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含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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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第一条合同当事人

出租人(甲方):身份证号码:

承租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附件一:甲方、乙方真实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

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房屋说明

甲方同意将坐落于区街号小区号的普通住宅房

屋套,建筑面积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作普通住宅使用。

装修及设备情况,见附件二:“房屋设备物品清单”。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个月天。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

租金标准:租金一次性结算,租金标准(大写)。

租金支付时间:租金采用先付后用的原则,提前支付租金,租金一次性支付,支付时间为年月日。

第五条房屋租赁保证金

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大写)为:叁仟元整。

租赁期满后,乙方未违反该合同条款的情况下,甲方应将房屋租赁保证金如数返还乙方,房屋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六条其他费用

(一)乙方承担其承租期间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互联网网络费、燃气费、垃圾处运费、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并按时足额缴费,其中有线电视收视费须一次性交清一年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二)截至乙方入住前一天,乙方确认所有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互联网网络费、燃气费、垃圾处运费、物业管理费等产生的各项费用,同时,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认由乙方(承租人)及时足额缴纳以上各项费用。

第七条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设备物品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防盗门和房门钥匙及水卡、电卡、气卡、业主卡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设备物品清单》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所进行的装饰、装修,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八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7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

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转租

(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二)接受转租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所有权变动

(一)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二)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7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或者欠缴各项费用达7日的。

2、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或者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3、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4、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大写)叁仟元整。

(二)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并按季度租金的30%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大写)叁仟元整。

(五)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六)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大写)叁仟元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及其承租期间产生的费用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60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乙方承租期间不得养宠物,不得在屋内乱涂乱画,不得利用房屋从事非法活动或容留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二)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其中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签章:承租方(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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