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信访局《关于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信访局《关于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2.05.31•【字号】宁党办[2002]46号•【施行日期】200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信访局《关于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02]46号2002年5月31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行署、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公厅,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自治区信访局《关于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落实。
关于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意见为了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切实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和《中办、国办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9号)精神,针对我区当前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群体上访的突出问题,提出落实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意见。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认真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高度重视困难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继续坚持“抓改革不抓稳定不行,抓稳定不抓信访不行”的指导思想,充分认识新时期信访工作在党和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重要作用,把做好信访工作当成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扎扎实实做好信访工作,层层加以落实,切实维护好我区的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
二、认真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即党政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本部门所有企业和社会稳定工作统筹兼顾,齐抓共管;分管领导直接抓,协助主要领导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其他领导按照分管工作分工负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全面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全面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18•【字号】宁党办〔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全面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各大型企业:《关于新时代全面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18日关于新时代全面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53号)精神,全面加强新时代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工作,提升全区科普能力和全民科学素质,促进科普事业蓬勃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坚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以提升全民科学素质为目标,以加强科普能力建设为重点,推动科普工作全面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社会化协同、数字化传播、规范化建设、区域化合作的新时代科普生态,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价值引领。
突出科普工作政治属性,强化价值引领和意识形态风险防控,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在全社会营造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12.06.15•【字号】宁党办[2012]46号•【施行日期】201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宁党办〔2012〕46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机构编制是党和政府重要的执政资源,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体制机制保障作用。
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对深化行政管体制改革、优化配置执政资源、有效防书控人员机构膨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中央和自治区不断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强化机构编制纪律意识,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继续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加快职能转变,改进工作方式,提高行政效能,不断提升机构编制资源的使用效益。
二、进一步强化责任,加强机构编制管理集中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是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原则和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要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问题,认真抓好中央和自治区机构编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审批制度,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凡机构编制事项必须报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专项办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总工会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市(地级)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会
【发文字号】宁党办[2004]21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发布日期】2004.04.24
【实施日期】2004.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市(地级)工会建立困难
职工帮扶中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04]21号2004年4月24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市(地级)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为了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
地履行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努力为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群体办实事,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意见》,现就市(地级)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帮扶中心是工会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开展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的有效载体,是送温暖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帮扶中心要坚持面向职工、及时帮扶、快捷准确、释疑解惑、因地制宜、长期坚持的原则,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毕业分配【发文字号】宁党办[2004]77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发布日期】2004.12.14【实施日期】2004.1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04]77号2004年12月14日)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教育厅、司法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团委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促进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实现就业,根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04]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高度重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1.大中专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合理使用大中专毕业生人才资源是落实科教兴宁和人才强区战略的重要措施之一,对加快我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精神,高度重视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为自治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但是随着大中专毕业生数量逐年快速增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压力逐渐增大。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千方百计广开就业渠道,解决好毕业生就业中存在的实际困难,通过多方面努力促进毕业生就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我区经济运行情况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我区经济运行情况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4.08.23•【字号】宁党办[2004]55号•【施行日期】2004.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我区经济运行情况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意见(宁党办[2004]55号)近日,党中央、国务院转发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运行情况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建议》(中发[2004]15号),对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切实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做出部署。
为切实把全区各族人民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经济形势的正确判断上来,统一到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统一到中央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上来,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对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部署上来,扎实工作,狠抓落实,努力实现我区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预期目标,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切实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提出如下措施和建议。
一、当前我区经济运行情况今年以来,全区上下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现,继续大力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农业产业化,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切实加强经济结构调整,努力克服制约发展的各种困难和不利因素,国民经济继续保持持续快速增长。
到7月底,全区完成国内生产总值227.1亿元,同比增长11.6%。
其中:一、二、三产业各完成增加值23.5亿元、122亿元、81.6亿元,分别增长2.3%、15.6%、8.8%。
工业生产增势强劲,经济效益显著提高。
在自治区加快工业化进程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推动下,全区工业经济继续保持快速发展,生产、销售和效益等指标均创1998年以来同期最好水平。
1-6月,全区工业完成增加值82.01亿元,增长17.4%,工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5.7%,工业拉动GDP增长7.4个百分点,贡献率达61.4%。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宁夏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党办[2012]31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发布日期】2012.04.27【实施日期】2012.04.27【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宁夏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12〕31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宁夏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宁夏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4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党政机关”)的公务用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勤、监察、稽查、办案、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9.09.08•【字号】宁党办[2009]95号•【施行日期】2009.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意见(宁党办[2009]95号2009年9月8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9]2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公正有序,保证村民的民主权利,推动全区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重要性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保证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
自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施行以来,我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已进行了七届次。
通过换届选举,村级组织建设明显加强,有力地推动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为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但也应看到,在具体实践中,有的地方正常选举活动开展得不充分,贿选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农村妇女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特别是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比例普遍偏低,影响了妇女参与政治的积极性;有的地方宗族、宗派势力干扰选举的现象依然存在,影响了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正常有序进行。
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出发,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要求,深刻认识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研究解决选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做好选举各个环节的工作,把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践进一步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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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教师援助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党办[2007]5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发布日期】2007.02.03
【实施日期】2007.0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教师援助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07]5号2007年2月3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教师援助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财政厅、
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教师援助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人[2006]2号),进一步推进我区城镇教师支援农村基层教育工作,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着力完善以城带乡、城乡互动、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教师交流制度,统筹城乡教育协调发展,优化教师资源配置,着力缓解当前农村师资力量薄弱、结构性短缺等突出矛盾,充分发挥城镇教育优质资源的辐射带动作用,提高农村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为加快农村教育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实施办法
(一)建立城乡教师互动机制和定期对口支教机制,推动城乡义务教育协调发展。
全区城镇学校教师定期对口援助农村学校教育工作的主要类型有:自治区和区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直属的大中专院校与山区学校的对口援助;川区各市、县(区)城镇教师与山区各市、县(区)的对口援助;各市、县(区)辖区内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的对口援助。
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全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都要有计划地选派城镇教师到农村中小学开展对口援助工作,促进城镇学校教师向农村学校流动,合理配置城乡教育资源。
各市、县 (区)城镇在编教师和中小学教育科研机构的教学研究人员都有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支持教学的责任和义务。
(二)组织骨干优秀教师送教下乡,提高优质教育人力资源共享水平。
自治区和各市教育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