二十条会见人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来监会见的,由狱政管理部门审查、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核、监狱长批准后办理。
第二十一条罪犯暂停会见期间确需会见的,由相关业务部门审查、狱政管理部门审核、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二十二条会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会见:
(一)持无效证件或与所持证件不符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审核(批)的;
(三)精神或行为明显异常的;
(四)患严重传染病的;
(五)携带危险品或其他可能危害监狱安全物品的;
(六)其他不利于罪犯改造或监管安全的。
第二十三条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重大社会事件影响以及监狱安全需要等特殊情形,监狱可暂停办理罪犯会见,并做好告知、解释工作。
第四章会见管理
第二十四条罪犯会见根据分级处遇相关规定采取不同方式,在监狱会见室进行。
对因病重、病危、精神病、严重传染病等不适宜在会见室会见的罪犯,可由监狱安排在指定场所会见。
第二十五条会见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核对、查验会见人的有效证件和相关证明,确认无误的逐一登记,押证,发放会见卡,准予进入会见室。
会见结束后,经核实无误的,收回会见卡并退回所押证件。
会见人应当遵守监狱会见管理规定,违反规定的,不得进行会见。
第二十六条会见管理工作人员应安排会见人到相应场所候见,告知会见时间、会见纪律及注意事项等,并通知罪犯所在监区。
第二十七条带会见的警察一般应在30分钟内将罪犯带到会见室,负责会见的警力安排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会见的罪犯一律穿囚服,佩戴分级处遇牌。
宽管会见的罪犯应在会见楼更衣室更换专用的会见标识服。
第二十九条罪犯会见时,监狱应做好会见的实时监听、监视、全程录音和现场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条罪犯会见时,一般使用普通话交谈。
少数民族罪犯、外国籍罪犯会见时可以使用本民族或本国语言交谈,但监狱应安排翻译人员进行翻译。
第三十一条会见人可以顾送必要的学习用品,但应当经狱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和会见管理警察的检查、登记。
第三十二条会见人顾送钱物、药品按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会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应当
(一)传递违禁物品的;
(二)扰乱会见场所秩序的;
(三)使用隐语、暗语或者非规定语种交谈,不听劝阻的;
(四)未经允许携带或者使用手机、录音、摄影(像)设备的;
(五)谈论有碍罪犯改造或监管安全内容的;
(六)交谈代理以外事项的;
(七)不服从会见现场警察管理的;
(八)其他违反监狱会见管理规定的情形。
罪犯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监狱应按照罪犯考核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会见人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在一至三个月内暂停会见;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会见室管理
第三十四条会见室由狱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相关业务部门协助。
第三十五条监狱应当向社会公开会见日具体安排,会见室应当设置候见区域、物品寄存柜、咨询台、狱务公开查询平台等,为会见人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条会见室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警察和负责辅助性事务的工勤人员。
工勤人员需统一着装,佩戴工作(上岗)证。
第三十七条会见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执法,规范管理,清正廉洁,热情服务,礼貌待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外国籍罪犯会见、律师会见、远程视频会见、有特别管理规定的罪犯会见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会见工作管理办法》(粤狱发〔2010〕231号)同时废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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