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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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包装的法律法规

关于食品包装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卫生部于2011年11月2日,公布了我国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指导和规范营养标签标示。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

其中,反式脂肪酸含量为强制标识内容。

根据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针对当前一些食品企业存在的营养标签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问题,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卫生部鼓励企业尽早按标准标示营养标签,将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公众科学认识营养标签。

食品组合包装管理规定(3篇)

食品组合包装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组合包装行为,保障食品安全,提高食品包装质量,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食品组合包装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组合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条国家鼓励食品组合包装技术创新,提高包装材料的环保性能,降低资源消耗。

第五条食品组合包装的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组合包装的定义和分类第六条本规定所称食品组合包装,是指将两种或两种以上食品或食品与非食品产品组合在一起,通过物理或化学方法形成具有一定包装结构的包装形式。

第七条食品组合包装按照组合方式分为以下几类:(一)多层组合包装:将不同种类的食品或食品与非食品产品分层放置,用隔板、隔膜等分隔,外层采用统一的包装材料。

(二)套装组合包装:将两种或两种以上食品或食品与非食品产品包装在一起,形成一个整体。

(三)组合包装袋:将两种或两种以上食品或食品与非食品产品装入同一包装袋中。

(四)组合包装盒:将两种或两种以上食品或食品与非食品产品装入同一包装盒中。

第三章组合包装的设计与要求第八条食品组合包装的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包装结构合理,能够有效保护食品,防止食品污染、变质。

(二)包装材料无毒、无害,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标准。

(三)包装标签应当清晰、完整,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营养成分、食用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

(四)包装设计应当考虑环保要求,尽量减少包装材料的浪费。

第九条食品组合包装的设计不得使用以下材料:(一)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

(二)可能对食品产生污染的物品。

(三)不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

第四章组合包装的生产与质量控制第十条食品组合包装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技术条件。

中国食品法律法规

中国食品法律法规

中国食品法律法规一、食品生产经营:1、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二、食品添加剂:1、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

2、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需要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确认后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预包装食品界定标准

预包装食品界定标准

预包装食品是指在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和销售环节中,以包装形式出售的食品。

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涵盖了各种食品,如罐头、袋装食品、瓶装饮料、盒装食品等。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国家对预包装食品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和规范。

下面就预包装食品的界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法律法规界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号、标准号、配料表、营养成分表、食品添加剂名称和含量、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2.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并发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净含量、成分表、营养成分表、食品添加剂名称及其编号等信息。

”二、界定标准1. 包装形式预包装食品必须使用包装材料对食品进行包装,以保证食品的卫生安全和质量稳定。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标注相关信息,如产品名称、净含量、原材料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2. 销售场所预包装食品只能在指定的销售场所出售,如超市、便利店、餐馆等。

销售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具备相应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

3. 标签信息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应包含以下信息:(1) 产品名称:应准确、明确,不能含有虚假成分或误导性描述;(2) 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生产日期应为防腐剂的使用日期,保质期应为食品保持品质的最长时限;(3) 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并标明生产企业的注册地址;(4) 净含量:指食品本身重量,不包括包装材料重量;(5) 成分表:应标明主要原材料,以及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含量;(6) 营养成分表:应标明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营养物质的含量;(7) 食品添加剂名称及其编号: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地球资源,有利于人体健康、造福子孙后代、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包装工程”的实施,以至达到消除包装废弃物,特别是“白色污染”造成的危害,进而给人类创造一个良好的自我生存空是之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阐明了包装术语与包装的分类,规定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附则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既适用于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兴远时代广告公司认为也适用于其它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参照和引用了国家相关部分标准。

第二章包装术语及分类第五条包装:本《办法》主要指回收复用的纸、木、塑料、金属、玻璃为原材料制作的各种包装容器及辅肋材料。

第六条综合利用:指利用破损的包装和包装在加工改制后的边脚余料制成多种辅助包装材料或其它产品。

第七条循环再生:指用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和加工改制后的下脚料为原料或掺与原料制成纸浆、纤维板、可降解塑料、金属锭和玻璃等再生包装材料。

第八条包装回收利用管理:指对包装回收利用及包装废弃物处理全过程的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回交单位:指提供回收包装的单位。

第十条复用单位:指利用复用包装的单位。

第十一条包装回收复用经营单位:指从事包装回收复用的组织、管理、加工、经销等工作的机构。

第十二条包装废弃物:指已经使用过的包装而不能再进行利用的包装物。

第十三条包装废弃物处理:指包装废弃物在最终处理之前的中间处理(即再生利用、改制包装原材料的其它产品)、以及包装废弃物焚烧和填埋的最终处理。

【食品包装国家标准】关于食品包装的国家规定

【食品包装国家标准】关于食品包装的国家规定

【食品包装国家标准】关于食品包装的国家规定关于食品包装的国家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卫生部于20XX年11月2日,公布了我国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XX),指导和规范营养标签标示。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

其中,反式脂肪酸含量为强制标识内容。

根据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针对当前一些食品企业存在的营养标签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问题,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关于食品包装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食品包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食品包装作为食品产业链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延长食品保质期、提升食品品质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食品包装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食品包装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食品包装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其相关内容。

二、食品包装的定义及分类1. 食品包装的定义食品包装是指为保护食品、方便食品的流通和运输、促进食品销售、保障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按照一定的技术要求,采用适宜的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包装方式和包装辅助材料对食品进行的包装。

2. 食品包装的分类根据食品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包装方式和包装辅助材料的不同,食品包装可分为以下几类:(1)按包装材料分类:纸质包装、塑料包装、金属包装、玻璃包装、陶瓷包装等。

(2)按包装容器分类:袋装、罐装、瓶装、盒装、盒瓶装等。

(3)按包装方式分类:单层包装、多层包装、复合包装等。

(4)按包装辅助材料分类:胶带、标签、封口膜、透气膜、保鲜膜等。

三、食品包装的法律规定1. 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要求《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食品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不得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2. 食品包装标签的要求《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二)有包装食品的生产许可证号或者生产批准文号;(三)有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成分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1)食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名称。

(2)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清晰、醒目,便于消费者识别。

(3)净含量:净含量应当准确,不得少于标示量。

(4)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真实、准确,便于消费者查询。

食品包装材料管理办法

食品包装材料管理办法

食品包装材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用于食品包装的所有材料及制品。

第三条食品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确保不迁移有害物质,不影响食品的品质与安全。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管理第四条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企业应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销售食品包装材料的企业或个人应索证索票,确保所售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并保存相关凭证至少两年。

第三章使用要求第六条食品生产者选用包装材料时,应确保其适用性,不得使用未经批准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

第七条食品包装上应明确标示包装材料的名称、材质、生产日期及制造商信息,便于追溯。

第四章检验与监测第八条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及使用企业应定期对产品进行自检,必要时送交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包装材料进行监督抽查,及时公布不合格产品信息,并依法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或使用不合格食品包装材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严重后果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

此《食品包装材料管理办法》旨在强化食品包装材料的全链条管理,从生产源头到消费终端,确保每一步都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效防止包装材料成为食品安全隐患,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各相关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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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地球资源,有利于人体健康、造福子孙后代、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包装工程”的实施,以至达到消除包装废弃物,特别是“白色污染”造成的危害,进而给人类创造一个良好的自我生存空是之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阐明了包装术语与包装的分类,规定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附则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既适用于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也适用于其它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参照和引用了国家相关部分标准。

第二章包装术语及分类第五条包装:本《办法》主要指回收复用的纸、木、塑料、金属、玻璃为原材料制作的各种包装容器及辅肋材料。

第六条综合利用:指利用破损的包装和包装在加工改制后的边脚余料制成多种辅助包装材第七条循环再生:指用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和加工改制后的下脚料为原料或掺与原料制成纸浆、纤维板、可降解塑料、金属锭和玻璃等再生包装材料。

第八条包装回收利用管理:指对包装回收利用及包装废弃物处理全过程的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回交单位:指提供回收包装的单位。

第十条复用单位:指利用复用包装的单位。

第十一条包装回收复用经营单位:指从事包装回收复用的组织、管理、加工、经销等工作的机构。

第十二条包装废弃物:指已经使用过的包装而不能再进行利用的包装物。

第十三条包装废弃物处理:指包装废弃物在最终处理之前的中间处理(即再生利用、改制包装原材料的其它产品)、以及包装废弃物焚烧和填埋的最终处理。

第十四条有害包装废弃物:指能产生对人体、牲畜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及其它生物污染作用的包装废弃物。

第十五条纸包装:指用纸或纸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各类纸包装或马铃薯浆模塑包装。

第十六条本包装:指用木材或胶合板、纤维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七条塑料包装:指可降解塑料和非降解塑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八条金属包装:指用钢、铁、铝及其它金属或合金材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九条玻璃包装:指以玻璃为原料制成的包装。

第二十条专用包装:指一种或一系列专供某种或某类商品使用的包装:如食品、药品等专用包装等。

第二十一条危险品包装:指盛装具有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感染性及其它对人体、动植物和生态环境有危害特性物资的包装物。

第二十二条非专用包装:指除专用包装外,能广泛使用的包装。

第二十三条回收包装:指能回收再利用的包装。

第二十四条复用包装:指回交给使用单位再次使用的包装,包括不加整理即可使用的包装、修复包装和改制包装。

第二十五条修复包装:指经过修补加工方可使用的包装。

第二十六条改制包装:指以回收的包装为主要原材料加工制作的包装。

第三章包装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第二十七条节约原则1、各商品经营单位在销售商品后腾空或闲散的各类包装,凡能回收利用的应尽量回收利用,确定不宜继续利用时方予废弃或作最终处理。

2、包装回收应及时,并安排一定的人员和场地进行收集、整理、送交等工作。

开启包装应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坏包装。

3、回收包装应遵循“先复用,后回炉”和“可回炉,不废弃”以及以“原物复用为主,加工改制为辅”的原则,尽量使回收包装略经改制修复就能使用。

4、专用包装应坚持对口定点回收,非专用包装按合理运输渠道和经济区域就近回收。

5、使用包装的单位除军工、军需、出口、供应外轮的商品以及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外,都要贯彻“先旧后新”的原则,在保证产品安全的前提下应优先使用复用包装。

6、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为保护商品在进行适度包装的同时,应尽量减少各种包装物或各种包装容器的体积与重量,以节约使用包装原材料。

第二十八条安全原则。

1、复用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包装的技术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保证商品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2、复用食品包装和药品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药品法》和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3、危险品包装的回收利用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品包装和有害固体废物管理的有关标准及规定。

同时,对危险品包装应实行定向定点回收复用,未经无害处理前,不得包装其它物品,不得同普通包装混杂或出售。

4、回收复用一般包装和回收复用危险品包装的收集,堆放、运输及储存应严格分离进行。

5、危险品包装确有其回收复用价值时,应经无害处理、经检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后,方能按一般包装物使用。

危险品包装的危险标志在确定期无害之前,不得去除和更改。

6、凡是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期限的包装,禁止回收复用。

7、包装回收利用和包装废物处理还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公共卫生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与要求。

8、商品销售者不得销售或随商品免费赠送无回收标志的塑料包装或容器,不得销售或随商品免费赠送厚度低于0.01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

第二十九条防假冒原则。

1、申请有外观设计专利的或具有驰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包装容器,只能由商品的原生产厂家回收和复用。

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回收复用。

2、同类通用和异厂代用的复用包装,必须将原包装标志及商标全部清除,并重新覆盖复用单位的产品标志和商标,严防假冒行为。

3、回收比较完好的包装应严加控制和管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其用来包装假冒伪劣商品,违者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条经营原则。

1、包装回收利用应遵循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无偿回收与有偿回收相结合的原则。

2、包装回收利用的经营原则是“有利两头,兼顾中间”,“两头”指回交单位和复用单位,“中间”指包装回收利用经营单位。

3、包装回收利用经营单位应做好服务工作,在回收、加工、使用、结算等方面都要方便回交单位和复用单位。

第四章包装资源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及运输第三十一条回收渠道。

1、分发挥商业、粮食、供销、物资、外贸、轻工、化工、医药以及一切从事商品经营各部门、各单位主渠道的作用,鼓励在销售商品时,对具有一定价值,又有可能回收的各类包装,应做到尽量回收。

2、组织专业机构(即包装资源回收公司)和专业队伍进行回收。

3、推选垃圾分类,组织城镇居委会、环卫清洁队和销售摊贩进行回收。

4、发挥个体和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作用进行回收。

第三十二条回收办法。

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不同办法回收。

1、门市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设立回收门市部进行回收。

2、上门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定时定点到各回交单位进行回收。

3、流动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不定期到各个地段进行回收。

4、委托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进行代收。

5、柜台回收:即零售,批发商场(店)在出售商品时折价向顾客回收。

6、对口回收:大宗专用包装由进货单位或用户直接把包装回交给经营单位或生产厂家。

7、周转回收:即各生产厂家、商品经营部门内部使用的包装周转箱(桶),采取一定的制度或经济手段组织定向周转回收。

8、定点回收:即在城镇居民区、街道、工厂、学校、机关、部队、医院、群众团体、写字楼、公园、剧院、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置不同型号、不同类别的“生态箱”、“生态桶”或“生态袋”,由专门的回收单位负责按纸、木、金属容器、玻璃、塑料分类进行定时、定点、定专人回收。

9、押金回收:凡应回收的包装资源,各商品经营单位在出售商品时,可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保障如数回收。

10、奖励回收:各单位、各部门、各机关团体内部均可采取提成奖励的办法,激励有效回收。

第三十三条回收分级原则。

1、一级回收包装:即不加修整或稍加修整即可原物复用的包装。

2、二级回收包装:即有些破损,但经过修补加工可达到原物复用的包装。

3、三级回收包装:即破损较多,无原物复用价值,但可作为改制原材料或其它用途的包装。

4、等外包装:即只能作回炉料处理的包装。

第三十四条回收包装资源的储存和运输。

1、对回收来的包装资源应作好储存、清洗、分类、整理打包等工序;避免雨淋、曝晒、受潮、虫蛀和污染。

2、危险品包装应单独储存和运输。

3、可降解塑料包装制品与非降解塑料包装制品也应分开储存和运输。

4、运输回收包装的车辆应保持清洁卫生。

第五章包装资源回收复用品种与复用办法及复用的技术要求第三十五条回收和复用包装的品种。

1、纸包装:即瓦楞纸箱、硬纸板箱、纸夹板、各类纸袋、各类纸盒、纸浆模塑制品、蜂窝纸板制品、纸托盘等。

2、木包装:即普通木箱、框架木箱、胶合板箱(桶)、纤维板箱、运输包装木制托盘等。

3、塑料包装: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废弃塑料制品强制回收利用目录的要求,凡列入回收目录的塑料包装或容器可回收利用;未列入回收目录的则禁止回收利用,均按包装废弃物的办法处理。

4、金属包装:即薄钢板桶、镀锌铁桶、铝桶、铁塑复合桶等。

5、玻璃包装:即各类玻璃酒瓶、饮料瓶、罐头瓶、医药瓶等。

第三十六条包装复用的办法。

1、原厂复用,即把完整无损或虽有破损,但经过修整能够重新使用的包装,供给原商品生产厂家使用。

2、同类通用,即对统一规格尺寸的包装,在生产同类商品的厂家通用。

3、异厂代用:即将原厂家暂不用的回收包装,通过试装、套装,改作异厂使用。

4、改制包装,即将破损较多,或找到原物复用销路的包装作原材料,按使用单位要求的规格尺寸重新制作包装。

5、改制其它产品,即利用回收包装作原材料改制其它产品,使之废物利用,一物多用,变废为宝。

同时,还可从回收的相关废弃塑料中重新提炼柴油和汽油或其它有用物质,让其重归大自然。

6、原制品再生,即利用回收包装作原材料生产同类或不同规格的包装产品。

7、能量回收,即将包装废弃物在焚化处理时所产生的热能加以充分利用。

第三十七条复用包装的技术要求。

1、复用纸包装的技术要求:①原箱复用的瓦楞纸箱应符合国标GB6544三类纸箱的规定,材质和粘合度应符合国标GB6543的规定。

②修复纸箱应保持箱身坚硬、干燥、不潮不霉,箱身无腰折,箱角无塌陷、箱身和盖底均完整无缺,不脱钉、不缺层、不脱层。

纸箱内外清洁、无污染、箱外标志齐全清晰。

③改制纸箱的箱型、尺寸偏差、箱体质量、箱面印刷、接头钉(粘)合、压痕质量、摇盖质量等均要求符合国标GB6543的规定,有关类别的项目应不低于三类纸箱的规定。

④修复、改制纸箱的含水率达到14±4%范围,其表面防潮处理根据供需双方协定进行。

⑤修复、改制纸箱的抗压强度、耐冲击强度、堆码强度等机械性技术要求,以及在具体产品使用瓦楞纸箱时,按其相关标准或技术的规定执行,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2、复用木包装的技术要求:①回收复用木箱、框架木箱应分别符合国标GB7284和GB12464二等木箱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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