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2019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2019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业经2019年12月1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唐一军2019年12月20日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会组织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政社分开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授权的组织,是相关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审计、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组织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诚信自律和廉洁从业机制。
社会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机制,每年至少向组织成员公布一次其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工作报告等信息。
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资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款物的有关情况。
第八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的资产及收入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益事业的发展。
社会组织的财产处置应当符合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服务活动的业务范围,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
第九条社会组织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社会组织应当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有关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工信部《关于推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决定》的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
一、社会团体是指以协助政府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为公众利益服务的民间组织,自愿结成、因事务性质非盈利而产生的法人组织,可以向社会提供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商业服务和其他服务。
二、社会团体须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依法登记组建,有活动登记证明。
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社会团体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登记组织,取得法人资格。
四、社会团体须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建立良好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和信息系统,并根据情况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五、社会团体不得依法登记组建,或者变更主体权利形式,或者变更注册地点,及其他项目时,该团体应当主动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申请,按照审批程序督办登记。
六、对以社会团体名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追究其他相关责任。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正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三日国务院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四条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
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成立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成立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向其办事机构所在地相应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向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八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负责日常管理。
登记管理机关与其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可以委托该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章成立登记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最新版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最新版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简介本文档旨在介绍最新版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
《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保障社会团体的正常运作,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由国家、省级、市级三个层级组成。
国家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省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市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
登记申请条件按照《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行登记申请:1. 具备合法的组织机构和章程;2. 具备足够的组织人员和财务资源;3. 具备明确的社会服务宗旨和活动方向;4. 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登记申请程序根据《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 填写登记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材料;2. 提交登记申请材料至登记管理机关;3.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4. 审核通过后,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并颁发登记证书;5. 登记完成后,社会团体可以正式开展活动。
登记管理监督《管理条例》对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包括:1. 监督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2. 监督社会团体依法履行登记义务;3. 监督社会团体活动符合法律法规。
法律责任根据《管理条例》,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社会团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 被责令停止活动;2. 取消登记资格;3. 罚款;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结束语《最新版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旨在规范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保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
社会团体在进行登记申请时,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法合规,并积极参与社会服务活动,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以上是对最新版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简要介绍,详细内容请参阅正式法律文件。
辽宁省社会组织人事管理办法

辽宁省社会组织人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5.28•【字号】辽民发[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社会组织人事管理办法(辽民发[2008]17号2008年5月28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培育和促进全省社会组织的发展,规范和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和《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包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基金会(包括基金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是指社会团体(包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基金会(包括基金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
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
第三条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社会组织的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人事管理的规章和制度,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社会组织必须设立秘书处等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吸引优秀人才,完善激励机制,优化人员结构,建设一支人员稳定、结构合理的高素质职工队伍。
第五条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要实行聘用制,对拟聘人员经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资格审查后,由用人单位在同级人才中心办理人才派遣手续后,到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暂不具备实行派遣制条件的社会组织,也可采用人事代理的方式。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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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
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3.26
•【字号】辽政办发[2008]10号
•【施行日期】2008.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的
通知
(辽政办发〔2008〕1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经过全面清理,确认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187件。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晓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的范围,依法履行职责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附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全文_规章制度_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全文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的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营辖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的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的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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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婚姻登记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1.06.07
【实施日期】1991.06.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3月7日实施日期:2001年4月1日)废止
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1991年6月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组建下列社会团体,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一)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交叉科学学会、研究会;
(二)工业、农业、商业等经济类行业协会;
(三)由专业人员组成或以专业技术、专门资金为从事某项事业而组建的非经济类专业性协会、基金会;
(四)各种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
(五)其他社会团体。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细则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应是政府的职能部门。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对申请组建的社会团体进行资格审查;
(二)管理指导社会团体的日常业务活动;
(三)对社会团体的行政事务进行监督;
(四)负责社会团体合并或终止活动的善后工作;
(五)为非法人社会团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组建全省性社会团体,向省民政厅申请登记。
组建市、县的社会团体,向其办事机构所在地相应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组建乡镇、街道及其以下的社会团体,向其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组建跨市、县的社会团体,向所跨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申请组建社会团体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持社会团体实际工作的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组建的必要性、筹建情况、办公地址或联络地址;
(二)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正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