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和实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

合集下载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计分标准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计分标准

附件: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一、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备注:
1、由于一种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出现另一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最严重的行为处理、处罚、记分。

2、因同一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理的,在其整改期间不再重复记分。

3、“处理措施”中所指限期整改日以自然日计算。

4、《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标准》以最新制定的版本为准,新版本执行之日旧版本自行失效,不再另行通知。

2024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6篇)

2024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6篇)

2024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住址: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住址:_____身份证号:_____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座落在本市租赁给乙方,计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

乙方租用上述房屋作居住之用。

二、该房屋租赁期自年月____日起至年月____日止。

租赁期满后乙方若需续租,须在租房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通知甲方。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但须重新确定租金和签订租赁租房合同。

三、该房屋每月租金元(_____)人民币,先付后住,实付租金以甲方的收条为准。

四、为保证本租房合同的全面履行,在签订本租房合同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押金____元(壹仟零伍拾元整)人民币(押金不计利息),合同期满,费用结清后本押金退还乙方。

若乙方不履行租房合同,则押金不予返还;若甲方不履行租房合同,则应将押金全额返还并赔偿乙方壹个月的租金费用作为因租房造成的损失。

租赁期内,无特殊情况,甲乙双方不得私自随意加减租金和更改终止合同租赁期。

五、对甲方室内家具、家电应注意爱护,如有损坏,应由乙方负责维修,甲方不承担维修费用。

租赁期满后交还给甲方房屋中的所有家具、电器应完整并可以正常使用。

六、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费用由甲方负责。

乙方入住时,有责任协同甲方认定相关数据并办理有关的居住手续。

七、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发生下列行为:转租本房屋或用其作担保、将租赁场所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借给第三者或让第三者使用、未经甲方同意在租赁场所内与第三者共同使用。

八、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及其使用人或与乙方有关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对甲方、其他住户或者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九、租赁期间,房屋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坏,本合约则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房产发生重大损失或倾倒危险而甲方又不修缮,乙方可终止合约,甲方应退还按金或乙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代甲方修缮,并以修缮费用抵销租金。

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模板)

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模板)

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模板)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76号《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5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25日(2023年5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租与承租第三章租赁经营与服务第一节住房租赁经营第二节房地产经纪服务第三节互联网信息服务第四章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保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推动实现住有所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住房租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公有房屋、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完善租购并举的住房政策,支持居民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居住条件。

第四条本市合理规划租赁住房供给规模、优化空间布局,促进职住平衡,将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本市鼓励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第五条本市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鼓励通过新增或者利用已有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按照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将符合条件的闲置住房出租等方式实施。

第六条本市坚持住房租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将住房租赁活动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建立市区统筹、街乡负责、条块结合、居村协助的治理机制;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创新服务方式,推进数据共享,为租赁当事人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管理。

2024年北京市标准版房屋租赁合同标准版本(四篇)

2024年北京市标准版房屋租赁合同标准版本(四篇)

2024年北京市标准版房屋租赁合同标准版本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将位于____区____小区的私有住房出租给乙方使用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出租房屋信息1. 甲方出租房屋地址:____区____小区____栋____单元____室。

2. 乙方租赁房屋用途:仅限于居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乙方的义务1. 乙方在租赁期间应爱护并维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私自拆改,如有损坏,乙方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2. 乙方在租赁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约或违法行为。

三、费用承担1. 乙方在租赁期间应按时支付水、电、气费、闭路电视费/宽带费及卫生费等各项费用。

2. 房屋租金为每月人民币____元,乙方应在每个缴费期结束前____天支付给甲方。

四、租赁期限与租金1. 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2. 租金支付方式:乙方首期一次性支付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____元,后续租金按月支付,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

五、押金与租金调整1. 押金为人民币____元,不可替代租金。

2. 租赁期间,如遇市场租金变化,双方可协商调整租金。

六、终止与续租1. 提前终止租赁,甲乙双方需提前____天通知对方。

2.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七、合同终止与押金退还1. 合同期满后,乙方未违反本合同条款,甲方应退还乙方押金。

2. 违约方应承担对方的经济损失。

八、其他约定1. 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将所欠费用结清,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恢复原状,如有损坏或丢失,乙方应及时修复或补充。

2. 乙方应提供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一份及有效联系方式。

九、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爱我家2008年北京二手房买卖市场报告

我爱我家2008年北京二手房买卖市场报告

我爱我家2008年北京二手房买卖市场报告1、2008年北京二手房买卖市场政策热点梳理 (2)1.1 2008年北京二手房买卖市场相关政策列表 (2)1.2 2008年北京新增两限房及限价地块列表 (11)1.3 2008年北京房地产市场六大关键事件 (12)1.3.1 新政出台扩大内需,减税托市力促增长 (12)1.3.2 百日巨变兑现拐点,楼市调整尚未结束 (13)1.3.3 二手经适房收益受限,建立层次促流转循环 (13)1.3.4 存量房买卖全面网签,交易透明度加速提升 (14)1.3.5 缓解观望扩大内需,央行降息幅度罕见 (14)1.3.6 营业税调整推动回暖,第二套房贷暂无变化 (15)2、2008年北京二手房买卖市场状况回顾 (15)2.1 2008年北京二手房买卖市场有史以来首次出现负增长 (15)2.2 2008年北京二手房买卖市场成交价格明显回落 (17)2.3 2008年北京二手房买卖市场二手商品房“异军突起” (18)2.4 2008年北京二手房买卖市场城八区依旧是“主战场” (19)2.5 2008年北京二手房买卖市场中小户型依旧“交投两旺” (21)2.6 2008年北京二手房买卖市场单套总价整体提升明显 (22)2.7 2008年北京二手房买卖市场成交客群外地人群增量明显 (23)2.8 2008年北京二手房买卖市场客户需求状况分析 (24)3、2009年北京二手房买卖市场状况展望 (27)3.1 2009年全年市场交易总量约在7-8万套之间 (27)3.2 2009年上半年北京二手房交易价格持续下降,年中有望得以企稳 (28)3.3 中小户型依旧主流,受政策优惠户型成交比例有望增大 (28)3.4 轨道交通的快速发展令区域内的购房和出行成本得以平衡 (29)3.5 降利率扩额度提速度,公积金应用将不断升温 (29)3.6 一手打折促销力度加剧,市场交易主体出现反复 (30)3.7 改善性住房和第二套房贷的界定标准尚有放宽余地 (30)3.8 涉及范围相对有限,营业税减免仍存较大调整空间 (31)3.9 房价或达阶段性底部,自住投资量力而行 (31)1、2008年北京二手房买卖市场政策热点梳理1.1 2008年北京二手房买卖市场相关政策列表图表:2008年北京二手房买卖市场相关政策数据来源:我爱我家1.2 2008年北京新增两限房及限价地块列表图表:2008年北京新增两限房及限价地块列表数据来源:我爱我家2007年面对商品房价格的过快上涨,保障性住房供应的不足,两限房作为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补充而登上市场舞台。

34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和实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

34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和实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

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和实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京建交〔2008〕299号2008年5月9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流管办,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了规范我市房屋租赁及其经纪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现就修订房屋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和实行经纪机构居间、代理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修订,包括《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和《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

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可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分局领取,也可通过“北京建设”()、“北京工商”()、“首都之窗”()、“千龙”()等网站下载。

••••二、租赁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可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达成交易的,租赁双方应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共同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并代收代付租金的,出租人应与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租赁代理机构)签订《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租赁代理机构将所代理房屋出租时,应协助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

••••三、出租房屋用于居住的,应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出租房屋用于非居住的,应办理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一)自行出租住宅或非住宅用于居住的,出租人应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出租房屋用于非居住的,出租人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京建法[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25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住保办、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加快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

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审核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2011)-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2011)-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2011)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依照本规定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基本情况、租金、租赁期限、租赁用途、违约责任等。

“房屋租赁期限内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缩短租赁期限、增加租金。

“市建设(房屋)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向社会公布。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房屋在租赁期限内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本市鼓励、支持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长期居住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

“租赁市场在短期内出现租金较大波动等异常变化,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市发展改革、市建设(房屋)等行政部门采取必要的临时干预措施,稳定租赁市场。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通过建设、收购等多种方式提供廉租房、公共租赁房。

”“本市鼓励企业、个人投资建设公共租赁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和实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京建交〔2008〕299号2008年5月9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流管办,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了规范我市房屋租赁及其经纪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现就修订房屋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和实行经纪机构居间、代理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修订,包括《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和《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

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可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分局领取,也可通过“北京建设”()、“北京工商”()、“首都之窗”()、“千龙”()等网站下载。

••••二、租赁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可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达成交易的,租赁双方应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共同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并代收代付租金的,出租人应与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租赁代理机构)签订《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租赁代理机构将所代理房屋出租时,应协助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

••••三、出租房屋用于居住的,应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出租房屋用于非居住的,应办理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一)自行出租住宅或非住宅用于居住的,出租人应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出租房屋用于非居住的,出租人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以上登记和备案工作承租人应予以配合。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通过合同告知出租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或备案手续。

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通过市建委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填报该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信息。

••••(三)租赁代理机构代理出租房屋的,须代出租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或备案手续。

租赁代理机构应在租赁或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通过备案系统填报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房屋、承租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网上申报,无需前往服务站或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的,如出租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出租房屋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承租人为外地来京人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协助提供出租方的相关证明,并督促和帮助承租人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申报登记或备案信息后,应通过备案系统查看提示信息,对服务站或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发现有未按要求填报信息或填报内容不准确的提示,在7日内予以整改。

••••四、房屋租赁合同或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发生变更、终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日内,在网上备案系统予以变更、注销。

未按时报送或填报虚假、错误信息未及时更正造成纠纷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责任。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房屋出租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处罚;建设(房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其违法行为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及该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六、本通知自6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与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此前制定的有关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BF—2008--0603)2、《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BF—2008--0605)3、《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BF—2008--0606)4、《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BF—2008--1002)•••••••••••••••••••••••••• 二○○八年五月九日BF——2008——0603 合同编号: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出租人:承租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〇八年五月修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出租人(甲方):证件类型及编号:承租人(乙方):证件类型及编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房屋(□是 / □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一)租赁用途:;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最多不超过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

对多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

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 /□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租赁期限(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

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押金(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元整(¥:)。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付,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

(二)押金:人民币元整(¥:)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由甲方承担,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房屋维护及维修(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

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转租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合同解除(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迟延交付房屋达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违约责任(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执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承租人(乙方)签章:委托代理人:国籍: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年月日年月日附件一房屋交割清单房屋附属家具、电器、装修及其他设备设施状况及损赔BF——2008——0605 合同编号: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出租人:承租人:居间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〇八年五月修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出租人(甲方):证件类型及编号:承租人(乙方):证件类型及编号:居间人(丙方):备案证明编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丙方的居间撮合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建筑面积平方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