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华西证券―川投PPP项目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华西证券综合大楼及二期规划方案浅析

华西证券综合大楼及二期规划方案浅析段蓉强【摘要】以华西证券综合大楼及二期规划方案设计实践为例,从城市设计的角度分析在控规的限制条件下,建筑规划设计原则及需要解决的建筑问题。
目前,华西证券综合大楼已进入施工建设阶段。
【期刊名称】《四川建筑》【年(卷),期】2012(032)001【总页数】3页(P57-58,61)【关键词】贴线率;规划控制;人性化;低碳节能;典雅实力【作者】段蓉强【作者单位】中国建筑西南设计院有限公司,四川成都61008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U243.21 项目区位本案位于成都市南延线高新开发区中心地带,总用地面积2.2 hm2,规划定位为各大集团公司总部办公、金融及科研商务区,是成都市目前唯一规划的“总部经济区”。
该区域处于成都市南面,通过贯穿成都南北的天府大道与市区相连,其位置恰好处于新区内两条主要干道交汇处,视野开阔,环境优美,交通便捷,地理位置优越。
2 规划设计理念2.1 整体规划控制性、均衡性根据大源商务片区城市设计要求,为满足地块规划,将建筑按功能分别置于场地四个角点,控制完整城市道路界面。
布局外紧内松,形成均衡整体的城市空间围合,形成独特的城市形象区域。
一期为22层证券综合大楼,占据最主要角点。
其他3处分别为28层二期办公楼、18层住宅楼以及5层商业楼(图1、图2)。
图1 鸟瞰图2.2 空间人性化图2 总平面方案提供了多层次的公共空间体系和便捷的使用流线。
在建筑外部设置不同类型的广场庭院,在建筑内部设置中庭、边庭和塔楼错落的绿庭休闲区,增加空间文化趣味。
依靠绿色环境渗透,创造一个和谐人性的工作环境(图3)。
图3 内院效果2.3 低碳节能实现绿色目标各建筑间保持较大距离,满足日照和采光要求,争取常年主导风向,单体引入内院和空中绿庭使自然风形成对流,改善环境质量(图4)。
建筑外立面石材和玻璃面各占50%,在保温节能上更具优势。
图4 景观视线分析2.4 交通组织特殊性因本案地下车道与规划城市地下交通环道相连,故北侧仅设一处地下车库入口。
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详解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

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详解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资产支持专项计划(SPV)是一种常见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通过将特定的资产转移到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即特殊目的载体)中,将这些资产进行打包,并发行相应的证券资产来融资。
本文将详细介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的运作流程和关键特点。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的运作流程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步骤:1.资产筛选和转移:发起方(通常是银行或金融机构)选择一定数量的优质资产,如个人贷款、汽车贷款、房地产抵押贷款等,然后将这些资产转移给专门设立的SPV进行管理。
2.资产打包和证券化:SPV将收集到的资产进行打包,形成一个资产池,并按照不同的资产类别、风险水平进行分级。
根据资产的风险水平,发行不同级别的证券资产,如优先级证券、次级证券等。
3.融资和投资者募集:SPV通过发行证券资产来融资,吸引不同类型的投资者进行认购。
通常来说,优先级证券将首先由机构投资者认购,次级证券则主要面向零售投资者。
投资者以认购证券的形式提供资金,以获得相应的利息和本金回报。
4.资金归集和支付:SPV将募集到的资金归集到一个独立的账户中,并根据资产池中资产的现金流情况进行支付。
例如,当资产池中的贷款借款人还款时,SPV会将这些现金支付给投资者以偿还其投资本金和利息。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的关键特点如下:1.法律独立性:SPV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与发起方和资产池中的资产隔离开来,以确保资产的独立性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资产多样性和分散化:资产池中的资产多样性有助于降低投资风险,因为资产的回报和风险互相抵消。
此外,通过将不同类别的资产进行分级,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对风险和回报的需求。
3.资产质量筛选和抵押:发起方在选择资产时会进行严格的筛选和审查,确保资产的质量和可变现性。
对于房地产抵押贷款等有抵押品的资产,还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的担保保护。
4.利息和本金优先级:不同级别的证券资产享有不同的优先权。
优先级证券一般具有较高的优先权,可以先于次级证券享受现金流,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利益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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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类品种。
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必须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本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特征,确定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是否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的具体品种和规模。
四、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流程,并制订相应的投资审批程序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公司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管理纳入其总体的风险管理体系。
六、基金管理人拟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将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方案和风险控制措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深证上〔2023〕990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深证上〔2023〕99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相关业务,提升审核质效,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指引施行前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一带一路”公司债券的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本所于2014年8月1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282号),于2020年11月2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2号——可续期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4号——纾困专项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5号——短期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于2021年7月1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3号——乡村振兴专项公司债券》(深证上〔2021〕684号),于2022年5月2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深证上〔2022〕489号),于2022年9月16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928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相关业务,便于发行人、主承销商和相关机构做好信息披露和存续期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深证上〔2024〕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深证上〔2024〕24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息披露业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进行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8年5月1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深证上〔2018〕20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3月29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定期报告披露,适用本指引。
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指引所称定期报告,包括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托管报告。
第三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本所规定、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和所作出的承诺,及时、公平履行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现金流预测机构、监管银行等其他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参与人应当积极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及时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中和农信公益小额贷款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中和农信公益小额贷款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7.12.22•【文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为“中和农信公益小额贷款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各相关单位: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所将自2017年12月27日起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为“中和农信公益小额贷款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中和农信1号”)提供转让服务。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持有深圳A股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中和农信1号”的转让业务。
二、“中和农信1号”设立日期为2017年8月22日。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如下:证券简称“中和1优A”,证券代码为“116648”,到期日为2019年2月26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循环期不支付利息,分配期按月过手摊还本息。
次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如下:证券简称“中和1优B”,证券代码为“116649”,到期日为2019年3月19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循环期不支付利息,分配期按月过手摊还本息。
三、“中和1优A”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中和1优B”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
四、对首次参加“中和农信1号”转让业务的投资者,本所会员应当在其参与转让业务前,进行全面的相关业务规则介绍,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在参与转让业务前签署风险揭示书。
五、“中和农信1号”转让及相关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则。
特此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12月22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3.31•【字号】川财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金〔2020〕4号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民营办,金融局,人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市(州)银保监分局,工商业联合会,省级有关部门: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民营资本积极参与我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下称“PPP项目”),在助力公共服务供给提质增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PPP模式激发公共服务领域投资活力的重要作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45号),现就持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支持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优化民营资本参与项目的市场环境(一)推动行业部门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农林水和社会事业领域全面加大放开准入力度,重点引导民营资本参与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项目的建设运营。
鼓励各地选择部分领域优先向民营资本开放,提高民营资本在相关领域PPP 项目中的比重。
(二)指导市县优化项目设计,在项目回报机制、合作期限、投资规模等方面为民营资本参与创造条件,通过合理确定价费标准、创新组合运作方式、充分挖掘项目商业价值,增加民营资本投资机会。
要防止简单打包做大PPP项目投资规模,给民营资本参与设置隐性门槛。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深证上〔2024〕240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深证上〔2024〕24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健全业务规则体系,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4年11月2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深证会〔2014〕1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2.《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3月29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资产支持证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发行、挂牌转让和存续期管理等事宜。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证券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作为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交易结构设计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所发行的证券。
第四条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参与人(以下统称业务参与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转让服务协议、计划说明书等文件的约定义务和相关承诺,保证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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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华西证券―川投PPP项目资产支持
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8.01.29
【实施日期】2018.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华西证券-川投PPP项目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
告
各相关单位:
根据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所将自2018年1月31日起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为“华西证券-川投PPP项目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川投PPP2017-12”)提供转让服务。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深圳A股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川投PPP2017-12”的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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