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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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娜、大连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小娜、大连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小娜、大连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4【案件字号】(2020)辽02民终63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慧莹王歆王迪【审理法官】王慧莹王歆王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小娜;大连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刘小娜大连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小娜【当事人-公司】大连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寇连震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寇连震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寇连震【代理律所】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小娜【被告】大连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物业服务质量好坏不是业主拒付物业费的合理理由,上诉人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能支持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开发商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均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内容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上诉人两个拒交物业费的理由都不能成立。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开发商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均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内容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被上诉人已为上诉人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上诉人理应按约交费。

上诉人对其拥有住宅面积75.3平方米,闷顶面积44.02平方米,欠付2017年11月6日—2019年11月5日期间物业费的事实均不持异议,故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给付欠费期间住宅和闷顶部分物业费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2020年最新物业管理合同范本(正式版)

2020年最新物业管理合同范本(正式版)

合同编号:简单版物业管理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委托方):_________(业主管理委员会)乙方(受托方):_________(物业管理公司)为加强_________(物业名称)的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_________(物业名称)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业管理内容1.物业基本情况(1)物业类型:_________。

(2)座落位置: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街道)_________号。

(3)四至:东_________,南_________,西_________,北_________。

(4)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5)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2.委托管理事项(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问、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物业规划内附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本物业规划内的附属配套服务设施(网球场、游泳池、商业网点)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上海物业服务合同(2020版)4篇

上海物业服务合同(2020版)4篇

上海物业服务合同(2020版)4篇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上海物业服务合同(202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服务提供方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提供合规、规范、高效的物业服务;物业服务需满足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三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规定,配合物业服务提供方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物业服务提供方应当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五条物业服务提供方应当按照签订的合同及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项目。

第六条物业服务提供方应当依法纳税,合规开展业务。

第七条业主应当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金额进行支付。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八条物业服务提供方应当负责小区内的日常保洁、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九条物业服务提供方应当负责小区内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修缮工作。

第十条物业服务提供方应当负责小区内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提供方应当负责小区内的停车管理工作,保障车辆停放秩序。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提供方应当负责社区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加强业主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第三章物业服务费用第十三条物业服务费用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和服务内容进行确定,业主需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支付。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应当提前通知业主,并经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费用的欠缴将影响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转,业主应当及时缴纳费用。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七条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如因一方的原因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若物业服务提供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二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终止。

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 物业服务合同3篇

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 物业服务合同3篇

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物业服务合同3篇篇1《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物业服务合同》近日,我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对我国民事法律体系进行了全面升级。

《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形式对民法进行系统规范的专门法律,为我国现代民法体系的构建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民法典》中,物业服务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在其中有着清晰的界定和规定。

本文将基于《民法典》对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相关解读,并提供适用指南,帮助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法典》中相关条文。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与内容《民法典》第七编《合同》,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及其内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指业主或者物业服务提供者按照约定,对物业实施管理、维护、修缮、清洁等服务的行为,业主应当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方面的约定。

物业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日常管理、公共设施维护、环境清洁等服务。

服务标准是指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

服务期限是指物业服务合同的有效期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合同期限。

服务费用是指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给物业服务提供者的费用。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适用范围与特点物业服务合同是以提供物业管理、维护等服务为目的的合同,是属于特定的合同类型。

物业服务合同一般适用于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地产项目的管理和运营过程中。

物业服务合同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特定性强:物业服务合同是属于一种特定的合同类型,适用于特定的场所和服务内容,所以具有特定性强的特点;2. 持续性长:物业服务合同通常是长期性的合同,一般约定的服务期限较长,需要物业服务提供者持续提供服务;3. 多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由业主和物业服务提供者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多方参与的关系合同;4. 费用透明:物业服务费用一般是按照约定的标准和频率收取,具有费用透明的特点,便于业主进行合理预算。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内蒙古前期居住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0版

内蒙古前期居住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0版

合同编号:内蒙古自治区前期居住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委托方(甲方):物业服务企业(乙方):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二〇年月说明1.本合同为前期居住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供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服务企业”)时参照使用。

2.本合同中所称前期居住物业服务,是指在业主(包括仍有未售出房屋的甲方)、业主大会选聘物业企业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居住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并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使用人)支付费用的活动。

3.本合同中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由全区物业服务市场监管和诚信一体化平台自动生成。

4.本合同[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合同内容。

6.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当出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备案凭证)、信用等级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复印备份。

内蒙古自治区前期居住物业服务合同第二条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本物业。

甲方应提供满足物业管理服务办公基本条件的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三,且不低于一百平米配置。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并负责维护管理,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二部分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第三条乙方应按招投标文件及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物业交付业主使用前,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一般包括:1.对已接收的物业进行维护;2.做好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施工垃圾的清理、施工场地和料场的清洁由甲方负责);3.协助甲方做好业主入住时的交房、接待以及与物业服务相关的咨询等工作。

魏斌、新疆阳光和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魏斌、新疆阳光和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魏斌、新疆阳光和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03【案件字号】(2022)兵11民终2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玲玲秦绪启韩卫【审理法官】张玲玲秦绪启韩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魏斌;新疆阳光和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魏斌新疆阳光和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魏斌【当事人-公司】新疆阳光和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金梦新疆万巨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金梦新疆万巨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金梦【代理律所】新疆万巨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魏斌【被告】新疆阳光和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物业服务的对象系全体业主其具有涉众性和动态性需要物业公司和全体业主的相互努力和共同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故本案2020年7月8日,被上诉人与新疆九鼎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有效合同,对上诉人具有约束力。

本案被上诉人已对上诉人所居住的小区进行管理和服务,上诉人应当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与暖气费。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物业服务及暖气供应不符合标准,但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张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张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张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7【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126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雪晴姬钊蒋瑜【审理法官】李雪晴姬钊蒋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张恒【当事人】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张恒【当事人-个人】张恒【当事人-公司】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怡昕北京高文(西安)律师事务所;孙艳丽北京高文(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怡昕北京高文(西安)律师事务所孙艳丽北京高文(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怡昕孙艳丽【代理律所】北京高文(西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被告】张恒【本院观点】张恒与中铁太平物业公司具有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按照双方之约定,中铁太平物业公司对包括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在内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户外墙面、工农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房屋建筑公用部位具有维修、养护和管理之义务。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恢复原状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恒与中铁太平物业公司具有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按照双方之约定,中铁太平物业公司对包括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在内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户外墙面、工农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房屋建筑公用部位具有维修、养护和管理之义务。

本案中,张恒已经提交证据证明房顶、墙体的漏水状况,中铁太平物业公司作为具有物业管理、维修、养护专业知识的物业服务企业,已经表明案涉房屋漏水系顶楼层面防水损坏导致渗漏所致,一审法院判令其承担维修义务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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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住宅)场景不适用于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管理要点甲方作为地产开发主体,与乙方作为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开发建设完成交付买受人使用,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由甲乙双方代表小业主拟定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通常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之一,被小业主认可并遵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住宅)甲方(委托方):法定代表人:乙方(受托方):法定代表人: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合同标的物物业名称:小区物业类型:住宅(含平层公寓、花园洋房、联排别墅、电梯公寓、独立别墅);非住宅物业(含商铺、地下车位、架空车位等)。

坐落位置: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占地面积: _________ 平方米建筑面积:万平方米二、物业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终止本合同之时。

三、物业服务委托事项全体业主委托乙方实施如下物业服务:1. 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护;2.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但不含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人身保障和财产保管责任;3.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清洁卫生维护;4.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绿化养护;5.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客户服务;6.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管理;7. 适应业主需求,协助开展社区文化活动;8. 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专有部位、专有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委托,并收取费用。

四、物业服务费用1. 由乙方根据物业不同类型,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住宅:多层:人民币元/月?平方米阳光公寓:人民币元/月?平方米电梯公寓:人民币元/月?平方米联排别墅:人民币元/月?平方米独立别墅:人民币元/月?平方米商业:商业物业:人民币元/月?平方米幼儿园:人民币元/月?平方米本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含物业保修期满后属于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该费用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并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2. 物业服务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收。

本合同生效后,开发商未售出的空置物业的服务费,由开发商全额交纳;售出物业的物业服务费自交付业主之日起全额计收。

3.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月末的最后一天前向乙方缴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可以通过银行托收、交纳现金或银行卡支付的方式缴纳物业服务费。

乙方应于每月日前办理银行托收业务,未通过托收完成缴费的可以现金或银行卡支付的方式交纳。

逾期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乙方将从欠费次月开始计收违约金。

违约金每日按应交纳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三计算。

五、停车服务费用业主自有产权车位(架空层停车位、地下车库停车位)依据本合同约定缴纳车位物业服务费,用于产权车位配套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清洁、公共秩序维护等服务;业主共有地面停车位依本合同约定缴纳车位场地使用费,用于共有车位的配套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清洁和公共秩序维护等服务。

乙方不承担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保管责任。

利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改造成为车位的,产权为业主共有,收益归全体业主。

1. 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使用人应按照下列标准向乙方交纳车位使用服务费(如遇政府主管部门对相关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1)临时停放车辆:4小时内按人民币____________ 元/ 次?车收取;4小时后,每1小时收费加收1元;(2)露天车位月租:排气量22升以下(含22升):人民币元/月?车排气量2.3升以上(含2.3升):人民币元/月?车。

2. 属于开发商所有或业主个人购置的车位,开发商或业主应按照下列标准向乙方交纳车位服务费:(1)大车位:元/个月;(2)小车位:元/个月。

3. 乙方接受业主委托对摩托车、非机动车实施管理的,业主按政府公布的收费标准交纳服务费用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4. 收益处置根据业主大会决定,共有产权停车场收入用于补充物业服务费。

六、其他费用负担1. 特约服务及会所经营价目详见现场公示。

2. 业主应按照规定向供水、供电、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水、电、信息、环卫等有关费用,属于业主自用的,由业主承担;属于乙方使用的,由乙方承担。

3.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水、电、信息、环卫等费用的,因乙方已于费用发生当月垫付了水、电等相关费用,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须于每月末前向乙方交清相关费用。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可通过银行托收、交纳现金或银行卡支付的方式缴纳水、电等费用。

乙方应于每月日前办理银行托收业务,未通过托收完成缴费的可以以现金或银行卡支付的方式交纳费用。

逾期未缴纳水、电等费用的,乙方将从欠费的次月开始计收违约金。

违约金每日按应交纳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三计算。

七、物业服务酬金1. 本物业采取酬金制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2. 乙方根据本物业服务应收收入(物业服务费、停车费、会所等其他收入)总额的1 0%计提当年酬金,每月计提。

3. 业主专有物业部位的维修、养护及提供其他特约服务,服务报酬由乙方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八、物业服务费年终不足、结余的处理方式1. 当年物业服务费发生不足的,由全体业主按建筑面积多少分摊并在下年一月收取补足。

2. 当年物业服务费节余的,转入下年继续使用。

3.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体业主授权乙方对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其收益优先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剩余用于弥补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不足、业主大会运作经费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九、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1. 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

2. 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依据本地维修管理办法的规定缴存、管理、使用、筹集,并按甲方的管理规定《临时管理规约》中相关的约定执行。

3. 业主大会不批准乙方所编制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或资金不够所引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业主承担。

业主大会批准后,乙方未及时按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实施的,所引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监督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实施。

2. 可以与乙方共同聘请专业机构对本合同期内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从物业服务费里列支,如物业服务费不够支出时,由甲方承担。

3. 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配合和协助乙方按有关规定处理物业与业主的纠纷。

4. 监督《临时管理规约》的实施,并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5. 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乱堆杂物,乱弃垃圾,高空抛物,随意践踏绿化用地,乱图乱画,悬挂任何形式的宣传牌、广告牌。

6. 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正确处理通风、采光、给排水、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7. 要求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相关维修工作提供通行和维修的便利,因此造成的损害,由责任人承担。

8. 不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所进行的物业服务和经营活动。

9. 甲方收到乙方文件应签收,并对乙方的意见和建议需7日内答复,不答复则视为同意。

10. 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侵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搬迁、装饰装修需要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 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归属全体业主所有,由乙方在物业服务期内无偿使用。

十一、乙方的权利义务1. 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费用预算。

2. 编制《年度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报业主大会批准后实施。

3.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

4.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自主开展各项物业服务经营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

5.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对于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可以通过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予以公布等合法手段催收、催缴。

未交纳管理费的,乙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 建立物业管理档案,及时记载变更情况。

7. 可以将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他人。

8. 明示物业服务费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特约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9. 及时向业主公告本服务区域内的重大物业服务事项,每3个月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

10. 应当协助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11. 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并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12. 对业主或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有权采取劝阻、制止、在小区公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报告业委会、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

13. 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本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时,订立书面装修管理协议,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

14. 本合同终止,乙方退出本物业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物业管理用房、物业档案资料。

乙方履行以上权利和义务,则完全充分地满足了甲方及业主的监督权和知情权。

十二、违约责任1. 双方约定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之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即乙方均不负赔偿之责:(1)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之事及非乙方能够控制的其他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等所致之损害;(2)在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等事由所致之损害,但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不在此限;(3)因本物业内设备或相关设施,本身固有瑕疵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4)因甲方或第三者之故意或过失所致,或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和其他物业管理规定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5)非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业主专有及约定专用部分之火灾、盗窃等治安、刑事案件所致之损害;(6 )乙方书面建议改善专有、共用及约定共用部分设施或改进管理措施,而甲方未采纳所致之损害;(7)自业主迟延给付服务费用至清偿日期间(含票据未兑现部分)产生之任何损害;(8)因本物业区域内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而产生的相关损失,但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而导致以上事故者除外;(9)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致之任何损害;(10 )除上述各款外,其他不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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