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的调研报告【共5页】
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调研报告(优秀范文5篇)

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调研报告(优秀范文5篇)第一篇: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调研报告一、关于土地增值税几个具体新政策与老政策的比较(一)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新政策规定只是在原政策规定继续有效的执行下,又增加了对纳税人能够提供购房发票证明的,以纳税人所持的购房发票所记载的金额为依据,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确定扣除项目金额,同时还增加了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也准予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新出台的政策规定,既有效简化了土地增值税的征管程序的,又减轻了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充分体现税收政策的公正、合理性。
但是新政策未明确扣除年度如何计算,是否按照周年计算。
(二)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新政策与老政策没有发生变化。
新规定是对老规定的进一步解释和明确,即:仅限于经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范围,方可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三)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老政策与新政策的变化主要是,新政策取消了对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非可售配套设施的税务处理1、非可售面积的成本问题。
不可售面积的成本因为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成本应该可以扣除。
目前,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人为将项目分为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两部分清算。
成本一般也用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比例来进行分摊。
对没有单独计算成本的部分,例如人防工程、不能确权的车库、地下储藏室等直接计入建房成本,按比例在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间分配。
对单独计量的非可售面积,例如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设施(包括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派出所、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公共厕所等)这部分设施的成本单独计量,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四条第三款的要求,他们的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具体如何扣除,文件没有明确。
《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问题研究》一、引言土地增值税作为我国重要的税收来源之一,对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调控房地产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也制约了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对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现状目前,我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通过征收、管理、稽查等环节对土地增值税进行全面管理。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1. 征收标准不统一。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等因素的差异,导致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标准不统一,使得税收的公平性受到挑战。
2. 监管不到位。
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的征管过程中存在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导致税收流失,影响了税收的效率性。
3. 信息共享不畅。
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涉及多个部门,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由于信息共享不畅,导致税务机关难以全面、准确地掌握土地交易信息。
三、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问题及原因分析针对上述现状,本文认为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存在以下问题:1. 征收制度不完善。
现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制度存在漏洞,如征收标准、征收范围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2. 监管机制不健全。
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的征管过程中存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导致税收流失。
3. 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
由于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导致税务机关难以全面、准确地掌握土地交易信息,从而影响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漏洞和不足,导致征收和监管过程中出现困难。
(2)税务机关执法能力不足。
部分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等问题,导致税收流失。
(3)部门之间协调不够。
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涉及多个部门,由于部门之间协调不够,导致信息共享不畅,影响了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土地增值税报告分析

土地增值税报告分析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一份土地增值税报告进行详细分析。
一、报告背景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日益显著。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保障税收的公平合理,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越发重要。
本次分析的报告是针对某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进行的。
二、项目基本情况该项目位于_____市_____区,占地面积为_____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
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及配套设施等。
项目于_____年开工建设,_____年竣工并开始销售。
三、销售收入分析报告中详细列出了该项目的各类房产销售收入,包括住宅、商业等。
通过对销售合同、发票等资料的审核,确认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对销售价格与周边同类房产的价格进行了比较分析,判断其合理性。
在销售收入的确认过程中,重点关注了以下几个方面:1、销售合同的条款,包括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以确定收入的确认时点。
2、有无视同销售的情况,如以房产抵偿债务、对外捐赠等。
3、销售退回和销售折扣的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四、扣除项目分析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这部分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
审核相关的土地出让合同、支付凭证等,确保金额准确、合规。
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对于各项成本的支出,需要审查相关的合同、发票、工程结算单等资料,核实其真实性和合理性。
在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时,关注了工程的预算、结算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虚增成本的情况。
对于公共配套设施费,审查了其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条件。
3、房地产开发费用这部分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土地增值税征管现状及问题对策研究

土地增值税征管现状及问题对策研究1500字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土地增值税作为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愈加重要。
但是,土地增值税征管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
本文将从土地增值税征管现状和问题出发,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土地增值税征管现状1、土地增值税征收依据土地增值税是全国性的税种,基本征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土地增值税征收对象为土地转让的所有者(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税率一般为30%。
2、征管机构土地增值税的主要征管机构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3、征收情况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我国共征收土地增值税38866亿元,仅2019年就征收了3168亿元,是2002年首次实施土地增值税征收的56倍。
二、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1、税收违规问题土地增值税征收是一项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税收违规是严重的问题。
一些不法分子为了逃避征收税款,利用各种手段伪造虚假的土地转让合同、房产买卖合同和财务报表等,从而逃避税收。
2、税收征管难度大我国土地增值税征管的难点主要在于土地划拨和流转环节。
由于土地划拨和流转的复杂性,导致征管环节难以跟进。
一些地方政府征收的土地增值税收取不到位,或者无法追回。
3、融资难度大土地增值税税率较高,对于土地开发企业来说,融资难度较大,会对企业发展带来影响。
同时,土地增值税也会影响企业判断投资的风险和收益。
三、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对策1、加强税收征管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完善税收征管机制,并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管理工具来实现税收征管的全程监控。
2、加强信息化建设应该进一步加强信息化管控建设,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以实现土地流转全过程的高度可追溯性。
同时,建立外包环节的价值链条,对土地流转的各种环节进行信息互通、互动。
3、各级政府加强监管各级政府应该秉持对土地管理的严格监管,采取数据采集、统计和财务审计等手段,持续推进相关制度和规章制度的优化和完善,不断增强政府的监管核心能力。
关于土地增值税立法调研报告

关于土地增值税立法调研报告当前土地增值税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突出的是重复征税、方式过于杂乱以及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所以,当前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探讨,探析其改革的可能性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我国关于土地增值税的立法现状与问题《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是现行土地增值税制度中最为重要的三项规定,研读前面的三个法律文件,有以下几个问题仍然值得商榷:(一)征纳方式复杂,遵从成本过高当前土地增值税制度存在着的主要问题是征纳方式比较杂乱,遵从的成本较高。
首先,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的过程之中应该精确地确认增值额与扣除项目地金额数目,进而适用各种税率,确定增值额与金额数目的复杂程度过高;其次,房地产企业而言,手续繁杂,周期长。
土地增值税的缴纳阶段包含预缴、清算、清算后多退少补的阶段,在整个税款清算过程之中,企业机构需要不断审核大量的若干年度的资料,其中包含收入、费用、成本的状况;最后,计算过程十分繁琐,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房与存量房在房地产开发成本、转让税金、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种类繁杂的金额确定与扣除金额的计算,这个程序过于繁杂。
(二)征税对象交叉,重复征税现象较突出实施过程之中重复征税是现行土地增值税制度的重大问题。
具体而言,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土地增值额,这是资本得利。
单位和个人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过程中就土地自然增值或涨价而获得的所得,纳税人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候,实际而言,对出售不动产的增值所得缴纳所得税。
就不动产的增值额所言,欧美大部分国家往往将这部分划入资本利得,归入在所得税之下征收利得税务。
但是,当前仍然存在着不动产增值被双重德征收。
(三)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造成了权力滥用税收法律规范应该具有着十分高的精准性以及严格性,在土地增值税法律规范之中法定原则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应该更加明确。
《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问题研究》一、引言土地增值税是一种针对土地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增值收益进行征收的税种。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资源的价值不断攀升,土地增值税的征管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通过对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问题的深入研究,提出有效的解决策略,为完善我国土地增值税征管制度提供参考。
二、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现状当前,我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主要面临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税收征管执行难度大;二是征管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税务部门难以准确掌握土地交易的真实情况;三是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不足,使得征管效率低下。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效果,进一步导致了税收收入的流失和国家财政的损失。
三、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问题分析(一)法律法规问题当前,我国土地增值税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内容过于宽泛,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处罚措施。
这使得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收征管时面临诸多困难,难以有效保障税收征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土地交易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税务部门往往难以准确掌握土地交易的真实情况。
这主要是由于土地交易信息不透明、不完整,以及部分纳税人故意隐瞒交易信息所致。
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信息化程度不足问题当前,我国土地增值税征管信息化程度仍有待提高。
尽管税务部门已建立了一些信息系统,但由于数据共享不畅、信息录入不及时等问题,使得征管效率低下。
同时,部分地区在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方面存在差异,也影响了征管效果的统一性。
四、解决策略(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具体的操作细则和处罚措施,提高税收征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要加强对纳税人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其纳税意识和自觉性。
(二)加强信息共享和监管应加强土地交易信息的公开和共享,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
税务部门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开展信息共享和监管工作,确保能够及时掌握土地交易的真实情况。
土地增值税报告分析

土地增值税报告分析土地增值税作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调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以及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告将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深入分析,旨在揭示其运作机制、影响因素以及在实际应用中的相关问题。
一、土地增值税的基本概念与征收意义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其征收的主要意义在于:1、抑制房地产投机:通过对土地增值部分征税,增加房地产投机的成本,减少投机行为,稳定房地产市场。
2、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促使土地使用者合理规划和开发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避免土地闲置和浪费。
3、增加财政收入:为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重要的财政资金来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领域。
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与税率土地增值税的计算采用超率累进税率,根据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确定适用税率。
计算增值额时,需要先确定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税率分为四级: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的部分,税率为 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未超过 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未超过 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税率为 60%。
三、土地增值税的影响因素1、房地产市场行情房地产市场的繁荣程度直接影响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数额。
在市场火爆、房价上涨时,土地增值额往往较大,应纳税额相应增加;反之,在市场低迷时,土地增值额可能较小,纳税额也会减少。
2、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取得成本的高低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有重要影响。
较低的土地取得成本可能导致较高的增值额,从而增加纳税负担;而较高的取得成本则可能减轻纳税压力。
3、开发成本和费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成本和费用,如建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会在计算扣除项目时予以考虑。
《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问题研究》一、引言土地增值税作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税收征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对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以及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问题的深入研究,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为提高我国土地增值税征管效率提供参考。
二、土地增值税概述土地增值税是指因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而产生的税金。
其征收的目的是为了调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所研究的土地增值税主要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个人土地交易过程中的税收征管问题。
三、当前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一)税收政策执行不力部分地区在执行土地增值税政策时,存在政策宣传不到位、执行力度不够等问题,导致纳税人对政策理解不透彻,存在偷税漏税现象。
(二)征管手段落后当前,部分地区在土地增值税征管过程中仍采用传统的手工操作和纸质档案,导致信息传递不及时、不准确,影响了征管效率。
(三)部门间协作机制不健全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涉及税务、国土资源、住建等多个部门,但目前各部门间的协作机制尚不完善,导致信息共享不畅,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准确性。
四、改进措施(一)加强政策宣传和执行力度税务部门应加大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纳税人充分了解政策内容。
同时,加强执行力度,对偷税漏税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税收法律的严肃性。
(二)完善征管手段和系统建设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化建设,采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和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实时更新,提高征管效率。
同时,建立完善的电子档案系统,方便快捷地查询和管理相关信息。
(三)健全部门间协作机制税务部门应与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建立紧密的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动管理。
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交换平台等措施,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协作,提高征管效率。
五、结论及建议通过对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问题的深入研究,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和执行力度;二是完善征管手段和系统建设;三是健全部门间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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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的调研报告【内容摘要】
一、当前土地增值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征纳双方纳税意识不强,
(二)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税务机关与政府职能部门缺乏协调配合,
(四)政策规定还有待明确,
二、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建议,
(一)改进税收征管手段,
(二)加强与房地产管理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配合,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制度,实现税收的源泉控管,
(三)加大土地增值税业务培训,提高税务人员清算水平,(四)运用纳税评估技术,做好土地增值税专项评估工作,
(五)建立土地增值税征管考核机制,强化征管质量。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越来越火爆,以土地增值税为主的房地产税收将逐渐成为我市地税部门的支柱税源和新的税收增长点,房地产业经过近几年的蓬勃发展,土地价格一路攀升,商品房价格屡创新高,其中不乏囤房者、投机者、炒作者。
随着“国五条”的出台,国家将不断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相信不远的将来会有新的更详细的针对房地产市场的税收政策出台。
土地增值税的开征,其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
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
由于该税种既有增值税的特点,又具有所得税的性质,计税过程比较烦琐,使得税务人员难以掌握,纳税人不易接受,且房地产产品开发与转让周期较长,增加了土地增值税征管难度,造成税款流失的可能性,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与土地增值税征管相对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
一、当前土地增值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征纳双方纳税意识不强。
由于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在地税部门的征收税种中,土地增值税可能是税务人员最头疼的一个税种,无论税务人员还是纳税人对该税种所涉及的税收政策、计算方法都比较生疏,这种现状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带来很多的不利因素;同时,由于房地产转让形式多样化,计税过程比较烦琐,征纳双方均存在不同的畏难情绪;缺乏规范的征管措施。
在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申报、交纳、清算、稽查等环节上,缺乏规范的征管办法作指导,工作存在盲目性。
(二)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过程,扣除标准、加诸计除等操作实务,对于一部分税务干部来说还比较生疏,尤其是土地增值税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把开发过程中的非直接成本、比如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与开发成本混为一体;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同开发项目的成本费用不能准确归集,与开发项目不能准确对应;如果业务不熟练,很难把这部分费用从开发成本中剔除出
来,这样无形中虚增了开发成本,也增大了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造成收入减少、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三)税务机关与政府职能部门缺乏协调配合。
税收征管法对于国土、房管、城建等部门与税务机关的配合与信息通报共享等虽有规定,但无刚性处罚措施,国有土地有偿转让、房产及地上附着物随土地一起转让,在纳税人没有开据税务机关监制发票的情况下,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直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和房产产权转移手续,其后果导致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造成税务机关对此类纳税人的事后管理、检查难度加大。
无法从源头上真正堵住征管漏洞,把握税收主动权。
(四)政策规定还有待明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很显然房地产项目最基本的核算单位就是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而不是开发过程中的单个或几个开发产品。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车库、门面房等)为单位,先统一核算其建造成本与扣除标准,再计算土地增值额与土地增值税。
而国税发(xx)18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项目为单位进行计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这一规定又将房地产开发的基本核算项
目按照开发产品的性质进行分类计算土地增值税。
两个政策的规定,造成基层单位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口径不一,其结果是造成纳税人税负不公。
二、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建议
(一)改进税收征管手段。
一方面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的登记、申报管理,实行全程跟踪管理,经常分析有关税源,发现问题及时检查,防止因税务机关内部管理脱节而发生偷逃税行为;另一方面加大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收入的审核和管理力度,重点审核开发成本、土地成本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利用假合同、假信息虚增开发成本。
同时,税务部门还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销售环节的监控,加强对房地产票据、视同销售的管理,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情况,防止少申报土地增值税收入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与房地产管理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配合,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制度,实现税收的源泉控管。
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通过政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土地管理、城建、房管、工商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涉税资料,并建立信息传递档案,全程跟踪,获取企业收入、成本等涉税信息。
实现信息共享,从源头掌握税收主动权。
(三)加大土地增值税业务培训,提高税务人员清算水平。
要加大对税务干部的培训。
学习税收政策;学习相关的征管办
法;通过考试验收促进全员的学习积极性。
学习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开发成本的计算范围,开发费用的扣除基数,房地产销售收入的计算依据等,防止企业少计收入或加大扣除基数情况的发生。
同时加大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重点是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交纳、记账等基础性知识的培训,加强对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宣传力度,使纳税人进一步了解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意义、计税方法、申报程序,争取纳税人的广泛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运用纳税评估技术,做好土地增值税专项评估工作。
鉴于房地产开发具有经营周期长、经营方式灵活、成本项目繁多和土地增值税计算过程复杂、涉税金额巨大等特点,且日常税收监控难以对土地增值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出准确判断。
因此,应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专项评估,建立土地增值税评估专业人才队伍,选配综合素质较高的评估人员,以提高评估水准,确保土地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落到实处。
(五)建立土地增值税征管考核机制,强化征管质量。
建立和实施土地增值税征管考核机制,落实目标责任制,是提高土地增值税征管质量的保证。
针对土地增值税业务复杂、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整体素质亟待提高的现状,要逐步制订出完善的土地增值税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着重把握考核的合理性、科学性、实用性。
主要考核一线税务人员的土地增值税征管质量,将土地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质量与征收单位年度考核相结合,形成合力,促进土地增值税征收的长效增长,使之成为新的税收增长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