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纽伦堡审判的国际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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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伦堡大审判

纽伦堡大审判

纽伦堡大审判纽伦堡大审判讲述的是二战结束后战胜国对战败国的一个审判,同时它也是一个国际性的审判。

此次审判的被告主要是医生、商人、以及法官等人,因为在审判之前希特勒已经死了。

影片开始之时,海伍德法官说:“这些都是一些不该被审判的人啊!”让我对影片有了进一步了解的想法,在完整的看完影片之后,对造成这一悲剧性的原因我也有了自己的一些看法,以下我就简单的谈谈自己的看法。

1、行政司法权需要独立于国家意志(统治阶级意志)众所周知的,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是三权分立,亦称三权分治。

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

三权分立具体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

而在希特勒执政,即第三帝国统治时期,我看到司法机关权利与执政者权利被绑在了一起。

在希特勒上台之后,所有的法官都做了1934效忠誓言的宣誓:“我发誓我将效忠德意志帝国和人民的领袖阿尔道夫.希特勒,我将对他忠诚并且遵守法律,我将良心上完成我的职责。

愿上帝保佑我!”从这一段话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早在希特勒一上台的时候,司法行政部门就轻易的将他们的权利交出去了。

他们选择不再忠成于法律、正义,而是忠诚于希特勒。

他们首先考虑的是忠诚于他,然后才是遵守法律。

希特勒的个人意志被上升到了国家意志,同时也被上升到了行政司法权力的高度。

最终导致法律不再具有伸张正义,维持社会公正公平的功能,更甚的是它被作为一种供统治者武器存在于社会中。

导致行政司法权被掌握在独裁者身上,导致死刑被无限扩大,导致上诉权被取消,导致种族观念被列入了法律中。

对抗国家的惩罚条例取代了案件本身的客观事实成为了法官的宠儿。

被告获罪的最主要因素以不是你是否犯罪,是否作为,是否不作为,甚至仅仅是一个身份就能让你被判处死刑。

(在当时,被告只要是波兰人、犹太人,或者是不受欢迎的政治派别人物就要被处以死刑)使得冤假错案不断发生,统治者的意志被不断的放大,独裁现象越来越严重。

2.电影《纽伦堡审判》之法律解析

2.电影《纽伦堡审判》之法律解析

电影《纽伦堡审判》之法律解析一、影片背景“纽伦堡审判”(1945.8-1949)是二战结束后依据苏、英、法、美签订的《关于控告及惩处欧洲轴心国家首要战犯协定》(伦敦宪章),在德国纽伦堡成立的由4国法官组成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首要战犯进行的审判,此后由美国国内文职法官对不同级别的德国战犯相继进行了多达十二轮、历时三年的审判。

审判确定了国际战争法上战争犯罪的内涵,并且确立了追究战争犯罪个人刑事责任的新原则。

1946年至1950年,经过联合国大会确认,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将这些原则编纂为“纽伦堡原则”。

电影《纽伦堡审判》就是根据历史中的纽伦堡第三轮审判(对德国法官和司法官员的审判)改编而成,该案的真实法官是美国俄勒冈州最高法院法官詹姆斯·布兰德,影片中为著名演员斯宾塞·屈塞(Spencer Tracy)饰演的海伍德主审法官(Dan Haywood),他以此片获得了奥斯卡最佳男主角奖。

另外,该片还成功塑造了首席检察官泰德·劳森上校(Tad Lawson),首席辩护律师汉斯·鲁尔夫律师(Hans Rolfe),主要被告德国法学家恩斯特·詹宁法官(Ernst Janning),以及支线中出现的德国高级将领遗孀玛莲·德烈奇(Marlene Dietrich)饰演的伯霍特夫人(Madame Bertholt)。

该片拍摄于1961年,片长三个多小时,编剧阿比·曼(Abby Mann)以此片获得奥斯卡最佳编剧奖,使该片成为法律电影中的经典作品。

该片最大的特点在于,首席检察官泰德·劳森和首席辩护律师汉斯·鲁尔夫之间的实力和笔墨是相当的,甚至辩护人最后成为了主角,他的演说口才和辩护魅力几乎征服了整个法庭。

而主审法官海伍德则是一个中立的旁观者,直到判决时刻他的审判魅力才爆发出来,他在更高的层次上和被告德国法学家詹宁较量着法官的公正性,而这才符合法律庭审的公平和角色定位。

纽伦堡审判与现代国际法的发展

纽伦堡审判与现代国际法的发展

纽伦堡审判与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纽伦堡审判成为了国际社会的重要事件之一。

这起审判是对那些被控犯下战争罪、反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的被告进行的一次重大审判。

本文将以纽伦堡审判为例,探讨其对于现代国际法发展的影响和意义。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纳粹分子实行了大规模的种族屠杀和战争罪行。

战后,为了对战争罪犯进行审判,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于1945年10月开始举行审判。

这次审判是二战后世界上第一次大规模的国际审判,也是国际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

纽伦堡审判对于当代国际法的发展和意义重大。

它确立了一些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如战争罪、反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等,为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纽伦堡审判的宣判和惩罚措施,向世界展示了国际社会对于战争罪行的零容忍态度,促进了全球和平与安全的维护。

然而,纽伦堡审判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审判只对德国纳粹分子进行了审判,而没有对其他国家和组织的战争罪行进行追究,这显示出了一定程度的片面性和局限性。

由于当时世界的政治格局和意识形态的差异,审判中的一些法律原则和规则并未得到全球范围内的一致认可和接受。

纽伦堡审判给我们的启示是深刻的。

国际法的发展需要全球各国的共同努力和推动,只有通过国际合作和协商才能制定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则。

要防止类似战争罪行的再次发生,必须加强对于国际法和人权法律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素养。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和平与安全是全球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所在,只有通过和平、合作和稳定的方式来解决争端和冲突,才能维护全球和平与稳定。

纽伦堡审判对于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为国际法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促进了全球和平与安全的维护。

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审判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只有通过不断努力推动国际法和人权法律的发展,加强国际合作和协商,才能确保世界和平与安全的持久稳定。

在今天这个全球化的时代,我们应该更加重视国际法和国际机构的作用,共同构建一个和平、公正、繁荣的世界。

纽伦堡大审判观后感

纽伦堡大审判观后感

纽伦堡大审判观后感纽伦堡大审判是历史上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国际庭审。

它于1945年11月20日至1946年10月1日在纽伦堡的宪法法庭举行,对二战期间的纳粹战争罪行进行审判。

这是第一次以集体之名对个人犯罪行为进行审判的庭审,也是国际刑事法执法的重要里程碑。

观看纽伦堡大审判的记录片,让我对这一历史事件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从这次庭审中,我可以看到二战期间纳粹德国所犯下的罪行给世界带来的不可磨灭的伤痛和巨大损失,同时也看到了战后国际社会追求正义和和解的努力。

首先,纽伦堡大审判揭示了纳粹战争罪行的可怕之处。

这个时期的纳粹德国,滥用权力、侵略他国、屠杀无辜的行径不断。

从大屠杀到战争罪行,纳粹的行为无情而残忍,给无数个家庭带来了痛苦和悲伤。

纽伦堡大审判通过证据和文件展示了大规模屠杀、强制劳动、种族灭绝等罪行的存在,令人震惊并深感恐惧。

其次,纽伦堡大审判呈现了国际社会对战犯追责的努力。

这次审判的意义在于将纳粹高级官员和军事指挥官作为个人犯罪的责任人进行审判,打破了国家主权的保护,为追求国际刑事正义树立了重要的先例。

各国法律、历史、军事专家齐聚纽伦堡,在法庭上团结合作,秉公审判纳粹战犯,体现了国际社会追求正义的决心和诚意。

此外,纽伦堡大审判也让我看到了和解与重建的希望。

审判结束后,国际社会开始着手重建战后的欧洲和世界。

各国纷纷采取政治、经济和军事手段,以求防止再次发生大规模战争。

同时,对纳粹战争罪行的罪状和证据进行公开宣布,也使得更多人了解了真相,并为和解创造了条件。

纽伦堡大审判对于我个人来说,是对历史的一次启迪和教育。

它让我意识到战争和暴力的危险以及对人类社会的伤害。

它也让我深刻体会到和解与正义对于重建和平社会的重要性。

然而,纽伦堡大审判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这次审判违反了法律的原则,例如追溯性法律和以集体之名对个人进行审判等。

另一方面,纽伦堡大审判并没有将所有纳粹罪犯绳之以法,有些重要的罪犯逃脱了审判或受到了较轻的判决。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国际公法案例分析: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1.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
什么性质,
答:战争犯罪的组织者、教唆者、领导者和共犯者称为战争罪犯或战争犯罪分子~简称战犯。

战争犯罪性质~联合国宪章等文件规定~战争犯罪是对全人类的最严重的侵害~是严重的国际犯罪。

因而战争犯罪的实质是一种严重的国际罪行。

这一罪行不适用法定实效的规定~任何时候国际社会都可以对这一罪行进行惩罚。

2.为什么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
答:它综合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一系列国际宣言、法令、条约中所确定的规则~在实践中确认了一项国际法原则:发动侵略战争是严重的国际罪行~有关国家和个人必须为此承担国际责任并应受到惩罚。

这对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和国际责任法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 答:关于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就主要战犯协定》及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7项原则, 答:一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二是善意
履行国际义务原则三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四是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五是集体协助原则六是普遍遵守原则七是不干涉内政原则。

5.确立战争罪行的概念及意义是什么,
答:战争罪的概念:违反战争法规定和惯例的战争行为~如杀害平民、奴役平民~出于其他目的而杀害战俘、海上人员、人质~掠夺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破坏城镇、农村~除军事需要之外的破坏等行为视为战争罪行。

其意义:有效惩治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是增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因素。

纽伦堡审判观后感

纽伦堡审判观后感

纽伦堡审判观后感毫无疑问,纽伦堡审判是二战结束后国际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这场审判不仅为纳粹德国罪行严重的战争罪犯追究了责任,也为国际社会制定了一套规则,以防止类似的暴行再次发生。

作为观众,我对这场审判产生了深深的触动和反思。

首先,纽伦堡审判让我想到了正义的力量。

在审判过程中,当时的国际法庭不仅仅追究了被告个人的责任,更重要的是,它传递了一个强烈的信号:无论你的地位有多高、你曾经有多少权力,都无法逃避法律的制裁。

这样的信号不仅向二战中参与种种罪行的个人发出了警告,更向整个世界宣示了正义的力量和无所容许的立场。

其次,纽伦堡审判引起了我对于战争罪行责任的思考。

审判中,德国纳粹党的高级官员、军事将领以及医生和企业家等不同身份的被告都接受了审判,他们被追究了对战争罪行的责任。

这让我意识到在战争中,除了当权者和军事指挥官,还有其他一些群体和个人可能会参与并承担相应责任。

战争罪行责任不应仅仅局限于军队和决策者,应该涉及所有涉及罪行的个人和群体。

此外,纽伦堡审判也使我思考了国际刑事法的发展。

事实上,正是纽伦堡审判奠定了国际刑法的基础,确定了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的定义,并创立了国际刑事法院。

这些规定为今后的国际刑事司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在全球化时代,国际刑事法的发展非常值得关注,它对于维护国际和平和人类权利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最后,纽伦堡审判使我深刻认识到战争罪行带给人类的巨大痛苦和摧残。

审判现场展示的大量证据和罪行描述令人震惊和心痛。

言语无法形容那些无辜生命被夺去、精神和身体遭受摧残的场景。

这让我更加珍惜和平、尊重人权,也深化了我对于和平的向往和对于战争的抵制。

纽伦堡审判意义重大,观看后给了我许多深思。

正义与国际刑法、责任与痛苦,这一切都交织在一起,在我心中引发了无尽的思考。

审判的目的不仅是追究罪犯的责任,更是为了警示人类,用法律和正义之剑维护和平。

而面对罪行,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思考自己的责任,共同努力,以防止类似的悲剧重演。

纽伦堡大审判观后感

纽伦堡大审判观后感

纽伦堡大审判观后感纽伦堡大审判是二战结束后最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影响力的审判之一。

作为一部历史性事件,它深刻地揭示了二战罪行的严重性,同时也为世人提供了一个平等、公正的审判平台。

观看了纽伦堡大审判的记录片后,我对这次审判产生了深深的触动和思考。

纽伦堡大审判是指国际军事法庭于1945年至1946年在德国纽伦堡举行的一场审判,审判的对象是二战期间的战犯。

这场审判的目的是为了追究德国纳粹党高层以及其他战犯对战争罪行的责任。

观看了纪录片后,我对这次审判产生了许多感慨和思考。

首先,纽伦堡大审判展示了二战期间的罪行之重。

纳粹德国犯下的罪行无比残忍和恶劣,包括种族灭绝、大规模集中营的建立、战争罪行等。

在审判中,法庭用各种证据和证词证明了战犯的罪行,一系列罪行的真相让人心惊胆战。

无数的人被迫害、杀害,整个欧洲大陆被战争肆虐,这让人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战争的可怕和人类罪恶的极限。

其次,纽伦堡大审判突出了国际法的意义和价值。

在二战结束后,国际社会意识到需要建立一套国际法体系来惩治战争罪行,维护全球的和平与安全。

纽伦堡大审判是历史上首次以国际法庭的形式审判战争罪犯,这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通过这场审判,国际社会向世人宣告了一条法治的道路,即便是在战争中,也不能让犯罪行为逃脱惩罚。

纽伦堡大审判为后来的国际法机构的建立和发展铺平了道路,对维护世界和平和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再次,纽伦堡大审判强调了个人的责任与人权的尊重。

审判中,法庭强调了战争罪犯个人的责任,即使是作为一名下属,也不能以个人身份为由抵赖自己的罪行。

个人在战争中的行为对于战争罪行的发生和恶化负有一定责任。

审判还表明,无论对待敌人还是自己的国民,都需要遵守人权原则。

审判中,对种族灭绝和虐待犯人的行为给予了严厉的惩罚,表明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的重要性。

最后,纽伦堡大审判对国际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场审判成为全球关于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重要先例,为后来的类似审判奠定了基础。

纽伦堡审判的历史意义与启示

纽伦堡审判的历史意义与启示

纽伦堡审判的历史意义与启示纽伦堡审判的历史意义与启示1943年10月30日,苏、美、英三国签署的《莫斯科宣言》规定,战后将把战犯押往犯罪地点,由受害国根据国内法审判。

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四国签署的《伦敦协定》和《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进一步规定,由四国各指派一名法官和一名预备法官组成国际军事法庭,对无法确定其具体犯罪地点的纳粹德国首要战犯进行统一审判。

那么,纽伦堡审判有何历史意义与启示呢?一、记录历史,警示未来纽伦堡法庭判决的重要性并不在于它怎样忠实地解释过去,它的价值在于如何认真地儆戒未来”。

整个审判并不完美,还存在着一些缺陷。

总之,在那样一个仇恨、报复甚嚣尘上的年代,纽伦堡审判毕竟用理性的笔记录下一个癫疯时代的终结。

因此,大多数人(包括德国人在内)对审判的过程和结果都感到信服,认为纽伦堡审判实现了正义。

这非常有利于铲除战后德国纳粹思想的遗毒。

可见,纽伦堡审判更为成功。

因为它不仅记录了历史,还有效地警示着未来。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事实证明,只有牢记历史、深刻反省才能赢得尊重,才会迎来和平、美好的明天。

二、限制主权,保护人权民族国家的主权观念发端于1648年的维斯特伐里亚和会。

该和会结束了信仰新教和基督教国家间的战争。

但不论是教皇还是皇帝都无权对地方君主行使管辖权。

国家间依旧战火频仍,世人饱受摧残。

纽伦堡审判前的三百年,是绝对主权观念盛行的时代。

面对民族国家及其领导人所发动的侵略战争,人们难以在当时的国际法中找到有效的遏制方法。

国家元首可以毫无顾忌地对别国动武,民族国家对人权的侵犯也成为家常便饭,国际秩序混乱不堪。

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德国人民还一度被希特勒的“扩张主权即意味着更多安全”的谬论所蒙蔽。

纳粹德国不择手段地侵略扩张,其结果是无数的德国人和其他国家的人民家破人亡、流离失所。

一幕幕的历史惨剧警示着人们:绝对主权的滥用将导致绝对的不安全;而从某种程度上讲,限制主权就是保护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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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纽伦堡审判的国际法思考摘要: 纽伦堡审判是在国际法极其薄弱的情况下进行的, 旨在证实纳粹当局所犯的重大历史罪行, 同时改革和充实国际法, 试图达到控制侵略战争、确保人类持久和平以及保护国际人权的目的。

其中,纽伦堡审判的几个重大历史意义在于确立了个人对国家行为的责任的承担, 促进了国际人权法的发展,纽伦堡审判也自然而然地成为了当代国际法发展历程上的里程碑。

关键词:纽伦堡审判国际法责任主权国际人权保护一·纽伦堡审判纽伦堡本是德国东部一个知名度不高的城市,但是,1945 年在那里进行的一场史无前例的世纪大审判,使纽伦堡变得闻名暇迩。

为了履行1945 年8 月8 日签订的的《伦敦协定》和该协定所附的法庭条例,美国、法国、英国、苏联四国政府各自任命了一名首席检查官,代表同盟国组成起诉委员会作为审判的控方,对以赫尔曼·威廉·戈林为首的24名纳粹德国首要战犯以及6个纳粹组织提起诉讼,同时四大国还分别任命了一名法官和一名助理联合组成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进行这次公开公正的审判。

在纽伦堡审判中, 法庭总共审查了近十万份文件( 其中包括三千多份原始材料) 、10 万英尺胶片以及2. 5 万张图片。

控辩双方提交了3 万份复印资料, 打印出的页数多达5000 万。

整个庭审录像的胶片长达数英里, 相关的磁带也有4000 盘, 已发表的庭审记录的副本有17 万页。

在经过了10 个月多的审判后, 法庭最终判决22 名被告中的12人绞刑, 4 人终生监禁, 3 人有期监禁, 3 人无罪; 并宣告纳粹党的政治领袖集团、党卫队、盖世太保等3 个组织为犯罪组织。

【1】至此,德国纳粹战犯及组织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二·纽伦堡审判的思考从一开始, 审判的支持者就充分认识到以严肃的司法手段处置纳粹战犯的重要意义。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美国首席检察官罗伯特·H·杰克逊曾经非常明确地指出纽伦堡审判的两大任务: 其一, 核实认定纳粹当局所犯的重大历史罪行的证据; 其二, 解释并规定新形成的国际法基本准则。

他说: “我们必须凭确实可信的证据来确定那些令人难以相信的犯罪事实,而对全世界来说, 纽伦堡审判的重要性并不在于它怎样忠实地解释过去, 它的价值在于如何认真地儆戒未来。

”这批审判的支持者在历史的重要关头, 肩负着改革和充实国际法的使命,要把它由一堆纯粹的愿望转变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 用来治理国家行为, 并依据法律奠定世界新秩序的基础, 确保人类和平的实现。

因此, 纽伦堡审判不仅仅是对纳粹首要战犯的审判, 它也是审判缔造者为法律和道义而进行的一次圣战。

这次的审判伟大而艰巨, 是人类历史上运用司法手段制止侵略战争的第一次尝试。

而在当时, 国际法极其薄弱, 没有现成规则赖以依据, 也没有任何先例可以遵循。

然而, 残酷的现实不容人们从容思考, 等待法律完善后再付诸实施, 必须立即采取行动增强国际法的权威性,率先用来制止战争。

不过,无论如何, 创设一套司法机构用以审判纳粹战犯, 无疑比暴力手段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和积极意义, 诚如杰克逊所言:“最拙劣的法律程序较之于最好的暴力手段, 更能减少不公正。

我们不能坐等法庭完备无缺后才来制止人们用武力解决纠纷。

”[2]在这种情况下, 纽伦堡审判将不可避免地遭遇到一系列法律难题, 例如, 指控的模糊性带来的疑难, 大陆法与普通法的冲突, 国际法上的个人责任承担问题,国际人权保护,关于“你也不例外”的反控诉, 以上级命令为由的抗辩等等, 这里,笔者想就---国际法上的个人责任承担问题以及国际人权的保护两点谈谈自己浅薄的看法。

(一)纽伦堡审判之国际法上个人责任的承担在审判过程中,法庭遇到了自1846年以来形成的国家主权至高无上这道篱笆的束缚, 要突破主权屏障, 必须重新界定主权管辖的范围--- 受国内法管辖的个人是否需要承担国际法责任和义务。

当时,纽伦堡法庭的起诉人认为, 国家主权虽然具有处理对内和对外事务至高无上的自由和权力, 包括进行战争的权力, 但是, 这种战争仅限于自卫性而不是侵略性的战争,若超出了自卫性质, 甚至是弱肉强食的侵略, 那么, 发动战争的权力便超出了主权的范围, 是在主权的名义下实施的侵略行径。

因此, 国家主权没有侵犯别国的自由, 更不具有发动侵略战争的主权权力, 它应受到维护和平这一义务的限制, 受人类基本道德准则的约束。

换言之, 侵略战争不属于国家主权管辖范围。

[3]因而, “在那些最为严重的国际罪行面前, 受害者的人权应当得到国际法的保护, 加害者则要承担连主权国家也无法为其开脱的国际法责任”。

纽伦堡审判赋予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确切地说作为国际法的不法主体, 个人应对其严重违反国际法或国内法的行为承担责任。

由于是个人而不是抽象的国家发起这场战争, 因此, 当国家发动战争后, 承担国家行为的应该是实实在在的个人而不是抽象的国家。

长久以来, 国际法涉及主权国家的行为而不是个人的行为,由此,个人便躲藏在主权的后面, 主权成为了保护个人的坚实屏障, 尽管一个人严重地违反了国际法, 罪行累累--- 比如指使或下令用毒气将近几百万犹太人毒死在集中营的纳粹官员。

而此时的国家是这样一个概念: 国家在发动战争时可以以行使国家主权为理由, 然而在承担责任时国家不可能负刑事责任, 因为国家不是自然人, 刑法只适用于个人。

于是, 国家变成了抽象的国家, 从抽象的国家又推论出抽象的个人: 个人是执行国家的意志和命令, 他的行为是国家的行为, 受国家主权的保护, 当国家不受刑法惩治时, 个人理所当然也不受国际法惩治。

以此逻辑, 国际法便形同虚设了,所以,法庭最后确认, “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个人所作为的, 并不是抽象的实体所作的, 因此只有处罚犯有这种行为的个人, 国际法的规定才能执行”。

于是将个人从国家概念中剥离出来了。

英国首席起诉人哈特利·肖克罗斯在开庭致辞时也作了较为详细的阐述: “个人应对以国家名义所犯的罪行--- 包括破坏和平罪在内--- 负责。

国家不是抽象的组织形式, 国家的权力和义务也就是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行为也就是个人的行为。

这是一个有益的原则, 是一个法律原则。

这个原则理应拒绝奉行侵略战争的政策---- 政治家寻求免罪的企图, 他们就是以这种办法把自己隐藏在不可捉摸的国家这个概念后面的。

凡是以违法的方式把他们本国和其他国家推向一场侵略战争的人, 都必定会为此而把绞索套在脖子上, 这是一个有益的法律原则。

纽伦堡审判的辩护方却认为,公民在受到国家强迫的情况下去做某一违犯国际法的事是无法避免的,并且,只要世界的政治形势、国家的现存情况和国际法依然如故, 没有任何改变, 那么, 这不仅仅是不可避免的, 而且在某种限度以内是绝对合法的。

”对于这样的逻辑和诘难, 纽伦堡法庭认为, 拒绝执行那些置本国人民和别国人民的生死于不顾的命令和规定是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 一个国家有意屠杀另一个国家的公民至少屠杀者间接违反了被屠杀国的法律, 理应受到惩治。

反之, 如果认为执行国家的所有意志和命令是一个公民的义务并且是合法的, 那么, 任何军国主义或法西斯主义政府的领导人发起侵略战争便都是合法的。

至此, 个人必须承担国际法的责任在法理上被确立下来。

(二)纽伦堡审判之国际人权的保护何为人权?顾名思义,人权就是人作为人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

美国著名的国际法和人权法专家亨金教授曾经指出,人权是人固有的或天然的权利,在国际人权公约还不存在的时候,人权就已经存在了。

[4]然而,人权问题全面进入国际法的领域则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才发生的,因此,我们就不得不提到作为国际人权法发展历程里程碑的纽伦堡审判了。

对于纽伦堡审判在国际人权保护上的意义,可以归纳为四点: 第一, 国家主权不再是国际人权保护中不能逾越的屏障, 任何犯有纽伦堡审判中确认的四种罪行的国家领导人、政治家们将不在主权保护的范围之内, 他们应该承担相应的国际法上的刑事责任。

第二, 政府领导人被作为被告意味着个人在国际法上具有了主体资格地位, 国际人权保护变得具体且有针对性, 有了实质性的效力。

第三, 对于不断重复的战争和国内武装冲突中大规模的侵犯人权者有儆戒作用。

当某国政府领导人发起战争时应该知道曾有不可一世的纳粹分子受到国际法的严厉制裁, 因此, 战争的发起人和鼓动者可能会三思而行。

第四, 纽伦堡审判标志着一个新的法治概念--自然法的复兴的开始, 同时也开创了国际人权法的新天地。

[5] 从国际法的角度而言, 人权的国际保护, 是指国家按照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通过条约, 对实现基本人权的某些方面进行合作和保证, 并对侵犯这种权利的行为加以防止和惩治。

如同国际法上的其他问题一样, 人权的国际保护是主权国家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或国际公约, 承担国际义务的结果。

主权国家可以自主地决定参加、不参加或有保留地参加某一人权公约。

当一个国家在加入某一国际公约后, 就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贯彻公约的各项规定。

鼓励尽可能多的国家加入有关人权问题的国际公约, 是实现人权的国际保护的切实可行的途径。

战后在联合国范围内签订的诸多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 为促成国际合作, 增进并激励尊重全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 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执行一系列的国际人权公约, 联合国及公约缔约国共同同意委托或建立了某些机构来负责监督这些公约的实施, 这些机构包括人权事务委员会, 经济、社会、文化委员会,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禁止酷刑委员会等。

各国根据自动承担的国际义务, 定期向公约的这些执行监督机构提交履约报告, 报告自己国家在执行公约方面取得的进步、遇到的困难、存在的不足等。

有些公约还规定各成员国之间可以对侵犯人权问题提出相互指控, 由公约的监督机构进行审理, 还有一些公约规定监督机构可以受理个人、团体对政府的指控, 前提是这些政府在加入公约时自愿接受这些条款。

需要指出的是, 国际人权法中的一些原则一旦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就变成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国都有约束力的普遍原则。

一旦某个国家违反了这些原则, 尽管它没有参加有关的人权公约, 仍将受到国际社会的压力和谴责。

国际人权保护已经历经了半个多世纪的风雨历程,虽然国际人权保护制度化还处在一种尚未成熟的阶段, 各国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依然存在,但令我们感到欣慰的是, 国际人权保护的成绩是显著的, 建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人权公约及执行措施的构想早已成为现实,即使国际人权法的效力依然很弱,甚至是弱中之弱,可是,我们有理由相信, 通过各国的相互尊重、相互合作和交流, 人类可以共享文明的成果和人权的全部权利, 最终实现对人权的真正的完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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